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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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摘要:一、背景及意义二、任务分工与要求三、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四、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五、结论与展望正文:一、背景及意义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人们对动物源食品安全的关注,兽药残留问题日益凸显。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本计划旨在指导各地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任务分工与要求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2.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组织确定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汇总分析检测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以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

3.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及时报送计划实施情况;有条件的省份应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协助监测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抽样监测有关工作。

4.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三、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1.制定详细监控方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监控方案,明确监控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2.加强抽样检测:对畜禽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确保覆盖各类畜禽及产品。

3.严格执法监管:对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及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定期汇总分析: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监控数据,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养殖环节合理用药。

四、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1.确定监测范围:涵盖畜禽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对重点动物和疾病进行监测。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等个计划-V1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等个计划-V1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等个计划-V1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兽药的使用量也在逐年增加。

兽药可以保障
动物的健康,提高养殖效益,但若质量不合格或者被滥用,会造成对
人体健康的危害。

因此,对于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
监控等工作,必须高度重视。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1.制定监督抽检方案
根据兽药类别和重点区域和企业,制定监督抽检方案,并通过公告的
方式向社会公布。

2.建立监督抽检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抽检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开展检查和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检测手段的研究和技术水平的提升
加强检测手段的研究,提高技术水平,确保抽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1.建立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标准
制定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标准,建立呈报机制,确保畜禽产品的质
量安全。

2.完善监控网络
建立完善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网络,重点监控在养殖和屠宰过程
中的兽药使用情况。

3.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管理,规范兽药使用行为,降低兽药使用量,减小
兽药残留风险。

总之,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是确保畜禽产品质
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只有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规范使用,才能有效地防止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依照《兽药治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兽药监督抽检效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和《201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附件1〕确定的检测任务,结合本辖区兽药监管特点,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验计划,辖区计划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下达的抽检批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抽检工作。

【二】抽检原那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那么,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以及未赋二维码、未上传信息的产品。

要注意合理配置检验资源,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原那么上对每个标称生产企业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

重点加大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检企业的产品抽检力度,在本年度内,各地原那么上应对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实施1次监督抽检。

【三】抽检比例〔一〕品种比例各地抽检的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

〔二〕抽检类别比例1.监测抽检。

近年来未被抽检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辖区新建或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进口兽药产品,其抽检批次应许多于全年抽检批次的20%。

监测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原那么上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抽检批次按2∶5∶3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在20家以下的,上述比例可适当调整。

2.跟踪抽检。

2016年以来被列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有被举报记录企业的产品以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许多于全年抽检批次的20%。

3.定向抽检。

2016年度我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以上的生产企业〔附件2〕列为定向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许多于全年抽检批次的10%。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范本(二篇)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范本(二篇)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范本___年全县在畜禽养殖、生猪屠宰、饲料生产加工经营各个环节全面开展“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今年新增沙丁胺醇检测项目)、“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与兽药残留的检测。

一、屠宰环节1、建立台帐。

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建立屠宰生猪进场、白肉出场台账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2、明确职责。

生猪屠宰场(点)的“瘦肉精”日常抽检工作仍由农业部门人员负责检测与监管,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责任人员分别为各屠宰检疫员和镇街畜牧兽医监管员。

各屠宰场(点)必须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却责任。

3、规范操作。

全县各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严格按检测计划数每天进行抽样检测,不得随意减少规定检测数量。

要规范抽样与留样,抽检生猪必须为随机抽取,不得采取指定方式。

严格操作规程开展检测,并实行台帐记录,台帐记录必须存档保存。

4、正确处理可疑阳性猪。

若检测中发现阳性可疑猪,可用试纸条再复检一次,二次检测结果一致后应立即上报县畜牧兽医局,不得瞒报。

二、养殖环节全县将对奶牛场和存栏___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实行“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的检测。

1、存栏___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的检测,主要由县畜牧兽医局___实施。

无存栏___头以上规模猪场的镇(街、区),县畜牧兽医局也将抽检2—___个小规模养猪场。

2、存栏___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由镇(街、区)开展检测,每个规模猪场当年至少抽检___次以上,每个场每次随机检测___头生猪。

