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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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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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年 第 2 2期
论 空 白票 据 的构 成 要 件
黄 玲
( 建 省 女 子 劳教 所 , 建 福 州 3 0 0 ) 福 福 5 0 0
为 人 的 授 权 。如 果 出 票 人 制 成 空 白票 据 , 没 有 授 予 他 人 ” 却 补充 权的意思 , 构 成 了不 完全 票 据 , 不具 票据 效 力 的。 则 是 此 外 , 于票 据 是 流 通 证 券 , 且 权 利 与 证 券 不 可 分 离 , 由 并 因 此 , 补 充 权 一 经 授 予 , 不 会 因 授 权 人 的 原 因 而 变 化 , 不 “ 就 也

要 : 白 票 据 的构 成要 件 应 包括 须 有 空 白 票 据 行 为 者 的 签 章 ; 有 票 据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的 部 分 欠 缺 ; 付 空 白 空 须 交
票据并授 予持票人 补充权 。 关 键 词 : 白票 据 ; 件 ; 章 空 要 签 中 图 分 类 号 : 2 F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2—3 80 1 7 —1 8 2 1 ) 20 6— 1 的部 分 欠 缺 。我 国 规 定 空 白 票 据 仅 存 在 支 票 领 域 , 括 预 包 留票 据 金 额 的 空 白支 票 和 预 留 收 款 人 名 称 的 空 白支 票 。
得 由 授 权 人 随 意 收 回 。 ” 由此 可 知 , 充 权 的 授 予 是 空 白 票 据 必 不 可 少 的 构 成 补
此 票 据 冒 领 款 项 , 于 票 据 外 观 主 义 要 求 , 时 票 据 债 务 人 基 此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持 票 人 , 此 会 为 票 据 债 务 人 带 来 损 失 。 所 因 以 , 果 空 白票 据 遗 失 , 当进 行 挂 失 止 付 或 公 示 催 告 , 如 应 从 而 维 护 票 据 流 通 的 安 全 。空 白票 据 用 纸 只 是 一 种 已 经 印 制 完毕 的票据用纸 , 尚未 由 出 票 人 签 章 使 用 , 此 不 具 法 律 效 因 力 。同 时 , 章 也 是 票 据 行 为 人 愿 意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的 一 种 签 意 思 表 示 。 出 票 人 在 空 白票 据 上 签 章 意 味 着 其 愿 意 签 发 此 票 据 并 对 正 当 持 票 人 承 担 支 付 票 据 金 额 的 保 证 责 任 。笔 者 认 为 , 广 泛 意 义 上 讲 签 章 人 不 仅 指 出 票 人 还 应 包 括 背 书 从 人 、 兑 人 、 证 人 等其 他 票 据 行 为 人 , 要 强 调 的 是 , 票 承 保 需 出 人 的 签 章 是 空 白票 据 的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对 于 空 白 票 即 据 来 讲 , 论 其 是 否 有 其 他 票 据 行 为 人 的 签 章 , 票 人 的 签 无 出 章都是 必须记载 的。
2 须 有 票 据 要 件 之 欠 缺
关 于 票 据 要 件 之 欠 缺 主 要 涉 及 两 方 面 的 问 题 : 绝 对 是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的 欠 缺 还 是 相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的 欠 缺 ; 于 对 绝对必要 记载 事项 而 言 , 全部 欠缺 还 是 部 分欠 缺 。笔 者 是 认 为 , 缺 事 项 应 为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者 可 以 表 述 为 至 欠 或 少 包 含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因 为 根 据 票 据 法 原 理 , 绝 对 必 “ 要 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 规定 票据 上必须 记 载 , 不 记载 , 如 票 据 行 为 不 生 效 力 的 事项 。欠 缺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也 是 空 白 ” 票 据 的 基 本 特 点 之 一 。 “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是 指 票 据 法 规 相 定 应 当记 载 , 如 不 记 载 从 法 律 规 定 的 事 项 。 如 果 当 事 人 但 没 有 记 载 , 据 不 因 此 而 无 效 , 当然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作 为 补 票 即 充 。 由此 可 见 ,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的 欠 缺 不 会 导 致 票 据 的 ” 相 无 效 , 无 从 体 现 空 白票 据 期 待 权 的性 质 , 此 空 白票 据 欠 也 因 缺 的 记 载 要 件 应 当是 除 出 票 人 签 章 以 外 的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参 考 文 献
