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合集下载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条件、材料和办理地点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条件、材料和办理地点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条件、材料和办理地点一、工伤认定(一)所需条件1. 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

例如,职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情况。

2.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在工作时间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等。

例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从早上9点到下午5点(正常工作时间),或者在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内受伤。

- 在工作场所内,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办公区域、生产车间、工作场地等。

如在工厂的生产线上、办公室内受伤。

3.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条件。

例如,职工在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夹伤,或者在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受伤等,都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

上班前在车间准备工具时受伤,下班后在办公室整理文件时受伤等。

4. 特殊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为工伤。

(二)所需材料1. 工伤认定申请表-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一般可从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或者在工伤认定部门领取。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如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受伤后的病历本、诊断报告等,这些材料要能明确受伤的部位、程度等情况。

对于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有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个人的工伤认定书样本

个人的工伤认定书样本

个人的工伤认定书样本工伤,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纠纷,对于受伤的个体来说,意味着生活的巨大变故和丧失。

工伤认定书则是一种法律文书,它对于受伤者来说,是一种权益的保障和证明。

通过工伤认定书,受伤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以帮助他们重新恢复生活的平衡。

工伤认定书的样本通常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1. 申请人信息工伤认定书首先会列出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这些信息是确认受伤者身份的基本依据,也是后续认定工伤的重要参考。

2. 工伤事件描述在工伤认定书中,会详细描述工伤事件的经过。

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等。

通过对工伤事件的描述,可以帮助认定机构了解事故的性质和受伤者所面临的危险程度。

3. 受伤情况描述在这一部分,工伤认定书会详细描述受伤者的伤情。

包括受伤部位、伤势程度、医疗诊断等。

这些信息对于认定工伤的严重程度和受伤者的康复情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4. 工伤认定依据工伤认定书需要列出认定工伤的依据。

这些依据通常是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医学鉴定报告等。

通过对这些依据的引用,可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5. 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书的最后一部分是认定结论。

根据对工伤事件和受伤情况的分析,认定机构会给出对工伤性质和程度的判断。

这个结论对于受伤者来说至关重要,它决定了受伤者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和赔偿。

工伤认定书样本的编写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总体的结构和内容是相似的。

工伤认定书的编写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工伤认定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对于受伤者来说,它是获得工伤待遇和赔偿的重要依据,是保障他们权益的法律文书。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工伤认定书也是确认工伤责任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依据。

因此,工伤认定书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工伤认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有时候,受伤者可能会遭遇工伤认定不准确或不公正的情况,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

确认劳动关系与认定工伤申请申请书

确认劳动关系与认定工伤申请申请书

确认劳动关系与认定工伤申请申请书一、确认劳动关系。

咱打工人在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啊,比如说受了工伤,这时候确认劳动关系就特别重要啦。

为啥呢?因为只有确定了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去申请工伤认定呀。

我给你讲哦,确认劳动关系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但也没那么复杂得让人摸不着头脑。

一般来说呢,你得有一些证据。

比如说你在这个单位上班的打卡记录,这就像你每天上班的签到本一样,能很清楚地显示你什么时候来上班啦。

还有工资条,这可是你辛苦劳动换来报酬的证据呢。

每个月收到工资的时候,咱可别把工资条随手一扔,说不定啥时候就派上大用场啦。

另外呢,工作证也是个很重要的东西。

就像你的一个小身份牌,上面写着你是这个单位的一员。

要是你没有工作证,那和同事的聊天记录有时候也能起点作用哦。

比如说你们在工作群里聊工作安排之类的,这都能证明你是在这个单位工作的呢。

我有个朋友啊,他在一个小公司上班。

公司呢,也没给他签什么正规的合同。

结果有一天他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

这时候要去申请工伤认定,第一步就得确认劳动关系。

他就到处找证据,还好他平时比较细心,每个月工资条都留着,而且他有和老板谈工作内容的微信记录。

最后啊,靠着这些证据,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

这就告诉咱们,平时多留个心眼,对自己是很有好处的呢。

二、认定工伤申请。

等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就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啦。