3、县幸来奶牛场的“三聚氰胺”检测平时由场自检,鲜奶配送前检测___次。

奶牛场所在的湖塘街道每月必须监督抽检___次以上,督促做好检测记录,县畜牧兽医局不定期开展检测与监督检查。

4、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出县境动物卫生及畜产品安全监管,调出前必需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

三、兽药、饲料生产加工经营环节1、全县的饲料加工生产企业所有的蛋白原料和动物源性饲料当年开展___次以上的“三聚氰胺”检测,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开展。

兽药注册监督抽检方案

兽药注册监督抽检方案

兽药注册监督抽检方案1. 引言兽药的注册监督抽检是确保兽药市场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方案旨在明确兽药注册监督抽检的目的、范围、抽样方法和程序等内容,以保障兽药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保障兽药市场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兽药监督抽检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维护兽药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3. 范围全国范围内注册的兽药产品;所有剂型的兽药产品;不同用途和途径的兽药产品。

4. 抽样方法4.1 抽样计划制定制定兽药注册监督抽样计划,明确抽样的目标、次数和方法等。

抽样计划应根据兽药市场的特点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4.2 抽样器具准备准备抽样所需的器具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采样袋、标签、保鲜袋等。

确保抽样器具的干净和消毒,以防止污染影响抽样质量。

4.3 抽样地点选择根据兽药注册监督抽检的目的和抽样计划,在合适的兽药销售点、兽医院或生产企业等地进行抽样。

抽样地点的选择应考虑兽药销售情况、兽药使用情况和风险等因素。

4.4 抽样方法执行根据抽样计划和抽样地点的选择,执行抽样操作。

抽样人员应按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确保抽样的公正和随机性。

4.5 抽样记录和标识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及时记录抽样的相关信息,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员等。

同时,在抽样器具上标识样品编号,确保样品的追踪和溯源。

5. 程序5.1 抽样计划制定制定兽药注册监督抽样计划,包括抽样目标、频次和方法等。

5.2 抽样器具准备准备抽样所需的器具和设备,确保其干净和消毒。

5.3 抽样地点选择根据抽样计划,在合适的地点进行抽样,包括兽药销售点、兽医院或生产企业等。

5.4 抽样方法执行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地点的选择,执行抽样操作,并确保抽样的公正和随机性。

5.5 样品处理和送检将抽样得到的样品进行处理和包装,并送交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5.6 检测结果分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5.7 结果通报和处理将检测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企业,并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罚。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目的和意义三、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具体内容1.监控范围和对象2.监控内容和方法3.监控结果和处理四、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动物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兽药在动物疾病预防和治疗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兽药的滥用和不当使用,导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此,农业农村部制定了2019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旨在加强对兽药残留的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目的和意义2019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目的是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状况,防范兽药残留风险,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这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兽药使用,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具体内容1.监控范围和对象2019 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覆盖了我国所有省份,包括畜禽及其产品、蜂产品等。

重点监测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的兽药残留,包括禁止使用兽药、已淘汰兽药、人兽共用兽药等。

2.监控内容和方法监控内容包括兽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等。

采用实验室检测和现场快速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进行监控。

3.监控结果和处理对于检测出的兽药残留超标产品,将进行溯源调查,追溯到相关生产企业和责任人。

对存在兽药残留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四、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意义和影响2019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兽药残留监管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降低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一)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官方兽医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相关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赴采样现场协助官方兽医开展采样。

(二)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三)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

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科学确定抽样方式。

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共(4篇)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共(4篇)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共为保障“元旦”、“春节”两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农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市畜牧养殖环节兽药使用情况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日常监管。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规范畜牧养殖环节用药,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质量水平的目标,实现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____%以上,违法案件查处率____%。

三、重点工作(一)对全市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开展违禁药物的排查。

重点查处违规使用抗生素、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用药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养殖档案、用药记录,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

推行养殖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促进养殖者规范用药。

(二)开展专项检测。

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养殖数量,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兽药残留监测。

对检测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追溯、查处。

四、时间安排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____月下旬—____月上旬,各地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督查阶段:____月中旬—____月底,组织督查,同时进行抽样监测。

(三)整改提升阶段:对各地自查和督查发现问题进行督促整改,针对安全隐患点,出台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对工作开展较好的,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整治行动,是我委贯彻落实农业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工作部署,不断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要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农委要求,细化任务和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兽药监督工作总结与计划

