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案件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兼析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
论从“两案”看我国海洋权益斗争面临的国际司法干预挑战
论从“两案”看我国海洋权益斗争面临的国际司法干预挑战20XX年3、4月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别对两起案件作出了裁决和咨询意见毛里求斯诉英国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以下简称查戈斯案)和次区域渔业委员会提交的专属经济区非法捕鱼的船旗国责任问题咨询意见案(以下简称咨询意见案)。
两起案件分别牵涉两大国际法前沿问题:领土、海洋混合型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困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权能问题。
针对这两大难题,国际仲裁庭和海洋法法庭的裁决反映出法官们对自身权力所持立场不尽相同。
立场冲突背后隐藏的是当前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权力自限与权力扩张的博弈。
这种权力扩张倾向已经开始侵蚀国家这一国际社会最主要行为体希望通过主权行为决定的事项,甚至于不知不觉中重塑着国际秩序。
司法干涉作为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对平权国际社会结构形成挑战,应引起我国高度关注。
查戈斯案背后的国际司法干涉倾向查戈斯案始于20XX年。
它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毛里求斯将其与英国之间围绕查戈斯群岛的领土主权争议包装成了海洋管辖权问题,仲裁庭如何裁决,关乎英、毛两国的利益,关乎仲裁庭如何看待自身的权力界限,也预示着国际仲裁庭未来如何对待类似案件。
查戈斯群岛是英国在印度洋上的领地,位于印度洋中部,最早由葡萄牙航海家达伽马在15世纪发现,18世纪初被法国占领,1810年被英国占领。
1814年,该群岛被法国根据《维也纳和约》正式割让给英国,成为英属毛里求斯的一部分。
1965年,作为获得独立的附加条件,毛里求斯同意该群岛从英属毛里求斯的领土中分离出去成为英属印度洋领地,英国则承诺毛里求斯仍可在该海域享有捕鱼权,当该群岛不再具备军事作用时,英国将向毛里求斯归还该群岛。
毛里求斯独立后,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催促英国归还该群岛,英国不仅置若罔闻,还驱逐了岛上原住民以建设军事基地。
20XX年4月,英国外交部宣布,在查戈斯群岛建立世界最大的海洋保护区,范围覆盖自该群岛向外200海里的全部海域,禁止商业捕鱼、深海采矿等行为。
试从麦氏金枪鱼案论国际海洋法中的临时措施_张海玲
新西兰 和澳大利 亚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就 与日 本 麦氏金枪鱼争端请求法庭 规定临 时措施。威 廉姆斯 律 师在代表澳大利亚的陈述 意见中 指出, 日本 单方面 实 验捕捞麦氏金枪鱼的行为, 违反了 5联合国 海洋法 公 约6 第 64 条 / 高度 洄 游鱼 种合 作 养 护0 和 第 116 至 119 条 / 公海生 物资 源的 养护 和管 理、合 作采 取养 护 措施0 的规定。如果法庭认可了 日本 的做 法, 将置 未 来的 公 海 资 源 包 括 麦 氏 金 枪 鱼 的 保 护 于 危 险 的 境 地。¹
另外, UNCLOS 第 282 条规定: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 解释或 适 用的 争 端 各方 的 缔 约各 国, 如已 通 过 一 般 性、区域性 或双边协议或 以其他方 式协议, 经争端 任 何一方请求 , 应将这 种争端提 交导致 有拘束 力裁判 的 程序, 该程 序应替代本部 分规定的 程序而 适用, 除 非 争端各方另有协议。122这一条 并不能 形成 对适用 UNCLOS 第十五 部分 的障碍, 因为, 只 有在其 他程 序可 以 作出 / 有拘束力的 裁判0 时 才可 以替 代 UNCLOS 第 十 五部分的程序, 如上所 分析, CCSBT 的 争端解 决条 款 第 16 条是一个循环的无休止的谈 判过程, 并不能导致 / 有拘束力的裁 判0 , 故不 可以替 代 UNCLOS 第 十五 部
由于本案涉及环境问 题, 而环 境问题最 大的特 点 就是未来情况的不确定 性, 所以, 法庭很难 就事实 作 出明确的判断。另外, 临时 措施在 本质上不 应涉及 案 件的实质问题, 所以, 法庭 规定临 时措施时 一般都 是 强调合作义务。事实上, 法 庭规定 履行合作 义务的 临 时措施主要 基于 以下 原因: 首先, 临时 措施 的 特性, 决定了法庭不应涉及实质 问题, 否 则会与将 来建立 仲 裁庭的权利相冲突; 其次, 由于案 件涉及海 洋环境 问 题以及科学结论的不确定 性, 法庭 无法对事 实有十 分 的把握; 再次, 在庭审中 当事国 作出了 保证, 既有 表 达合作的意向又有双方 的妥协, 对此须 予以肯定 , 提 供一个确认保证执行的渠道。132
精选国家法考《国际法》靠墙复习题带答案知识点解析(共70套)第 (45)
最新国家法考《国际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武器是战争的重要构成要素。
在现代国际法上,下列武器类型中哪一种武器本身尚未被战争法规则明确地直接禁止?A、核武器B、生物武器C、毒气化学类武器D、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已经被国际法明确禁止的武器有:极度残酷的武器,例如达姆弹;毒气;生化武器;杀伤人员的地雷。
故BCD项错误。
核武器虽然具有滥杀滥伤的性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故A项正确。
2.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 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追,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C、为了紧追成功,B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施紧追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追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2节>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依照《海洋法公约》,各国在公海上行使紧追权时应遵守下列规则:①紧追的主体必须是军用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或飞机,但军用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不能成为被紧追的对象,本题题干本身满足这个条件;②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紧追,但个案中能否实施紧追权取决于在相应的海域有没有相应的管辖权,对外国船舶在领海的走私活动,沿海国有管辖权,当然也就有权从领海对违法船舶实施紧追,B项错误;③紧追只有在被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C项错误;④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
