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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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相关接口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相关接口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相关接口技术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1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7.07
【实施日期】200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相关接口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3号2005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各地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应用系统的数据街接,有效监控纳税人经营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综合征管系统接口技术方案》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电子申报应用接口规范》。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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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8.3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月19日联合召开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为确保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现将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正常使用流程(一)税控IC卡提供商将税控IC卡销售给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前,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将税控IC卡编号(以下简称:卡号)写入税控IC卡内,并印刷在税控IC卡表面。

卡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从税控IC卡提供商购买税控卡和用户卡并送灌装机构进行密钥及税控专用算法的灌装。

在灌装前,灌装机构将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产品退回。

灌装过程中,由灌装机构人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和丢失由灌装机构负责。

(具体灌装要求见附件2:《税控IC卡灌装程序》)(三)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在税控机具生产过程中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将机器编号写入税控机具税控存储器内,并把机器编号印在产品铭牌、机身标牌等位置。

同时,应提供多张可以方便贴在税控卡上的机器编号及其对应条形码的贴条。

机器编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四)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将税控机具和经过灌装的税控卡作为整体进入市场销售给纳税人。

用户卡可在税控机具税控卡的包装箱之外另行包装,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在销售时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配置。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9]26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9]26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9]264号)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为了切实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增强税务监控能力,现将《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若遇到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附件: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为逐步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并加强税控收款机的日常管理,努力服务企业,增强税控效果,根据苏国税发(99)224号《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购置申请税控收款机实行专项管理,凡在苏州市范围内销售的税控收款机,必须先经苏州市国税局认定,能够满足国税局业务要求的,由苏州市国税局列入税控机推荐名单。

纳税人如需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购置申请,然后由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推荐的品牌中选择所需的税控机。

对已使用收银机收款的,可使用收银机逐笔开具发票,但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和主管国税机关推荐的厂商联系安装税控存储器,凡未按规定安装税控存储器的,一律不得使用卷式发票开票。

二、推荐品牌税控收款机的购买实行主管国税机关推荐,纳税人自行购买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提出的购买税控收款机的申请后,应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所推荐品牌的税控收款机的功能、指导价格的介绍工作,纳税人具体需购买何种品牌、型号的税控收款机,由用户根据自己实际需要确定。

三、机器供应纳税人确定需购买税控收款机后,应填写《税控收款机购置联系单》,注明所需购买的税控机的名称、型号等有关内容,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自行向供应商购买机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税控收款机工作通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5﹞392号【发文日期】2005-04-28【实施时间】2005-04-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下发后,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加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为便于各地税务部门了解此项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及要求通报如下: 一、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一)资质认证。

信息产业部按照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业务分工,对提出生产税控收款机申请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目前,资质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通过资质审查企业的名单已公布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

(二)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告的获得资质认证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名单,授权其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作生产一致性检查,通过者,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这一工作周期约需50天左右。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颁发了《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政部并已同意将发票有奖活动所需资金列入预算。

(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并制定下发了《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同时,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已进入实地测试阶段,预计5月中旬完成。

总局将在正式推广使用前安排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

(五)为规范税控发票的规格,严格印制、使用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标 签】税控收款机【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辽国税发﹝2009﹞57号【发文日期】2009-06-11【实施时间】2009-06-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精神,做好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意义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的有力措施,是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各市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原则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先试点后全面推广,先城市后农村、先重点行业后一般行业。

(一)全省境内从事商业零售,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但已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购置税控收款机。

新开业的商业零售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可选择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二)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即大型零售商场、大超市、大卖场)暂不应用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三)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税收管理机关。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

根据税收征管职责分工,对照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内容,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如下: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安装及初始化代码设置工作流程(一)系统安装技术部门根据本单位征管数据集中的情况,安装部署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

国税系统必须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地税系统尽量采用省级集中方式部署,网络条件差的区县可采用单机版。

