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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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进行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产品质量事宜上享有平等地位。

生产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生产产品,而消费者有权依据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和维权的要求。

2.谁生产谁负责原则产品质量法倡导“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

也就是说,生产者对于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不管是生产过程中的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还是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收集反馈、修理等,生产者都应该为产品质量负责。

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类型1.合同责任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交易往往会通过合同达成。

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履行合同、改正缺陷、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

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生产者可能还要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制裁。

三、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责任界定1.明示质量标准不符合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的承诺常常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当产品在明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2.默示质量标准不符合除了明示的质量标准外,产品还有默示的质量标准。

默示质量标准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备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当产品在默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3.生产者失去尽职检查义务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尽职检查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一、引言如今,随着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常见的纠纷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展开讨论,重点探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等。

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定义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对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构成要件要判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前提。

质量问题可以是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等环节出现的问题,也可以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2.存在合同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需要存在合同关系,即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并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建立了合同关系,才能形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3.损害结果: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给消费者带来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四、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类型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合同的履行无法完成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包括履行合同、修理、重做、退货等。

2.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将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用等。

3.刑事责任:在一些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可能涉嫌犯罪,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等,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五、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以下列举几个相关的案例:1.某公司生产的儿童床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多起儿童坠床事件。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包括修理或退货赔偿。

2.某电子产品厂家生产的手机电池存在起火爆炸的安全隐患,造成多名消费者财产损失。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摘要:一、产品侵权责任法概述1.产品侵权责任法的定义2.产品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作用二、产品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1.赔偿原则2.赔偿范围3.赔偿计算方法4.赔偿限额三、产品侵权责任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四、对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的看法和建议1.积极影响2.存在的问题3.改进建议正文:一、产品侵权责任法概述产品侵权责任法是指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产品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1.赔偿原则产品侵权责任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产品存在缺陷,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的计算一般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4.赔偿限额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法规定,赔偿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十倍。

同时,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的,不设赔偿限额。

三、产品侵权责任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一: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消费者面部受伤。

经查,该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侵权责任法,生产商和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案例二:某儿童误食含有有毒物质的食品,导致中毒。

经调查,该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根据产品侵权责任法,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三:某用户购买了一辆汽车,因刹车系统故障导致交通事故。

经鉴定,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侵权责任法,生产商和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的看法和建议1.积极影响产品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产品责任是指厂商或者卖方因产品质量或者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分析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一:日本一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气囊有缺陷,致使多名驾驶员死亡或受伤。

日本方面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问题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存在缺陷,最终该公司赔偿金额超过四亿美元。

案例二:上海一家酒店利用廉价配件装修,导致酒店天花板垮塌,两名住客不幸遇难。

酒店方面被判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费用,总计超过两千万元。

案例三:苹果公司iPhone 6s上市后因电池的寿命较短,导致消费者反应强烈。

苹果公司宣布提供电池更换服务,并且索性将更换电池的费用降到了原来的一半。

苹果公司还公开道歉,呼吁消费者信任品牌。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方必须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案例一中,日本汽车制造公司通过生产缺陷的气囊,对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付出高昂的赔偿金。

在案例二中,酒店方面假冒伪劣商品来装修,导致住客遇难,可以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案例三中,苹果公司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但是因为产品的存在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责任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一些小厂商或者不良厂商可能会通过种种手段来规避或者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购买时要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避免受到侵害。

此外,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产品责任还涉及到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

一些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常常存在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稳健运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的购物环境。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
民法典对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两个方面。

这两部法律对于产品质量的保障和相关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情形下的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为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获得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也对产品质量做出了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关产品的买卖、生产和服务合同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生产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有权得到质量保证。

如果产品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退货、换货、维修等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产品质量的保护不仅限于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生产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生产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

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进一步促进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重视,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产品质量方面,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执行和适用。

正是由于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质量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希望未来民法典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众所周知,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国法律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都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不以产品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只以产品本身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区别概念不同,性质不同等;产品责任是指产品⽣产者、销售者因产品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给当事⼈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于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区别,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区别1、概念不同。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命、⾝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当事⼈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则是⼀种综合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归责前提不同。

产品责任只在缺陷产品造成他⼈损害的事实出现时才能成⽴,其侧重于损害后果这⼀前提;⽽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产、销售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为,⽆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可见,产品质量责任的外延⼤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只是产品质量责任中的⼀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所说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1、⾏政责任。

即主要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产、销售违法产品的⾏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政处罚。

2、刑事责任。

对严重的产品质量违法⾏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专门对⽣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3、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类:⼀类是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详解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详解第⼀章产品责任法的产⽣和渊源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有关缺陷产品致⼈损害的法律,主要是从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个新兴法律部门。

它发端于英国⼯业⾰命产⽣的⼤规模⽣产⽅式,勃兴于美国六⼗年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潮中。

这⼀⼯业化⼤⽣产社会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神,是英美法系对⼈类社会的⼀⼤贡献。

它的产⽣和渊源,来⾃于下列⼀批重要的判例。

⼀、温特博姆诉赖特(Winterbottom v. Wright)1842年,英国。

原告温特博姆,马车夫;被告赖特,驿站马车制造者。

原告驾驶被告提供的马车运送邮件,车轮塌陷致使原告受伤。

原告提起索赔之诉,被告以原告⾮合同当事⼈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被告保证车辆良好是其向另⼀签约⼈——驿站站长承担的合同责任,⽽⽆需对合同之外的⼈——原告承担责任。

该案肯定了产品责任案件最早的“⽆合同⽆责任”原则。

此案前后的很长阶段,产品责任案件基本遵循着“合同责任”原则,即原告和被告之间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则不承担责任。

