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划与管理第六章大气环境规划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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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边界的确定
根据环境保护的目标来确定大气总量控制区域的大小,在确定总量控制区域 时通常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和地区 、对于大气污染尚不严重,但是存在着孤立的超标区
或估计不久会成为严重污染的区域,控制区一定要包括全部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区和对超
标区影响比较大的全部污染源。
7
静风区(年平均风速小于1m/s)
1.4-2.8
0.25
40-80
40-80
2.A—P值法
A—P值法是指用A值法计算控制区域中允许排放总量,用修正的P 值法分配到每个污染源的一种方法。
点源分为中架点源与高架点源。中架点源影响邻近区域所在功能区大 气质量,而高架点源则可以影响全控制区大气质量。因此在某功能区
第三节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大气总量控制就是通过控制给定控制区域污染源允许排放总量,并优化 分配到源来确保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值的方法。有利于对城市大气污染综 合防治进行总体优化,降低污染治理投资费用,推动城市污染源的合理布局 才能有计划、有目标地控制城市大气污染,最终实现和保持城市大气环境质 量目标。
内有 Q a i i P h e jC s i1 6 0 Q bi
j
式中:β i— 为调整系数;P —点源控制系数;h ej —烟筒有效高度。
该式表示在i功能区所有高度在100m以下的点源及低架源排放的总量不得超过 总允许排放量Qai。
各功能分区的中架点源的总允许排放量按该式计算:
总量控制区内低架源的大气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计算:
n
Qbk Qbki
i1
各功能区低架源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按下式计算:
Qbk i
Qak i
式中:α — 低架源排放分担率见下表(即 第14张幻灯片)
表6-5 我国各地区总量控制系数A,低源分担率α ,点源控制系数P值表
地
P
区 序
省(市)名
第六章 大气环境规划
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之一,大气环境质量的 优劣不仅直接影响以人为主体的城市生态系统,而且关系到城市 社会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为了协调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大气环境 保护之间的关系,制定与社会经济相匹配的大气环境规划是行之 有效的手段。
第一节 大气环境规划的内容和类型 第二节 大气环境规划的组成 第三节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四节 大气环境规划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五节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实例
Q m i PhejCsi10 6
j
整个城市中架点源的总允许排放量按该式计算:
Qm i Qmi i1
各功能分区的高架点源的总允许排放量按该式计算:
Q hi Phe j C si10 6
j
2.A—P值法
* 整个城市高架点源(H>100m)的总允许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1.A值法
A值法的基本原理:如果假定某城市分为n个区,每分区面积为Si,总 面积S为各个分区面积之和(式6-1)。全市排放的允许总量可由(式6-2)
确定,各分区排放总量由(式6-3)确定。
n
S Si
(6-1)
n
Qak
Qak i
i 1
i1
(6-2)
Qai ACsi
Si S
(6-3)
(2)新经济开发区或新发展城市应作为控制区。 (3)要考虑当地的主导风向。 (4)总量控制区不宜随意扩大,应以污染源集中区和主要污染区为主。
二、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在第13张即下一张幻灯片中详细介绍)
三、总量负荷分配到源的分配原则
二、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一) A—P值法计算控制区域允许排放总量
(二)反推法计算控制区域允许排放总量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a)高架源允许排放量的计算
如果预测中高架源使用的是高斯烟流模型,那么污染物的地面浓
度为:
C (x,y,0,H )uQ yzzex2 p y 2y 2()e( xp 2 H 2 Z 2)
式中:Q为高架源排放强度
X轴为烟流扩散中心线, y是指Y轴距离以及其他大气条件影响的参数。
QH i Qhi i1
根据Qa、Qb、Qm、QH,可以计算全控制区的总调整系数β
(Q a Q b)/Q (m Q H )
当β i和β 确定后,各功能区的点源控制系数P可变成
Pi i P
各功能区点源新的允许排放率限值可为式
q p i i P C s i h e 2 1 6 0
A
α
号
总量控制区
非总量控制区
1
新疆、西藏、青海
7.0-8.4
0.15
100-150
100-200
2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阴 山以北)
5.6-7.0
0.25
120-180
3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
4.2-5.6
0.15
120-180
120-240 120-240
内蒙古(阴山以南)、山西、陕西
(二)反推法计算控制区域允许排放总量 反推法的基本原理:
C f (Q) 式中:C — 某区域大气污染物浓度 (mg/m3);
Q — 影响该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t/a) 在最大允许排放量的计算中,大气污染物浓度Co(即大气质量标 准)是已知的,上式可变为:
Q f ' (Co)
按污染源的性质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 a)高架源允许排放量的计算 b) 面源允许排放量的计算
4
(秦岭以北)、宁夏、甘肃(渭河 3.6-4.9
0.20
100-150
以北)
上海、广东、广西、湖南、湖北、
5
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台湾、 3.6-4.9
0.25
50-75
福建、江西
6
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渭河以 南)陕西(秦岭以南)
2.8-4.2
0.15
50-75
100-200 50-100 50-100
注:当实施该允许排放量后,各功能区即可能保证排放总量不超过总排放总量。此外
也可以选取比Pi较大的值作为实施值,只要该功能区内实际排放的Qai及Qbi在允许排放 总量范围之内即可。
二、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使用A—P值法就很难确定新增污染源的大致位置、源强、排放高度等一系 列问题;而利用大气环境质量模型,在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下,通过 模型反推,可以计算控制区域各种污染源的排放总量,也可以规划新源的位置、 源强和排放高度即为反推法。
