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
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
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关于劳动防护的法律有哪些

关于劳动防护的法律有哪些劳动防护法律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有效维护劳动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是关于劳动防护的法律和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的权利,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要求雇主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防控措施和相关责任。
雇主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供防护设备和培训,并向劳动者支付职业病抚恤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涉及到劳动安全与健康的条款,雇主有责任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该法旨在维护矿山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并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包括矿山安全设施、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施工环境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该法规定了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和有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各方面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等方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劳动保护监察的范围和责任,以及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处的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维护劳动安全。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有安全的劳动条件,并要求雇主履行相应的责任,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培训,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9506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113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来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关系的规范。
下面将从工时制度、劳动安全、工资保障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介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工时制度中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时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益。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同时,法律规定了法定休假制度,劳动者每周应当享受至少一天的休息日。
此外,在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还有更详细的工时规定。
二、劳动安全为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根据不同行业和岗位的特点,还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来指导劳动者的操作行为,确保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三、工资保障工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中国法律法规倡导按劳分配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完整的工资,不得降低其工资,也不得拖欠或者延迟支付工资。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和支付等相关细则,以确保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四、社会保险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中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同时,劳动者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劳动者在遭遇意外事故或退休时具备了一定的保障和福利。
总结而言,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十分重要和全面。
工时制度、劳动安全、工资保障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关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法(3篇)

第1篇一、劳动法概述1. 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其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 劳动法的特点(1)强制性:劳动法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违反劳动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2)普遍性: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分地域、行业、性质。
(3)平等性:劳动法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4)综合性:劳动法涉及劳动关系、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多个方面。
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工资(1)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工资水平:工资水平应当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适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劳动保护(1)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
(2)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3)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5. 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争议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保护的基本法律,它确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要内容、合同解除的条件、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
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用来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加以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并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和程序。
五、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的类型、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等。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现了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全面、更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六、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障领域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工伤认定和抚恤、工伤津贴的支付等。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为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七、总结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扎实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真正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推动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一、选择题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权益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列哪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a.学徒期间的劳动合同b.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c.固定期限合同d.确定期限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a.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b.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c.劳动者自愿离职d.劳动者患有传染性疾病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最少应为每年几天?a.3天b.5天c.7天d.10天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列哪种情况下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婚丧假?a.结婚b.生育c.抚养子女d.母亲丧失抚养儿童的配偶建立、标准化的职工培训制度,使职工的全面素质提高。
对于参加职工培训的费用,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职工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b.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费用c.职工和用人单位平均分担费用d.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决定费用承担比例二、填空题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在员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中属于第一位。
购买工伤保险。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在怀孕前六个月和生育后六个月内,不得工作。
三、简答题1.简要描述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国开始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如1950年颁布的《劳动法实施办法》。
–1980年后,中国进一步加强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为中国劳动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2008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中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等事项。
劳动保护法规

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促进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劳动保护法规概况一、劳动保护法规的一般概念劳动保护法规是保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保护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劳动保护是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的全部法律规范。
因为,这些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
如有关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险、职业技术培训、组织工会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狭义的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等。
劳动保护法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以表现为各种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劳动保护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劳动生产中的行为规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等,用国家强制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劳动保护法规。
就可以使劳动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我国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党的劳动保护政策有密切的关系。
这种关系,就是政策是法规的依据。
法规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
应该明确,在过去法制很不完备,没有劳动保护法规的场合,只能依照党的劳动保护政策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法的宗旨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一些企业里,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是国家需要采取的紧迫之策,也是长远之策。
一、劳动法律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什么是劳动法律制度简单地说,劳动法律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本和技术是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因而,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核心内容.所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
从该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
但与民法上债的关系不同的是,它还具有身份和社会公益的要素.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与用人单位也建立了身份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社会的大众,劳工问题也就成为基本的社会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是否安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劳动关系不应当仅仅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应当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益来看待.此外,劳动法律制度也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附随于劳动关系发生的。
劳动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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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劳动:
1.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2.是法律义务的履行 3.是有偿的 4.是职业的 5.存在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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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劳动法?
1、 狭义:——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所制定和 颁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典。 95.1.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09修正) 2、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其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仅仅包括劳动法典还包括了由人大和人大常 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 甚至还可能是工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或者 是国际公约和条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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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
1. 2. 3. 4.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招收录 用方面发生的关系 (必要前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市场相互选择而发 生的关系 (必要前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发生的关系
(直接后果)
5.
6.
工会代表劳动者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 位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法实施情况时与用人单位 之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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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渊源
(一)含义:——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渊源 p75
1.宪法 ---------最重要的渊源 2.劳动法 --------最基本的渊源 3.其他法律-------重要的渊源 4.行政法规-------主要的渊源 5.地方性法规 6.劳动规章 1995.8.1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工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认可或联合发布) 8.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26个 9.司法解释
劳动保护基本知识

