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新世纪人才公寓租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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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背景为了更好的解决城市人才住房问题,许多城市实行了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

人才公寓的房源通常是政府或企业提供的,面向的对象是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在城市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人才公寓的管理涉及到公共设施、住房配套、租赁规则等多个方面,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案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概述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是为了在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维护过程中,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保证入住的人才有一个良好、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最大化人才公寓资产价值,最终实现人才和公寓的双赢。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入住管理1.入住条件: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由政府或企业制定,基本条件通常包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工作或创业证明等,并进行相关的职业资格及信誉度审核。

2.入住协议:人才公寓与租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租赁期限、房屋租金和管理费用等相关条款。

同时要求租户在日常生活中言行举止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寓规定。

3.入住礼包:为了让入住的租户能够更好的融入社区和提高生活品质,人才公寓可以提供入住礼包,内含节能用品、家居用品等,此举旨在提高租户对公寓的满意度和对生活的质量。

设施管理1.安全设施:人才公寓的安全设施是保证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需要完善的防火、防盗、安全出入口等设施来确保安全。

2.通讯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和通讯设施,以方便住户和公寓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

3.公共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餐厅、图书馆、健身房、休闲区等社区公共设施,以便住户在生活和工作上得到更好的支持和便捷。

日常管理1.楼层服务:人才公寓需要配备专业的楼层服务人员,确保楼层物品和设施的正常维护和日常管理。

2.外部服务:人才公寓需要提供外部服务,如清洁、垃圾处理、绿化或修缮等,保障生活环境清洁舒适。

3.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由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承担,要保证规范、高效的服务,以达到公寓和住户之间的共赢。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公寓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支持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2. 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需求;3. 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4. 缴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5. 入住管理: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租金标准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2. 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2. 爱护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和环境;3.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管理规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温政办〔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7〕3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情况,特制定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积极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加快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有效增加租赁市场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积极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供应,扩大全市租赁住房市场规模,到2022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的工作格局,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租户管理,维护租户利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人才公寓管理需要,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和租户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同时,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对租户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制定相应租户管理方案,明确租户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租户行为,提高公寓管理水平。

第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依法保障租户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租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租户拥有人身自由、住宿环境卫生、生命财产安全等权利。

第六条租户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租赁物品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占用他人私人空间。

第七条租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拒绝缴纳或恶意拖欠。

第八条租户有义务遵守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租户有义务保守租户信息,不得泄露他人隐私,不得利用他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条租户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随意使用明火,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三章租户管理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户档案,记录租户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等情况。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供温馨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严格管理,定期组织租户参加消防演练、安全培训等活动,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租户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租户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影响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者,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报警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多次违规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责令其搬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人才公寓承租人负责解释,并于租户签订合同时进行告知。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金管理,维护公寓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人才公寓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才公寓的租金管理,包括租金标准的确定、租金调整、租金支付、租金退还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合理化、透明化的原则,租金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租金管理系统,实现租金的自动化收取和管理。

第五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当依托科技手段,完善租金监管体系,加强对租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租金管理体系,规范租金管理流程,确保租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人才公寓应当依法规定向享有政策优惠的人才提供合理的租金减免和补贴。

第八条人才公寓应当依法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对租金支付和退还等事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章租金标准的确定第九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情况和人才需求,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面积、装修情况、配套设施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不同的区位等因素进行合理核定。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与房屋的质量、位置、以及市场行情相符合,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房源的市场租金水平。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租金调整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有调整需要时,应当提前向租户进行通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租金调整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尊重市场规律,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

第十五条租金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租户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租金调整应当提前向租户公示,接受租户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租金支付第十七条租户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拖欠租金。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1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1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1日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安置房,主要是指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负责开发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三改一拆办负责相关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政策制定、解释及监督、管理职能;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保障性安置房申请的审核以及分配入住工作;市农投公司负责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开发以及相关融资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安置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户型设计要结合实际,坚持户型适、功能齐、质量高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保障性安置房全部为毛坯房。

温州市政府令第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温州市政府令第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温州市政府令第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温政令〔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9月24日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条本办法的准入条件及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规定,适用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依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 号)执行。

在市区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居民,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新世纪星城宿舍周转房租赁管理方案

新世纪星城宿舍周转房租赁管理方案

新世纪星城宿舍周转房租赁管理方案根据市政府政策与市场需求,在保障房供应得以保证的前提下,适量推出新世纪星城部分空置房源用作宿舍周转房进行租赁管理,为做好宿舍周转房租赁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对象为帮助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解决员工住宿难、经济压力大问题,租赁对象包括企业、学校、医院、部队等。

二、租赁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租赁租赁对象公开、租金公开、租赁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主体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城资产公司”)协助东城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做好新世纪星城周转房的租赁工作,东城资产公司负责做好入住管理及租金收缴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一)公布房源信息。

将计划租赁房源的有关信息,包括平面图和基本情况、拟租赁楼栋号、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监督电话等情况在东城政务网(/)进行公布。

(二)接受意向登记。

信息公布后,设定意向登记期,期限内接受各单位的意向登记。

(三)组织分配1、定期加推。

当意向单位的入住需求量小于可提供房源量,供大于求时,采用定期加推模式,通过区域划分、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房源租赁。