(二)初始化代码设置在已推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税务机构代码设置、发票代码设置、街道乡镇代码设置、用户设置、征收代码设置、征收品目设置、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设置、行业代码设置等应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导入,确保与综合征管软件中有关代码设置保持一致;凡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具备数据连接条件的,也能够由征管系统经过数据接口传递有关初始化代码信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以上代码可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录入。

税务机关代码,应按照总局税务机关代码规范在税务机关代码信息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130.9.1.91)中上报的代码设置。

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流程(一)用户注册登记工作流程根据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

各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用户(纳税人)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品牌和机型,由特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初始化。

1.税务机关制定推行计划,下达有关通知(1)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控收款机推行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本辖区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填写<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附表一),报局领导审批。

(2)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局领导审批的<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附表二),并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附表三)给相关纳税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京地税票[2007]273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九日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制定《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的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一)条件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国标税控发票。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3.《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4.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一份);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发票票种核定

发票票种核定

发票票种核定发布日期:2018-08-17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或调整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上述之外其他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适用对象:初次申请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但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而申请变更调整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一)依申请即办(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或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二)依申请流转(除即办事项外)。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全文。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税总发〔2015〕42号)第五条。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第一条、第三条。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2001]179号【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07.09【实施日期】2001.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州国税发[2001]1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直属局、各分局:现将《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九日附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管理,增强税务监控能力,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现就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卷式发票的使用1、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时,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如实使用税控收款机输入经营数据资料,逐笔开具卷式发票。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套印国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卷式发票。

3、纳税人由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交付给消费者,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以此作为收款凭证。

4、使用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设置《作废、退货卷式发票粘贴簿》。

(1)对换开、错开或机器故障而产生空白或不完整的卷式发票时,应将该发票加盖作废章后,以作废的时间顺序,按月粘贴在《作废、退货卷式发票粘贴簿》上,完整保存。

(2)发生消费者退货时,应将收回的卷式发票以退货的时间顺序,按月粘贴在《作废、退货卷式发票粘贴簿》上,完整保存。

5、纳税人卷式发票使用完毕后,需再次购领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由税控收款机打印出的上一次购领的卷式发票明细表(统计表),以及作废发票和退货发票原件,主管国税机关以此作为验旧购新的依据。

卷式发票明细表(统计表)由主管国税机关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二、纳税申报的管理1、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将申报所属期由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的金额,作为销项税金或应纳税金的计算依据,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 决定商业等行业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  决定商业等行业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商业等行业使用税控收款机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商贸》
【年(卷),期】1998(000)002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通知》指出,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为此,在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总页数】1页(P2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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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联合发出通知:2000年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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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就关于做好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发出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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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税纳税人使用控收款机须知

小规模税纳税人使用控收款机须知

增值税小规模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须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26号)、《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精神,增值税小规模税纳税人应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我局将于2010年10月起发售2010版普通发票,同时推行税控收款机。

请纳税人按以下步骤办理税控收款机机型选购、人员培训、注册登记、发票核定、发票领购、使用管理等相关事项:一、选购机型(一)使用条件: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在地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需要到国税局履行税务登记报到手续后办理。

(二)选购地点: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红都商务中心五层,工人日报社院内)咨询电话:64155500(三)选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具体日期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四)机器价格: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实行统一定价。

税控收款机由纳税人自行选购与其经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购买款项(转账支票、现金均可)3、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3种表格(此3种表格可以在网上下载,网址:或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链接: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网页下载)。

二、培训购买机器后,根据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培训通知单》的要求参加培训。

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设备安装调试。

三、领购发票(一)设备安装成功后,即可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票证中心领购机打发票,领购机打发票前需到所属税务所发票验旧窗口(或专管员处)将原手工发票验旧、缴销。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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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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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累计销售退回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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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审批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日年 月日年 月日
单张开票最冋限额(兀):
数据报送期限:天
数据报送有效期:天
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元):
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元):
数据报送方式
用户卡()网络()点对点()
数据报送类型:明细()汇
总()
经办人:
经办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26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8.02【实施日期】2005.08.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2005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

