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第二版 (1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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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ppt 28页)

《法律社会学》(ppt 28页)
《法律社会学》复习串讲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刘永艳
第一讲 法律社会学的性质、特点 和方法
• 一、法律社会学是什么?它是对社 会中的法律运行过程进行社会学研 究的科学。
法律社会学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 要点:法律社会学的突出特点在于其社 会学指向,即以社会学理论研究法律现 象的特点。法律社会学强调对社会中的 法律运行过程进行客观的实证分析,把 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建立在通过观察、试 验和统计等方法所获得的经验材料的基 础上。
第三讲 法律规范和类法律规范
•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类别 • 二、法律规范和其他基本社会现
象的关系 • 三、类法律规范的多元形式
法律规范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作用
• ①市场经济的设计本身就是一种法理型思路, 市场经济是一种体现民法基本精神的契约经济; ②市场经济的效率观念,有积极意义,也有消 极影响,需要法律规范进行规制。为了维护市 场规则和减少交易成本,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 规范体系保证市场经济的和谐运行;③发展市 场经济,需要相应地转变政府职能。发展市场 经济,既需要以法律规范来管理经济,也需要 用法律规范来制约管理者的行为。
法律研究方法的三种不同指向
• 道德理性指向:强调法律内在的理想目 标及其价值正义性
• 逻辑实证指向:强调法律作为既成秩序 的结构和逻辑合理
• 经验科学指向;法律现象的经验事实和 知觉表象
第二讲 法律概念的社会学分析
• 一、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的特点 • 二、法理学对法律概念的阐释 • 三、法律社会学对法律概念的解
功能
法律功能的含义
• 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体系或部 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 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 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 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 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

法社会学-第二版 (18)[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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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问题与法制系统的权威有关,法制系统,是指 由法庭、警察、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机构和一系 列法律条文及程序构成的制度系统,法制系统在调节 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冲突、执行财物或资源的分配、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正是由于法律实践中可能存在这两种悖论问题,所以, 在考察居民服从法律的程度时,就需在探讨合法性问 题时,通常有一个基本假定,即认为人们对正当的、 合理的法律是支持的和愿意遵守的。按照这一假定, 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也就取决于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合 法性。在经验研究中,考察合法性问题是通过向被调 查者询问他们遵守和违反某些法律规则的频率。
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法律信仰并非是普遍的,而是部分 居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对于这些居民来说,他们相信法 律,同时也敬畏法律,将法律原则当做神圣的规范而加以 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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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思维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个人是如何与所处
的法律世界发生联系,又是如何评价和判断法律原则 和标准,以及如何认识自己所要采取的行动。这些问 题也就涉及个人对法律认知的形成、变化和发展问题, 即个人法律思维的形成和发展。
程序正义通常与实质正义相对应,实质正义是指法律作用 的结果必须符合正当的、合理的目标。一般来说,程序正 义与实质正义是相互一致的关系,即只要程序符合正义的 原则,就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这两者是不完全一致的。因而也就导致在法制实践中出现 对两者可能有所偏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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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建构,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服从,不仅是理性选 择的结果,而且也包含人们在情感上对法律的信仰和支持。 至于法律信仰的内涵,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 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 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 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法社会学-第二版 (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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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不能把保险公司与请 求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理解为正式的侵权法的产物, 而必须按照正式的侵权法与它所适用的环境之间的互 动来理解。
按照侵权法的标准可能只有很少的人能够得到赔偿。 因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多数请求人 本身是有过错的,所以不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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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公平
按照正式的侵权法,同样的事实应该同样处理。但是, 行动中的侵权法则对同样的事实做不同样的处理。请 求人与保险公司办事员的谈判、讨价还价,有利于那 些精心策划的请求人,而不利于无经验者、清白的人 和简单的人。它有利于受教育的人、白人和城里人, 而不利于没受教育的人、黑人和乡下人。它有利于有 律师的请求人,而不利于无律师的请求人。虽然,这 类歧视在正式的侵权法中是不允许的,但对谈判的解 决办法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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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从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修改看行动中的交通事故法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没有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是1988年颁 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主要是有关道路交通规则方面的 规定,为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另一个是1991年 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目的主要在于认定交通事 故的责任和赔偿损失。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历经将近两年四审,2003年10 月28日通过中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审议的过程中 暴露的许多问题,反映了书本上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现实, 即行动中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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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对一 度盛行的“撞了白撞”一说的彻底否定。

