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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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条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登记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

料及时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四条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事项。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

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确认是否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并告之补正注意事项。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对行政复议机构已批准立案的

行政复议申请即时交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

二、行政复议受理制度

条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以下行政复议申请: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乡级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初步意见报行政复议

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缺少第二条所列内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核实制度

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

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

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

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

申请事项和原因;

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证人基本情况;

申请日期。

第六条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八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

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

四、行政复议审查制度

条为加强行政复案件的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对其合法

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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