根据税收征管职责分工,对照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内容,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如下: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安装及初始化代码设置工作流程(一)系统安装技术部门根据本单位征管数据集中的情况,安装部署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

国税系统必须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地税系统尽量采用省级集中方式部署,网络条件差的区县可采用单机版。

(二)初始化代码设置在已推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税务机构代码设置、发票代码设置、街道乡镇代码设置、用户设置、征收代码设置、征收品目设置、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设置、行业代码设置等应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导入,确保与综合征管软件中有关代码设置保持一致;凡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具备数据连接条件的,也可以由征管系统通过数据接。

传递有关初始化代码信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以上代码可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录入。

税务机关代码,应按照总局税务机关代码规范在税务机关代码信息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130.9.1.91)中上报的代码设置。

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流程(一)用户注册登记工作流程根据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

各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用户(纳税人)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品牌和机型,由特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初始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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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税控收款机推广,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2008﹞32号
【发文日期】2008-08-13
【实施时间】2008-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8]6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务行政许可政策规定摘编

税务行政许可政策规定摘编

税务行政许可政策规定摘编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注释】目前保留、国家税务局适用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2项“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62项,该业务作为禁止行为予以取消。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4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业务,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可跨省市开具的发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发票,允许跨地区携带、邮寄和运输空白发票外,严禁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因此,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4项予以取消。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

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3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3项,纳税人报送主表时不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改为报送《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式与“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相同)。

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

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

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你单位自年月日起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招标确定的产品中自行选购与你单位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收款机品牌和机型,并在其售后服务单位的指导下掌握税控收款机使用方法。

二、你单位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后,才能正常使用。

请于年月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我局办理注册登记、初始化和发票缴销手续:1.《税务登记证(副本)》;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3.《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4.《缴销发票情况报表》和待缴销空白《北京商业零售发票》;5.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三、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即《北京商业零售发票》卷式或折式发票。

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请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

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自制《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

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当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四、你单位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五、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主管税务所(印章)20 年月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04]16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1.09
【实施日期】2004.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6•【文号】国税发[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总局决定由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

为规范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2003年2月18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即行废止。

为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推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而且有利于这些企业节省开支。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介绍工作,引导和鼓励小型企业选择这种开票方式。

二、是否采用集中开票方式遵循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使用此种开票方式。

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不需单独购买读卡器(173元)。

四、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所需的共享系统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统一采购。

五、税务代理机构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

六、对于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得向其收取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京地税票[2007]27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健全完善国标税控管理机制,加强国标税控机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规定和我局税控管理工作要求,现将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管理模式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模式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由市局授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由各局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国标税控企业指定的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为纳税人办理购机、税控初始化、安装调试等事宜。

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购置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并经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签署意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到所在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购置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审批表》以及税控收款机税控卡和用户卡一并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审批表》内容,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种类信息、税种税目信息、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等录入税控卡和用户卡,实现税控卡、用户卡及税控收款机的绑定关系,即完成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

初始化完成后,由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将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以及税控收款机、税控卡和用户卡交纳税人,并为纳税人进行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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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6号【发文日期】2005-08-02【实施时间】2005-08-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

根据税收征管职责分工,对照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内容,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安装及初始化代码设置工作流程 (一)系统安装 技术部门根据本单位征管数据集中的情况,安装部署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

国税系统必须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地税系统尽量采用省级集中方式部署,网络条件差的区县可采用单机版。

(二)初始化代码设置 在已推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税务机构代码设置、发票代码设置、街道乡镇代码设置、用户设置、征收代码设置、征收品目设置、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设置、行业代码设置等应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导入,确保与综合征管软件中有关代码设置保持一致;凡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具备数据连接条件的,也可以由征管系统通过数据接口传递有关初始化代码信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以上代码可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录入。