本题中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紧3.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海洋法庭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海洋法庭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海洋法庭应该废除。
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国际海洋法律事务的机构,然而,我认为国际海洋法庭应该被废除。
首先,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海洋争端问题。
例如,南海争端长期存在,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南海局势依然紧张。
其次,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增加了国际政治的复杂性,各国为了争夺海洋资源而争端不断,国际海洋法庭并没有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
最后,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常常受到强权国家的干预,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因此,废除国际海洋法庭可以减少国际政治的复杂性,避免不公正的裁决,从而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反方观点,国际海洋法庭不应该废除。
国际海洋法庭是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的重要机构,其存在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可以有效化解海洋争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避免了因争端而引发的冲突。
例如,国际海洋法庭曾经成功解决了挪威与英国之间的渔业争端,为各国提供了公正的裁决。
其次,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可以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维护全球海洋生态平衡。
最后,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秩序,防止强权国家对海洋资源的霸权主义。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的存在对于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至关重要,不应该被废除。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孟德斯鸠。
“国际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经典案例,国际海洋法庭曾经成功解决了挪威与英国之间的渔业争端,为各国提供了公正的裁决,化解了潜在的冲突。
海事海商法诉讼问题分析
海事海商法诉讼问题分析海事海商法是指涉及航运、船舶和海上贸易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在海事海商活动中,法律纠纷时有发生,解决这些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
本文将对海事海商法诉讼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管辖权问题在海事海商法诉讼中,管辖权是一个首要问题。
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往往需要确定合适的法院来审理案件。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以下原则来确定管辖权:1. 船舶所在国主权原则:根据船舶注册国家的法律,该国法院具有管辖权;2. 合同所属国原则:如果合同中明确选择了适用法律、法院管辖的国家,则该国法院具有管辖权;3. 争议地所属国原则:如果争议发生的地区具有明确管辖法院,则该地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证据保全问题在涉及航运、船舶和海上贸易等领域的纠纷中,保全证据至关重要。
由于海事海商活动的特殊性,往往需要采取特殊的证据保全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1. 扣押船舶或货物:当涉案船舶或货物可能因行为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可以申请扣押船舶或货物,以确保相关证据的保存;2. 船上保全:在船舶航行期间,当存在一定损害的可能时,可以要求对船舶及其设备、文件等进行保全,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毁损;3. 监视令:当怀疑对方当事人可能销毁或隐藏相关证据时,可以申请监视令,监控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三、船舶碰撞责任问题在海事海商法诉讼中,船舶碰撞可能导致的损害是常见的纠纷之一。
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规,船舶碰撞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独立责任:当一方的过错导致碰撞时,该方独立承担全责;2. 共同责任:当两方均存在过错时,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3. 船舶失控责任:当船舶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失控,无法控制碰撞时,责任应由造成船舶失控的当事人承担。
四、货物运输纠纷问题海事海商法诉讼中常见的纠纷之一是货物运输纠纷。
涉及货物运输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货物的包装与标记:在货物装载前,需要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并标明相关信息,以避免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争议;2.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应明确约定运输方式、费用、装载和卸货地点等重要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进行相关责任的划分;3. 保险责任: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需要对保险责任进行核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索赔。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目录1. 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3)1.3 文献综述 (4)2. 国际海洋法庭简介 (6)2.1 国际海洋法庭的历史和发展 (7)2.2 国际海洋法庭的组织结构 (8)2.3 国际海洋法庭的职能和管辖范围 (8)3. 海底争端的性质与类型 (10)3.1 海底资源的法律属性 (12)3.2 海底争端的主要类型 (13)3.3 海底争端的历史案例分析 (14)4.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 (15)4.1 管辖权的概念和原则 (17)4.2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限制 (18)4.3 管辖权的突破和创新发展 (19)5. 