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居民用户水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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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你司《关于对常德市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的请示》《关于尽快实施供水新价政策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32元/m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48元/m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9.28元/m3(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3水资源费)。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按照《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将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用水量调整为: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3(含18m3)、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3—30m3(含30m3)、三阶梯水量为30m3以上。

依照1:1.5:3的比价关系,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第二、第三阶梯价格分别为2.32元/m3、3.48元/m3、6.96元/m3(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3水资源费)。

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2.9元/m3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事项1.实施优惠政策。

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对象每户每月免收5m3水费;对三孩家庭、军残家庭居民生活用水量各阶梯等级相应调增5m3/月。

对多人口家庭(6人及以上),由用户申报并经供水公司确认后,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每月4m3水量。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2003年8月29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一)自来水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6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93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6元)。

2、工业生产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9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3.2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4、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8.00元统一调整为16.0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4.68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9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二)自备井水价自备井水价含自备井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

自备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80元,用于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为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即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2.16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6.90元。

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

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

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尊敬的市民: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区水资源的供应能力,保障市民的正常用水需求,我市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决定对城区水价进行合理调整,并将于近期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此次水价调整范围为我市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调整后的水价适用于城区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

二、调整原则水价调整的原则是合理、公平、适度。

调整后的水价将更加准确地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同时也将更好地激发市民和单位的用水节约意识。

三、调整幅度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此次调整幅度为每立方米水价上涨10%,具体价格调整如下:1.居民用水:从每立方米X元调整为每立方米X+0.1元。

2.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用水:从每立方米Y元调整为每立方米Y+0.1元。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水价收费标准将按照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计算,每户每月的用水费用将根据实际用水量和调整后的水价计算。

五、调整后的用水政策为了引导市民和单位节约用水,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用水政策,推行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措施。

具体政策将在近期发布,并向市民广泛宣传。

六、调整后的水价执行时间此次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决定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执行。

七、调整后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水价调整的公平和合理,我市将建立健全水价监督机制,对水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市民和单位的投诉和举报。

最后,我们希望市民们能够理解和支持这次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举措。

合理的水价调整不仅有助于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供水能力,更能够激发市民的用水节约意识,共同建设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

特此通知。

XX市自来水公司日期:XX年XX月XX日。

郑州供水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供水条例实施细则

一、调整背景和目的根据郑州市场水资源分配需求,为合理调节居民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提高供水服务质量,郑州市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计算,居民用户每户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当累积水量超出年度阶梯水量分档基数值后,超出水量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三、阶梯水价标准1.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内,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1元,其中基本水价3.1元、污水处理费0.65元、水资源费0.35元;2.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81~300立方米,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5.65元,其中基本水价4.6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水资源费0.35元;3.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01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10.3元,其中基本水价9.3元、污水处理费0.65元、水资源费0.35元。

四、阶梯水量调整阶梯水量以年度为计量周期,每户按4口人计(含4人),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第一阶梯增加36立方米。

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用户(含办理郑州市居住证的人员),需持相关证件到供水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水量分档基数核增手续,该申请有效期为2年,两年后要办理续增手续。

五、居民用水量调查最新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

六、实施时间和范围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2日起实施,适用于郑州市市区城市集中供水居民用户。

七、其他规定1. 居民用户应按照供水规定,按时缴纳水费;2. 供水企业应加强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服务质量;3. 供水企业应定期开展水资源节约宣传活动,引导居民节约用水。

本实施细则由郑州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苏价工字[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字〔2010〕50号)各市、区物价局(办)、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经市政府批准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363号),确定调整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水价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3.20元,每立方米调整0.50元。

1.调整污水处理费。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1.33元,每立方米调整0.18元。

取消现行水价中每立方米0.02元的省水处理专项费用,并入污水处理费。

2.调整水资源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精神,水资源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13元调整为0.20元,每立方米调整0.07元。

3.调整基本水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基本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36元调整为1.61元,每立方米调整0.25元。

