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双联行动推进会议精神的通知-甘卫办函[2014]444号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双联行动推进会议精神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双联行动推进会议精神的通知(甘卫办函[2014]444号)各联村联户组、配合单位:8月13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了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双联行动推进工作视频会议,传达XXX书记近期关于双联行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省委双联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庆阳、夏河片区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深入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双联工作。
今年以来,委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双联工作,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日,委党组书记、主任刘维忠就做好2014年下半年双联工作提出了要求,请各组抓紧时间贯彻落实,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月通报。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健康管理工作各联村联户组要在发挥卫生计生行业特色上下功夫,重点做好健康管理试点工作,也就是在健康体检结果的基础上,建立专属健康档案,给出健康状况评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处方)。
要指导县卫生局成立由所在乡镇计生卫生办人员组成的健康管理小组;培训健康管理员、成立由县、乡医务人员组成的体检队伍,深入各联系村对村民进行体检,建立村民健康档案,交由小组进行管理并开展健康教育、入户指导等。
委疾控处要加强对健康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及考核奖励办法,探索健康管理考核奖励与新农合、公共卫生均等化资金相衔接的办法,进一步推进健康管理工作在双联村先行开展。
(责任单位:疾控处、各联村联户组。
完成时限:2014年11月30日前)二、关于编写健康管理手册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健康管理工作,指导基层人员掌握健康管理知识和方法,省疾控中心要组织有关专家尽快编写《甘肃省双联行动健康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包括至少20种慢病管理知识,省健康教育所人员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向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学习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向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学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甘政办发〔2017〕185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向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学习活动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今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国医大师”和首届“全国名中医”评选工作。
甘肃中医药大学周信有同志荣获“国医大师”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甘肃省中医院王自立、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刘宝厚和甘肃中医药大学张士卿同志荣获“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精神,进一步弘扬和传承我省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高尚的医德医风和精湛的医道医术,凝聚中医药发展正能量,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广泛开展向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学习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努力营造崇尚中医、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获得荣誉称号的4位专家数十年如一日,辛勤工作在我省中医药临床、科研和教学第一线,为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特别是周信有同志荣获第三届“国医大师”荣誉称号,实现了我省国医大师零的突破。
他们不仅是我省中医专家的杰出代表、中医事业发展的领军人才,更是甘肃中医的品牌,代表了我省中医发展水平,也体现了国家对甘肃中医事业发展的重视和肯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学术研讨、报告会、专访等形式,引导中医从业人员、专业研究人员和中医院校在校学生,广泛宣传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先进典型事迹,学习他们为民服务、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怀,关爱患者、大医精诚的崇高医德,融会贯通、妙手回春的精湛医术,严谨笃学、追求卓越的治学态度,传道授业、甘为人梯的大医风范,迅速在全省掀起一个向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学习的热潮,努力营造崇尚中医、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甘卫医政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文件,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月22日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二、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甘卫中发[2014]415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甘卫中发〔2014〕41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甘卫中发〔2013〕107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甘卫中函〔2014〕131号),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确定将“独一味水提取标准化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研究”等83项课题列为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共资助课题经费200万元,将“《甘肃省中医药志》编写”等7项课题列为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不资助课题。
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按附件1当年一次划拨,科研立项课题及资助经费详见附件2。
请各课题牵头单位将填好的《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附件3,A4规格双面打印,骑缝装订,一式三份)务必于2014年10月25日前报省中医药局,电子版发送到***************。
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0931)4818135地址:兰州市白银路220号邮政编码:730030附件:1.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数及经费资助划拨总表2.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及经费划拨表3.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1日附件1附件2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课题名称: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报日期: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二〇一年月填写说明1.本任务书适用于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甲方为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乙方为课题牵头承担单位。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办中发〔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甘卫办中发〔2015〕8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根据《2015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现就2015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资助额度2015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报范围为中医临床、中药和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每项立项课题资助额度为2至3万元。
对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所属人员申报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传承研究类课题,纳入立项不资助范围。
(一)中医临床研究。
围绕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乙肝、白血病、肾病、艾滋病等常见病疑难病,开展中医或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二)中药研究。
围绕甘肃道地中药材及陇药产业发展,开展中药炮制、院内制剂、中药新药、保健产品、日化用品和中间提取物开发研究;(三)中医文献研究。
围绕伏羲、岐伯、皇甫谧、敦煌医学、武威汉简等资源,开展甘肃特色的中医古籍文献挖掘整理研究;(四)中医经方研究。
围绕《伤寒论》等中医经典著作,开展中医经方应用研究。
二、申报条件2015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报单位、负责人和申报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1.甘肃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医药科研条件能力的公立机构;2.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曾经承担过相关的研究课题,能够提供研究所需各种保障条件;3.多单位联合申报需明确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单位间要有明确分工合作和知识产权归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牵头单位是同一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乡村医生签约覆盖率达到5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的65%以上,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二、三级医院向下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省市级医院50+n种(n代表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增加的病种数,下同)、县级医院250+n种、乡级医疗机构50+n种分级诊疗病种按临床路径的规范化治疗率达到40%以上;县级医院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比例分别达到100%和85%,中医诊疗比例达到40%以上,县级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诊疗率达60%以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以下简称《改革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方向,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坚持服务方向,探索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与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阳光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行一个招采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招标采购、医保、价格等政策的有效衔接,促进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坚持质量优先,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甘肃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甘肃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甘政办发[2014]137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甘肃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甘肃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8日甘肃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大力提升全省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特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原则(一)特教特办,优先发展原则。