税务机关代码,应按照总局税务机关代码规范在税务机关代码信息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130.9.1.91)中上报的代码设置。

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流程 (一)用户注册登记工作流程 根据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

各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用户(纳税人)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品牌和机型,由特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初始化。

1.税务机关制定推行计划,下达有关通知 (1)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控收款机推行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本辖区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填写《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附表一),报局领导审批。

(2)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局领导审批的《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附表二),并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附表三)给相关纳税人。

同时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附表四)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 (1)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

(2)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使用操作的培训,并负责安装调试好机器,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中填写有关内容。

一机多用户时还应登记子用户情况。

机器安装人员在填写登记表时应认真核对“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保证填写正确。

3.重新进行票种核定和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进行确认 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必须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税控发票。

同时,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审批确认。

因此需要进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票种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审批)。

(1)票种核定流程: ①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同时出示和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d.《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②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③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转交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

④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后,转交主管局长审批。

⑤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⑥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缴销岗位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登记《发票领购簿》号码,送达纳税人。

对新办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再办理税控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2)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流程: ①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同时出示和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c.《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②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③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转交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

④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后,转交主管局长审批。

⑤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⑥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对于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开票累计金额限额&le;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发票最高持有量(份); 退票累计金额限额&le;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因税控纸质发票无版别限制,故税控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作用等同于原手工发票版别设定,它由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根据管理需要结合纳税评估来设定控制,其设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可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适当从宽,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4.纳税人办理以上事项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 (1)纳税人在办理以上事项后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完整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经批准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领票用的发票购领簿等)到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只有经过初始化并写入购票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才能正常使用。

(2)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收到纳税人的上述资料后,应进行审核,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以及“机器编号”和“用户卡”填写错误的,退还纳税人补充更正,审核无误的则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对税控卡和用户卡的初始化信息写卡,完成对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操作。

软件操作: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岗进入用户注册登记菜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如已和征管软件进行接口,则自动调出已导入的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并对其他信息(包括最高开票限额、税控机税控卡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进行手工补录;如未和征管软件进行接口,则需手工录入以上所有信息。

录入所有信息后,进行初始化信息写卡操作,系统将有关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税目信息、发票核准信息、税控收款机税控卡信息、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写入税控卡和用户卡。

完成初始化操作后,纳税人还应继续办理购票手续。

(二)注册登记变更工作流程 1.基础信息变更 税控收款机用户基础信息(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内容)变更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信息申请,按税务机关要求附报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变更信息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征管软件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通过数据接口将变更后的信息导入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未实现数据接口的,应当将变更信息分别录入征管软件和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

属于应写卡项目的变更信息,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中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操作。

2.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 用户的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时(包括税控机、卡、子用户增加或减少等),用户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再次领取《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交安装人员重新填写变更的税控机卡信息后,再报送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进行审核录入,并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中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操作。

(三)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管理工作流程 用户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都须在24小时内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附表五)。

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转办税服务厅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录入丢失(被盗)、损毁情况。

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先由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发行;对于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登记发行。

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对发生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的,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毕后,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岗位应当将丢失(被盗)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

对发票发生丢失(被盗)的,在办理丢失(被盗)发票有关报失手续的同时,将丢失(被盗)发票的号码列入黑名单。

(四)税控收款机流失管理工作流程 出现税控收款机用户失踪、发票流失等情况时,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附表六),转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录入相关信息,完成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

(五)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工作流程 税控收款机用户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税控收款机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新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附表七)。

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该用户的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对于税控发票已缴销、税控数据已报送、税款已结清的用户,由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同时注销IC卡(税控卡、用户卡)上的发行信息。

(六)税控收款机用户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税控收款机用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先完成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工作流程,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三、购票写卡管理与发票购领缴销工作流程 (一)发票发售及写卡工作流程 1.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示和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申请领购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填写的《发票领购申请表》; (3)《发票领购簿》; (4)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5)购票人员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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