劳动保护基本知识(总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劳动保护基本知识第一章劳动保护概述第一节劳动保护的概念劳动保护,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危及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
所谓直接的因素,如矿井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灾、火灾;机械加工可能发生机器绞碾、电击电伤;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有毒有害作业可能发生职业病害;等等。
所谓间接的因素,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或劳动强度过大,造成过度疲劳,容易发生事故或积劳成疾;女工从事过于繁重的劳动或有害特殊生理的作业,造成危害;等等。
为了消除这些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都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为了实现以上目的,国家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属于组织措施的有,制定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进行劳动保护立法,制定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建立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总结劳动保护工作经验,交流劳动保护情报和信息,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实行劳动保护监察,依法强制企业重视劳动保护工作。
属于技术措施的有,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电气化和封闭化,达到本质安全;应用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供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提高预防能力、补偿特殊损害,以减轻危害程度;等等。
我国劳动保护的完整概念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以及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节劳动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指导方针一、劳动保护工作的意义(一)劳动保护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载入我们宪法的神圣规定。
劳动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劳动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力保障。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劳动保护方面都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首先,不能不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部法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工作时间方面,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是劳动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
其中涉及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于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要求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职业病防治法》则专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此外,还有《工伤保险条例》。
这一条例确保了劳动者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职工发生工伤时,能够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
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处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_国家劳动法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_国家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x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xx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答:国家层面有关工时的规定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7月5日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3号令,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劳部发[1994]503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6)《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1997年9月10日发布实施);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发布实施);8)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9)《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1995年3月26日发布,1995年5月1日实施)。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时,也纷纷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具体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有关工时的具体事务时,也要参考地方性规定。
目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分为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每日八小时或者每周四十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0【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十一号)《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定岗、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原则及实施措施

企业应建立的劳动保护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 安全职责,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卫生制度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卫生管 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的安全与卫生。
工伤保险制度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 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动 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获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增强其防范事故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 力。
劳动者权益优先原则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应始终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优先保障劳动者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发生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时,应优先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全员参与原则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06
劳动保护原则的实践与探索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国内外劳动保护现状比较
01
国际劳动保护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劳工标准,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
间、工资等方面的规定,各国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参照和执行。
02 03
国内劳动保护法规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保护原则,如安全卫生权、 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等,同时颁布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加以细化 。
获得赔偿
因劳动安全卫生事故受到 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 获得赔偿。
劳动者在工伤保险中的权利与义务
1 2 3
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者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等。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也在不断地提高,对于劳动法的认识和实践也越来越重视。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跟劳动法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待遇、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内容,并对雇主和劳动者的责任做出具体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于2008年实施的新一代劳动法律法规。
该法实行了严格的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机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
该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待遇、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内容,并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架构和运作机制,涉及了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该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使社会裨益更公正、更稳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旨在规范职业健康管理行为,预防和治疗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职业卫生检查、职业病事故的处理等方面内容,并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对于劳动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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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61426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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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节录──选摘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四十一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五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中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节录──选摘对劳动保护事项的规定(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章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的有关条文中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待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的有关条文规定:“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二)招用童工的;(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生效。
“根据李鹏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号),这项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节录──选摘关于确定工业产品和建筑工程需要制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1988年12月29日第四届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第二章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该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部分第十条识别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
3、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3款进行识别或评价的,并根据第七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化学品,同时需要保证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雇主应参照适当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对作业场所使用的有害化学品进行进行登记。
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都能查阅此种登记册。
第十一条化学品的转移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中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内容加以列明,以使工人明了其特性、以及有关的危害和应遵守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接触雇主应:(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b)评价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c)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监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d)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三条操作控制1、雇主应对作业场所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办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a)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化学品;(b)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可半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实际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在依靠上述措施仍不足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使用。
2、雇主应:(a)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b)提供急救;(c)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
第十四条处置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资料和培训雇主应:(a)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c)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书面形式;(d)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
第十六条合作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
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第十七条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十八条1、工人应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从使用化学品造成的危险中撤离,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主管。
2、根据前款规定从危险中撤离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以免遭不适当的待遇。
3、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获得:(a)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份、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的资料;(b)标签和标识包含的资料;(c)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d)本公约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
4、在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份的特殊性向竞争者透露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雇主在提供上述第3款要求的资料时,可以根据第一条第2款(b)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方式对该种特性予以保密。
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第十九条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第二十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二十一条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二十三条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年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