2024版法律社会学(社会学分支学科)

2024版法律社会学(社会学分支学科)

定义与发展历程定义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它探讨法律如何影响社会,以及社会如何塑造法律。

发展历程法律社会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当时社会学家开始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学科逐渐发展壮大,并吸收了来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01研究对象02研究范围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广泛,涉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关系。

它探讨的问题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变革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研究对象与范围与其他社会学分支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01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

同时,法律社会学也丰富了社会学的理论体系,为社会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与法学的关系02法律社会学与法学密切相关。

法学为法律社会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框架,而法律社会学则为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和视角,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现象。

与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03除了社会学和法学外,法律社会学还与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有关联。

这些学科为法律社会学提供了不同的理论和方法支持,有助于更全面地研究法律问题。

03不同社会阶层对法律的需求和认知不同,影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社会分层与法律制度社会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对法律实施的效果产生影响,如行业协会、社区组织等。

社会组织与法律实施社会文化传统对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影响,如东西方文化差异导致的法律观念差异。

社会文化与法律观念社会结构对法律影响01法律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

02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03法律促进社会进步法律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如人权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法律对社会结构作用案例分析:不同社会结构下法律制度差异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特点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中立性。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12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12章
五、商事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四)登记的机关
法学概论(第二版)
1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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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又叫“商号”,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以区别于同类主体的独 特名称。 商业名称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效力的地域限制。第二,具 有可转让性。第三,商业名称只能在营业中使用。
(一)破产管理人 (二)债权人会议
五、债务人财产与债权申报
(一)债务人财产 (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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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二版)
3破产法
六、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
(一)重整程序 (二)和解程序 (三)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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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二版)
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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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概述
法学概论(第二版)
一、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1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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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经营性活动中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主要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广义的商法是 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商法典,还包括各种商事特别法。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三)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三、财产保险
(一)定义 (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是约定在保险单上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
(三)代位求偿权
法学概论(第二版)
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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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社会学家的解释: 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个有体机,人或事物引
起的社会后果就是功能; 马林诺斯基:功能的概念是描述性的,应该利
用功能概念来观察分析社会文化的共同特质, 并发展社会法则; 帕森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故应有 系统地处理行动者在社会情景中的地位与角色 的关系; 默顿:则把功能界定为: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 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 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 ,是一门社会学与 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 支学科。
二、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学 的研究领域。
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两者的共同点是, 都反对只研究法---规则、法律制度本身, 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 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
法社会学中功能论的基本理论架构
( 1)法律与文化、经济等部门共同组成社会有 机整体。
( 2)由于设立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具体的司 法机构,所以法律的结构比较稳定。
( 3)法律系统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 有正功能,也对社会运行有负功能。
( 4)法律的变迁会引导整个社会变迁,社会其 他部分的变迁也会导致法律系统的变迁。
第二节 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
功能论和冲突论是社会学理论中最重要的两 个宏观理论,也是社会学考察社会结构、研 究社会现象 ( 包括法律现象)最重要的两 个视角。法律多元化理论和法律现实主义中 的“ 书本中的法”与 “ 行动中的法”则是 法学家创立的理论,也是法社会学研究法律 问题时最常用的视角。
一、功能论的视角
( 3)过程论:“ 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 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

《法律社会学》课件(2024)

《法律社会学》课件(2024)

深入实际法律生活场景,通过参 与观察、深度访谈等方式收集资 料,以揭示法律现象的实际运作 逻辑。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和分析, 探讨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其与社会 、经济、政治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
2024/1/24
问卷调查法 田野调查法 案例分析法 历史研究法
通过设计问卷,收集大量被调查 者对法律问题的看法和态度,以 统计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28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4
29
2024/1/24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体现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尽管法律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相对独立性 ,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10
03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Chapter
2024/1/24
11
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理论
2024/1/24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课件
2024/1/24
1
目录
2024/1/24
• 法律社会学概述 •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 法律社会学的实证研究 • 法律社会学的前沿问题 • 法律社会学的未来展望
2
01
法律社会学概述
Chapter
2024/1/24
3
法律社会学的定义与发展
法律社会学的定义
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除了法学和社会学之外,法律社会学还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等多学科有着广 泛的联系。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支持。
6
02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Chapter
2024/1/24
7