中国在国际海洋法庭的参与和应对 (20)5.1 中国对国际海洋法庭的立场和态度 (22)5.2 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海底争端案例 (23)5.3 中国在海底争端中面临的挑战 (24)5.4 中国应对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的策略和措施 (26)6. 案例研究 (27)6.1 争议案例概述 (29)6.2 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和分析 (30)6.3 中方的立场和应对 (31)6.4 案例分析对中国应对的启示 (32)7. 结论与建议 (34)7.1 研究总结 (35)7.2 对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启示 (36)7.3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37)1. 内容简述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海洋法庭(ITLOS)在海底争端中的管辖权问题,特别是其限制与可能的突破,并分析中国在此领域的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概述了国际海洋法庭的基本职能和海底争端的现状,随后深入分析了ITLOS在海底争端中的管辖权范围及其限制,包括其对不同类型争端的管辖权限制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可能的突破途径,如国际法律文书的制定、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介入等。
针对中国在海底争端中的立场和应对措施,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策略,以期为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提供参考。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及其对的启示
成立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海洋事务 的迅速发展,涉及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 开发、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等问题日益突出, 需要专门的国际司法机构予以规范和解决; 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与实施, 该公约对海洋事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对于
某些具体案件的解决缺乏相应的机制。
受理案件范围
ITF受理案件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 类
有关海洋事务的其他争端,如海洋划界 、航道通行等。
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案件,如油污 处理、倾倒废弃物等;
有关海洋权益保护的案件,如领土主权 、专属经济区、渔业管辖权等;
有关海洋资源开发的案件,如海洋科学 研究、海底矿产开发等;
组织结构与运作方式
• ITF的组织结构包括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和渔业专家组三个部分。 • 法庭是ITF的主要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海底争端分庭主
案例一:渔业案
总结词
渔业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的涉及渔业纠纷的案件,该案中临时措施的应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 途径。
详细描述
在渔业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渔业资源分配问题产生了争议。为了防止争议扩大,国际海洋法法庭采取了临时措 施,要求双方当事人暂停捕捞活动,等待法庭作出最终裁决。这一临时措施有效地避免了渔业资源的进一步消 耗,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时间来寻求和解或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临时措施在实践中的积极作用与挑战
临时措施在实践中对于缓解紧 张局势、避免局势恶化以及防
止争端扩大具有积极作用。
临时措施常常涉及紧急情况下 的快速决策和行动,因此对于 决策者的判断和应变能力有较
高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临时措施的实 施可能需要与其他国际组织或 国家进行协调,以确保其符合 普遍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探讨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案件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doc
探讨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案件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探讨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临时措施案件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引言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海洋法法庭)是解决因《公约》解释或适用争端的主要司法机关之一。
截止到2009年12月15日,代写硕士论文海洋法法庭已受理了15起案件〔1〕。
其中,临时措施方面的案件4起〔2〕,这些案件是:“塞加”号案(圣文森特与格林纳达诉几内亚)(No. 2)(TheM /V“SAIGA”(No.2) Case,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Guinea);南方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日本)(No. 3)(1999年)(Southern Bluefin Tuna Cases, Ne);关于新加坡在柔佛海峡内及其周围开垦土地案(马来西亚诉新加坡)(2003年)(Case con-cerning LandReclamation by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Straits ofJohor, Malaysia v. Singapore)(以下简称开垦土地案)。
对此,海洋法法庭前庭长纳尔逊法官在报告中指出:“海洋法法庭的存在有利于和平解决争端”,“海洋法法庭确立的判例已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4〕联合国大会也“强调海洋法法庭在《公约》和《协定》解释或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权威性”。