兽药监督工作总结与计划

兽药监督工作总结与计划
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兽药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兽药的
滥用和不合理使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健康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我国各级兽药监督部门加大了监督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我们对过去一年的兽药监督工作进行了总结。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加强
了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MP管理规范,提高了兽药的生产
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兽药销售企业和兽医药店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了兽药非法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对兽药残留的监测检测工作,确保了兽药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总体来说,过去一年的兽药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们对未来的兽药监督工作进行了计划。

首先,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
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兽药GMP认证制度,提高兽药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兽药销售企业和兽医药店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兽药销售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兽药非法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对兽药残留的监测检测工作,加大对兽药残留超标的处罚力度,确保兽药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兽药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能力。

总之,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兽药的监督管理力度,努力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兽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健康。

我们将始
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努力为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健康保障作出更大的贡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共(二篇)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共(二篇)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共一、背景与目的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动物疾病的药物。

作为保障动物生命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确保兽药市场的合理流通和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二、抽检范围本方案抽检兽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兽药生产企业,包括各类兽药制剂工厂、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厂家等;2. 兽药经营企业,包括兽药批发商、零售药店、兽药商场等;3. 兽药使用单位,包括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家禽养殖场等。

三、抽检对象抽检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兽药制剂,包括注射剂、颗粒剂、片剂、口服液等;2. 药用辅料,包括浸胶助剂、保护剂、沉淀剂等;3. 包装材料,包括包装袋、纸箱、玻璃瓶等。

四、抽检标准抽检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标准进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药物成分的效价、纯度、稳定性等;2. 药品溶解度、溶出度、持续时间等;3. 药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毒性等;4. 包装材料的耐药性、保护性等。

五、抽检方法本方案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抽检:1. 随机抽样:以兽药企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为基础,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

2. 不定期抽样: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督需求,对特定的兽药进行抽检,以保证市场的安全和合规性。

3. 联合抽检:与其他部门或组织合作,共同抽取样品进行检测,以增加检测的广度和深度。

4. 现场抽检: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抽检,以监督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情况。

六、抽检程序抽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选取抽检对象:根据抽检范围和抽检目的,确定需要抽检的对象和样品。

2. 制定抽检计划:根据抽检范围、抽检对象和抽检方法,制定详细的抽检计划,包括抽检时间、地点、数量等。

3. 抽取样品:按照抽检计划,对抽检对象进行抽样,保证样品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4. 进行检测:将抽取的样品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照抽检标准进行检测分析。

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doc

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doc

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有效强化兽药质量监管,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原则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

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监督抽检。

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二是部级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

部级监督抽检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2项活动,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等单位具体承担;部级风险监测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具体承担。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疑似假兽药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跟踪抽样;负责对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查处工作。

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所在地监督抽检产品的检验工作。

中监所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监所等单位承担部级跟踪检验产品的检验工作。

我部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本计划的部级风险监测工作。

中监所负责组织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考核。

三、总体要求(一)省级监督抽检。

各省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切实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各省组织监督抽检时,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各省承担的监督抽检任务数量见附件1。

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和监测比例;进口兽药产品用量较大的地区和进口口岸所在省份应加大对进口兽药产品抽检力度,原则上抽检比例不低于5%;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见附件2)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

兽药监督工作总结与计划

兽药监督工作总结与计划

兽药监督工作总结与计划兽药监督工作总结与计划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兽药的使用和销售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兽药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兽药监督工作必须加强与完善。

本文将对兽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未来的计划。

一、总结1. 加强执法力度:过去一年,我们在兽药监督工作中加强了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们成功查处了一批违法企业,并对一些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和销毁。

然而,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对我们的监管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阻力。

2. 完善兽药准入制度:当前,我国的兽药准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某些兽药的准入条件过于宽松,导致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劣质兽药。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兽药准入制度,提高准入的门槛,加大对风险品种的审核力度。

3. 推进兽药产业的转型升级:目前,我国的兽药产业存在规模小、技术含量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了提高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我们将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兽药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计划1. 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明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兽药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检查频次。

对于发现的违法企业,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公布违法情况,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2. 完善兽药准入制度: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完善兽药准入制度。