这工伤认定申请啊,也是有讲究的。

你得知道,这个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哦。

一般来说,从受伤之日起,可不能拖太久。

要是拖过了规定的时间,那可就麻烦啦。

就像赶火车一样,错过了就只能等下一班啦,而且还不知道下一班啥时候来呢。

在申请的时候,要填写一些表格。

这些表格可不能随便乱填哦。

要把自己受伤的情况,比如说什么时候受的伤,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原因受伤的,都要写得清清楚楚。

这就像讲故事一样,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明白。

你还得准备一些材料呢。

除了前面提到的确认劳动关系的那些材料,可能还需要医院的诊断证明之类的。

劳动人事关系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

劳动人事关系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

劳动人事关系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劳动人事关系与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劳动人事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相关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本文将从劳动人事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两个方面,探讨相关单位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并解释劳动者应当如何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劳动人事关系的含义劳动人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劳动人事关系中,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安全等。

劳动人事关系的建立基于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人事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在我国,用人单位需要工伤保险,以覆盖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费和一定的护理费等支出。

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和康复待遇。

这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书是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主要证明文件,是用人单位承认劳动者工伤的书面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2. 医疗证明:包括劳动者的医院就诊记录、医生诊断书等医疗文件,用于证明劳动者的医疗情况。

3. 工伤赔偿决定书:工伤赔偿决定书是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的依据,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相关证明函等。

四、获取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证明材料的方式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1. 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盖章。

2. 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在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

8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苏柳智(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 泉州 362200 )【摘 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也是工伤认定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借助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争议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属于强制性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受到的处罚,这一方面契合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另一方面也凸显出了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工作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与用人单位用工形式多样、关系多变复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认定的一个难点,下面我将通过一起工伤认定案例来谈谈如何辨析确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09年6月,周某经人介绍到某建材批发市场从事搬运工作。

该建材市场的搬运工作由鸿运搬运公司承包,李某通过签订承包协议从鸿运搬运公司手中承包了该建材市场部分区域的搬运工作,双方约定人员招聘、工资发放由李某自行安排,鸿运搬运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周某就是在李某承包的区域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鸿运搬运公司或者李某均没有对周某进行过考勤管理。

鸿运搬运公司为防止意外以自己公司名义为包括周某在内的该建材市场内所有搬运工都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搬运工自己承担[1]。

2010年1月,周某在搬货的时候不慎受伤住院,治疗完结后,经鉴定周某为伤残十级。

随后,因为伤残赔偿问题周某与李某、鸿运搬运公司发生争议。

不难看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周某和李某、鸿运搬运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更确切的说即周某是与鸿运搬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

法官说法名为《劳务协议》,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官说法名为《劳务协议》,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官说法:名为《劳务协议》,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创:张小明五中民事茶座2018-03-19【基本案情】甲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2016年12月5日,甲公司与蒋某签订《兼职劳务协议》,约定,甲公司聘用蒋某为甲公司兼职员工,甲公司支付蒋某税前劳务费2400元/月;蒋某承诺,无论蒋某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协议属于劳务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蒋某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甲公司管理,认真完成甲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

蒋某应遵守甲公司的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

《兼职劳务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安排蒋某到A公司工作,工资由甲公司支付。

2017年2月20日,蒋某在A 公司工作时受伤,此后未再上班。

后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甲公司从2016年11月底至申请仲裁时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甲公司与蒋某于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2月20日蒋某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以《兼职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与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蒋某只在甲公司上班,蒋某在A公司上班实行的是“上一天休一天”工作制,即工作十二小时休息二十四小时。

关于《兼职劳务协议》中“兼职”一词,甲公司称,蒋某上班日的十二小时中,八小时之内属于“本职”,另四个小时属于“兼职”。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观点分歧】第一种意见:甲公司与蒋某在《兼职劳务协议》明确约定,甲公司聘用蒋某为兼职员工,无论蒋某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协议属于劳务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书是工伤证吗

工伤认定书是工伤证吗

工伤认定书是工伤证吗工伤认定书在我国是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程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件。

那么,工伤认定书和工伤证是同一种证明文件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讨论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书和工伤证是两种不同的证明文件。

工伤认定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主要是用于确认劳动者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并且确认其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而工伤证是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主要是用于确认劳动者的工伤情况,包括工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信息。

其次,工伤认定书和工伤证在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后,会获得工伤认定书作为证明,以便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进行使用。