二、调整步骤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

第一步: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3.10元,每立方米调整0.40元。

其中,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一步调整到位,基本水价作部分调整。

具体为:1.调整污水处理费。

由现行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1.33元,每立方米调整0.18元。

取消现行水价中每立方米0.02元的省水处理专项费用,并入污水处理费。

2.调整水资源费。

由现行每立方米0.13元调整为0.20元,每立方米调整0.07元。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成价农[2010]84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成价农[2010]84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成价农〔2010〕84号)市兴蓉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了价格调整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现将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上调0.70元,两年分步调整到位。

其中:2010年6月1日起,自来水每吨由1.35元调为1.7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2011年1月1日起,自来水每吨由1.70元调为1.95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80元调为0.9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特种用水分为三档,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如下:1、洗浴行业用水(指桑拿、浴室、浴足等)价格每吨由6.70元调为15.00元,其中:自来水每吨由5.00元调为10.5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1.70元调为4.50元。

2、洗车行业用水价格每吨由7.50元调为10.00元,其中:自来水每吨由5.50元调为6.6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2.00元调为3.40元。

3、其它特种行业用水(指娱乐业、健身房、休闲会所、美容美发、茶楼、酿酒、饮料业、饮用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等)价格每吨由6.70元调为7.40元,其中:自来水每吨由5.00元调为5.6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1.70元调为1.80元。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吉市政办函〔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2〕3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1〕39号)及《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水价格分类及范围我市城区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非居民用自来水、特业用自来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主要指城区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自来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监狱、看守所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用水,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业用自来水主要包括洗浴(含汗蒸、桑拿、水疗SPA等)、洗车、汽车美容、游泳馆、足疗、美容美发、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

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

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

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水资源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然而,水资源的有限性使得水价的调整成为必然选择。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我市决定实施城区居民阶梯水价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城区居民家庭用水,不包括工业、商业用水。

二、实施原则。

1. 基本公平原则,根据家庭实际用水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居民家庭的阶梯水价标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2. 激励节水原则,通过逐级递增的水价,鼓励居民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3. 环境保护原则,通过提高高用水量居民的水价,减少过度用水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资源。

三、实施方案。

1. 划分阶梯水价。

(1)首阶梯,每月用水量在30吨及以下的家庭,按照基础水价计算。

(2)次阶梯,每月用水量在30-60吨的家庭,水价在首阶梯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3)再次阶梯,每月用水量在60吨以上的家庭,水价在次阶梯的基础上进一步上浮。

2. 实施措施。

(1)建立用水量监测系统,对居民家庭的用水量进行实时监测。

(2)定期对居民家庭的用水量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阶梯水价标准。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节约用水的意识,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四、实施效果。

通过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激励居民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浪费,保护水资源。

同时,也可以增加水费收入,用于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总之,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的推行,是我市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

希望全体居民能够共同支持和配合,共同建设美丽家园,共同享受水资源带来的福祉。

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10〕268号温州水务集团公司: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浙价商〔2008〕395号),决定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市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每户每月用水量基数分别为:第一级为17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级为18至30立方米,第三级为31立方米及以上。

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分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四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二)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三)经营性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等用水(特种行业用水除外)。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用水。

三、分类城市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1.90元;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95元调整为2.50元;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15元调整为2.60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5.50元。

调整后的温州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

四、取消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到户价格形式。

对物业管理区域因“二次供水”发生的电耗、正常水耗的分摊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五、珊溪水库与泽雅水库原水供水比例调整为8:2。

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原水供应有关报表报送我委和市市政园林部门。

六、对市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后,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总额超过合表用户到户水价的增额部分由你公司单独挂帐,用途由我委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庆政发〔2015〕17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庆政发〔2015〕17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庆政发〔201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要求,大力推进水资源节约,改善水环境,保障城镇居民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价〔2015〕119号)规定及听证会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实行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一)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基础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二)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市区城镇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第一级为户年用水量150立方米以下(含15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2.30元;第二级为户年用水量超过150立方米至260立方米(含26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3.45元;第三级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6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4.60元。

二、市区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将市区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

三、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和办法(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内所有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用户。

城镇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城镇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贵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贵阳市供水价格的请示》(筑价〔2009〕31号)收悉。

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和贵阳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一)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

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湖发改价格〔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湖发改价格〔2017〕115号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吴兴区发改委、南浔区发改委: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本级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供水、促进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本级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内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时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1.居民“一户一表”用户:第一级阶梯水价由1.90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第二级阶梯水价由2.85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价由3.80元/立方米调整为6.60元/立方米。

