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 教学课件
2024版年度《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遗嘱继承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进行 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赠或遗赠扶 养协议处分其财产的方式。
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 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 22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范围与确定
被继承人遗产的确定及范围,如房产、存款、股权等。
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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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婚姻家庭法的改 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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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婚姻家庭法
主要基于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男女不平等,婚姻不自由。
近代婚姻家庭法
开始倡导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但仍有诸多封建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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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家庭法
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 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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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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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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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
现代婚姻家庭法在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 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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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括法律条款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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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改革方向与完善措施
改革方向
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款,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 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 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 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或 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 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 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 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 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的违法结合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啊!
判决离婚
判决不离婚
列举性理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 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换位思考
:
如果你是这个孩子,你会怎么办?
第五讲 婚姻的效力
• 一、婚姻效力概述 •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是指男女因结婚而 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 (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1、夫妻婚后享有独立的人格 • 2、夫妻权利义务平等 •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 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 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
二、夫妻人身关系
►
三、 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和演变 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3.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第二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 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2条
• • • • •
第八讲 扶养
一、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一)扶养的概念 扶养是指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精神上的关心、 经济上的供给和日常生活的照料、扶助的法定 义务。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 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 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的效力》课件
婚姻的特点
婚姻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法律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夫妻 双方自愿、平等地缔结婚姻关系
。
婚姻关系是一种情感关系,夫妻 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相互扶持、共
同成长。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面临着诸多挑 战,如经济压力、个人追求、家庭责 任等,这些挑战对婚姻的稳定性和持 久性带来了考验。
机遇
尽管婚姻面临挑战,但同时也存在许 多机遇,如更加平等的社会环境、更 加丰富的文化交流、更加完善的法律 保障等,这些都有助于促进婚姻的健 康发展。
未来婚姻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趋势
在许多文化中,婚姻被视为人生的重 要里程碑,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单位 ,对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有重要影 响。
社会期望
价值评判
婚姻被赋予了道德和伦理的价值,对 不婚、离婚等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评 判。
社会普遍期望婚姻是长期、稳定的伴 侣关系,以繁衍后代、传承家族血脉 。
婚姻对个人与社会的影响
个人成长
婚姻为个人提供了成长和发展的 机会,通过夫妻间的互动和共同 经历,促进个人成熟和丰富人生
未来婚姻的发展趋势可能包括更加多元化的选择、更加重视个人成长和幸福感、更加注重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等 。
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未来的婚姻将更加注重平等、尊重和沟通,同时也将更加注重个人成长和幸 福感的实现。
个人在婚姻中的选择与责任
选择
个人在婚姻中应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做出合适的选择,包括选择适合自己的伴侣、婚姻形 式和家庭责任等。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教学课件汇总完整版电子教案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 定 :“ 禁 止 包 办 、 买 卖 婚 姻 和 其 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 索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
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方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 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 他人离婚或复婚等。
➢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因此,自 然人结婚、离婚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加以 干涉。但是,自然人行使婚姻自由权,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三)家庭教育的职能
人类的生产活动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 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食物、住房以及 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 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以两性结合 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作 为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其自然属性的 具体表现。生和育是人类繁衍过程中 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复杂性决定 了只有婚姻家庭才具备独立圆满完成 此项任务的各种条件。
第六章 性(别)、婚姻与家庭ppt课件
三、优先婚:选择顺序
• 优先婚:社会规定在某一亲属范围内优先择偶的婚姻。 • 表亲婚:俗称“骨肉还家”,出嫁姑娘之女嫁回娘家, 被认为是对当年姑娘出嫁的补偿或交换,并且亲上加亲, 所以民间流传“姑妈女,顺手取”,“舅舅要,隔河叫” 的谚语。 • 广西天峨县白定乡壮族:外甥女必嫁舅父之子,当地俗语 说:“除了青岗无好柴,除了郎舅无好亲。”只有舅表 坚决不愿娶,才能嫁别人,还要将一部分聘金和只羊送 给舅父,称“羊钱”。 • 贵州《镇远府志》载当地苗俗:“清江婚嫁,姑之女定 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 则终身不得嫁。” • 黔东南侗族认为:舅家的儿子理应娶姑家的女儿为妻。 解放前在他们中间,女孩子一降生,注定要做舅表兄弟 的妻子;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偶,外甥女欲另嫁他人,必 须征得舅家同意,并应当把部分以至绝大部分彩礼聘金 送去作抵偿,叫做“买表”。
离婚率计算方法
• 据民政部们归纳,我国现有七种离婚率计算方法:
离婚与同期结婚数之比 离婚数分期比较法 离婚数与法定婚龄人口总数之比 离婚数与社会总人口之比(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统一规范 ) 离婚数与家庭数之比 离婚数与单位时间之比 离婚数与已婚夫妇之比
• 注意:“离婚数”是次数、件数、对数,而非人数
