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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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目录
总则
一、为了加强XX公司的设备、能源、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科学、精细。以保障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XX公司的设备、能源、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均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三、机动设备部代表XX公司行使设备、能源、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
四、赋予机动设备部如下职责:
1、负责企业的设备资产管理,使其保持安全、稳定、正常、高效的运转,以保证生产的需要。
2、负责企业能源的管理,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能源。
3、制定设备检修和改造更新计划,节能降耗计划,制订本企业的设备技术及管理的制度、规程,并组织实施。
4、负责企业生产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分析、维修,合理控制维修费用,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发挥技术效能,产生经济效益。
5、负责企业设备的技术管理。同时还要执行国家部门制定的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环保等监察规程、制度。
6、负责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参加对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投产、维护、检修、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做出经济技术评价。
7、管理设备的各类信息,包括设备的图样、资料、故障及检修档案,各类规范和制度,并根据设备的动态变化修改其内容。
8、负责对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评比、考核。
五、其它说明
1、本管理制度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冲突,以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2、本管理制度由机动设备部负责解释。
3、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指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劳动资料。按国家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即: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列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使用期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以及为生产购置的专用工具、卡具、模具、玻璃器皿等,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也列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节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
1 固定资产报废标准
申请报废的必须是构成整体的固定资产设备,可拆卸更换的零部件不能单独提出报废申请。固定资产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a.固定资产尚未提满折旧,由于生产工艺改变,不再使用又无其它单位需要的和确实已
查明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
b.如机型淘汰、型号旧、工艺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c.已满规定使用年限,丧失使用效能,缺乏配件来源,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
d.因事故和自然灾害损坏程度严重,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
e.本身存在缺陷和隐患,无法消除或修复和改造价值的、无法降级使用或改作他用的固
定资产。
2 固定资产报废办理程序
a)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送交机动设备
部。
b)机动设备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单位提出的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固
定资产报废鉴定书”。
c)财务资产部编制“报废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3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报废固定资产单台(件)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厂长审批后,报XX公司备案;报废固定资产单台(件)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厂长审批后,再报XX公司审批。
4 报废固定资产经批准后,机动设备部、财务资产部及使用部门销账,报废固定资产入库,或处理回收残值。
第四条固定资产闲置及处理
1 封存一年以上的设备应作闲置设备处理。
2 闲置设备集中入闲置库,使用部门销账,并办理退库。
3 机动设备部建闲置固定资产台帐,并对闲置设备组织保养。
4 闲置固定资产经厂务会讨论并报北天集团批准后可对外处理。参照《抚顺石化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理管理办法》和《抚顺石化公司报废固定资产竞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更新、零购固定资产
1 更新的固定资产一律先将原资产报废,再办理更新手续。
2 由使用单位提出更新、零购申请,机动设备部审定更新、零购项目、方案,提出更新、零购计划,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3 项目被批准后,进行购置和施工安装。机动设备部参加施工验收,办公室负责技术档案归档。验收后,财务资产部、机动设备部、车间将更新、零购的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台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厂外调拨
1 固定资产在集团内企业间调拨,原则上实行有价调拨、按质论价(作价原则按账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回收净值。若账面价值确实不合理,或经过修理其状况良好的应重新鉴定,按质论价)。
2 需实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经集团主管部门批准。
3 固定资产在企业间有价调拨,由机动设备部办理“固定资产销售票”,财务部门办理计价收款手续(所得收入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第七条固定资产厂内调拨
1 固定资产在厂内调动,必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加盖公章。
2 机动设备部、财务资产部签字批准后,报主管厂长批准后,调出单位把固定资产卡片转给调入单位,调出单位销账,调入单位建帐。
第八条固定资产封存和启用
1 生产停用或某一产品系统设备停用三个月以上时,需检修后封存。
2 封存或启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填写“设备封存(启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3 封存的固定资产必须遵循下列事项:
a.切断电源及所有动力管路、有害气体、液体的各种阀门。
b.清除设备内残存的物料、以及冷却水、汽等流体物质。
c.清点设备及附件,检查设备的技术状态,如需修复的要安排修理。
d.采取必要的防尘、防锈、附腐措施。电气设备必须清扫干净,做好防尘防潮等措施。
e.确定固定资产封存期间的完好状态,保证设备及其附件完整无缺,并指定专人负责,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f.封存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启用时,要认真组织检查,试车合格,符合安全生产后,方可
交付使用。
附注:相关记录及表格
《固定资产台帐》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