法社会学-第二版 (16)[21页]

法社会学-第二版 (16)[21页]
三、局部效果和整体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地域范围,法律效果可以分为局部效
果和整体效果。 局部效果指法律对某一地区所产生的效果。 整体效果指法律对全局所产生的效果。 在评价法律效果时,某一地区的效果好,不一定在其
他地区,在全局效果都好。而在全局的效果好,也不 一定在每一个局部地区的效果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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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效果。 正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积极影响的效果。 而负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消极影响的效果。 一般来讲,一项法律既有正面效果,又有负面效果。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应该尽量扩大 正面效果,缩小负面效果。 在评价一个法律的效果时,对它的正面效果与负面效 果应该进行综合的、客观的、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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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个案的效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对象,法律效果可以分为对个案的效
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法律对个案的效果指对法律执行的对象的直接的效果,
如剥夺财产、判刑、得到赔偿、受到奖励,等等; 对群体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某一特殊群体所产
生的影响,如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下岗职工的生活 水平的影响;对社会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整个 社会的影响,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妇女 地位,反对对妇女的歧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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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第二版)
主编朱景文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冉井富 朱景文 陆益龙 胡水君 郭晓飞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篇 法律对社会作用研究
第二十章法律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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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效果的概念和分类
• 法律效果是法律作用于人们行为的结果。 • 把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和 不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但是,一般来说, 研究法律效果主要集中在法律执行的效果上。 • 法律效果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

斯宾塞 (Herbert Spencer, 1820年4月27日–1903年12月 8日),第一本以社会学为题 目的书是19世纪中期的英国 哲学家 赫伯特· 斯宾塞所著。 所提出一套的学说把进化理 论适者生存应用在社会学上 尤其是教育及阶级斗争。
涂尔干 (Émile Durkheim, 1858-1917 )作为现代社会 学的开拓者,涂尔干一生出 版了大量关于教育、宗教、 自杀和犯罪的论文和专著, 为社会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社会学 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做出 了巨大贡献。
第一章 观察法律的另一种视角
一、传统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法学的发展历程 古罗马 中世纪 文艺复兴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二)特点: 1,观察立场:内部视角
2,服务对象:立法、司法
3,运用的方法:价值分析、语义分析、逻辑推 理
(三)问题 完全没有实效的法律是否还是法律? 国家法是否是法律的唯一形态? 法律是否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东西?
(一)刑事制裁 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是最正式的、 同时也是最严厉的社会控制方式。 刑事制裁通过控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一方面预防其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则彰显 对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应。
2006年,受刑事司法制度控制的美国 人的数量超过670万,占美国成年人人数的 3.3%。 在美国的一些县,有超过30%的居民在 监狱服刑,在联邦和州的监狱里所有服刑 者中几乎有10%是终身监禁。 在2005年,看守所和监狱花费570亿美 元,警察系统花费820亿美元,而法院系统 花费580亿美元。
(四)积极性控制和消极性控制 积极性控制是指利用奖赏性手段来鼓 励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这些手段 包括物质性奖励和精神性奖励。 消极性控制是指利用惩罚性手段来限 制社会成员不要做一些行为。刑法就是通 过明确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取得一种禁止 犯罪的威慑力。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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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规模迅速扩大
在这一阶段,法社会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相 对独立的学问,形成了相当规模的研究队伍 ,并有着自己的课程体系、学术机构、专业 杂志。
➢ 首先,开设了法社会学方面的课程。 ➢ 其次,设立了法社会学的专门机构。 ➢ 最后,创办了法社会学的专业杂志。
第二节 现实主义法学运动
现实主义法学是法社会学历史上第一个比较成 规模的研究运动,其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大 、时间之持久,都是法社会学历史上所罕见的 。它不仅成功地颠覆了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 而且也在美国社会转型时期对改革美国法制和 法学教育做出了重要贡献。
理性风格是诉诸理性而不是死板地服从 “ 前例” ,即每一个现在的判决都应根据生 活智慧来检验;形式风格指仅仅根据法律条 文来判案。他赞成前者而反对后者。
卢埃林,保障上诉法院判决的可靠性因素: 1、受过法律训练的官员 2、司法原则 3、公认的原则性技巧 4、法官的职责 5、单一正确的答案 6、法官的单一意见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西方现代法社会学发展概况 现实主义法学运动 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 伯克利学派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经过古典时期的奠基,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社会学进 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从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末,是西方法社 会学继往开来、走向成熟的时期。
2、司法过程的性质和规律 在认识事实的基础上先有结论,而为了论证结论
的正确,才到有关法律规定中寻找理由和依据。 ——结论早于规则,靠法官的“预感”产生,预 感是由各种刺激与法官个性相加而成。
( 二)思想渊源
说到法律现实主义,不得不提到塑造现代美 国人性格特征的一种哲学思想— — —实用 主义。
(三)卡多佐(Benjanun. N. Cardozo,1870- 1938)。《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生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