2、为什么要对性关系进行限制? • 家庭破裂理论:防止家庭成员间的冲突、竞 争,有利于家庭的稳定 • 近亲繁殖理论:进化过程中的自然选择 • 童年期亲密理论:家庭成员间关系太亲密, 容易产生性冷淡 • 广泛联姻论:结交联盟 • 社会生产力发展:决定性因素,生产方式、 分工
二、内婚制与外婚制
1、内婚制(endogamy) • 必须从自己所属的群体内选择配偶的规定 2、外婚制(exogamy) • 必须从自己所属的群体之外选择配偶的规定 3、内外界限如何确定? • 标准: 血缘、民族、种族、宗教、社会等级、阶级、阶层、 村落、家族 • 界限的相对性:范围、层次大小 • 例:
《婚姻的效力》课件
婚姻的社会意义
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通 过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关系,
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婚姻是家庭的核心,通过婚姻关 系,男女双方共同组成家庭,并 承担起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
庭责任。
婚姻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共同 传承和发展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
观念。
02
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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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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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亲自到场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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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 总结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自始不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 承人的财产。
子女继承权
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 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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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解除
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民政部门办 理协议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由法院进行裁 决。
婚姻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在自愿的 基础上,通过缔结婚姻契约,建立起 夫妻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姻的性质
婚姻是一种永久性的关系,一旦缔结,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不能随意解 除。
婚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应存在 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婚姻是一种相互扶持和共同成长的关系,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相互支持和帮助 ,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困难。
《婚姻的效力》PPT课件_OK
西方国家从立法主义上看夫妻关系:
1、夫妻一体主义
即夫妻同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 格相互吸收,共同有一个独立的人格。实质是妻子的人 格为丈夫吸收,是夫权主义的别称。古代和中世纪。
我国古代“夫妇,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也”,
2、夫妻别体主义 “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也。”
即夫妻异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独 立的对等的地位。各自保留其独立人格,相互承担平等 的权利义务。近现代。
但该内容的规定仍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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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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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 1、夫妻财产制 2、夫妻扶养关系(人身性、财产性兼具) 3、夫妻继承关系
本节只讲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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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2、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3、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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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 规定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 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变更与废 止,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 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偿还,婚姻终止 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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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是确定和代表社会成员个体并与其他人 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表明其所属亲属团 体,名是个人的标志性符号。
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的 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对夫妻而 言,婚后是否变更姓氏,意味着是否发生新的从 属关系。古今中外,妻从夫姓都是通例。瑞士、 意大利的民法至今仍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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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下列情形可免除同居义务:
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必然派生的结果。 同居1、但义因法务公律的务也规或赋私定事予,在配是较偶将长同人时居的间本义内合能务理的需离抗求家合辩在权理外,; 地即同置2、居于因同以婚健居配姻康义偶制原务因一度的住;方的院的保治正护疗当之或、下其合,他情理有形要助无求于法为婚履限姻行。 关系3、的在稳离定婚和诉讼巩期固间。或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分
《婚姻家庭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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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
规定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婚姻家庭关系,不分民族、地域、宗教和文化背景,确保法律的适用公正和平等。
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和执行
政府机构的角色
政府机构负责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和执行,例如民政部门、法院以及相关社会组织。
法律指导和宣传
《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本课件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历史背景、基本原则、相关法律规定、 适用范围、实施和执行以及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
婚姻家庭法是指为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婚姻、离婚、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背景
传统观念的转变
婚姻家庭法的制定反映了社会对传统观念的转变,强调平等、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权 益。
婚礼合同争议
该案例涉及婚礼合同的有效性争 议,法院根据《婚姻家庭法》的 规定判决。
政府、民间组织和专业机构会开展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公众对该法律的认识和理 解。
社会监督和评估
社会和媒体对婚姻家庭法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婚姻家庭法的案例分析
Hale Waihona Puke 子女抚养纠纷夫妻财产分割
该案例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根据《婚姻家庭法》的相关 规定判决。
该案例涉及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 问题,法院依据《婚姻家庭法》 的原则和程序判决。
2 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的建立和解散应基于自愿原则,禁止强迫婚姻和一方单方面解除婚姻。
3 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 教学课件
一、婚姻的社会功能是配偶身份权的本 源
婚姻内含的两性结合的特性使其结构因主体 的定向化而比较简明,但由于特定的社会背 景下人们对个人与社会利益的认识和偏重的 不同,婚姻结构在历史长河中又非单一
偶婚结构使人们对两性关系的个体利益形成 了新的认识,财产私有化使这种认识日益深 化,从而带来了婚姻结构的渐进的历史性质 变,牢固的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成为历史 必然
(五)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 实存续,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 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2.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 承权。
3.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 混淆
4.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 ,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 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三:
