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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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配偶身份为前提而派生出的财产性权利, 如扶养权、继承权、财产共有权等
一、婚姻的社会功能是配偶身份权的本 源
婚姻内含的两性结合的特性使其结构因主体 的定向化而比较简明,但由于特定的社会背 景下人们对个人与社会利益的认识和偏重的 不同,婚姻结构在历史长河中又非单一
偶婚结构使人们对两性关系的个体利益形成 了新的认识,财产私有化使这种认识日益深 化,从而带来了婚姻结构的渐进的历史性质 变,牢固的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成为历史 必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婚姻家庭法 (第四版)
主 编 杨大文 副主编 曹诗权
本章导读
婚姻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上集中表现为两个方 面:一是配偶身份权;二是夫妻财产制。配 偶身份权渊源于婚姻的内在属性和社会功能 ,植根于人伦道德秩序,最终外化为法律规 范,反映了人类对婚姻的文明自觉和理性把 握。夫妻财产制是配偶身份关系的物化表现 和对婚姻、家庭这一身份共同体的财产性法 律规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具有独特的 制度价值和很强的实践意义。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 权
(一)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
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一是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 决定权
二是夫妻双方享有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
(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 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三:
关键术语
婚姻效力、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 配偶身份Hale Waihona Puke Baidu、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 财产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 系的消灭而终止。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 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关系的性质 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 受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适 应,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
二是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
三是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 等过渡的时期。
迄今为止,婚姻的社会功能不仅具有不可替 代的特性,而且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配偶身份权是近、现代法制文明、 进步的产物
近代社会继《法国民法典》之后一直到现代 各国民事立法顺应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不 断认识和反映配偶身份关系的道德底蕴和法 律属性
在法律上规定配偶身份权,是人类社会婚姻 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制文 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当代世界婚姻家庭法的 共同选择。
人类的婚姻结构大体上经历了三种类型,即 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 妻的主体多元形式只是个体婚结构的历史变 种,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则是迄今为止协 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在功能上集中于三个 方面:
一是性爱功能 二是生育功能 三是扶助功能
随着现代家庭核心化、微型化的发展,又使 诸多家庭职能直接浓缩到婚姻之中;或者说 原来被家庭职能吸纳的某些婚姻功能又凸现 出来,从而现代婚姻在上述三项基本功能的 基础上,还应包括有共同生活、教育子女、 经济保障、精神情感慰藉等家庭化功能。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 规定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 地位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 其他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 务的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 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婚姻法》 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的 ,则应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精神予以处 理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夫妻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有关婚姻效力的规定,主要 集中在第13条至第20条,此外还有第9条、 第24条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 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计划生育义务等。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扶 养义务,夫妻继承权及夫妻财产制等。这些 内容是婚姻的效力在夫妻间的直接表现。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
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常用立法主义的不同 来说明夫妻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变迁,认为 夫妻关系立法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夫妻 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 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从表面看,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实际上, 只是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处于夫权的支 配之下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 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就其法律 属性分析,配偶身份权一般包含三个层面:
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 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
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共同体内在特性规定的配偶 身份权,是夫妻之间互动对等的人身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一般被 称为夫妻人身关系。
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 力。其又可分为婚姻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间接效力指因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 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 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 的效力。从国外立法看,前者包括姓名权、同居 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及日常家事代 理权等;后者主要指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 的归属、管理和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和债务 的清偿,以及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废 止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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