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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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4、“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定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古代以丧服为标准, 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斩衰:丧期为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 妻妾为夫等) 齐衰:丧期分3年、1年、9月、5月、3月 (如夫为妻、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 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等) 大功:丧期为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曹魏:曹操时定《甲子科》
明帝曹睿时制《魏律》18篇,亦称《新律》。 《魏律》的特点:1)《具律》改名为《刑 名》,位列第一篇 ; 2)增加篇目,调整内容 3)八议正式入律。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 ★刘蜀:诸葛亮制《蜀科》
★孙吴:制定科条
魏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2、两 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四年颁布《晋律》,共20篇、 晋
620条,亦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释,经武帝批准颁行,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史 称《张杜律》。 《晋律》的特点:1)将魏“刑名”分为“刑 名”“法 例”两篇,臵于律首;2)纳礼入律,准五服以制 罪;3)明确区分律、令的界限,“律以定罪名, 令以存事制”;4)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规范。 《晋律》是该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典。
1、司法机构
中央: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2)曹魏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 3)尚书台下设机构分工细密, 刑部初成规模; 4)御史台除监察职能外,审判 职能明显加强。 地方:沿汉末分为州、郡、县三级,权 力随中央司法权的加强而有所减弱。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2、诉讼审判制度 (1)死刑奏报制度建立
•秦汉:郡守有决定一般死刑之权(贵族 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 •曹魏:除谋反、杀人罪由州牧、刺史决 定死刑外,其余必须报请皇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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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尽管这一时期各割据政权 存在时间相对短暂,但总的来看, 在前后近370年的时间中,封建法律 还是获得了持续的发展。与汉朝相 比,至北朝末期,法律的面貌已经 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立法宗旨上, 唐律“一准乎礼”的基调此时已基 本确定,礼律融合的过程基本完成,
• 儒家的礼义道德观念一一化为具体 的法律条文和相应的制度,汉朝盛 行的“春秋决狱”已无存在必要; 在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上,唐朝的几 种法律形式都已出现,法典的体例 结构逐渐趋于科学和合理,典型的 “封建制五刑”的刑罚体系也已基 本成型。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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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 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 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 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 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 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 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 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 值赦之科。
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成就 (1)名例律形成 (2)篇目设臵更加合理
(3)法律注释日趋规范
(4)法典条文向简约化发展 (5)法律形式多样且区分明确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二、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1、“八议”入律。八议:指八种封建权贵 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 功、议贵、议勤、议宾。原则是“大者必议, 小者必赦”。源于西周的“八辟”,秦自商 鞅变法后废止,汉改称“八议”,三国曹魏 《新律》正式入律,沿用至清。
击皮见盐,负薪者服 李惠为雍州剌吏,人有负盐负薪者, 同释重担息于树。二人将行,争一羊皮, 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 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郡下以为戏 言,咸无应者。惠令人臵羊皮席上,以 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 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伏而就罪。(《折狱
龟鉴》卷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本章概述
• 在4000年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汉朝 和唐朝无疑是两个辉煌灿烂的经济文化 高峰,在这两个高峰之间,经理了360余 年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尽管这个时 期法律制度赖以发展的历史环境非常复 杂而特殊,但这个时期的法律毕竟为隋 唐时期封建法制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各 种基础,是由秦汉通往隋唐的不可缺少 的桥梁。
魏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3、南北朝
南朝:无大建树。
刘宋:未制律,沿用《晋律》 萧齐:仍沿用《晋律》。王植改定律注。 萧梁:制《梁律》20篇(删除《晋律》的“游 辞
费句”,改“诸侯”篇为“仓库”篇),《梁令》 30卷。
陈陈:《陈律》30卷,篇目与《梁律》同;又 制令、科各40卷。
魏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北朝:立法优于南朝
• (2008年司考真题,多选)
58.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 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 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 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 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 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 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 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 (2007年司考真题,多选)
小结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动乱、 大分裂时期,兼并战争频繁,王朝更替急骤。 为了生存和持久地统治,秦汉以来封建法律 的重要原则和制度为各个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并进一步得到完善,从而为隋唐封建法制的 完备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其承上启下 的作用在中国法制史上极为突出,这也是这 个时期封建法制的最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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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技术上,封建律学在这 一时期所获得的长足发展,推进了 封建法典编撰水平的明显提高。为 唐律最终成为当时周围国家封建立 法的楷模、以至成为世界封建法律 的典型代表奠定了重要基础。可以 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承先启 后,确实起到了连接汉唐两个高峰 的桥梁作用。
