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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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单位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成立单位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有关业务的对外招标发包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工作领导。
招标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查批准项目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的发包情况和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投诉。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
第八条成立单位建设工程招标小组,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承办项目外包业务招标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符合单位自行招标条件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外包业务,其招标工作全部由单位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标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条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五、受单位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六、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七、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八、向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四、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六、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
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成果的评审;
三、协助工程招标事务;
四、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五、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
七、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八、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第十三条单位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除了负责属于其主管的项目外,必要时应对由其他领导主管的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法纪监督。
第十五条单位财物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的投标费和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十七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
第二十条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工务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二十二条工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单位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
第二十三条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第四章招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