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安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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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预算业务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安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预算资金使用合理、安全、有效,提高公安工作的绩效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公安单位的财务管理,准确预测和合理配置财政资金,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效益,保证公安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公安单位的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1.3. 公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预算编制2.1. 各级公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法规,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算编制的科目、金额和标准。
2.2. 预算编制应符合公安事业的发展需求,确保公安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基本开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2.3. 预算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单位建设、装备、人员、培训、维护等方面的需求,为公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4. 预算编制应当突出绩效导向,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和考核标准,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三、预算执行3.1. 各级公安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财政支出项目和金额,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挪用预算资金。
3.2. 预算执行过程中,公安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凭证的登记、复核和审批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3. 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如有资金调剂的需要,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法规。
3.4. 预算执行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和不合理支出,确保预算资金的合理、安全和科学利用。
四、监督管理4.1. 公安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监督管理体系,健全预算执行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4.2. 预算的监督管理应当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
4.3. 对于预算执行中的超支、挪用、浪费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4. 对于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公安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经验总结,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利用效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ee5b0d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bc.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浙财监督〔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将《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6日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监控范围、内容和方式第三章绩效监控职责分工第四章绩效监控组织实施第五章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
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对项目支出进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突出重点。
将涉及扶贫、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或重大支出项目作为监控重点,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权责对等。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监控的监督主体,形成共同实施、协调统一的工作合力。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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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e412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28.png)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本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杭州市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邮编:310009)。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
传真:*************。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
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1月28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加强本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省政府《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主体和适用范围)本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公开、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本省公安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单独或者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ae6204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96.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浙财资产[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1〕19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省级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c2f341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c5.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职责。
(二)增加在省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省级机关后勤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
指导省级各部门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和经营工作。
负责管理省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保障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做好省级机关有关办公用房建设和分配工作。
承担省级机关有关房产产权、产籍申报登记和与确权有关的工作,以及房屋修缮工作。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有关土地使用实行归口管理。
监督管理局基建项目。
(三)在省级节能管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省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0ee128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ed.png)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浙委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18日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省直机关会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原则和要求(一)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二)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确需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
(三)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公务会议。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办〔2014〕185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办〔2014〕1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a796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e9.png)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6施行日期2014.09.16文号浙公办〔2014〕18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办〔2014〕185号厅属各部门:因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变动及职能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令〔2012〕302号)相关规定要求,并报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2014年9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本厅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本厅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厅成立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与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宣传处,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办”)承担,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督促厅各内设机构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五)依托浙江公安门户网站及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六)对本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七)对厅各内设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八)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九)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c189e5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a0.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浙财建〔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8月5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切实推动《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57ca90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b9.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公办【2017】262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公办【2017】2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aba8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7.png)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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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公办【2017】26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安执法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最多跑一次”以及“放管服”改革,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厅对1990年至2016年底省厅及厅属业务部门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轮清理工作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141件,其中决定保留107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33件。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执法制度的规范运行和有效实施,特别是对决定废止的文件,严禁继续实施。
对于继续有效的文件,由于其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已不符合执法实际等原因需要停止执行的,应立即向省厅反馈。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省公安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公安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公安厅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22日
——结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97db28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90.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浙财行[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会议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6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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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浙财预〔2018〕5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8〕51号省级有关部门、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13〕46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11月19日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包括省级国有独资企业、省级国有控股企业、省级国有参股企业。