2.居民合表用户水价由1.95元/立方米调整为2.25元/立方米。

3.非居民用户水价由2.55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

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优惠0.2元。

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统计局确定。

4.特种用水用户水价由3.95元/立方米调整为4.50元/立方米。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1.调整居民“一户一表”用户阶梯比价。

根据国家和省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要求,居民阶梯比价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5:3。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及污水处理的价格矛盾,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本市居民自来水价格。

现就2010年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居民自来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南水北调基金标准。

居民自来水价格中的南水北调基金标准由每立方米0.63元调整到1.01元,提高0.3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自来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82元调整为0.90元,提高0.08元。

三、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5元调整为1.08元,提高0.03元。

四、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五、综合以上因素,相应调整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

自2010年11月1日起,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90元调整为4.40元,提高0.50元。

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也按以上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

六、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0年11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0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1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七、各相关部门和供排水企业,要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适当调整长治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适当调整长治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长治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长治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313号)长治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促进节约用水调整供水价格的请示》(长价管字[2008]156号)收悉。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结合价格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长治市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来水销售价格分类将长治市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等四类。

具体分类范围由你局制定。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一)居民生活用水鉴于目前长治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一级水量:3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10元/立方米二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3.15元/立方米三级水量:5立方米/人·月以上,4.20元/立方米如按户计收,可由你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2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仍按照分类水价标准执行,即行政事业用水3.2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4.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0元/立方米。

(三)其他用水对供水企业尚未接管其他供水职责的单位或区域实行趸售水价。

趸售水价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报你局备案。

对供潞城市自来水公司结算水价调整为1.10元/立方米,供潞城市自来水公司结算水价执行时间和沿线村庄居民用水价格由你局制定。

(四)差别水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0号)精神,决定对长治市的火力发电、钢铁、纺织、化工、造纸、酿酒、炼焦、洗煤等行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工业企业,或上述行业的工业企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部分以及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即:在当前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一倍;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徐州首创水务、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我市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科学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业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2009年6月9日)精神,决定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户分类和水价构成1.用户分类对现行水用户分类作适当调整。

按用水性质分为生活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和特种类用水。

原分类自行废止。

具体分类见附件2。

2.水价构成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等四部分构成。

二、价格水平2009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按“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调整。

具体水价构成及水平见附件1。

三、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市区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户用水18立方米以内(含18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18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2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2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的请示》(沪水务[2013]607号)收悉。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引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居民用户水价,并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阶梯水价分级水量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居民阶梯水量划分为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5%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第二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6%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第三阶梯水量,即为超出第二阶梯的水量,体现水资源稀缺性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按照上述阶梯分级原则,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对用水量影响等因素,本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水量为单位实施,第一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0-22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220-30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300立方米以上。

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文件范文

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文件范文

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文件范文亲爱的居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有个消息要跟大家唠唠,就跟咱们每天都离不开的水有关。

咱们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就像空气一样重要。

可是啊,最近咱供水这块儿遇到了一些状况,就像一个人在生活里碰到了些小麻烦,需要大家一起帮忙解决一下呢。

咱先说说为啥要调整水价吧。

这第一点呢,水源地的保护成本增加了不少。

就好比咱守护一个宝藏,以前可能只需要几个人看守,现在呢,因为周围环境变得复杂了,得增加好多人手,还得用上各种先进的设备,这些都得花钱啊。

再一个就是供水设施的升级改造。

咱们的水管啊,有些就像上了年纪的老人,时不时地出点小毛病。

为了让大家随时都能用上干净、稳定的水,就得把这些水管更新换代,就像给老人换上新的健康的身体部件一样,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呢。

还有污水处理这一块,现在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了,污水处理就像给脏衣服洗个超级干净的澡,要用到更好的“清洁剂”和更复杂的“洗衣程序”,这成本也就跟着上去了。

所以啊,综合考虑这些情况,经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和慎重决定,咱们的水价要进行调整了。

具体调整情况是这样的:居民生活用水,原来每立方米[X]元,从[具体日期]起调整为每立方米[X + ΔX]元。

不过大家放心,咱们会充分考虑到大家的承受能力,这个调整幅度是在合理范围内的。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我们也有相应的措施。

