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
【最全最详细】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最全最详细】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fd74a509a300a6c30c229f37.png)
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一、备案标准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平台,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和新业态的发展。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精神和要求,科技部开展对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2.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由具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或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3.众创空间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
4.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5.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和办公条件。
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6.设立投资基金,或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7.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
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8.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563f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55.png)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5家。
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评审材料要求
![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评审材料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b0ce03a7960590c69ec376fb.png)
附件2
评审材料要求
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的相关要求,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众创空间情况介绍
1.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附件3);
2.众创空间概述(定位、特色和理念,限500字);
3.众创空间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以及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
4.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重点介绍众创空间通过什么服务帮助创业企业和团队解决什么问题,不能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5.众创空间在创业导师、孵化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6.众创空间在品牌和文化建设、典型孵化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二、众创空间有关证明材料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企业和团队入驻条件及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众创空间服务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5.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名单(列明入驻时间);
6.众创空间服务场地和服务活动有关照片;
7.创业导师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常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2019年)
![常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2019年)](https://img.taocdn.com/s3/m/cae51d936c85ec3a86c2c576.png)
常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众创空间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省科技厅《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鼓励和重点支持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专业化众创空间主要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
专业化众创空间致力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通过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实现精准孵化。
第三章备案条件第七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85dc0f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39.png)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赣科规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8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8日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3fda26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4b.png)
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第四条市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市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
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固定的孵化场所。
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
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四)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
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众创空间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众创空间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3befc5baad51f01dc281f1e8.png)
众创空间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备案网址:/record/login.htm 填写备案信息时,除了按照《山东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业运营管理团队人员
10人以上
2、现有服务设施
至少要有宽带、洽谈区、工位、会议室、路演中心、培训中心、报告厅、活动室等(会议室、路演中心、培训中心、报告厅、活动室可为同一地点)
3、创业导师
5人以上
4、自身能提供服务
20个以上。
如:企业登记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法律咨询财务咨询战略咨询市场调研分析产品战略产品推广代理运营投资融资中介保险招投标科技信息与情报
科技咨询科技评估工业设计技术开发专利代理专利托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入股等
5、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2 个以上
6、互联网线上服务平台
至少1个
7、设立投资(子)基金
至少1个
8、联系投资机构
3个以上
9、已获融资
2个以上
10、创客(创业团队)
创客80人以上
创业团队30个以上
11、创业企业
30家以上
2017年4月24日。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0b8057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6b.png)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3 年以上。
(三)完善的基础设施。
众创空间应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
(四)专业的服务团队。
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服务团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市场推广等专业化服务。
(五)明确的发展方向。
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向明确,具有清晰的运营模式和发展规划。
(六)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山西省众创空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
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众创空间认定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二)提交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推荐。
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四)评审考察。
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df41197859eef8c75fbfb383.png)
附件2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一、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条件1.经评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并在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 )完成登记备案;2.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主体;3.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所属专业领域细化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4.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5.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6.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拥有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项目团队15个以上、企业数量15家以上,并每年举办不少于10场专业技术领域活动;7.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
构建完善的创业辅导体系,组建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且建立了不少于6人的创业导师队伍;8.具有自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9.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专业领域年新增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材料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入驻项目(企业)汇总表;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5.附件清单。
申报材料样式: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材料省科学技术厅二0—八年制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团队项目汇总表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汇总表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5、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6、附件清单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曰注:1. “运营机构名称”以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名称为准;2.众创空间的级别填写最高级别(国家级、省级);3.在孵团队项目(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包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4.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单位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团队项目汇总表请自行增加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汇总表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汇总表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请自行增加5、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提纲一、专业化众创空间介绍1.建设主体基本情况2.专业化众创空间现状二、取得成效1.总体成效2.3-5 个成功案例三、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四、组织与保障6、附件清单(按以下材料顺序装订)(1)省级以上众创空间证明材料;(2)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备案号复印件;(3)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至少2以上众创空间实景图;(5)专业技术服务场地或平台设备等清单及证明材料,以及为所在行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6)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载体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相关证明材料;(7)入驻企业/项目团队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入孵协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复印件等;(8)创业导师清单,以及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9)拥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文件、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文件、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10)相关孵化管理制度和文件复印件。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1eeafb16ba1aa8114431d95f.png)
附件3: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一、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三)与国外企业在平台建设、资讯科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与金融服务等方面有合作关系。
(四)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国外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要求为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注册地需要在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五)孵化器要求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众创空间要求建立自有或合作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制定针对国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
(七)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
(八)国外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属于外资企业;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外籍人员;3、法人代表为外籍人员。
(九)国外项目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外籍成员。
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一)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表(二)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 1 -(三)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四)附件清单- 2 -申报材料样式: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一七年制目录1、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2、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3、国际交流活动汇总表4、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提纲5、附件清单1、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申报类别(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注:国际孵化器名称须与申报主体的孵化器名称一致。
孵化器的级别填写最高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外科技企业注册地如不在孵化器内,则必须与运营单位签订孵化服务协议。
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单位- 5 -2.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在孵国外企业情况汇总表2、外资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
科技部关于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1a20b5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19.png)