而工伤证则是劳动者在劳动者所在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用于确认工伤情况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因此,可以看出工伤认定书和工伤证是两种不同的证明文件,其性质和使用对象也有所不同。

工伤认定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用于确认劳动者的工伤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而工伤证是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用于确认劳动者的工伤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文件。

总的来说,工伤认定书和工伤证虽然都与劳动者的工伤情况有关,但是其性质和使用对象是不同的。

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后,会获得工伤认定书作为证明,用于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进行使用;而工伤证则是劳动者在劳动者所在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了解清楚这两种证明文件的区别,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书是什么

工伤认定书是什么

工伤认定书是什么工伤认定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发生在职工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进行认定的一种书面证明。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认定书的内容及作用。

一、工伤认定书的内容一般而言,工伤认定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受伤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龄等基本信息。

2. 工伤事故的基本情况:具体描述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等。

3. 工伤原因的分析:对工伤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4. 劳动关系的确认: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 工伤性质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对事故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

6. 工伤等级的评定: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及职业致残程度,确定工伤等级。

7. 工伤待遇的确定:根据工伤等级,确定受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补助等。

8. 申诉、鉴定和仲裁的途径:说明职工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鉴定或仲裁等程序。

二、工伤认定书的作用工伤认定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1. 确认工伤身份:工伤认定书的最主要作用是确保受伤的职工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支付工伤待遇:根据工伤认定书的结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支付受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补助等。

3. 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伤认定书作为一种法律依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劳动者的安全保障。

4. 解决争议纠纷:工伤认定书对于双方在工伤纠纷中的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可以作为申诉、鉴定和仲裁等程序的依据,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书是对受伤职工工伤身份进行认定的一种书面证明,具有确认工伤身份、支付工伤待遇、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解决争议纠纷等重要作用。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没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常见于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超退休年龄用工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其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社保交纳记录、考勤记录等。

对于没有劳动合同,但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在申请工伤认定后,中止工伤认定,并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然后恢复工伤认定。

对于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或者经法定程序仍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书申请事项

工伤认定书申请事项

工伤认定书申请事项工伤认定书是用于确认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劳动者受伤情况的重要文件。

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申请工伤认定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首先,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书前,应及时就医并保存相关证据。

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劳动者的伤情,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立即就医并保存医疗证明、诊断书等相关材料。

这些证据将成为申请工伤认定书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确保申请的成功。

其次,劳动者在填写工伤认定书申请表时,应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工伤认定书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重要材料,劳动者需要认真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事故经过、伤情描述等内容。

填写时要注意语言简明扼要,确保表达清晰,避免造成误解或遗漏。

第三,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书时,可以寻求劳动保障部门的帮助和指导。

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处理工伤认定的机构,他们对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非常了解。

劳动者可以咨询他们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获得专业的指导和帮助,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此外,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书时,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申请。

除了医疗证明和诊断书之外,劳动者还可以提供事故现场的照片、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工伤的发生和劳动者的受伤情况,增加申请的成功几率。

最后,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书后,应及时跟进申请进展。

一旦申请被受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了解申请的进展情况。

如果申请被拒绝,劳动者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书的申请事项涉及多个环节,需要劳动者综合考虑并妥善处理。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书时,应尽量提供准确、完整的证据和信息,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同时,劳动者还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在申请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认定书的申请过程可能会较为复杂,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它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工伤认定书的申请,劳动者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工地上干活,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类型一、与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1、劳动者在工地工作期间,不接受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的日常管理,其工作系以完成案涉工程一部分为目的,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没有直接招用劳动者到工地做工,其后也未对劳动用工等事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也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是就法律责任承担所作的规定,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而产生的工伤认定及承担工伤责任主体的确定,不受雇佣关系的限制,仍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是就法律责任承担所作的规定,而不是就法律关系建立所作的规定。

该条规定的本意并非是要突破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在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和发包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是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在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的人身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的用工主体责任。

雇主与顾工形成雇佣关系的同时,不能又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但是,根据工伤认定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顾工在工作中受伤而产生的工伤认定及承担工伤责任主体的确定,不受雇佣关系的限制,仍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认定。