根据环境保护的目标来确定大气总量控制区域的大小,在确定总量控制区域 时通常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和地区 、对于大气污染尚不严重,但是存在着孤立的超标区
或估计不久会成为严重污染的区域,控制区一定要包括全部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区和对超
标区影响比较大的全部污染源。
7
静风区(年平均风速小于1m/s)
1.4-2.8
0.25
40-80
40-80
2.A—P值法
A—P值法是指用A值法计算控制区域中允许排放总量,用修正的P 值法分配到每个污染源的一种方法。
点源分为中架点源与高架点源。中架点源影响邻近区域所在功能区大 气质量,而高架点源则可以影响全控制区大气质量。因此在某功能区
第三节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大气总量控制就是通过控制给定控制区域污染源允许排放总量,并优化 分配到源来确保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值的方法。有利于对城市大气污染综 合防治进行总体优化,降低污染治理投资费用,推动城市污染源的合理布局 才能有计划、有目标地控制城市大气污染,最终实现和保持城市大气环境质 量目标。
内有 Q a i i P h e jC s i1 6 0 Q bi
j
式中:β i— 为调整系数;P —点源控制系数;h ej —烟筒有效高度。
该式表示在i功能区所有高度在100m以下的点源及低架源排放的总量不得超过 总允许排放量Qai。
各功能分区的中架点源的总允许排放量按该式计算:
总量控制区内低架源的大气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计算:
n
Qbk Qbki
i1
各功能区低架源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按下式计算:
Qbk i
Qak i
式中:α — 低架源排放分担率见下表(即 第14张幻灯片)
表6-5 我国各地区总量控制系数A,低源分担率α ,点源控制系数P值表
地
P
区 序
省(市)名
第六章 大气环境规划
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之一,大气环境质量的 优劣不仅直接影响以人为主体的城市生态系统,而且关系到城市 社会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为了协调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大气环境 保护之间的关系,制定与社会经济相匹配的大气环境规划是行之 有效的手段。
第一节 大气环境规划的内容和类型 第二节 大气环境规划的组成 第三节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四节 大气环境规划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五节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实例
Q m i PhejCsi10 6
j
整个城市中架点源的总允许排放量按该式计算:
Qm i Qmi i1
各功能分区的高架点源的总允许排放量按该式计算:
Q hi Phe j C si10 6
j
2.A—P值法
* 整个城市高架点源(H>100m)的总允许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1.A值法
A值法的基本原理:如果假定某城市分为n个区,每分区面积为Si,总 面积S为各个分区面积之和(式6-1)。全市排放的允许总量可由(式6-2)
确定,各分区排放总量由(式6-3)确定。
n
S Si
(6-1)
n
Qak
Qak i
i 1
i1
(6-2)
Qai ACsi
Si S
(6-3)
(2)新经济开发区或新发展城市应作为控制区。 (3)要考虑当地的主导风向。 (4)总量控制区不宜随意扩大,应以污染源集中区和主要污染区为主。
二、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在第13张即下一张幻灯片中详细介绍)
三、总量负荷分配到源的分配原则
二、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一) A—P值法计算控制区域允许排放总量
(二)反推法计算控制区域允许排放总量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a)高架源允许排放量的计算
如果预测中高架源使用的是高斯烟流模型,那么污染物的地面浓
度为:
C (x,y,0,H )uQ yzzex2 p y 2y 2()e( xp 2 H 2 Z 2)
式中:Q为高架源排放强度
X轴为烟流扩散中心线, y是指Y轴距离以及其他大气条件影响的参数。
QH i Qhi i1
根据Qa、Qb、Qm、QH,可以计算全控制区的总调整系数β
(Q a Q b)/Q (m Q H )
当β i和β 确定后,各功能区的点源控制系数P可变成
Pi i P
各功能区点源新的允许排放率限值可为式
q p i i P C s i h e 2 1 6 0
A
α
号
总量控制区
非总量控制区
1
新疆、西藏、青海
7.0-8.4
0.15
100-150
100-200
2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阴 山以北)
5.6-7.0
0.25
120-180
3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
4.2-5.6
0.15
120-180
120-240 120-240
内蒙古(阴山以南)、山西、陕西
(二)反推法计算控制区域允许排放总量 反推法的基本原理:
C f (Q) 式中:C — 某区域大气污染物浓度 (mg/m3);
Q — 影响该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t/a) 在最大允许排放量的计算中,大气污染物浓度Co(即大气质量标 准)是已知的,上式可变为:
Q f ' (Co)
按污染源的性质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 a)高架源允许排放量的计算 b) 面源允许排放量的计算
4
(秦岭以北)、宁夏、甘肃(渭河 3.6-4.9
0.20
100-150
以北)
上海、广东、广西、湖南、湖北、
5
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台湾、 3.6-4.9
0.25
50-75
福建、江西
6
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渭河以 南)陕西(秦岭以南)
2.8-4.2
0.15
50-75
100-200 50-100 50-100
注:当实施该允许排放量后,各功能区即可能保证排放总量不超过总排放总量。此外
也可以选取比Pi较大的值作为实施值,只要该功能区内实际排放的Qai及Qbi在允许排放 总量范围之内即可。
二、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计算方法
使用A—P值法就很难确定新增污染源的大致位置、源强、排放高度等一系 列问题;而利用大气环境质量模型,在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下,通过 模型反推,可以计算控制区域各种污染源的排放总量,也可以规划新源的位置、 源强和排放高度即为反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