⼆、托马斯诉温彻斯特(Thomas v. Winchster)1852年,美国。

原告托马斯从批发商处购买⼀瓶贴错标签的药物,该药实际有毒性,其妻服后中毒,于是起诉药品⽣产商。

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可以预见,误贴标签的毒药可能会致⼈死亡,由于所出售商品对⽣命健康具有危险性,故该制药商应对最终消费者负赔偿责任。

该案⾸次采⽤“具有危险性”对合同责任加以严格限制,确⽴了如果产品具有危险性,⽆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受害的原告均应获得赔偿的认识。

该判例⾸创“疏忽原则”,但该原则之后长期并未被重视和引⽤。

三、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mpany)1916年,美国。

原告麦克弗森从零售商处购买⼀辆别克汽车,在驾驶时车轮破裂,汽车倾覆,原告受伤。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据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我国学术界对于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不同意见:1、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又如庄洪胜、刘志新主编的《伤残鉴定与产品责任》一书中,认为我国具有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基础”。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2、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

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

严格责任是比过错推定责任要求更高注意义务的责任。

这些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产品严格责任并非客观归责,在严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被告方想要抗辩成功,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

这两种观点有相当的区别:1、从法律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错责任则不具有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限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2、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允许加害者提出特定的抗辩理由以求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则纯粹是客观归责,只要有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的发生,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责任,其享有的抗辩理由是严格法定且极其有限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质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对生产者采用的是严格质量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侵权损害案件,不管生产者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以下三项免责条件之一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责任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产品质量的问题不仅关乎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更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则直接牵扯到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在本文中,我将从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定义、原因、法律规定以及企业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

1.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原因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生产或销售商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导致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此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不规范、原材料不合格、设计缺陷或者标识不清晰等。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一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将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

2. 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原因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或销售商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

产品侵权责任的原因主要包括企业违反了他人的权益、盗用了他人的创新成果或者虚假宣传等。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侵权责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旦企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法律起诉和经济赔偿的责任。

3. 企业应对措施和个人观点面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企业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等。

企业要全面了解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及时解决法律纠纷。

企业还应该加强对生产和销售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民法典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

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民法典主要从产品责任、产品损害赔偿和产品召回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法典相关内容,以及对这些内容的解读。

一、产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责任。

产品因设计、制造、加工、安装或者使用说明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未尽到与产品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有关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知悉、应知明显缺陷却仍销售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把关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品质,确保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二、产品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被侵权人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负有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产品召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产者发现其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或者被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这一规定要求生产者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生产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对于提高产品品质、保障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通过对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产品质量侵权和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和违约责任

浅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从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种各样的产品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和快捷。

然而,也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顾消费者的权益,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和《产品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损失情况来确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次,根据《产品侵权责任法》,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对其生产、销售和提供的产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损失情况来确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此外,根据《产品侵权责任法》,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多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赔偿,而不必分别向每个责任方主张赔偿。

这样可以减少受害人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次,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以及侵权者的过错程度。

如果侵权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增加。

最后,应当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总之,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民法典对产品质量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四编合同部分,具体涉及了产品销售合同、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损害赔偿等内容。

下面就《民法典》中有关产品质量的内容进行逐条解读和说明。

一、合同根据实质原则确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合同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违反约定行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这一规定表明了合同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违反约定行为且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产品质量方面,如果购买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就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要求退货、换货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二、产品质量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人对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一规定明确了销售人对于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销售的产品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销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销售人对产品质量的更严格把关,提高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向销售人主张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 这一规定规定了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受到了损失,可以在两年内向销售人主张自己的权益。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消费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产品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十九条规定,“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一规定规定了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了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生产者提出了更高的产品质量要求,促进了生产者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

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

⼀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关于“⼀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这类问题,这需要⼤家通过本⽂来进⾏详细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般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的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般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担保义务和明⽰担保义务两类。

所谓默⽰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担保条件之⼀。

所谓明⽰担保,是指⽣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或者⾏为作出的⼀种保证或承诺。

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担保义务。

⼀般产品质量责任,⼜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或默⽰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

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修理。

2.更换。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

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产品质量有缺陷受伤,消费者可以向谁索赔

产品质量有缺陷受伤,消费者可以向谁索赔

产品质量有缺陷受伤,消费者可以向谁索赔产品有缺陷造成使用者受伤的,生产商品的厂家、销售产品的商家都有义务先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赔偿完伤者的损失后再来讨论最后责任到底谁承担。

律伴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消费者可以向谁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由生产者最终担责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

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由销售者最终担责的条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即产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

销售者的过错一般包括积极作为和不积极作为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根据我国立法机构的制定,其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一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而产品质量则是指产品所具备的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和期望的各项属性和特性。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主要的责任形式,即行为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在产品领域的具体应用,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质量方面,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靠性。

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不良,包括设计缺陷、生产工艺缺陷和技术缺陷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销售者则应当对于自己销售的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查和验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服务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需要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伤害。

在产品质量方面,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权益保护机制。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或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他们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索赔。

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条件和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了一些案件的争议和纠纷。

另外,对于全球化时代涉及跨境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在总结,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法条

关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法条

关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法条一、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产品质量法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损害赔偿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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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

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

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

其中,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归责原则,其免责范围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要广。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它是因合同当事人在交付产品不符合要求时而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

所谓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所谓任意性,是指违约责任尽管也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违约金数额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该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一)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l、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一方面,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因为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违反公平正义观念,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体现了求偿权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由两种请求权中择一行使应当允许,体现了求偿权的“选择性”。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

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

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

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

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刑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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