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基于建筑工地工作的特殊性,违法分包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明显具有劳务关系的短期性、临时性特征,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特征,违法分包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5、违法分包人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承包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了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了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了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如果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员工就可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获得一定的赔偿。

工伤员工在申请工伤赔偿之前要先到相关部门作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员工会得到工伤认定决定书,那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了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下面就由小编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了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赔偿?1、单位员工工伤认定书下来了,如果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不做伤残鉴定的话,就可以去申请工伤待遇。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效力

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效力

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效力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效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多。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由有关部门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病的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过程。

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到劳动争议的解决。

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指国家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对工伤保险申报人的工伤进行认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

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效力非常重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律性质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国家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对工伤保险申报人的工伤进行认定后作出的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1.作为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通常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伤或者患病的事实和原因。

而认定工伤决定书正是证明劳动者受伤或者患病的最有力证据之一。

因此,劳动者可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伤或者患病的事实和原因,提高自己的胜诉几率。

2.为裁判员作出正确的判断提供依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或者仲裁员需要对劳动者所受的伤害进行判断,以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而认定工伤决定书正是对劳动者所受伤害进行认定的结论,是法官或者仲裁员判断的重要依据。

如果劳动者所受的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法官或者仲裁员应该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工伤性质,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

3.对雇主的法律责任产生约束如果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雇主应当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为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津贴等提供相应的补偿。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雇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依据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胡志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胡志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胡志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9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胡志明;湖南志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胡志明湖南志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胡志明【当事人-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志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陈黎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罗仲华湖南弘楚律师事务所;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沈悠悠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黎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罗仲华湖南弘楚律师事务所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沈悠悠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黎罗仲华戴事雄沈悠悠【代理律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湖南弘楚律师事务所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胡志明;湖南志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建五局三公司应否承担支付胡志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建五局三公司应否承担支付胡志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经审查,本案中,中建五局三公司在收到宁乡人社局依其申请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生效,故一审法院判决中建五局三公司支付胡志明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工伤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而工伤的发生往往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破裂。

因此,工伤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工伤的发生是否与工作相关。

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工伤发生时所处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并结合工伤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只有在确实能够证明工伤与工作有关系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其次,工伤认定时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操作。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进行认定。

同时,还需要充分听取员工的陈述和提供证据,确保工伤的认定公正、客观。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再次,工伤认定结果需要及时向员工告知。

用人单位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应当及时将认定结果告知员工,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工伤赔偿。

同时,还需要向工伤部门报告,以便后续的工伤处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只有及时告知员工,才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还需要注重人文关怀。

劳动关系的确认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确认,更是一种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还应该对员工表示关怀和理解,帮助员工恢复身体和信心,并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防控工伤的发生。

只有人文关怀与法律关系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操作,充分考虑工伤与工作的相关性,并及时向员工告知认定结果。

同时,还需要注重人文关怀,帮助员工恢复身体和信心。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篇一:行政起诉状(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原告: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xxx局,住所地:北京市xxxxxx1号,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局长。

第三人:xxxx,男,汉族,1959年5月4日出生,住xxxxxxxxxxxx,系xxx之父。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8月5日做出的“京昌人社工伤认(2210t03189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xxx因工伤认定纠纷,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8月5日做出的“京昌人社工伤认(2210t03189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第三人所遭受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具体理由如下:被告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完全错误的。

认定劳动关系的工伤,其证据要有劳动合同、劳动事实和领取劳动报酬的原始依据。

而本案第三人一没有劳动合同:二没有工作的打卡考勤记录;三没有在原告领取劳动报酬的任何证据。

仅凭案发后的笔录不能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依据。

被告的劳动工伤认定,是混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的概念,在民事关系上的判断错误,导致工伤认定的错误。

xxx虽然在原告处工作,但原告与xx不能构成劳务关系,xxx的所有劳动报酬都由xxx特卫保安服务公司进行发放,并接受xxx特卫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这也能够证明原告与闫亮之间仅为劳务派遣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虽然xx在原告的经营场所工作,但是其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也不是由原告进行发放、也不接受原告的直接管理,故原告与xxx之间是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书下来了多久可以赔偿