(2024年)法社会学课件

(2024年)法社会学课件

21
法律职业与社会角色的互动关系
法律职业对社会角色的塑造
法律职业者通过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对社会角色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产生重要 影响。
社会角色对法律职业的认同
社会角色对法律职业的认同程度,决定了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认同度高,则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相应提高。
法律职业与社会角色的互动
社会共享性
法律文化是社会成员共同创造和享有的精神财富, 体现了社会成员对法律现象的共同认知和理解。
历史传承性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 逐渐形成的,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传承性。
规范约束性
法律文化通过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等对社会成员的 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16
社会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影响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 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 一定的标准,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和稳定。
促进社会公正
法律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 利益,确保社会资源和机 会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 公正。
推动社会进步
法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和发 展,如人权保障、环境保 护等。
8
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职业者与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法律职业者需要了解社会角色的 需求和期望,以更好地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社会角色也应尊重和支持法律职业者的工作, 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22
06
法律变迁与社会变迁
23
法律变迁的动因与过程
01
02
03
04
经济发展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推 动法律制度的变革。
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引导
法律制度通过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式引导社会向更加文 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法社会学-第二版 (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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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法社会学(第二版)
主编朱景文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冉井富 朱景文 陆益龙 胡水君 郭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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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动中的法:法律、自由裁量与交易
第八章行动中的离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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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阴影下的交易还是交易阴 影下的审判——美国学者的观点
一、法律阴影下的交易 美国学者芒金(R Mnookin)和康豪斯(L Kornhauser)1979年发表的《法律阴影下的交易: 离婚案件》一文提出,离婚当事人双方不是完全 无依据地进行交易,而是在法律阴影下进行交易。 法律规则调整着有关赡养费、子女的抚养费、婚 姻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监护权的问题。
大多数离婚案件不希望通过法院解决,这是由于双方达成 协议离婚对彼此都有好处: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能避免 风险和不确定性,双方的交易能更好地反映个人的愿望。 同时,双方都不愿意使自己的离婚案件成为法院的一个先 例,也是离婚案件不愿意到法院解决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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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毕竟有一些离婚案件到法院解决,其原因可能 是多方面的:(1)一方希望通过审判惩罚另一方; (2)双方已经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不喜欢通过面 对面的谈判解决纠纷;的风险愿望,促使一方 过高地估计自己在法院胜诉的机会,愿意冒风险; (5)纠纷的对象具有不可分割性,反之,交易的达 成往往以对象的可分割性为前提。
(1)财产压力。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与经 济上的义务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2)社会压力。在律师当中流行着一种职业观念: 离婚诉讼是创伤,好的律师应使他们在法院外解决, 特别是涉及子女的案件。
(3)感情压力。在各类案件中,离婚案是最浸透个 人感情的案件。因而,许多提出离婚的人不要求任何 东西,只要求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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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结构中,个人与职位、私与公是分开的,而在非正 式结构中它们又重新结合在一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非 正式结构概念的提出被许多学者看作是韦伯以后的组织社 会学的最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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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与法律制度的类型对应关系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在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从人类组织类型的 角度,阐述了法律制度进化的模式。 他们将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压制性法、 自主性法和回应性法,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类型分 别是前科层制、科层制和后科层制。 作者从社会组织的目的、权力类型、规则、决策的类 型和职业五个方面区分这三种社会组织形式以及建立 在其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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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社会对法律作用研究
第十三章社会组织与法律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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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组织的结构: 科层制及其危机
