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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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发展史

检察制度发展史
0 5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 判机关;
0 7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 制度;
0 2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 私人事务;
0 4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0 6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
检察制度的发端;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 0 8 在审判机关内设。
01 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
1164年《克拉 灵顿诏令》提 出12个陪审官
2
1166年《克拉 灵顿诏令》赋 予陪审官控告 权
3
1352年爱德华 三世诏令,大 陪审团专司起 诉权
4
英国检察长和 副检察长来源 于国王律师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0 1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 则;
0 3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 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新民主主义革命Leabharlann 期审检合署制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 创设
1. 首次提出 2. 确立文件 3. 第一个单行法规
初步发展:
一.两部法 二.发展变化
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 争、大跃进
4. 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 七五宪法废除 2. 七八宪法重建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
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纵 深发展阶 段
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的完善;
设立和执行检务公 开;
完善对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保障;
发展规律
保守到开放; 粗放型到集约型。
02 一.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
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 (监督实施)
03 二.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
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提审司”,但正式的检
察机关则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江苏省特别区监察院。

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机构不断演变、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毛泽东曾提出“人民监察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展过民众监
督和群众路线的探索。

1954年,中国的监察机构正式更名为检察机关,开始独立行使公诉权,起到了重要的检查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195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正式颁布。

改革开放后,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
得到相继修订和完善。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检察。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颁布,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加诉讼
和执行判决裁定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和权力。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宪法监督范围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原则。

2018年,“庭审直播”、“一案双审”等措施相继出台,加强了司法公开和审判监督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检察历经多次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作用。

未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安机关的出现。

在古代,检察机关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侦查和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检察系统。

在中国,现代检察机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公安机关——内务部,开始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检察机关——京师临时检察处,并于1930年正式改为京师检察厅。

这标志着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公诉。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检察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此后,中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增强了监督和公诉职能,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相互关联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中国检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中国检察文化始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建构过程。

一、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检察文化的起源,它建立在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是负责监察皇帝和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的御史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御史巡视、御史弹劾、御史劾问、御史参奏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但是,由于御史制度在政治上的依附性和奉行的“治病救人”的政治哲学,导致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近代中国开始逐渐探索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

二、现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建构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检察文化经历了多次建构和发展。

据初步统计,共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11年辛亥革命前,近代中国第一部《司法条例》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随之确立;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建立了由全国性和地方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形成了类似现代检方机构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有批判各类反动舆论运动、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开展起诉工作等;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20年,主要建立了以人民检察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责和任务,推动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工作;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力度合作,推进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等方面的改革,构建了新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实践标准;最后一个阶段,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新时代课题。

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过打击和惩处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摘要: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经历了初创期、低谷期、发展繁荣期三个阶段,新中国领导人对检察法律监督权的重视,促进了检察权的发展。

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之中、具体问题之内进行考量,在有限的特定范围之内的检察权涉及领域更广、专业性更强。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演进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8-02一、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的三个阶段(一)1949年至1957年的初创期1.我国检察权的设置受到列宁思想的影响。

列宁说:用什么来保证法律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1]于是在苏联建国初期设立了国家监督人民委员部(1920年改称工农检察院),司法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检察机关建立起来后逐步承担了法律监督的专门职责。

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检察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实行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违法的全面法律监督,且尤其强调对行政违法的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行政权与检察权要截然分开。

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是在研究、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旧中国检察制度、学习借鉴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社会变更的新类型检察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其创立和发展虽然与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存在差别,但依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来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原则没有变。

[2]1948年建国前毛泽东在选择怎样的国体讲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不要三权分立,也不要国会制。

[3]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最高苏维埃还不一样,我们的制度要能最大限度地包容不同社会势力,但要保证党的领导权。

[4]这样就提出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要有民主的形式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这是一个原则。

分工负责不是直接向宪法负责,是向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5]2.检察权的初创。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

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

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

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

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

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

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

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

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检察专业知识

检察专业知识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 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法制史-古今监察与检查制度之对比

法制史-古今监察与检查制度之对比

试比较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第一部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第二部分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第三部分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之比较第一部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名称表1.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3. 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4. 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6.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 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9.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国大陆地区的检察制度历史变迁之回顾

中国大陆地区的检察制度历史变迁之回顾

司法改革与实践法学杂志 2008年第3期作者简介:徐爽(1975-),女,汉族,重庆人,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韩健(1977-),男,汉族,江苏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 高检 课题 中国宪政与中国检察 1949-1982年中国检察制度考察 (G J 2006B01)部分研究成果;本文由课题组负责人王人博教授指导,徐爽和韩健执笔完成,特此说明。

叶青、黄一超主编: 中国检察制度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中国检察制度历史变迁之回顾Retrospect O fH i st oric Exchange About Ch i na 's Prosecutorial Syste m徐 爽 韩 健(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内容提要:回顾中国近代以来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提出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中国 检察制度 回顾一、近代检察制度的肇始在清末宪政改革以前,中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