加大对兽药申报材料的审核力度,严格控制兽药准入的条件,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增加兽药技术培训:明年,我们将加大对兽药企业和兽医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兽药监管政策和技术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兽药检测技术,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4. 提高监管网格化建设:为了更好地开展兽药监督工作,我们计划进一步完善监管网格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兽药监督网络。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总之,兽药监督工作是维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将继续加强兽药监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川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四川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四川省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有效强化兽药质量监管,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原则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要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

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一)监督抽检。

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共900批次。

其中农业农村部计划监督抽检500批次,省计划监督抽检400批次(见附录1)。

省兽药监察所承担全部检测工作,抽样工作由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市(州)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其中,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各市(州)兽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抽样。

各地要按2019年全省兽药抽检任务分配表中规定的送样时间,按时将样品送省兽药监察所进行检验,省兽药监察所应按规定时间上报检验结果。

同时,为协助做好我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在适当时间,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重点地区的消毒剂类、驱虫类药品等进行专项抽检。

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农业农村部通报和省级抽检检验不合格的标称我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

有关单位还应配合农业农村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做好部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跟踪抽检、飞行检查、案件查处等相关工作。

(二)风险监测。

全省风险监测任务共100批,由省兽药监察所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样品并检验。

三、抽样环节及比例(一)监督抽检。

在抽样环节上,原则按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4:5:1比例进行。

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在抽样品种上,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进口兽药产品用量较大的地区应加大对进口兽药产品抽检力度,原则上抽检比例不低于5%。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原创版)目录1.2019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背景和目的2.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3.监控计划的检测结果4.不合格样品的处理和下一步工作要求正文2019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旨在加强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控措施,本篇文章将对该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测结果以及下一步工作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2019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兽药在动物疾病防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过量或不合理使用兽药可能导致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影响食品安全。

为加强对兽药残留的监管,我国制定了 2019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旨在预防和控制兽药残留超标现象,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二、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2019 年,我国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监控计划的要求,对畜禽及蜂产品进行了兽药残留检测。

检测样品包括鸡蛋、鸡肉、鸡肝、牛奶、牛肉、羊肉、猪肉、猪肝、猪尿、蜂产品等 10 类动物产品。

检测的药物及有害化学物质共 18 类 76 种,其中鸡蛋 6 类 19 种、鸡肉 10 类 44 种、鸡肝 2 类 17 种、牛奶 5 类 31 种、牛肉 5 类 12 种、羊肉 2 类 17 种、猪肝 1 类 2 种、猪尿 1 类 2 种、猪肉 9 类 58 种,蜂产品 12 类61 种。

样品来源覆盖除西藏以外的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蜂产品样品来源为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等 5 个省份。

三、监控计划的检测结果2019 年共完成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检测 6733 批,其中畜禽产品6683 批,蜂产品 50 批。

检测结果显示,6649 批畜禽产品样品合格,样品合格率 99.49%;50 批蜂产品中,合格 47 批,样品合格率 94.00%。

在不合格样品中,畜禽产品共检出不合格样品 34 批,其中猪肉、鸡蛋等产品中检出了磺胺二甲嘧啶、恩诺沙星、替米考星、氧氟沙星等兽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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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有效强化兽药质量监管,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原则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

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监督抽检。

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二是部级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

部级监督抽检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2项活动,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等单位具体承担;部级风险监测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具体承担。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疑似假兽药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跟踪抽样;负责对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查处工作。

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所在地监督抽检产品的检验工作。

中监所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监所等单位承担部级跟踪检验产品的检验工作。

我部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本计划的部级风险监测工作。

中监所负责组织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考核。

三、总体要求(一)省级监督抽检。

各省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切实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各省组织监督抽检时,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各省承担的监督抽检任务数量见附件1。

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和监测比例;进口兽药产品用量较大的地区和进口口岸所在省份应加大对进口兽药产品抽检力度,原则上抽检比例不低于5%;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见附件2)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

各地要将监督抽检结果按时报送中监所。

(二)部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1.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

重点抽检强制免疫用疫苗、近5年未被抽检的企业、未开展过监督检验的品种、涉嫌违法改变制苗用菌(毒)种以及上年度列入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抽样应覆盖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加强禽用活疫苗外源病毒检验。

