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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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地功能区分为二类: 一关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漏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适用=级浓度限值。

在环境空气质功能区类标准中,=氧化硫二氧化氮-氧化碳、臭氧、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铅、苯并芘等项目是重点关注的检测因子。

请注意,具体标准值可能会因地域和具体环境状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询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或标准。

制表:审核:批准:。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

1。

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

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doc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doc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 -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 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 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
3.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浓度单位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2
1.00
苯并[a]芘
B[a]P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0.05
0.15
0.06
0.15
0.50
0.10
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

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常州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布在四个片区,具体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1常州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范围
(二)缓冲区
—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之间设置300米缓冲区。

(三)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及缓冲区域外的范围,均纳入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如下图所示。

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示意图(2017)—2—。

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奉化溪口雪窦寺风景名胜区
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岩寺森林公园于2007年调整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镇海化工区和北仑工业区
“城考”
大气监测点
1#宁波中学(现为东恩中学)
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批准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批准日期:1997年4月4日
文号:甬政发[1997]67号
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慈溪上林湖风景名胜区
慈溪五磊山风景名胜区
镇海九龙湖风景名胜区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
天童森林公园
余姚四明湖风景名胜区
余姚河姆渡文物保护区
宁波县南溪——雁苍山风景名胜区
2#宁波第三医院(现为三江中学)
3#宁波高专
4#镇海园林(现为龙赛医院)
均为宁波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之内
附:宁波市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

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撰写时间: 2009-03-3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环保执行标准分类

环保执行标准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四类。

Ⅰ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Ⅱ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Ⅲ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Ⅳ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大气环境规划

大气环境规划
因此 q q1 CsuHi / L VECs / L
• Cs为污染物年平均浓度的标准限值(mg/m3 )
• VE为通风量 (m2/s) VE u Hi
• 把L用城市等效直径代替: x 2 s /
• S—总量控制区面积(km2)
一般把总量控制周期T取为1年。整个城市的 排放量Qa (104t/a) :
Qaki Si Qak S
• 所以:
Qaki ACki
Si S
• 因此
Aki ACki
• 式中: 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系数,104t·a-1·km-1;
各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Qaki Aki
Si S
n
S Si i 1
• Q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 104t;
• S----总量控制区总面积,km2; • Si----第i功能区面积,km2; • 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
104t·a-1·km-1。
所以:
Qa ACs S
全区域以及各功能区某种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
n
Qak Qaki i 1
• 式总中 量: 限Q值a,k--1--0总4t;量控制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 • Q10a4kit-;---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 • n----功能区总数; • i----总量控制区内各功能分区的编号; • a----总量下标; • k----某种污染物下标。
• q1—通风稀释作用;由区域的实际条件决定 (地理地形、气象条件、浓度控制目标)
• q2 —污染物沉积等迁移清除过程; • q3 —化学转化作用。
2.国标A值法计算公式

空气质量标准分类和主要大气污染指标

空气质量标准分类和主要大气污染指标

空气质量标准分类和主要大气污染指标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

空气质量的好坏,主要是考核下列污染物在空气中的含量: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α]芘(B[α]P)、氟化物F。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了适应珠海市城市发展的需要,解决目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以及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2000年修改单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要求,结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制定本区划。

一、范围本区划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包括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3个行政区,以及横琴新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等5个经济功能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一)功能区分类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其中,一般工业区是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

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即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

(二)执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各类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相应级别,即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珠海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包括8个自然保护区,分别为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庙湾珊瑚市级自然保护区、万山群岛自然保护区、黄杨山自然保护区、斗门竹篙岭自然保护区、水松林自然保护区、锅盖栋自然保护区和凤凰山自然保护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特定工业区,范围包括高栏港经济区的石化基地、装备制造区、仓储物流区和金州加工区。

环评爱好者论坛_简答整理

环评爱好者论坛_简答整理

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大气评价等级划分依据选择HJ2.2-2008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利用第i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制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进行分级。

大气一级评价现状监测布点原则①监测点数:≥10②布点方法:极坐标布点法③布点方位:至少在0°、45°、90°、135°、180°、225°、270°、315°等方向上布点,并且在下风向加密,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④布点要求: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

大气一级预测点位分布方法①大气预测点应包括环境空气敏感点、预测范围内的网格点,以及区域最大地面浓度点,选择所有的环境空气敏感区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作为计算点。

②预测网格点的分布应具有足够的分辨率以尽可能精确预测污染源对评价范围的最大影响,可根据情况采用直角坐标网格或极坐标网格,并以覆盖整个评价范围。

直角坐标网格采取网格等间距或近密远疏法,极坐标网格采取径向等间距或距源中心近密远疏法;当距离源中心≤1000m时,预测网格点间距为50~100m,当距离源中心>1000m时,预测网格点间距为100~500m。

③区域最大地面浓度点应依据计算出的网格点浓度分布而定,在高浓度的计算点间距应不大于50m。

④对于临近污染源的高层住宅楼,应适当考虑不同代表高度上的预测受体。

大气一级评价预测内容①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精编版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精编版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一、三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 Km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 等面积小于4 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型,不单独 划区(鼓浪屿除外)。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 出,否则必须在生活区周围设置宽度至少500米的缓冲带或安排仓储设 施以便分离不同类别区域。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0米的缓 冲带。而三类区与一类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0米的缓冲带。
非独立的执法机构导致政治权力结构内的地位非常弱单要素环境区划是以综合环境区划为基础结合每个要素自身的特点加以划分主要分项是大气环境区划水环境区划及噪声环境区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不包括的地方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特定工业区一二类区间一类与三类间二类与三类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
指包围地球表面并随 地球旋转的空气层。 约有1000km的高空距
离。
地球上的大气,有氮、氧、氩等常定的气体成分,有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等含量大体上比较固定的气体成分, 也有水汽、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等变化很大的气体 成分。其中还常悬浮有尘埃、烟粒、盐粒、水滴、冰晶、 花粉、孢子、细菌等固体和液体的气溶胶粒子。
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仍 是颗粒物,有54.4的城市颗粒物年 度超标 。
针对煤为主要能源的控制政策不够充分
75%以上的能源是煤,2000年耗标煤达15亿吨。 其中,电力热力行业占58%,生活消费占13%。 空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92亿人民币,其中, 仅呼吸道疾病一项就有7400万元。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1.了解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熟悉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

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

试举三例说明:2.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2.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Ⅰ类区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一级标准;Ⅱ类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二级标准;Ⅲ类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泳区,三级标准;Ⅳ类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区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2.3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对应区域噪声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区域环境噪声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噪声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2.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土壤环境质量的分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

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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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
二类区三类区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

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

其划分方法如下。

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

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

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

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7 、标准的实施! n( U& q' r7 A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

0 I; b1 t4 J- l+ u+ Z: _) @6 l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本标准1996年7月22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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