从1906年始,清政府开始陆续颁布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6)、 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7)、 法院编制法 (1909)、 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1910)等法规,将传统的中央官制的 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改造成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近代司法体制,即法部、法院、检察厅。

规定刑部改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大理寺改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构;同时,自上而下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在各审判机构内分别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任命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专责指挥司法警察,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监督判决及其执行情况。

由是, 中国近代监察与检察的概念区分从此开始 。

其后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也都沿袭了这个格局:都察院改为监察部,负责行政监督;检察院即实行以公诉职能为核心的司法监督。

二、建国前的检察制度我党在开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时便设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裁判部、法院等),同时,实行 审检合署制 ,在审判机关内附设检察机构、配置检察人员、颁布相应的检察规范,展开检察活动。

从观念走向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探源与解析

从观念走向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探源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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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觏念走 向制度—— 中圜检察在 的政 治 制度 和其 在政 治 制度 中承 搪 的功能 和 负荷连 行考 唐 ,而直 接把 西 方榆察 制度 中某 些城 槿 移植 到 中园榆察 改 革 中 ,逭 棰 祝 榆 察制度 所 依赖 的政 治背 景方 法 明颗 欠缺 科翠 性 。除外 ,榆察 制度 的 移植 必须 考虑 社合 群 柴封榆 察榷 的特黠 、程序 有 了鞍 属深刻 地 了解 才能逐 步接 受 ,因羁 中圆 自古 以柬 “ 轻 法 治 、重人 治 ” ,至 今 仍有 人 局我们 魔 于 “ 治 ”而 非 “ 人 法治 ” 的状 愍 ,榆 察 制度 速没 有 像西 方社 舍那
在 法律现 代化 造程 中 ,法律 移植 已经成 焉一檀 十分普 遍 的社 合 现象 。封 西方榆 察 制度造 行合理 借鐾 和移植
可 以连 一步 完善 中圆榆察 制度 。但 就法 律移植 而言 ,必须考 虐法 律供髓 和 受髓 之 同的一 般僚件 、可 能性 和 必 要性 ,因扇 法律移 植不馑 是规 则的 移植 ,遗 涉及规 则 以外 的政治髓 制 、法律 文化等 。法律移 植 “ 必须 住 法律 是特 定 民族 的餍 史 、文化 、社 含 的俱值 和一般 意澈 舆觏 念的集 中髓现 。任何 雨倜 园家 的法律 制度都
断 中园 的榆 察 制度虑 朝哪 裹去 。


法 律觏 念舆 制 度 的 叵解 渍
近代 以柬 ,由于 封人 颠理性 的遇 分崇 拜 ,人 们 已 召惯 于 将某 侗後 人 羁 良好 的制度 祝 焉一 獯正 富的透 辑展 阴 ,把一 侗 制度 同後 柬者耩 建起 来 的 网于逭一 制 度 的理性 输 遥等 同起 柬 ,但有 些制 度 的骚生 和形 成并
法 系榆 察横 网臧能 的影 磐 , 羁 中圆榆察楼 同虑定位 属公 楼 网 ,而不虑 定 羲焉法律 监督 横 网。 j 有睾 也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1、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解放初设立、二十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返正被重建、改革开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

六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 这是总结建国以来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正反两方面教训得出的结论,申言之,有以下重要启示:坚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设置独立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是建国以来检察工作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选择。

建国之初,就在是否设置检察机关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可有可无”,当时党的创始人之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董必武同志坚持主张检察机关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

1951年9月,董必武在政法系统各部门干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县人民代表会议成了制度,定期开会选举政府委员会,这样,是不是民主建政工作就算完了呢?还没有。

为什么?因为政府里边有许多机构还没健全起来。

拿政法部门来说,检察部门……只有六分之一左右的县建立起来。

它应该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

” 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以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在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确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定位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一点上必须坚持不能动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相反,企图以“三权分立”理论为依据,改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模式是与我国的政权结构及其理论基础相违背的。

事实证明,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在我们这样一个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因素依然存在的国家,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反法制原则的现象,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失去了法制保障,“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检察制度。

这个制度在中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下面将从不同的时间段和阶段来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一、1950年代初期至1970年代末期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着手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195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部门,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初步形成。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那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主要从预防为主,强调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和监护,同时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1970年代末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也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愈加突出的背景下,1981年中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和制度安排,其中包括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相关规定。

这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开始正式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1980年代至1990年代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经济改革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深化。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规定和制度。