1.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3.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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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 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 为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 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 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对于配偶的身份权,现行《婚姻法》仅在第20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法第16条“夫妻双方 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和第13条“夫妻在家庭 中地位平等”的内容,虽涉及配偶身份,但本身并不 是对配偶身份权的确认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三)配偶权的民法救济 配偶权是夫妻一方行使请求权、诉权的 基础权利。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是通过权 利主体行使请求权实现的。 英美法上关于配偶权的保护,具有两方 面特点:一方面,配偶中的任何一方不能 通过强制行为来实现自身的配偶权利;另 一方面,法律在一定范围内承认第三人对 此权利所实施的干预和侵害。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文使用配偶权 一词。但配偶权的若干主要内容已经在法 律上得到确认。
夫妻财产契约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契约,属 双方法律行为,采选择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多从以 下方面对夫妻财产约定予以限制: 1.约定的有效条件。 实质要件包括: ①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双方亲 自订立,不得由他人代理。②双方意思表示必须 真实、自愿。③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 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 律义务,不得有违社会公德。④关于约定的形式 要件,当代各国立法例普遍采要式主义,即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并履行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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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财产权的概念 配偶财产权特征的某些方面既与配偶身份权相 同,又有着显著的差别。 ①配偶财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夫妻双方 ②配偶财产权的客体是配偶双方共有或一方所有 的物(财产)以及行为,而不是身份利益。③配 偶财产权也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 二、我国法上的婚姻财产效力 (一)夫妻财产所有权
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3.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生效, 便对夫妻双方产生拘束力。 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与夫妻 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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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所导致的一切后 果。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 灭而终止。夫妻法律地位是从夫妻一体主义立法向夫 妻别体主义立法演进的。 配偶身份权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 特定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即夫对妻、妻对夫基于婚姻 互享、互负的身份权利和义务。我国法上的婚姻人身 效力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居所决定权和计 划生育的义务。 配偶财产权特征的某些方面既与配偶身份权相同, 又有着显著的差别。我国法上的婚姻财产效力包括夫 妻财产所有权、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和夫妻继承权。
婚姻家庭法课件
关于婚姻法名称
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 庭法。 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一是调整内容范围 的不同,造成命名的不同;二是认识上的 原因和传统习惯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 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 家庭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 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 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 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 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 助等。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
(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 系的法律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 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 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 (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 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 种契约关系。 (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法。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含义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 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 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 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 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
(二)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 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拥有独立的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
课件:第六讲 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概述
• 婚姻效力的分类:广义的婚姻效力与狭义 的婚姻效力;身份上的效力(配偶权)与 财产上的效力
•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人格互相吸收);夫妻别体主义 (夫妻人格各自独立)
• 现代生活和法律中,夫妻一体主义还有无 影响和体现?
婚姻的一般效力
• 1、夫妻姓名权 • 2、同居的权利与义务(侵犯性的自主权?使婚内
• 互相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包括个人隐私、工作机密、商业秘密等,即 使离婚后也得遵守此义务,否则被泄露隐私一方有权通过诉讼申请强 制令和请求赔偿。在刑事诉讼中除涉及乱伦或虐待孩子外,夫或妻不 是合法证人,不得强令作证。
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
• 2000年,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完全超出 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 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 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费5.5万元。一审法 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 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 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 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 王飞与妻子陈娟因感情问题早已有了隔阂,陈娟想离婚, 王飞则不愿意。陈娟于是在外租了间房子,经常会去那住, 这也让王飞渐渐生疑。2015年4月3日17时许,王飞伙同王 祥等人以捉奸为由,未经陈娟的允许,强行踹门进入陈娟 位于越秀区某街的住处。进入屋内,王飞等人发现,屋 内 果然还有一名男子张焕。气不打一处来的王飞等人殴打了 陈娟和张焕,致二人受轻微伤。后警方到场,将王飞等人 抓获。之后,越秀区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王飞和王 祥起诉到越秀区法院。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王飞、王祥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等,判处王飞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 王祥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目录
• 婚姻家庭法概述 • 结婚制度 • 家庭关系 • 离婚制度 • 继承制度 •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01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0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
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02
调整对象
离婚制度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01
离婚的条件
02
离婚的程序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则需通过法院审理,判决 是否准予离婚。
离婚的效力
离婚的法律效力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关系的变 更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
包括不同国家间法律规定的差异、管辖权争议、 法律适用原则的分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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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
通过国际私法规则、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等途径 解决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冲突问题。
THANKS
遗产的范围与分配
要点一
遗产范围
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房屋、存款 、车辆、股权等。
