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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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计量装置封印(铅封)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供电公司电能计量装置封印(铅封)管理,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封印、铅封使用范围:电能计量柜(箱)、电表箱的门、电能表、互感器、失压计时仪、负控终端的检定、校验及安装,互感器计量用二次回路及其接线端子的封闭等。

第三条使用封印、铅封的单位应以书面申请至市场营销部。市场营销部按各单位封印互不相同、互不相通、对应工种的原则审核后,书面通知电能计量中心,会同物资供应部购买。

第四条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应根据不同使用范围和不同工种,使用不同类型的封印、不同颜色的铅封。每个铅封应有唯一性编号(建议使用条形码编制),铅封的入库、验收、领用、加封、回收(含遗失)、报废等情况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五条全公司的计量封印、铅封的购置、入库、验收、保管、发放由电能计量中心统一办理,电能计量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购置、入库、验收、保管、发放、回收台账。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与电能计量中心相对应的台

账,指定专人办理领取、保管、发放、回收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领用封印、铅封,回收封印、铅封应填写“封印(铅封)领用单”、“封印(铅封)回收单”。在旧封印(铅封)未全部回收前电能计量中心将不予发放新封印(铅封)。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封印(铅封)使用情况登记簿,对公司所有公变、专变计量装置封印的开启采用派工单的形式。加(开)封需要填写《铅封变更工作单》及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九条对公变抄表时严禁开电能计量表箱门封。若需要开箱抄表必须经过所长下发派工单批准后才能施行并填写《铅封变更工作单》。同时各供电所建立需要开箱抄表的公变档案并上报电能计量中心。

第十条对专变抄表需要开箱的应按月登记《专变抄表开箱清册》并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及下发派工单,同时加封人员填写《铅封变更工作单》。

第十一条使用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办理退返手续,各使用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把关,如造成封印无法回收,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相关责任。因工作需要,封印、铅封需调换使用人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以书面通知电能计量中心,电能计量中心应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封印保管人、使用人应妥善保管。

发现遗失或被盗,应立即书面汇报本部门负责人,本部门负责人应会同保卫部等部门追查,并将追查结果情况书面汇报市场营销部,如审核遗失或被盗属实,由市场营销部公告作废并书面通知电能计量中心,才能补发。

第十三条各工种人员在现场发现有失封现象或封印不对现象,应立即做好现场记录,可加封临时封,然后通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计量、用电检查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后,拆下临时封印,加盖正式封印。

第十四条使用封印的各工种及相应的封印、铅封使用范围

(1)校表室检定人员限于对电能表检定,并对经走字合格后的表盖加封。

(2)现校人员限于对所辖表计现校或检查需拆下原有铅封时,对所有电能计量装置的加封。

(3)高压装接人员限于对大用户、高供高计用户、变电站电能计量装置的加封。

(4)各供电所人员限于对所辖低压计量装置的加封。

(5)反窃电人员限于对电能装置进行反窃电检查时的加封(检定封印除外)。

(6)水电用户、大用户管理人员限于对所辖的电表箱门的加封。

(7)各单位应明确各工种封印详细使用范围,任何工

种不得越权使用封印。

(8)反窃电人员对客户使用反窃电封印后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市场营销部及相关供电所或电能计量中心,超过3个工作日不报的,视为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使用反窃电封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更换相应的封印。

第十五条本办法于二0一0年五月五号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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