至 于 空 白 的 是 全 部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还 是 部 分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白 票 据 必 须 具 备 出 票 人 的 签 章 , 出 票 人 的 空 而 签 章属于绝对 必要记载 事项 , 因此 , 是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应
E3郑 孟状 . 据 法研 究E . 京 : 京 大 学 出版社 ,9 9 1 票 M] 北 北 19 . E3孙 应 征 . 据 法 理 论 与 实 证 解 析 I ]北 京 : 民 法 院 出版 社 , z 票 - . M' 人
项 。
的交 付 是 票 据 行 为 的 成 立 要 件 , 是 补 充 权 实 现 的 必 要 条 也 件 。 1 瓦 法 则 认 为 票 据 行 为 是 单 方 的 法 律 行 为 。 出票 人 3内 签 发 票 据 无 须 以 相 对 人 的 同 意 或 承 诺 为 条 件 。对 于 交 付 是 否是 票据行为 的要 件 , 造说 认 为交 付 不构 成 票据 行 为 的 创 要 件 , 发行 说 则 认 为 交 付 是 票 据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之 一 。 而 ” 我 国《 据 法 》 2 票 第 0条 规 定 , 票 是 指 出 票 人 签 发 票 据 并 将 出 其 交 付 给 收款 人 的 票 据 行 为 。 这 表 明 , 我 国 “ 付 ” 同 在 交 也 样 是 票 据 行 为 有 效 的 必 要 条 件 , 此 对 于 空 白 票 据 交 付 的 因 界 定 也 应 更 为 严 谨 。 笔 者 认 为 , 付 的 票 据 必 须 是 实 际 送 交 达 到 受 交 付 的 人 手 中 , 票 据 签 名 人 基 于 其 意 思 , 票 据 的 即 将 占有 转 移 给 向 相 对 方 , 发 生 签 名 人 的 票 据 债 务 。 票 据 在 才 没有 到 达 相 对 人 之 前 , 付 并 没 有 完 成 , 果 此 时 票 据 被 盗 交 如 或者 遗失 , 在直接票 据当事人 之 间不产 生票据 的权 利义 务 。 但 为 了保 障票 据流 通 的快 捷 与善 意第 三 人 的利 益 , 空 白 在 票 据未经交付 即 因被 盗或 遗 失等 原 因 , 反行 为人 的意思 违 而 流 通 时 , 适 用 外 观 主 义 理 论 , 制 有 交 付 存 在 或 已 实 际 应 拟 授 予 空 白 补 充 权 , 而 令 出 票 人 承 担 票 据 债 务 。此 时 , 使 从 即 票据 欠 缺 交 付 , 票 人 仍 需 对 善 意 持 票 人 负 责 。这 是 基 于 出 《 据 法》 于善 意第 三人 的保护 , 票 对 旨在 保 护 权 利 主 体 取 得 票 据 的权 利 , 法 的 动 的 安 全 之 体 现 。 即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要 件 , 具 有 确 定 的 法律 效 力 。 且 关 于 票 据 的交 付 是 否 被 包 括 在 票 据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之 中 , 美 法与 1 英 3内瓦 法 的 观 点 存 在 分 歧 。 “ 国 法 认 为 票 据 英 行 为 是 一 种 契 约 行 为 , 于 出 票 人 和 持 票 人 而 言 , 白票 据 对 空
3 交 付 空 白 票 据 并 授 予 持 票 人 补 充 权
交付 空 白票 据 并 授 予 持 票 人 补 充 权 作 为 空 白票 据 的 构 成要 件之一 , 体表 现为两种行 为 : 具 () 票人授予空 白事项的补充权 ; 1出 1 须 有 空 白 票 据 行 为 者 的 签 章 ( ) 授 有 补 充 权 的 空 白票 据 交 付 给 持 票 人 。 2将 原 三 要 件 说 认 为 须 有 空 白 票 据 行 为 者 的 签 名 , 者 认 笔 在 空 白票 据 理 论 中 , 论 是 授 予 补 充 权 还 是 交 付 空 白 无 特 为 签 章 较 签 名 更 为 兼 容 , 为 签 章 不 仅 包 含 签 名 还 意 味 着 票 据 都 是 出票 人 真 实 的 意 思 , 别 是 补 充 权 的 授 受 更 是 票 因 可 以加 盖 名 章 和 财 务 印 鉴 。名 章 与 财 务 印 鉴 在 票 据 流 通 中 据 双 方 当 事 人 自愿 达 成 的合 意 。补 充 权 的 授 予 起 着 关 键 的 的 使 用 可 以 说 是 十 分 广 泛 , 其 是 在 支 票 领 域 , 加 盖 付 款 作 用 , 接 关 系 到 空 白 票 据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权 利 能 否 实 现 。 尤 除 直 空 该 人 的 财 务 印 鉴 之 外 还 需 要 加 盖 付 款 人 名 章 。签 章 , 空 白 是 “ 白票 据 由 第 三 人 补 充 完 成 , 第 三 人 就 必 须 获 得 票 据 行 票 据 与 票 据 用 纸 进 行 区 别 的 主 要 标 准 。空 白 票 据 在 出票 人 签章后 即具有背书转让 的流通 效力 , 交付 给持 票人 后 , 在 即 具 有 当 持 票 人 补 充 完 整 提 示 付 款 时 实 现 票 据 权 利 的 期 待 权 性 质 。 而且 , 果 空 白票 据 遗 失 , 以 由 他 人 填 充 补 齐 并 据 如 可
2 0 . 0 4

3 68 一
有 关 空 白票 据 的 构 成 要 件 , 术 界 有 三 要 说 和 四 要 件 学 说 之 分 。 三 要 件 说 认 为 :空 白票 据 的 要 件 有 三 者 : 1 须 有 “ () 空 白票 据 行 为 者 之 签 名 ;2 须 有 票 据 要 件 之 欠 缺 ; 3 须 有 () () 空 白票 据 之 补 充 预 定 。 此 说 为 通 说 。 四 要 件 说 认 为 :空 白 ” “ 票 据 的 成 立 要 件 除 三要 件 说 的 三 个 要 件 之 外 , 包 括 “ 白 尚 空 票据行 为人交付空 白票据” 项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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