进一步增加抽检品种,对所有兽用生物制品品种逐步做到全覆盖。

2.部级风险监测。

第三方检验机构从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互联网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兽药产品开展风险监测,监测范围覆盖全国主要畜禽养殖大省。

3.部级跟踪检验。

中监所根据省级监督抽检结果、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结果、部级风险监测结果、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对疑似假兽药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验;同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部级跟踪检验应覆盖部分近几年产品未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

四、工作要求(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

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分别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和部级风险监测结果报送中监所(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报送格式见附件3、附件4)。

中监所应于每季度后20日内分别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部级非生物制品类兽药跟踪抽检结果和部级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中监所应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结果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要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被通报的假劣产品要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

(三)本计划下达前当年已经开展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纳入本计划。

五、经费保障各省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省财政预算。

部级风险监测、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一部分省级监督抽检一、抽样要求省级监督抽检按季度组织开展。

各省根据本辖区抽样计划合理安排、均衡分配每季度抽样数量,不得集中抽取样品。

坚持抽样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抽样同时对被抽样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发现列入我部发布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禁用兽药清单)的产品、未经我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涉嫌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产品,应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不再进行抽样。

2016年7月1日后生产的、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同时不再进行抽样,但要记录相关产品信息并按季度报送中监所(上报格式见附件5),由我部畜牧兽医局进行通报。

对现场发现的上述违法情况、发现的假兽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省级监督抽检抽样活动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按照“双随机”原则,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抽样。

抽样活动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原农业部第6号令),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抽样程序应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核对产品贮存要求和实际贮存情况、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贮存条件和数量。

抽样前应对抽取样品来源和购销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核实内容包括二维码追溯情况(能否查到生产企业信息、批准文号信息、入库/出库信息等)、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样品确认各省在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加盖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公章或由使用者签名予以确认,无需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在兽药生产企业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在抽样单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三、检验要求(一)时限要求。

当季抽取的样品原则上应当季完成检验。

(二)检验项目要求。

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鉴别和含量测定项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各兽药检验机构可根据产品情况适当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如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注射剂的可见异物、片剂的溶出度等项目。

有条件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抽检产品进行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筛查。

(三)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检验。

应先按照中监所建立的“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快速筛查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的方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原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

对于没有补充检查方法的,可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附件6)自行建立补充检查方法。

采用补充检查方法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兽药检验机构认定兽药质量的依据。

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兽药检验机构要第一时间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补充检查方法制定和复核工作。

(四)结果判定要求。

检验结果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涉嫌改变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含量无法测定的样品,判定为不合格,并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四、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报送(一)报告送达。

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报告及时报送本辖区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转交被抽样单位,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

(二)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要求。

被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兽药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同时书面告知所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原兽药检验机构应及时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应为抽样留存样品),并将复检报告报送本辖区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原兽药检验机构认为无需进行复检的,应告知被抽样单位,同时报告本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检验结果报送。

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报本辖区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时报送中监所(附件3)。

五、监督检验结果处理(一)被抽样单位的处理。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抽样的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实施处罚。

对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二)查处结果的上报。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季度将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第二部分部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一、抽样要求(一)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

中监所按《兽药监督抽样规定》要求,对相关兽用生物制品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应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二)部级风险监测。

承担部级风险监测任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季度均衡分配每季度抽样数量,采取直接购买方式从兽药经营企业(含互联网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样,并填写部级风险监测抽样单(见附件7),抽样单无需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标称生产企业确认。

(三)部级跟踪检验。

中监所原则上根据上季度省级监督抽检、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部级风险监测结果,结合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对近几年产品未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监管要求,组织开展部级跟踪抽检。

抽调非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兽药检验机构人员,对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抽样,生产企业需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跟踪抽样时应抽取该企业成品库中同品种同批次产品,如无同批次或同品种产品,可抽取其他批次或其他品种产品,同时核查该批次或该品种产品入库/出库记录。

如抽取其他批次或其他品种产品,需一并报送该批次或该品种产品入库/出库记录核查情况;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记录,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需报送依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

抽取的样品以邮政快递或其他方式寄送至中监所。

二、样品确认(一)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

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样品,需在抽样单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或由使用者签字,无需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抽取的兽药样品,需在抽样单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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