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运行:犯罪现象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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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运行:犯罪现象新视角

师索,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法论》杂志编辑

一、犯罪运行的提出

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使犯罪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伊始的百来年间,犯罪学学者们将研究重点放在了犯罪原因的分析上,以期能通过对原因的深挖而找出最佳的犯罪防控对策。但对探索犯罪原因以主观分析为主、客观认识为辅的思维模式已使得犯罪学至今还在犯罪原因学阶段徘徊。犯罪原因的错综复杂也导致西方学者们的研究“片面而深刻”,阻碍了学科发展。塞林认为:“我们不得不承认,传统的犯罪学是公众对于犯罪这种社会病的急切关注和焦虑中形成的粗陋、肤浅的科学。”萨瑟兰更是直接指出:“犯罪学是把犯罪当成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知识体系。它的内容包括立法、违法和对违法作出反应的过程诸课题。”[1]83-85

近几十年来,犯罪学的研究重点正在从静态向动态过程转变,从单独的犯罪原因论过渡到对导致犯罪的各种风险因子的研究,从单独的对已发犯罪行为的研究发展到对犯罪人的成长生涯的追踪。①但是,对于犯罪现象的研究却始终被放在专家们的闲暇之余。王牧教授认为,犯罪学产生和存在的目的是消灭犯罪,在犯罪学产生后,这种目的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就把犯罪“不该存在”演绎成为犯罪“不存在”,由对犯罪现象价值的彻底否定而最终导致对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的否定,并在事实和逻辑上把犯罪不存在作为了

犯罪学的理论前提。所以,犯罪学是在事实上否定自己研究对象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来研究犯罪。为了犯罪学的科学性和发展,犯罪学必须完整、全面研究自己的对象,必须从犯罪原因学走向“犯罪存在学”,即真正的“整体的犯罪现象学”。[2]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台湾学者谭子文通过对台湾地区28个县市的犯罪类型进行调查后发现,不同县市的民众对于不同犯罪类型所造成的冲击感受印象有显著差别,显示出各县市间的治安结构是截然不同的。犯罪类型与治安结构间并不因人口密度、土地面积与都市化程度而有所差异,每一县市都有属于自己的犯罪类型。[3]换句话说,假定最初台湾地区社会结构的无差异导致犯罪结构趋于一致,那么随着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均衡,犯罪结构也就自我发生着改变和调整。从动态视角来看,各个地区的犯罪现象出现了发展的差异运行。从宏观上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率数据的几次大起大落也证明犯罪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一直在改变。

一门学科的健康发展必须形成自身全面的话语交流体系以及规范的研究方法,要善于从重大现实生活问题中提炼学术命题,分析其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提出假设,最终验证,给出解决方案。以犯罪现象论为基础构建全视域的犯罪学研究话语体系,是犯罪学理论突围的最佳路径。这要求“犯罪存在学”中犯罪现象的外延必须能够有新的认识。鉴于此,笔者尝试性地提出犯罪运行的概念,以更深

入地探讨这种动态的犯罪存在。所谓犯罪运行也就是犯罪如何存在于社会、作用于社会并与社会进行互动的规律性与非规律性同在的运作形态。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二、犯罪运行的基础:犯罪溶解于社会

犯罪运行是不能脱离社会环境的,其机制的形成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犯罪溶解于社会,社会可溶解犯罪。

(一)犯罪为什么具有可溶性。

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犯罪的概念,犯罪是一种为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的“邪恶”行径,并接受风俗、道德的惩戒。在国家形成之后,面对日益增多的“恶”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诸种“恶”行规定为犯罪,由国家依法统一行使刑罚权。犯罪也为人类行为之一,从逻辑上讲,社会不排斥人的存在也不应排斥犯罪的存在。犯罪是病态现象,但不能因为个体患疾而剥夺其为人之资格,某些带病个体的机体平衡能力反而更强。犯罪群体在历史的运行中已经形成了其特有的犯罪文化,但往往不入主流文化而被称为亚文化,实质上文化不应有等级之分。人们在用“亚”来表示对犯罪的厌恶时无意识的已经承认它是社会的一部分。

从我国传统的周易哲学思想来看,“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一切事物的形成和变化都是由阴阳、刚柔、动静这些对立面的消长、交感、相摩、相荡所引起的。

[4][108-110]从人类的发展来看,人类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促进了社会制

度的完善,尤其是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福利制度方面。通过对犯罪惩罚的总结性批判,人类逐步的认清自我,发展了人性化的处遇方式,人权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犯罪也促进了各种文化间的交流,增加了道德和法律的适用性。因此,犯罪是溶解于社会之中的,具有可溶性。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二)社会为什么具有溶解性。

社会是否具有能够容纳其他分子的足够空隙?社会分子与其他分子之间是否具有吸引力?笔者认为,社会作为溶剂能够具有上述两个基本特性。从蒙昧氏族部落、中世纪村落共同体、近代工业主导社会再到后全球化社会的社会演进过程背后隐藏的逻辑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如迪尔凯姆所言的“由机械结合向有机结合进化”,社会在不断的分裂和扩大。社会组织间关系越发复杂,组织内层级越发繁琐,个体与组织间关系亦如此。从此意义上讲,只有社会分子之间的空隙在不断加大,社会溶解性能不断提高,才可能包容繁杂的关系。另一方面,随着人口增加、人类进化、思想繁荣,溶质分子的种类越来越多,之间不断反应生产新的分子,彼此制约,彼此促进。若脱离社会溶剂则只可能发生“陨石撞地球”般的物理碰撞,无法产生实质化学反应。因此,不能脱离社会溶剂运行,只能借助社会溶剂的介质作用来完成与其他聚合物的反应。

三、犯罪运行对犯罪超饱和溶解的影响

(一)菲利的疑惑。

化学溶解度即特定溶质在特定溶剂中达到饱和时的溶解量。溶解度是百分比性质的量值,因此揭示的是该特定溶质的溶解性能,溶解度大,溶解性能即好,反之亦然。具体公式如下:总结大全/html/zongjie/

菲利根据化学中的溶液饱和定律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法则”,可说是第一次分析了犯罪的宏观运行模式。他指出,就像一定量水在一定温度下会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而且不多也不少那样,在有一定的个人和自然条件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也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5]124

自然科学的研究方式一般为先提出假设,再总结大全/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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