所有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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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浙财预字[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3〕13号)省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级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批复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并结合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预算所涉及的采购目录、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的审查意见,经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批复年度预算时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并抄送省政府采购办。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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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机关运行经费公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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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浙财行[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8日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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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属各部门:《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23年12月7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为规范公安行政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公安行政监管现代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综合集成、高效协同、整体智治”原则,积极开展综合集成协同检查。
(二)行政检查应当坚持严格、规范、高效原则,按照行政检查的实施程序,严格规范并优化检查工作环节,提升工作效率。
坚持刚柔结合,做到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情理法相统一。
(三)行政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日常巡查、触发式检查、专项检查等。
(四)省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推进行政检查工作数字化。
二、职责分工(五)各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的行政检查职能应当进行整合,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非专业检查事项,并统筹实施专业检查事项;职能整合完成前,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筹行政检查工作。
(六)省、市公安机关业务警种负责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清单和检查方案等,做好条线行政检查指导工作。
各级政工部门要优化行政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推进行政监管队伍正规化建设。
各级法制、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协同推进行政检查规范化建设。
公安预算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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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预算管理制度范文公安预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确保公安机关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安全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财务资金应按照预算法规定,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效益最大化、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编制应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预算报告,并提交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应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决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应包括收入、支出、财政拨款等。
第八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编制应以合理、具体、可操作为原则,确保预算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其编制报告应经公安机关财务审计机构审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编制应分级负责,下级公安机关预算编制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透明、便捷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应强化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财务预算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系统,确保预算数据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建立财务预算监督机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整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执行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财务预算执行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执行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财务预算执行应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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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6•【字号】浙财执法〔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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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以及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内勤人员为兼职财务管理员,业务上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指导。
警务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内勤进行一次财务培训。
第四条全局所有收支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
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派出所、队实行备用金制度。
全局各科所队处室中心统一到局财务报销,设立分户帐。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收费及罚没款征收及上缴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部、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各执收科所队处室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接受外单位捐助款、物,应事先书面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警务保障室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收取的一切财物必须全部开具局统一发放的正式票据,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一切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经费支出坚持“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妥善安排各项支出。
坚决杜绝和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支出按预算,管理按程序,使用按范围,开支按标准。
第八条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指标,结合本局实际,编制各科所队经费包干预算方案,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各科所队应严格按照经费包干方案,加强经费使用规划及管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追加)专项经费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申请追加专项经费。
第九条警务保障室按各单位分设账户进行核算,及时反馈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状况。
对经费余额不足或超支的单位,局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条经费支出审批、报销。
经费支出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原始单据。
涉及固定资产的报销,须先填写相关表格,待固定资产账户录入后方可报销。
各种报销的票据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用于特情耳目费用支出报销按财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1、全局经费支出报销必须由报销单位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局财务审核,1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批;1000-50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警务保障室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5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局党委决定后,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用于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支出。
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武财预[2012]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采购装备物品1、装备物品采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各单位物品采购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价值800元以上及其他经费支出单笔金额1000-50000元以内,应事先填写物品采购、经费支出审批表,经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报批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50000-500000元以内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报批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局长同意后方可支出。
50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审批程序审批。
交警大队、看守所、保安公司物品采购及经费支出也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警务保障室、纪检、审计职能部门不定时抽查。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收款所用的票据,统一由财务管理员向警务保障室领取,绝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非统一票据收取一切财物。
第十四条各单位财务管理员为票证管理责任人,所有票据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领用和核销手续要完善,发生遗失、短少、被盗、被抢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财务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及时报告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票据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要有收款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出现作废票据要加盖或注明作废字样,并联次齐全。
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十六条基层单位配备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各单位内勤要勤报销,保持备用金的正常流转,严禁垫用备用金以外的款项。
第十七条严禁白条抵库,民警因工作需要出差尽量使用公务卡支付,出差地点无法使用公务卡需借款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经警务保障室同意,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工作完结后,半个月内结算。
现金借款无故不及时核销归还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公务卡透支因出差人不及时报销所产生的利息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八条现金支付的范围按核算中心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章违纪责任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越权审批、不准自收自支、不准把预算外收入存到外单位、不准违规罚款收费、不准擅自印刷购买外借票据。
第二十条单位负责人及内勤工作变动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对违反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本规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造成经费财产物资损失的,应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经济、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html> /> --> 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
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
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
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娶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
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
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监督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