比如说低收入家庭,如果因为水价调整在用水方面有困难的,可以向社区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帮助,绝对不会让大家因为水价调整而用不上水。

我们也知道,水价调整可能会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一点小变化,但这也是为了咱们能一直有优质的水可用。

就像咱们为了以后能一直有美味的蛋糕吃,现在可能要多花一点钱买更好的面粉一样。

大家要是对水价调整有什么疑问或者建议呢,可以随时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电话号码],我们会耐心解答大家的问题。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这次水价调整工作,让我们一起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

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2024根据重庆市政府发布的文件,重庆的水价格收费标准将在2024年进行调整。

以下是2024年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适当上调。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1.阶梯水价制度根据居民家庭用水量的不同,将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具体每个阶梯的价格如下:-第一阶梯:用水量低于1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2.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之间,每立方米价格为3元;-第三阶梯: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4元。

2.教育、医疗机构、养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教育、医疗机构、养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生活用水价格将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进行收费。

3.价格调整方式每年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一次统一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决定。

二、工业用水价格根据工业企业的不同用水情况,工业用水价格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收费。

1.用水性质根据工业企业用水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工业大用户和工业中小用户。

工业大用户的用水价格稍低于工业中小用户。

2.阶梯水价制度工业用户的用水价格将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根据用水量的不同,分为几个阶梯,并对应不同的价格。

具体的阶梯和价格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

3.上年用水情况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用水情况,对企业的用水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用水量较大的企业可能会根据上年度的用水情况适当增加用水价格。

三、农业用水价格根据农田灌溉的需要和农业发展政策,农业用水价格将调整如下:1.农田灌溉用水根据农田灌溉的用水量和灌溉技术,将农田灌溉用水分为小水库灌溉和井灌两种方式,并根据不同方式收取不同的用水价格。

2.动植物养殖用水根据动植物养殖的需水量和养殖规模,对动植物养殖用水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将根据市农业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以上是2024年重庆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基本内容。

具体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和政策调整进行最终确定。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津价商[2001]224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1]224号)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37元调整为1.77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每立方米1.47元调整为2.27元;工业、交通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67元调整为2.27元;商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87元调整为2.27元;金融、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87元调整为2.67元;宾馆、饭店、娱乐业以及饮料、酿酒、烟草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4.27元;高档洗浴业和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5.27元。

上述自来水价格中均含10%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在调整后的各类自来水价格之外,继续征收库区扶贫基金每立方米0.03元。

三、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其它各类用水继续在自来水价格之外征收自来水建设基金每立方米0.10元。

四、收费办法:对居民用户从9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从8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在此之前一律按原价格收取水费。

五、你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此次水价调整工作,认真组织好调价措施出台后的收费工作。

在实施收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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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目前,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的居民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 2.8 元。其中,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 1.63 元,排水价格为每
立方米 1.3 元(按用水量的 90% 计算,实际排水价格 元)。 dvzfvkwMI1
1.17
4 / 15
根据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上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市属供排水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显 示,截至 2012 年末, 市属供水企业的资产总额为 183.62 亿 元,净资产为 64.56 亿元。 2012 年度市属供水企业主营业 务收入 42.52 亿元,主营业务成本 37.28 亿元,主营业务税 金及附加 0.60 亿元,期间费用 9.60 亿元,加减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支和所得税等后,净亏损 2.73 亿元。截至 2012 年 末,市排水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234.1 亿元,净资产为 118.9 亿元。 2012 年度市排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19.97 亿元,主 营业务成本 23.79 亿元,期间费用 1.71 亿元,加减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支和所得税等后, 净亏损 5.05 亿元(其中雨水防汛 业务亏损 0.78 亿元,污水输送处理业务亏损 4.28 亿元)。
应速度,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 2012 年共接听用户来
电 103.5 万次,处理及时率达 98% ,报修一次解决率达 95% 。 供水行业取得本市服务行业评比“七连冠” , 连续五次被评为
“夏令热线市民最满意行业”。 LDAYtRyKfE 同时,本市供排水行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矛盾,
主要是:本市人口和经济规模持续增长,水资源约束和水环
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务发展战略,本市有关部门对供排水行
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企业经营情况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形
成了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居民用户水价调整方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
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方案提交听证。 一、本市市属供排水行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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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居民用户水价的
听证报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
关于调整上海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听证报告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上海是典型的水质型
缺水城市, 保障供水安全、 稳固提升水质、 防治水环境污染、
促进节约用水的任务十分艰巨。结合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根据本市经
本市供排水系统示意图