这个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重心逐渐转向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实务工作,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在1990年代,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97年出台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同时,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加强了与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三、21世纪至今21世纪初,社会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随着刑罚观念的发展和王权的扩大,国王代 理人追诉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十五世纪时,凡 一般犯罪的案件,国王代理人在具有追诉权的同 时,便担负起执行判决和制约法官的任务。这就 是检察制度的起源。 • 到了16世纪,法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规定 了检察制度。1670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了 刑事法律的敕令,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总 检察官,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立检察官和辅助检 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检察官不再享有起 诉权及监督权,而由法国公民推选出的“公诉 人”行使,实行不告不理。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王派驻法庭 的专员“应就一切公诉发表意见,并且在预审过 程中要求遵守法定程序。在审判前要求适用法 律”。可见其检察制度比以前更加法律化了。 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恢复了检 察官起诉、执行、监督的权限。刑事诉讼方面 :指挥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指挥监督预审法官 ;民事诉讼方面:参与民事特殊案件;司法行 政方面:监督警察、律师、执达吏及法院书记 员等权限。
• 尤其在2008年,独立检察 官斯塔尔滥用职权,搞党 派之争,花了纳税人几千 万美元的资金对克林顿总 统的个人绯闻进行调查, 结果遭到民众的普遍批评 。这一事件成了国会废除 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导火索 。所以,独立检察官制度 在1999年到期后寿终正寝 。
(二)机构设置
• 美国是联邦国家,它的检察机关也与行政机关一样,分为 联邦和州两大体系。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它们隶 属于行政长官,即联邦检察机关隶属于美国总统而州检察 机关则隶属于各州的州长。 • 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分具体: 联邦总检察长(内阁成员、总统及内阁的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官员,同时兼任司法部长)——联邦副总检察 长——联邦助理检察长——联邦检察官 • 州的检察机构与联邦检察机构相似。在各州设立州检察总 长,他是州长的法律顾问,也是州司法部的首脑。

中国检察制度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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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明朝的刑案复核机构“按察使司”,这是朝廷派遣的官员,负责审理官员和地方治安问题。

清代政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官府案件复核机构“监察院”,负责监督各级官员和地方官员。

监察院首次确立了官员犯罪审判事宜的检察职能。

清朝晚期,中国受到西方列强的压力,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开始大规模引进和扩展西方科学、技术和制度。

其中之一就是西方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

1904年,清政府颁布《监察院章程》,确立了监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地位,并设立了专门的检察官员,负责办理刑事案件。

1912年,清政府被推翻,中华民国成立,中国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开始。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监察法》,建立了以中华民国廉政调查院为核心的综合性反腐败机构,从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检察制度。

现代中国的检察制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负责本地区的检察工作。

根据宪法,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中国的人民检察院是一种集民主、法制和专业性于一体的检察机关,它在国家法制体系中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司法公正,加强和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检察制度史

中国检察制度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检察制度史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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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史
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
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
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

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

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

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


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
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

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

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为严密,分工更为明确,独立的监察体制。

御史台在权力的行使上基本实行直接向皇帝负责的垂直领导制。

唐代谏官系统日趋完善,形成台谏并立的格局,谏官主要负责对皇帝的进谏和监察,使皇帝行使权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此外,唐玄宗开元年间编纂的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行政法典《大唐六典》对监察机构御史台的人员编制、官员品级、地位、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我国封建监察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②。

(四)完善阶段-宋元明清时期
宋朝监察机构基本承袭唐制,中央御史台与谏院并设。

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

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

元朝不设谏官,其职能由御史兼任,御史台、中书省、枢密院成为互不统属、地位并重的中央三大机关。

明朝谏官的职能由六科给事中取代,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
各置给事中1人,左右给事中各1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是都察院与六科机构分置,地方监察制度仍沿用明制。

都察院统领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分察地方,并分工稽察中央各部、院衙门。

雍正年间,清廷取消了六科给事中执掌的封驳权,至此科道完全合一,都察院的监察职能进一步加强。

清政府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
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至此,我
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③。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监察机构逐步独立化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合议到逐步
走向独立。

秦汉时期,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由位次于丞相的御史大夫一身二任,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

东汉设立了专门的监督建构,但监察机构只具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

至唐代,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更加健全。

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

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

明代建立了只对皇上负责的、不附属于任何机关的六科给事
中,监察六部官员。

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

此外,监察机构实行垂直于中央领导,不隶属于地方衙门,排除了同级或者上级长官的干扰,确保其能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监察官员选任严格化
为了保证监察官员的素质,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上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历代都非常重视德、才、识三方面的考察。

不仅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敢谏敢言等品格,而且要求监察官员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

此外还要求监察官员有丰富的从政经历和治政能力。

并且在任职制度上实行了科学的回避制度。

汉代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互换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

(三)监察方式多样化
有着严密的监察组织,在中央既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在其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

多数朝代设立了系统的互察和反监互察机制。

互察机制则主要是监察系统内部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之间的相互检举纠劾。

反监机制主要是指监察系统以外的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纠举弹劾。

宋代还专门制定了《诸路监司互察法》,反监互察机制使各级监察机构
和监察官员既是监察的主体,亦是被监察的对象。

(四)监察制度法律化。

(中国检察制度史)中国古代重视监察法规的建设,这些监察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监察官吏的职责与纪律等。

汉初制定的《监御史九条》是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的法律依据。

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六条问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监察法规,对我国的监察制度有
篇二: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1秦
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2汉
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
地方设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门下省,负责谏议封驳
4宋
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
地方设通判
5元
中央设御史台
6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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