2、抽签分配。

当意向单位的入住需求量大于可提供房源量,供不应求时。

采取定期定量加推方式,通过抽签公平竞争租赁,后进行区域划分管理。

由意向单位代表,在东城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和东城资产公司的组织安排下,提前在指定地点等候,现场抽签明确租赁情况。

抽签当天,单位代表须持企业委托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经资格认定后,现场随机抽签,具体抽签的细则视意向报名单位数量多少情况而定,现场即开、签字确认。

其中,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但需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

3、相关手续办理。

抽签单位依据抽签结果,现场核发《新世纪周转房租赁确认书》,择日以单位为主体签订《新世纪星城周转房租赁合同》;直接租赁的,以单位为主体现场及时签订《新世纪星城周转房租赁合同》。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人才公寓租金管理,保障人才公寓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促进人才公寓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政府支持建设的各类人才公寓。

三、租金标准1.租金标准根据人才公寓的地理位置、配套设施、户型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租金标准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租金标准应公布于人才公寓管理服务窗口,接受社会监督。

四、租金收取1.租金收取方式:采用银行代扣、现金支付、POS机支付等方式。

2.租金收取时间:按月收取,具体收取时间由相关部门制定。

3.租金收取地点:人才公寓管理服务窗口。

五、租金减免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金减免:(1)持有有效期内的高层次人才证书、创新创业人才证书等证书的人才;(2)因家庭困难、突发疾病等原因,确实无力支付租金的人才。

2.租金减免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人才公寓管理服务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管理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3)批准减免租金的人才,需签订租金减免协议,明确租金减免期限和条件。

六、租金违约1.承租人未按时缴纳租金的,管理服务窗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书面催告,要求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租金;(2)停止提供人才公寓服务,直至租金缴纳完毕;(3)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公寓。

2.承租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缴纳租金的,应提前向管理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暂缓缴纳。

七、监督管理1.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2.人才公寓管理服务窗口应定期对租金收取、减免、违约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租金管理制度的落实。

八、附则1.本制度由人才公寓管理服务窗口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经审核,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城镇范围住房、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填写有或无)。
盖章
年月日
市人力
社保局
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人才
租赁管理领导小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同住人员信息表
申请人姓名:
同住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年龄
国籍
身份证或外籍护照号码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序号:
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一寸照片
身份证护照号码
学历
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
联系方式
入职单位及时间在乐社保缴纳时间职称 Nhomakorabea技能等级
所属人才类型
配偶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申请事项
申请租赁期限:
申请入住情况:
□单身居住□夫妻共住
本人承诺
、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无虚假信息。
、租住期间遵守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本人签名:年月日
用人单位填写
用人单位意见
该同志所提交的资料,同意其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并为其承担担保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城镇范围住房(填写有或无)。
盖章
年月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住房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成立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职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租赁政策、审核租赁资格、监督租赁合同执行等。

第三章租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租赁对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地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 第七条租赁条件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本地区人才认定标准;2. 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租赁程序# 第八条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工作证明、人才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 第九条审核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

# 第十条配租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公寓,并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一条入住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公寓钥匙。

第五章租赁合同与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

# 第十三条租金和押金租金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押金按照一个月租金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费用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使用规定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 第十六条维护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七章退出与续租#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租赁期满或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时,应退出公寓。

# 第十八条续租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申请续租,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违规行为承租人有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合同。

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人才公寓是指专门为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提供住宿和生活服务的房屋,旨在为人才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促进人才的集聚和创新交流。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才公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探讨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建设,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管理体制1.管理机构设置人才公寓的管理机构应当包括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1)管理委员会:由公寓所有者、运营方、入住人员及相关利益方组成,负责审核制定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年度计划和预算,并监督执行。

(2)管理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服务、安全保卫、设备维护等。

2.管理制度建立(1)制定管理规定: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规定,明确人才公寓的管理目标、职责分工、权责关系、奖惩办法等,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建立信息化系统:人才公寓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入住登记、饮食管理、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定期评估和改进:人才公寓应当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三、服务标准1.入住管理(1)人才公寓应当建立完善的入住管理制度,包括房源发布、申请审核、入住登记等环节,保证入住程序合规、顺畅。

(2)入住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签订入住协议,遵守公寓规定,保障公寓安全和秩序。

2.饮食管理(1)人才公寓应当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饮服务,合理搭配膳食,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2)公寓餐厅应当定时清洁、消毒、保持整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保卫(1)人才公寓应当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加强门禁管理、安防设备监控、巡逻巡查等安全措施,确保入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公寓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应急演练,提高入住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4.设备维护(1)人才公寓应当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温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对象,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以租赁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第三条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局是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配合市房管局做好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建设、财政、税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实施本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温政发[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各类人才到温州创业创新,现就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人才住房激励和保障工作,是优化我市人才环境的重要举措。

