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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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61426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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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
保护的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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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节录
──选摘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四十一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五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中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职工应当以国家主
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节录──选摘对劳动保护事项的规定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章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的有关条文中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待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私营企业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的有关条文规定:“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招用童工的;(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生效。“
根据李鹏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号),这项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节录
──选摘关于确定工业产品和建筑工程需要制定有关安
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1988年12月29日第四届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第二章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该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