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复议,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拥有行政复议请求权的因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向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提出,请求受理机关改变对其有害的行政行为的请求行为。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负有行政复议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相反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行政司法公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请求权有:
(一)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行政机关范围内的组织及其人员。
第四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义务人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前给予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当事人书面通知,指明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事实及理由,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消除影响或者损害。
第五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应当提交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或者主体人。
第六条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立案,进行受理;如果受理机关认为不符合本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予受理,也可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补正。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裁定,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受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解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民告官”新规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处分建议权”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崔静、田雨)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条例同时要求,“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作出限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增强证据意识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田雨、崔静)针对不少群众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状况,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
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
条例明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同时,还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旨在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全面解读,探讨其重要作用和具体内容。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复议效率、确保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
它规定了复议的申请条件、受理程序、复议决定的形式等具体要求,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避免了在实践中产生的模糊和误导,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其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
它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的受理期限和复议决定的效力等,为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了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它规定了复议决定的公告制度和查询制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复议决定的内容和结果,增强了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信任。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包含了八章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主要涵盖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机关设置和权责、复议决定的效力等方面。
以下将对其中几个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明确了行政复议应当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提出了信息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合并复议程序等原则,以保证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
其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
它明确了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途径和期限等,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使得他们可以合法行使复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复议机关的设置和权责。
它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复议机关的设置和职责,规定了复议机关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保证了复议工作的高效运行和服务水平。
最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复议决定的效力。
它明确了复议决定的内容和形式,规定了复议决定的发布和告知程序,确保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宣布和生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国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1999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正文:----------------------------------------------------------------------------------------------------------------------------------------------------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法资料文档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法资料文档一、行政复议法1.1 行政复议的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其更改、撤销或确认其违法程度的行政诉讼制度。
1.2 行政复议的实施行政复议实施需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该法制定于1999年9月1日,共7章67条,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行政复议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1.3 行政复议的作用行政复议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可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稳定、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1 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较为简略,因此需要配合较为详尽的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法规,于2001年7月1日颁布,全文共11章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2.2 实施条例的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实施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情况。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职权、审查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对象,包括普通行政行为、法律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等。
•第四章:行政复议的时限和费用,包括行政复议的起诉时限、受理时限和审查时限等细节内容。
•第五章: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的起诉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等。
•第六章: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格式和送达方式。
•第八章:行政复议裁量标准的规定。
•第九章:特别复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章:附则,包括规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时间、依据、解释等内容。
2.3 实施条例的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条件、程序等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政府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于2003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下面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总则
本条例主要是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程序、材料、决定、执行等
方面的内容。
同时也对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职责做了规定。
二、受理
本条例对于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做了规定。
切实保证了申请人的申请权利,并明确规定了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三、程序
程序是行政复议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本条例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在受理申
请后的必要程序,如听证程序、勘验程序和调查取证程序等。
四、决定
本条例规定了复议决定的种类和效力,包括驳回和撤销两种形式。
同时也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
执行是行政复议的最后一个环节。
本条例对执行程序、方式和效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复议决定的可行性和效力。
六、监督
监督体系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例对于监督体系的建设、义务和机制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并通过遵循法律程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加强了申请人的维权途径。
七、结语
通过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它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和完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实施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行政复议法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政法司马军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2006年9月,遵照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批示精神,罗干同志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2月,华建敏国务委员主持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近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争议案件,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7年5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于8月1日施行。
《条例》总结了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条例》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依法完善。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
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020年编辑)《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word版本 (6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1】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以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这一立法宗旨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行政争议多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的,体现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决策和部署,更加突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
(一)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呈多发、多样的态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争议和纠纷,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
与此同时,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矛盾和争议大都有利益背景,核心之争都是利益之争,既有保护已得到的利益,也有主张可期待的利益,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反映;二是,矛盾和争议的焦点,大都涉及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执行,当事人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利益、主张权利;三是,争议和纠纷的种类,既有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争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有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交互影响;四是,争议和纠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力不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共法律知
识题库
复议立案审查处
一、判断题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人的,推选至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错误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答案:错误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至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正确
4、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
委托。
答案:正确
5、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
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
人。
答案:错误
6、(难题)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案:正确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案:错误
8、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具
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次日起计算。
答案:错误
9、(难题)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送达人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答案:错误
10、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答案:正确
1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错误
12、(难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
答案:错误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日起计算。
答案:正确
14、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答案:正确
15、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
人只能自行委托鉴定。
答案:错误16、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
答案:错误
、(难题)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答案:错误
18、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
复议终止。
答案:错误
19、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正确
20、(难题)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
求范围内,可以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
复议决定。
答案:错误
21、(难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
案:错误
2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
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
答案:正确
2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
不能停止执行。
答案:错误
2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正确
2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
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答
案:错误
26、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错误
27、(难题)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错误
28、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答案:错误
2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日。
答案:正确
30、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
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答
案:正确
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
政复议。
答案:错误
32、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但公民、
法人对该最终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
答案:错误
3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
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正确
3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错误
3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正确
36、(难题)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
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答案:正确
3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错误
38、行政复议中的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主体合法、依
据合法和程序合法。
答案:正确
39、行政复议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参加,不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错误
4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错误
二、单项选择
41、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
议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人民、公司、法人、单位
答案: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为申请人。
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法人、企业、单位、名称
答案: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监事会、理事会
、股东代表大会、工会
答案: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人的,推选至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8 、、
答案: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被申请人
、被告、申请人答案: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申请
答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行政机关
收到申请满()日起计算。
、、60 、、
答案: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5 、、
答案:
、(难题)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同时收
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
在()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
级行政机关在()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
、、
答案: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3 、、
答案: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人。
、、3 、、
答案:
、某甲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
、终止、中止
、停止、自动撤回答案:
、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将该行政行为()。
、撤销、确认违法
、驳回、变更答案:
、(难题)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相关法规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期限为()日。
、、30 、、
答案:
、(难题)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
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
、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
答案:
、(难题)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
、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
答案: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
、审查、备案
、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