科技部关于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3.25•【文号】国科发区〔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关于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做好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建设示范,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科技部开展了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遴选工作。
按照《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的相关要求,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科技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23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示范并予以备案(名单附后)。
各示范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主体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部署,继续加强探索,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
龙头骨干企业要按照市场机制加强与其他创业主体的协同,优化技术、设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配置,引入外部创新要素促进自身业务发展,同时推动大中小融通、产学研协同,增强产业链韧性、提升产业链水平;科研院所、高校要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创新源头供给,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要通过建立应用技术型双创平台,促进高校院所与企业的协同创新,在创新资源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企业孵化和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众创空间备案制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备案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43e2ec9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f3.png)
众创空间备案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创空间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众创空间备案制管理制度适用于众创空间的备案管理工作,包括众创空间的备案设置、备案申请、备案审核、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众创空间备案制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由市级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众创空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爱护和维护众创空间的公共财产,保障其他众创空间用户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创业者在众创空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众创空间应当保护创业者的商业机密,不得恶意泄露创业者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创业者的商业机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众创空间应当及时公布备案管理制度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照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众创空间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申请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伪造、变造、涂改众创空间的备案证明、备案公告、备案登记等行为。
第十条对于众创空间管理制度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众创空间备案的设置第十一条众创空间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的创业空间、设施、设备和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应当符合安全、环保、防火、卫生和消防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应当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包括经济实力、管理体系等。
第十四条众创空间应在符合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凭备案申请书向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众创空间的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和地址等基本信息;(二)众创空间的法人或者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三)众创空间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设施等详细情况;(四)众创空间的安全、环保、防火、卫生和消防等相关情况;(五)众创空间的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等。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8号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277c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d2.png)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8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8日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ccbb20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1a.png)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XX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
二、鼓励各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园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三、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二)拥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配备2名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育等活动不少于5场。
(六)每年有1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四、备案管理:(一)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报市科技局统一备案,授予“XX市众创空间”牌匾,享受众创空间相关优惠政策。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https://img.taocdn.com/s3/m/412424fb27d3240c8447eff5.png)
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一、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一)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类: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具备良好的运营团队,具有一定创业投资能力,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2.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
3.设立有一只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创投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认定时,基金已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创客企业(项目)5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万元以上;(2)投资创客企业(项目)3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3)投资创客企业(项目)2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五区、县(市)众创空间,申请认定时基金已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创客企业(项目)4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2)投资创客企业(项目)2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
4.拥有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6.每年举办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二类:市级专业化示范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市级众创空间里择优进行建设,聚焦我市未来产业如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物联网、高端芯片等以及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实现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推动细分领域垂直孵化生态体系建设。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7da842c8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30.png)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条件。
一、场地条件众创空间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
场地面积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以满足创业者的办公和生活需要。
同时,场地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隔音等条件,以保证创业者的工作环境。
二、设施条件众创空间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网络、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同时,还应当配备会议室、休息室、厨房、卫生间等公共设施,以满足创业者的各种需求。
三、服务条件众创空间应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法律咨询、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还应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比赛、创业交流等活动,以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管理条件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确保各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应当建立创业者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对创业者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五、运营条件众创空间应当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吸引和服务创业者。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保证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效益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能够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是多方面的,包括场地条件、设施条件、服务条件、管理条件、运营条件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方法,以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众创空间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44ce4a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88.png)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引导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按照《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4号)和《辽宁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辽科办发〔2019〕46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众创空间申报要求(一)申报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固定服务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
创业团队应具有明确的项目计划,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入驻企业应是初创期的相关产业小微企业,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每年有不少于1家典型孵化案例。
5.具备职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二)申报材料。
1.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附件1)2.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报告(附件2)3.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二、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申报要求(一)申报条件1.重点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发挥其行业地位优势,构建创新创业生态链,或者现有众创空间与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资源结对子,实现融合发展和推动自身专业化发展,同时也帮助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盘活存量资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
一、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经评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2.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主体;
3.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所属专业领域细化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
4.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5.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6.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拥有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项目团队15个以上、企业数量15家以上,
并每年举办不少于10场专业技术领域活动;
7.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
构建完善的创业辅导体系,组建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且建立了不少于6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8.具有自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9.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专业领域年新增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材料
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入驻项目(企业)汇总表;
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
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5.附件清单。
申报材料样式: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备案材料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O一八年制
目录
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团队项目汇总表
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汇总表
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
5、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6、附件清单
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运营机构名称”以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名称为准;
2.众创空间的级别填写最高级别(国家级、省级);
3.在孵团队项目(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包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4.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单位。
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团队项目汇总表
请自行增加
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汇总表
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
请自行增加
5、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提纲
一、专业化众创空间介绍
1. 建设主体基本情况
2. 专业化众创空间现状
二、取得成效
1. 总体成效
2. 3-5个成功案例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四、组织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