要点二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 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 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 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 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夫妻关系的定义和性质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关系是指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中 的男女双方。其性质包括法定性、契 约性和伦理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课件百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课件目录•导言•婚姻–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的成立与效力•家庭–家庭的基本概念–家庭的成员和权益•离婚与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应对•总结《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婚姻和家庭两个领域。
本课件将以简洁明了的形式,介绍婚姻和家庭的基本概念、成立与效力、成员和权益,以及离婚和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
婚姻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结成的平等的、自愿的、单一的、排他的、终身的合法家庭关系。
在我国,婚姻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男女双方的合法性、自愿性、一夫一妻原则以及合法年龄。
婚姻的成立与效力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并获得结婚证书,进而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婚姻的效力表现在男女双方应遵守夫妻的义务和权益,共同维护家庭的共同利益。
家庭的基本概念家庭是指由婚姻关系和亲属关系构成的生活共同体。
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是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环境。
家庭关系的属性包括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家庭的成员和权益家庭的成员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以及由他们共同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
家庭成员之间享有平等、人格尊严、相互尊重的权益,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家庭成员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监护权等。
离婚与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重婚、恶劣习性、虐待或遗弃、分居满二年以及感情破裂等。
离婚的程序包括提出离婚申请、调解、诉讼和裁决等。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应对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导致身体、精神或财产上的伤害。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侵犯,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干预。
应对家庭暴力可以通过立法、宣传教育和援助服务等多种途径。
总结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涉及婚姻的基本概念、成立与效力,以及家庭的基本概念、成员和权益。
同时,还介绍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应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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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
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常用立法主义的不同 来说明夫妻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变迁,认为 夫妻关系立法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夫妻 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 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从表面看,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实际上, 只是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处于夫权的支 配之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婚姻家庭法 (第四版)
主 编 杨大文 副主编 曹诗权
本章导读
婚姻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上集中表现为两个方 面:一是配偶身份权;二是夫妻财产制。配 偶身份权渊源于婚姻的内在属性和社会功能 ,植根于人伦道德秩序,最终外化为法律规 范,反映了人类对婚姻的文明自觉和理性把 握。夫妻财产制是配偶身份关系的物化表现 和对婚姻、家庭这一身份共同体的财产性法 律规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具有独特的 制度价值和很强的实践意义。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夫妻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有关婚姻效力的规定,主要 集中在第13条至第20条,此外还有第9条、 第24条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 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计划生育义务等。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扶 养义务,夫妻继承权及夫妻财产制等。这些 内容是婚姻的效力在夫妻间的直接表现。
迄今为止,婚姻的社会功能不仅具有不可替 代的特性,而且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配偶身份权是近、现代法制文明、 进步的产物
近代社会继《法国民法典》之后一直到现代 各国民事立法顺应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不 断认识和反映配偶身份关系的道德底蕴和法 律属性
在法律上规定配偶身份权,是人类社会婚姻 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制文 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当代世界婚姻家庭法的 共同选择。
关键术语
婚姻效力、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 配偶身份权、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 财产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 系的消灭而终止。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 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关系的性质 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 受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适 应,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
二是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
三是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 等过渡的时期。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 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三:
三是以配偶身份为前提而派生出的财产性权利, 如扶养权、继承
婚姻内含的两性结合的特性使其结构因主体 的定向化而比较简明,但由于特定的社会背 景下人们对个人与社会利益的认识和偏重的 不同,婚姻结构在历史长河中又非单一
偶婚结构使人们对两性关系的个体利益形成 了新的认识,财产私有化使这种认识日益深 化,从而带来了婚姻结构的渐进的历史性质 变,牢固的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成为历史 必然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 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就其法律 属性分析,配偶身份权一般包含三个层面:
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 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
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共同体内在特性规定的配偶 身份权,是夫妻之间互动对等的人身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一般被 称为夫妻人身关系。
人类的婚姻结构大体上经历了三种类型,即 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 妻的主体多元形式只是个体婚结构的历史变 种,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则是迄今为止协 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在功能上集中于三个 方面:
一是性爱功能 二是生育功能 三是扶助功能
随着现代家庭核心化、微型化的发展,又使 诸多家庭职能直接浓缩到婚姻之中;或者说 原来被家庭职能吸纳的某些婚姻功能又凸现 出来,从而现代婚姻在上述三项基本功能的 基础上,还应包括有共同生活、教育子女、 经济保障、精神情感慰藉等家庭化功能。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 权
(一)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
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一是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 决定权
二是夫妻双方享有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
(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 力。其又可分为婚姻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间接效力指因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 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 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 的效力。从国外立法看,前者包括姓名权、同居 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及日常家事代 理权等;后者主要指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 的归属、管理和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和债务 的清偿,以及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废 止等法律规定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 规定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 地位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 其他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 务的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 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婚姻法》 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的 ,则应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精神予以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