〔5〕海洋法法庭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Rüdiger. W iniarski)法官和巴达维(BadawiPacha)法官在英伊石油公司案中所提出的反对意见,顾维钧(英文名WellingtonKoo)法官、喀拉艾斯塔(Klaestad)法官和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法官在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中所提出的反对意见。
〔17〕不过,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一般以自己对案件具有初步管辖权为条件,而不以自己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为条件。
itlos临时措施案情况紧急的认定
03
ITLOS临时措施案中紧急情况的 证据和评估
提交的紧急情况证据
书面证据
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 ,描述紧急情况的具体表现、 影响范围和预期后果,以证明
情况的紧急性。
专家报告
专家报告可作为辅助证据,通过专 业分析和评估,证明紧急情况的存 在和严重性。
其他相关证据
包括图表、数据、照片等,用于支 持紧急ITLOS作为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其紧急情况认定首先需参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确保认定过程符合国际法 规。
ITLOS规约和规则
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ITLOS自身的规约和规则也是 紧急情况认定的法律依据,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紧急情况认定的标准
1 2 3
威胁到海洋环境或人类安全
证据的评估和验证
01
02
03
真实性验证
评估人员将对提交的证据 进行真实性验证,核实证 据来源和内容的可靠性, 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
关联性评估
评估人员将分析证据与紧 急情况的关联程度,判断 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紧 急情况的存在。
充分性评估
评估人员将评估证据的充 分性,判断提交的证据是 否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 紧急情况的全貌。
公正性和客观性
为确保认定结果的权威性,认定过程需要确保公正和客观,避免主观 偏见和外界不当干扰。
未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建立明确标准
改进信息收集机制
为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建议ITLOS 建立一套明确、量化的紧急情况认定标准 。
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加强与各方的信息沟通和协作,确保在认 定过程中能够获得完整、准确的信息。
itlos临时措施案情况紧急的认定
汇报人: 日期:
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兼析当前国际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
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兼析当前国际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 一般而言,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所构成。
为深入剖析国际法的内涵、外延及其体系构成,本文首先对国际法体系的内部构成及其与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详细介绍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比较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与确定了其间的法律效力位阶关系;最后,列举了目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并一一做出简要的法律评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结合着国际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导师的启示,本文独辟奇径地提出了对于国际法及其构成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之间法律效力位阶高低关系的全新见解,并且深入具体地探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其内涵、探讨了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其它三大分支之间的上位与下位位阶关系,并且还得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并列但却相辅相成地隶属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位阶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的结论。
[关键词]国际法;概念;体系构成 目录 引言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 (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内涵 (三)国际法的外延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及其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位阶划分的现有理论 1.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先说 3.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4.我国学界通说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再梳理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位阶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对于国际义务的履行和遵守 2.国际法的国内效力 三、国际法的体系构成 (一)国际强行法概述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 2.国际强行法的调整对象 3.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和组成部分 (二)传统的国际法三大分支 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2.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四、国际法各大分支间的关系 (一)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位阶关系 (二)国际法三大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位阶关系 结论 附:国际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 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 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 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 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 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 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一﹑国际法院简介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