要综合运用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针对各个层面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把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住房保障和住房激励并举、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多层面多渠道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集聚更多人才,为我市“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二、改进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完善人才住房政策(一)提供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在商品房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等形式筹集,或由政府安排资金购买,高端人才专项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根据高端人才培养引进需求制定。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乐政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8〕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1日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房产使用效益和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各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下列国有房产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二)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市住建局直管的公房;(四)菜市场、服装市场等市场内摊位出租(不包括整体出租、店面出租);(五)国有单位之间的房产租借。

第四条国有房产出租应当按照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五条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实施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乐政办函〔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函〔2019〕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8日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升资源、资金、资产要素优化配置,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等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理念,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以服务保障真实有效的土地使用需求、清理盘活无效低效的资源要素为重点,通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五未土地处置等举措进一步盘活存量空间,通过垦造耕地、用海审批途径的突破进一步拓展新增资源,不断提高空间利用率、产出率,为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空间资源要素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围填海利用提效、垦造耕地等专项行动,力争到2021年,全市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清理消化6000亩以上,“供而未用”土地清理消化10000亩以上;“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等低效工业项目用地整治6480亩以上,其中空置、出租及不规范使用厂房整治53万平方米以上,工业企业产出效益得到明显提升;争取用海1845亩,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项目的用海审批取得明显进展,已审批填海项目的开发利用率每年提高10%;完成垦造耕地3450亩以上(其中建设用地复垦不少于910亩),新建标准农田1300亩。

人才房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房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房出租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完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房,是指为满足各类人才住房需求,由政府投资或引导社会资本建设的租赁住房,包括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房出租管理,是指人才房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将其依法取得的人才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房屋维护等管理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人才房出租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房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房出租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人才房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房出租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人才房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确保人才房的安全、整洁和舒适。

二、人才房租赁第八条人才房租赁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设施设备;(三)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人才房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人才住房保障目标和人才住房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人才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续租或者终止租赁。

三、人才房出租人管理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的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乐清新世纪人才公寓租赁实施细则

乐清新世纪人才公寓租赁实施细则

乐清市新世纪人才公寓租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合理使用乐清市新世纪人才公寓,营造更加有利于乐清本地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平台人才集聚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服从于《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在满足暂行办法规定资格条件人才入住的前提下,结合新世纪人才大厦的区域特点和周边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世纪人才公寓拿出定量指标,对特定的企业和平台的实用性人才进行定向分配或合租。

第三条定向分配或合租的对象:
(一)市政府创建的创业创新平台:市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市创富港湾等;
(二)主板上市企业(本部在乐清的)
(三)上年度年纳税额在全市前10名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
(四)重大招商项目(须经市级层面认定)
(五)特殊对象由市人才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入住对象参照《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定向分配,但须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学历或担任企业高管职务、骨干研发人员。

第五条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实际
情况和需要,确定定向分配和合租总方案,报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定向租赁申请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确定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原住房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连同公示材料按归口报各牵头单位。

第七条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由市人才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主管单位审核确定后,由市人才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定向租赁的租住管理按照《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承租期内企业迁出我市或出现倒闭、破产、歇业等情形以及租住人人离开所在企业的,注销该企业租住人员的准租资格,并按规定退出房源。

详细版来了!温州人才住房租售并举新政,干货多多

详细版来了!温州人才住房租售并举新政,干货多多

详细版来了!温州人才住房租售并举新政,干货多多12月25日,我市召开《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办法》系全省首个人才住房租售并举专项政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覆盖范围更广,从原来保障高层次人才向优秀全日制本科生覆盖,同时向科研一线倾斜,向企业倾斜,政策利好对象主要为民营企业人才、教师、医生这三类人才;二是优惠力度更大,配售型人才房售价打5~7折,配租型人才房租金打3折;三是房源筹集更灵活,以市场筹建为主,工作生活在城市各个地方的人才都可就近享受人才房。

市委人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旨在为我市打造更优人才生态环境,更好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住房服务,从而助力我市今后的发展。

哪些优秀人才符合配售、配租条件?配售人才住房的对象:首先,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平方米;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其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全职在温州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全职在温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全职在温州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

配租人才住房的对象:首先,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全职在温州市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1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均无住房;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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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新世纪人才公寓租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合理使用乐清市新世纪人才公寓,营造更加有利于乐清本地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平台人才集聚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服从于《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在满足暂行办法规定资格条件人才入住的前提下,结合新世纪人才大厦的区域特点和周边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世纪人才公寓拿出定量指标,对特定的企业和平台的实用性人才进行定向分配或合租。

第三条定向分配或合租的对象:
(一)市政府创建的创业创新平台:市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市创富港湾等;
(二)主板上市企业(本部在乐清的)
(三)上年度年纳税额在全市前10名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
(四)重大招商项目(须经市级层面认定)
(五)特殊对象由市人才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入住对象参照《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定向分配,但须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学历或担任企业高管职务、骨干研发人员。

第五条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实际
情况和需要,确定定向分配和合租总方案,报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定向租赁申请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确定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原住房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连同公示材料按归口报各牵头单位。

第七条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由市人才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主管单位审核确定后,由市人才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定向租赁的租住管理按照《乐清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承租期内企业迁出我市或出现倒闭、破产、歇业等情形以及租住人人离开所在企业的,注销该企业租住人员的准租资格,并按规定退出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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