魏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l、三国:皆沿用汉律,又各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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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 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 治,扩大自己的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 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使得这 一时期的法律在秦汉的基础上获得了极 大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魏、晋和北朝 法律,建树颇丰,为隋唐法律发展到顶 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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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 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 服制罪”制度 • (2005年司考真题,多选)
• 6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 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 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 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 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 当”制度。(2004年司考真题,多选)
思考: 1、上述案例依据的律文涉及什么罪名? 2、这一罪名的设置说明了什么? 3、判决结果所依据的法理根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 长孙虑,代人也。母因饮酒,其父 真呵叱之,误以杖击,便即致死。真为 县囚执,处以重坐。虑列辞尚书云“父 母忿争,本无余恶。直以谬误,一朝横 祸。今母丧未殡,父命旦夕。虑兄弟五 人,并各幼稚。虑身居长,今年十五, 有一女弟,始向四岁,更相鞠养,不能 保全。父若就刑,交坠沟壑,乞以身代 老父命,使婴弱众孤得蒙存立。”尚书 奏云:“虑于父为孝子,于弟为仁兄。 寻究情状,特可矜感。”高祖诏特恕其 父死罪,以从远流。 • ——选自《魏书· 孝感· 长孙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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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这一时期大地主、门阀贵 族与官僚三位一体,掌握国家统治 权,这些人本身信奉儒家学说,且 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这样使儒家 的礼教观念自然渗透到法律之中。 由此促进了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为 唐律“一准乎礼”、“礼法合一” 提供了重要前提基础。
• 第五,这一时期思想活跃,儒学、 玄学、佛学相互交织彼此吸收。特 别是律学家思想活跃,积极参与法 典的编撰、解释,使得这一时期的 立法技术及法典编撰不论是体例、 内容及表述等均大大超过前代的立 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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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 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 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 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 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 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 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 吴免弃市。 • —选自《宋书· 孔季恭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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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第一次 民族大融合时期,北方各少数民族入主 中原积极吸收中原先进汉文化,相继大 规模编撰法典,使得中国封建法律发展 进程不仅没有中断,反而在各少数民族 统治者积极推行汉化政策而使秦汉以来 汉族法律文化跨越了不同民族之间的鸿 沟,在更大范围内得以继承、丰富和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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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一时期虽然从全国来看 是分裂局面,但就每个王朝而言, 仍然是独立完整的中央集权制的封 建政权。他们开创了政治、法律制 度的诸多创新,均对隋唐及后世产 生了深刻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2、“官当”制度 官当:封建时代以官爵抵罪的制度。源于 《晋律》,《北魏律》有明确规定,《陈 律》中正式出现“官当”一词。沿用至宋。 3、“重罪十条”的确立 重罪十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伦理 道德的罪名。包括:反逆、大逆、叛、降、 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至隋定为“十恶”。《北齐律》入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小功:丧期为5个月(如为兄弟之妻、夫之 兄弟、外祖父母、姨、舅等) 缌麻:丧期3个月(如为高祖父母、族伯叔 父母、族兄弟、岳父母等) 准五服制罪即以亲属血缘关系作为定罪量 刑的依据。刑事上,若犯重罪,血缘关系 越近,连坐处刑越重。若亲属相犯,卑犯 尊,服制越近,处刑越重;尊犯卑,服制 越近,处刑越轻。相奸,关系越近,处刑 越重;相盗,关系越近,处刑越轻。民事 上,服制决定婚姻、赡养和继承关系。
北魏:《北魏律》20卷,体例内容皆有发展。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北齐:《北齐律》12篇949条,特点:A、合 “刑 名”、“法例”为“名例”冠于律首;B、设“重 罪十 条”,至隋确立为“十恶”;C、“法令明审,科 条简 要”,完成了汉代以来法典由繁至简的过程。 北周:《大律》25篇1537条;《刑书要制》。
•北魏: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批准 后方可执行。 •死刑奏报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历 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2)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有测囚之法,南陈有立测之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直诉:直接到中央告御状。汉代已有,如 缇萦向汉文帝上书。魏晋南北朝时正式形成 制度。 •登闻鼓:封建时代朝堂之外所悬之鼓,以 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或进谏。晋武帝司马 炎始设“登闻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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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5、刑罚制度的变化
A、缩小连坐范围,出嫁女不追还从坐;
B、宫刑正式废除;
C、流刑区分里等,成为仅次死刑的重刑;
D、徒刑以年分等,名称规范;
E、杖刑和鞭刑也以数额分等。
封建五刑初成规模。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先欣赏当时智破疑案小故事 •
• 知主非盗,乃捕沙门
后周柳庆,初仕魏为雍州别驾。有贾人持 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居止。每欲出行, 常自执管钥。无何,缄闭不异而失之,谓是主 人所窃。诣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庆闻而疑 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常臵何处”?对曰: “常自带之。”庆曰:“颇与人同宿乎?”曰: “无。”曰:“与人同饮乎?”曰:“向者曾与 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庆曰:“主人 特以痛自诬,非盗也;彼沙门乃真盗耳。”即 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后捕得,尽获所 失之金” • (《折狱龟鉴》卷一)。
课堂练习
• 57.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 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关 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 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 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 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 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 帝对民众的体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