坚持把特殊教育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把残疾儿童少年放在优先保障的中心位置,把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作为根本任务,特教特办,优先规划和发展特殊教育。
(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原则。
健全保障措施,完善政策制度,广泛动员,整合资源,建立起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各部门与社会各方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三)学段衔接,规模扩大原则。
坚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体,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规模,建立幼儿园、大中小学相衔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全覆盖的特殊教育体系。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甘卫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15]19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工信委、农牧局、食药监局: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号),促进我省道地药材种植、生产、加工等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打造甘肃道地药材品牌,扩大甘肃道地药材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食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岷当归道地药材标准(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9日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地药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质量稳定,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
第三条道地药材认定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生产道地药材的基地、从事道地药材生产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甘卫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卫发[2015]9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兰州军区联勤部第二十七分部卫生处,兰州军区总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决定,201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2015年3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甘卫中发[2003]328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与检查标准的通知(甘卫中发〔2003〕328号)各市、州、地卫生局(处),兰州医学院及第一、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试行)》自1997年下发实施以来,在指导全省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依据此办法和标准开展了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工作。
截至目前,已有9个专科被确认为“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有14个专科被确定为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有3个专科被确定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中医药专科和民族医药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各地也确定了一批市、县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通过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了中医药专科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了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了中医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工作,提高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层次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全省中医工作的需要,我厅经过调查研究,在总结以往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1997年制定试行的办法和标准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修改。
现将《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1: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中医药资源,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第四章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五章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第六章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第七章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八章保障与监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甘卫中医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现将《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3日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2020年全省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中医药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健康甘肃建设作出新贡献。
一、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研究制定我省《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部门任务分工方案,筹备召开全省中医药大会,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二、推动中医药法制建设积极配合省人大完成《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的修订工作,做好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做好“十三五”规划总结,启动“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对标国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谋划产业布局,实施重大项目,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推进中医药健康甘肃建设落实《健康甘肃行动实施意见》,实施中医药促进健康行动,制定出台《中医药促进健康行动实施方案》。
落实国家发布的10个针对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筛选建立1-2个省级中医治未病中心,争取2021年列建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治未病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五、促进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制定2020—2022年度中医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全省中医医院巡查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甘政办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方案为加强全省中药材质量安全管理,保护和发展道地中药材,促进中医药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现就建设全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整合全省现有各类中药材溯源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道地中药材从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责任可追溯链条,进一步强化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实现甘肃道地中药材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提高道地中药材流通环节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中药材消费环境,形成优质优价体系,促进道地中药材产业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门制定的《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中医药产业的总体部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全省道地中药材追溯体系规划,针对不同阶段具体情况分步推进实施。
(二)标准一致,平台统一。
以商务部建立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平台为基础,统一技术标准和平台搭建,向前延伸到基础生产,向后扩展到终末销售,实现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和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查询。
(三)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
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集成管理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和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充分发挥项目承办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追溯体系市场化运作的长效机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3•【字号】甘政办发[2003]117号•【施行日期】200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药监局、省物价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加快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卫生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加强政策指导,深化城市卫生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城市卫生资源结构的调整,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卫生服务基本需求。