源 水原水厂原水来自自来水厂自来 水
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厂
污水
工业
商业
(二)发展现状
公用设施
居民
近年来,为保障安全供水、提高水质、加强污水处理,
1 2013 年起闵行自来水公司并入市南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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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有关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改进运营、提升
服务。初步统计, “十一五”以来,市属供排水方面已完成建设
投入约 277 亿元(其中政府投入约 140 亿元,约占 50% ),
有力推动了本市水质提升和水环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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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并举的水源地格局基本形成。 本市不断加强长江口 饮用水源地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饮用水水源地格局战略调
整。 2007 年起,先后投入 170 亿元建设事关供水百年大计
的青草沙水源地, 2011 年建成通水后日供水规模已达到 500
(一)行业概况
城市供排水系统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与市民日常生活、
企业生产经营和城市安全运行息息相关,主要包括供水(含
原水、自来水)和排水(污水输送处理)等环节。
供水 是指
从水源地采取原水并输送到自来水厂加工制造,再通过输配
管网向各类用户供水; 排水 是指通过管网收集污水,经污水
处理厂处置达标后排放。 p1EanqFDPw
境压力有增无减,全社会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有
待进一步增强;与建设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市民提高生活质 量的期望相比,本市水质提升和水环境改善仍需进一步加大
投入,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 (三)供排水价格和企业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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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的
水价由市级政府制定,包括供水和排水两部分,合称综合水
万立方米, 惠及约 1300 万市民。目前,本市已基本形成了“两 江并举、 长江为主”的水源地格局, 改变了长期主要依赖黄浦
江和内河取水的状况,进一步保障了城市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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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质全面达到国家新标准。 青草沙原水系统配备先
进的集中式粉末活性碳、次氯酸钠投加装置,提高了应对突
发性水源污染的处置能力。南市、临江、闵行、杨树浦等自
来水厂先后投资 33.76 亿元,进行深度处理设施改造。 目前, 市属供水服务区域的水质已全面达到国家新颁布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106 项指标要求。此外,本市不断加强供水 管网改建力度, 近三年累计投入约 10.8 亿元资金, 改建管网
数百公里,进一步保障供水水质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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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本市已基本形成治污为
本、截污为先、标本兼治的水环境保护体系。污水收集处置 体系日趋完备,已形成 181 公里长度的污水输送干线,过去
三年新增日污水处理能力 124 万吨。 污水处理能力和工艺进 一步提升,完成了竹园、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升级扩容等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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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工程,新建、续建、改建了一批污水输送配套管网
目前,本市供排水系统主要包括市、区(县)两级,本
次水价调整主要涉及市属供排水系统,供水覆盖约
1497 平
方公里的区域范围,服务约 1540 万人口。 市属供水方面,
原水主要来自于青草沙水源地、长江口陈行水库和黄浦江上
游水源地等三大系统,由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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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预处理后出售给自来水厂;自来水主要由市南、市北、 浦东威立雅、 闵行 1等四家公司运营管理, 有 13 家自来水厂、 75 毫米以上的输配管网 16120 公里,日均供水量约 585 万 立方米,年售水量约 17.21 亿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户用水 量 6.93 亿立方米,约占 40.26% 。市属排水方面, 主要由市 排水公司运营管理, 有 4 条大型污水输送干线, 22 座大型污 水输送泵站,日输送污水能力 450 万立方米;有 14 家污水 处理厂,日污水处理能力 507.4 万立方米。 DXDiTa9E3d
工程,排放标准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
已达到 91% 。经国家环保部核定,本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 氧量( COD )减排比例位居全国第一。 xHAQX74J0X
行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市属供排水企业 34 处服务站 点采取标准化建设、 统一服务规范、 建立服务例会制度等一
系列措施,持续提高“上海供水热线”服务水平。提升服务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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