一、社会组织的正式结构和非正式结构 社会群体可分为两类,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 初级群体指有少数人组成的、以直接的、亲密的和个 人的方式互动的人们的群体,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具有感 情深度。次级群体由许多人组成,他们为了某种特殊的、 实际的目的聚集在一起,其成员只按照他们在该群体中 所担当的特定的角色发生关系。 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是相互联系的。
总之,后科层制是在克服自主性法—科层制的僵化, 特别是严格规则的僵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合理的目 的下克服严格规则的局限性,从而重新扩大了官员的 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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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国法律工作者职业化及其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发展体现出越 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和越来越多的法学院 的发展趋势。中国法律工作者经历了一个 从缺乏职业化到职业化到对职业化的反思 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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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制性法是作为压制性权利的奴仆的法。与压制性法 相适应的前科层制的目的是特殊的,私人利益与公共 利益相互混淆;其权力类型属于传统的权力或超凡的 权力(克里斯玛),是非结构的;其规则是不系统的; 个别决定的制定类型是特殊的,服从于统治者个人的 臆想和下级的不受控制的行为;其职业是不稳定的、 非职业化的,官职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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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
1 对法律工作者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而且在不同国
家、不同法系法律工作者或法律职业的范围也不同。 在我国法律工作者的范围,除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之外,还包括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 人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等
2 我国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
员、助理审判员)数量1981年的为60 439人,2002年 增加到21万人,后来随着法官制度改革,法官精简, 但2004年法官数量仍然有190 9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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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检察官(包括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数量1986年97 330人,2000年增加到171 189人,此后开始 精简,2004年仍然有126 246人。我国每100 000人口拥有 检察官的数量1986年为9 12人,2004年为9 71人。 同法官队伍一样,近年来我国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文化水 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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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是第一个对科层制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的学 者。
在正式结构中,如同韦伯所说,人们之间的关系建立在职 位的基础上,除此之外,没有个人感情色彩,不存在建立 在亲密性基础上的初级关系。
除了正式结构所确定的职位关系之外,都存在着建立在个 人感情关系基础上的初级关系,形成在正式结构之外的非 正式结构。这种非正式结构是由组织成员从外部带进组织 的或者在组织成员互动的基础上自发产生的,它依附于具 体的个人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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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结构可以划分为正式结构和非正式结构, 这种划分实际上是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的划分在社会 组织结构中的反映。
社会组织的正式结构指以形式化、正规化、固定化的 职位关系、部门关系组织起来,并以组织规范的形式 表现出来的社会组织的结构。社会组织越大、越复杂, 就越需要有一系列的命令、规范协调其成员的活动, 而这种需要恰恰是通过科层制,即通过明确的规则和 程序运作的等级制的权力结构而实现的。因此,科层 制是理解社会组织正式结构的核心问题,也是社会组 织的基本管理方式。
总之,前科层制形成一种不受控制的权力,主张“主 权豁免论”,使权力不受批判和挑战,主权者和执法 者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反对严格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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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法是能够使压制变得温和并保持其自身的同 一性的相对独立的制度。与自主性法相适应的是科层 制。科层制的目的是明确的、固定的和公共的,并由 一定的管辖权所确定;其权力类型属于“合理的法律 的权力”,具有形式合理性的特点,对权限进行等级 制的划分,上下级交往通过一定的渠道;其规则是法 典化的,制定行为的规划,注意管理的正规化;个别 决定的制定是系统化、常规化的,具有有限的代表性, 由基本因素所构成的稳固的社会世界的分类,使之服 从于规则;职业上的特征在于官员是专职人员,对组 织负责,不建立个人关系,官员的任命基于德行,强 调资历和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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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科层制具有强烈的形式主义的特征,它 对于防止前科层制中所盛行的亲缘关系、裙带风、 腐化和非法干预有重要意义,它提倡严格规则的 原则,缩小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反对任意地制定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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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性法是作为适应社会需要和要求的推动器的法。 与回应性法相对应是后科层制。后科层制的目的是由 任务决定的、灵活的;其权力的类型是各种社会力量 的参与、混合,具有实质合理性的特点,上下级之间 交往的渠道是开放性的;其规则服从于目的,避免规 则的有限性;个别决定制定的类型是参与式的,以问 题为中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改变需要和机会的环 境的假设;职业的特点是多的、短暂的接纳,通过 转包合同的方式就职,专家具有自主的专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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