(二)总体目标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建设入手,以转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模式为重点,城市医疗卫生结构调整和功能转变为核心,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全科卫生人才培养等工作。
到2005年,力争在全省建成4个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成30个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平均达到40%左右,基本形成结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较为齐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框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加快建设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实现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基本建成,追溯信息实现互通共享,保障全省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一)统筹规划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各职能部门、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国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度)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先后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特别是“十二五”期间,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持下,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改扩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支持各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围,依法依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积极开展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人员、“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卫生计生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甘卫人发[2015]28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卫生计生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甘卫人发〔2015〕288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社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委属各单位,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省职改办同意,定于2015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为切实做好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评审政策依据(一)推荐评审的卫生专业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关于参加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的通知》(甘卫函发〔2005〕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甘人发〔2009〕23号)、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的意见》(甘卫人发〔2011〕192号)、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事人改办〔2011〕10号)、《甘肃省关于全科医生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职〔2013〕72号)、《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4〕3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甘政办发[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07号2010年11月26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等4部门提出的《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建立符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甘卫中医函[2020]684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及附属医院,甘肃卫生职业学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推进我省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省卫生健康委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医药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科研课题申报范围为中医临床研究、中医基础研究、中药研究和中医药政策研究。
对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所属人员申报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传承研究类课题,继续纳入立项不资助范围。
(一)中医基础研究1.中医基础理论传承及创新研究。
为中医临床提供重要支撑的基础理论研究;深化中医辨证论治方法研究;开展经穴特异性及针灸治疗机理、中药药性理论、方剂配伍理论、中药药效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等研究;开展学术流派传承及学术思想、中医“治未病”、养生康复理论的系统总结研究。
2.中医药文献挖掘整理研究。
围绕伏羲、岐伯、皇甫谧、敦煌医学、武威汉简等资源,开展甘肃特色的中医古籍文献挖掘整理研究。
经方、验方的临床应用研究。
我省历代名中医学术思想、诊疗经验的研究。
中医药传统知识、方法与技术的挖掘整理。
中医药古籍文献整理与保护利用研究,中医古籍数字化、中医药传统知识与技术的挖掘及规范化研究。
(二)中医临床研究1.重大疑难疾病诊疗防治规范化研究。
针对严重危害我省居民健康的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特别是对原因不明、多因素致病以及复杂性疾病,如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目标,进行中医药临床研究,提高临床疗效,降低病死率,形成中医药防治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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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4
【实施日期】201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
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在道地药材原产地标准、标准化种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药膳推广应用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立足我省现有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条件,本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在积极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同时,推进中药材标准化种植、高水平加工、品牌化经营,大胆开展先行先试。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的新途径,把中医药产业真正培育成富民强省的战略性重要产业、支撑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富民支柱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中药材种植全过程管理,努力打造甘肃道地中药材品牌。
1.启动甘肃道地药材标准制定及认定工作。
制定出台甘肃道地药材认定的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明确审批权限和监管责任,尽快启动并严格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优先制定发布当归、党参、黄芪、红芪、柴胡等大宗甘肃道地药材标准。
严格“一站式”服务审批机制,采取“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审批认证”的方式,积极开展甘肃道地药材的认定,并进行动态管理,保证甘肃道地药材质量,打造甘肃道地药材品牌,提升甘肃道地药材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
2.推动中药材标准化种植。
(1)制定甘肃道地中药材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以道地优势地产中药材品种的提纯复
壮为重点,坚持品种繁育与野生驯化相结合,科研、生产、经营并重,加快品种选育和种源基地建设。
科学规划布局,优化种植结构,稳定当归、党参、黄芪、红芪、板蓝根、大黄等种植面积,逐步扩大锁阳、肉丛蓉、洋姜等种植面积。
用足用活现有政策措施,加大对中药材种植的扶持力度,把中药材种植作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并纳入退耕还林、沙地治理、小流域治理、生态屏障保护等项目支持范围。
(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
(2)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要求,以种植大县为重点区域,加大中药材示范基地建设力度。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选择符合条件、实力雄厚的生产企业,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进中药材种植“订单式”生产和企业上下游一体化经营。
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推进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3)逐步扩大中药材产值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政府财政补贴扶持与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相结合的综合保障机制,有效规避药农种植风险与市场风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少价格波动损失,提高药农种植积极性。
(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省农牧厅)
(二)加快中医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竞争力。
1.积极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研制、生产和使用。
(1)实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备案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规范管理、便于操作的要求,制定出台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企业生产条件等相关要求。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要制定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省卫生计生委要认真做好中药复方颗粒生产建议处方的评估论证工作,遴选、公布中药配
方颗粒中复方颗粒品种目录。
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从生产工艺、人员配备、检验监测、生产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备案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集中检查、抽查等方式,依法依规对生产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