工伤认定书下来了多久可以赔偿

工伤认定书下来了多久可以赔偿劳动者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以后,一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如果在在职期间受伤了,就叫做工伤,工伤赔偿是需要工伤认定的,但是并不是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拿到赔偿了,还要去做劳动者伤残鉴定,鉴定好自己所受的伤是须臾几级残疾,最后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了。

那么工伤认定书下来了多久可以赔偿的呢?一、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二、工伤认定书下来了多久可以赔偿?劳动者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以后,一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三、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苏劳社法[2005]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苏劳社法[2005]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段时间,有部分地区不断来电来函反映: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哪个部门作出认定?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

为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及时、准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的业务部门,可请负责劳动关系的业务部门出具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意见。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工伤后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工伤后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责缩 张 莰岷 :
( ) @ z h a n g x ia n m in
h m o r s s . g o v . c n
你 说 我说 『来 言去 语 』
编辑 同志 :
半年 前我 到 某餐饮 集 团 下 属 一 家餐馆 工 作 。 一 天 , 我 在 洗 碗 时 不 慎 摔伤 , 要 求餐馆 为 我做 工 伤 认 定 。 但 餐馆 经 理 说 我是餐饮 集 团的人 , 不 是 餐 馆 的 员工 , 拒 绝 为 我 向 劳动 部 门提 起 工 伤认 定 。
或者职 业 病诊断证 明书 ( 或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 。
因此 , 你可 以凭借 以上 材料直接 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 门提请 工 伤认 定 。
如 果你提 交 的材料不 足 以证 明你与 用 人 单位 之 间存在劳动关 系 , 可 以 向
劳动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 若对裁决不 服还 可 提起诉讼 , 由法院依法作
起 日

年 内, 可 以直接 向用人 单位所在地
统 筹 地 区 劳 动 保 障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请 。 第 十 八 条 对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请 应 当提 交 的材 料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即 需 要 提 交 工 伤 认 定 申请 表 、 与
用 人 单位存在 劳动关 系 ( 包 括事 实劳动关 系 ) 的证 明材料 、 医 疗诊 断证 明
这 种情况 下 我该 怎 么 办? 李某
李同志 :
《工 伤 保 险 条例 》第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用 人 单位 未按 规 定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请 的 ,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 工 会 组 织 在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那么你对工伤认定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工伤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通讯公司的部分基础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承包给自然人刘某,后刘某聘请包括何某在内的十人到该工地工作。

何某于2009年5月8日在工地中工作时受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何某的受伤属工伤,且该工伤认定显示单位名称为某建筑公司。

后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已对何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现该工伤认定已生效,故据此认定何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作出的工伤认定中确认了工伤认定申请员工的用工单位,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应作为认定工伤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实务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能否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书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行为的载体,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若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则该工伤认定书即生效。

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亦即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已对申请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过审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已确认申请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应对该行政认定予以采纳,并据此确认何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讨论过程中,对该案的处理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从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来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书仅仅是证据之一,如有证据推翻工伤认定书,则不应
仅凭工伤认定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在本案中,何某系刘某雇佣的员工,其应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某建筑公司作为违法发包方,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某建筑公司只是承担用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能据此认定某建筑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直接规定了由违法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

即该责任的承担并非基于发包方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据此,在本案情形中,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个人,其应对该个人雇请的员工承担工伤责任,但并非某建筑公司就是该工伤员工何某的用人单位,即某建筑公司与何某并不成立劳动关系。

并且,一旦认定某建筑公司与何某成立劳动关系,则何某除了可以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之外,还可以同时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但因某建筑公司事实上并未与何
某成立劳动关系,故此种处理结果对某建筑公司是不公平的。

就本案的处理,单从法律上来说,更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认为不能仅凭工伤认定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但该种观点也有其矛盾之处,其将工伤认定书作为证据之一,且系待证证据,认为其存在被其他证据反驳的可能性。

而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行政复议机关依行政复议程序或由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

故该种观点有与法律规定冲突之嫌。

同时,从社会效果来看,第一种做法或许会有助于规范某些企业的发包、转包行为,其会考虑、因非法发包、转包行为会带来用工风险,进而避免非法发包、转包行为。

相关阅读: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过“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的人还看了:1.受伤职工可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2.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方法3.浅析雇佣
关系的法律认定4.工伤认定超过规定时间还能申请吗5.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