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
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
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二﹑关于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案例“执行”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强制服从法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两国或者多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某一国家根据强制管辖,将他国置于国际法院管辖之下,以解决其争端;三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因此,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诉讼争议案件和咨询案件。
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的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
由于国际法院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
ITLOS临时措施案情况紧急的认定
CATALOGUE目录•引言•临时措施案的概述•紧急认定的标准•紧急认定的实施•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目前,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日益激烈。
ITLOS是解决海洋法争端的重要机构,其作出的临时措施对于维护海洋秩序和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ITLOS的历史中,临时措施案的审理和执行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争端方请求ITLOS作出临时措施时,如何认定情况紧急是一个关键问题。
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强制性临时措施案是强制性的,ITLOS 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当事方遵守临时措施要求。
紧急性和临时性临时措施案是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情况紧急时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证据损毁灭失和情况恶化。
范围有限临时措施案仅限于防止证据损毁灭失和情况恶化,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涉及海洋权益纠纷需要紧急处理遵守国际法原则030201临时措施案的适用范围时间紧迫性刻不容缓时间限制判断是否涉及多个领域或大量人群,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损失程度广泛波及重大影响紧急认定的程序01020304信息收集专家咨询内部讨论综合评估收集案件相关情况评估紧急情况信息收集与评估专家意见咨询其他机构专家意见与咨询制定紧急措施通知当事人反馈与总结紧急认定结果的处理与反馈案例一:网络攻击事件总结词网络攻击事件是一种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减轻潜在的损害。
详细描述网络攻击事件可能导致重要系统或网络的瘫痪,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在遭受网络攻击时,组织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以保护其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这可能包括隔离攻击源、修复漏洞、恢复系统以及通知相关方等措施。
数据泄露事件是一种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保护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详细描述数据泄露事件可能导致敏感或私有信息的泄露,从而对组织的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在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时,组织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以保护敏感信息不被进一步泄露,并通知相关方以减轻潜在的损害。
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中的征收问题实例介绍
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中的征收问题实例介绍-->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中的征收问题研究【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征收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的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本文由代写博士论文中心整理提供。
.51lunl]申请。
&nb-->sp; 本案中被告的核心主张是:“朱诺商人号”已经因为船主未支付部际海事控制委员会的罚款而在11月5日收归几内亚比绍国家所有,所以法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且原告的申请不具可接受性。
因此,法庭再次面临征收对迅速释放程序的效力的问题。
但是在迅速释放程序开始5日后,比绍地方法院于11月23日应船主的请求作出了在本案获得最终解决之前中止支付罚款的裁定。
原告主张部际海事控制委员会对船只的罚款和不支付罚款导致的征收决定,都已经因比绍地方法院的判决中止执行。
因此,本案的焦点转移到了征收决定是否具有最终性。
对此,法庭需要查明几内亚比绍国内法关于征收决定效力的规定。
在审理的第一天,被告表示船主对于部际委员会的行政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救济(行政的或司法的)。
但是在被告次日提交的答辩中似乎又改变了观点,认为“朱诺商人号”的所有权收归几内亚比绍国家并不是法律上不可撤回的。
对于被告矛盾的陈述,法庭采纳了后者,认为比绍地方法院中止执行对船只罚款的裁定使得包括征收在内的任何对不支付罚款的制裁都不可适用,因而拒绝了被告的主张,判决被告在收到合理的保证书后释放“朱诺商人号”。
在本案中,因为比绍地方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法庭回避了就征收对迅速释放程序的影响表态,不过本案的判决仍然十分有意义。
因为法庭的判决表明,在考虑征收决定对迅速释放程序的影响之前,需要考虑一个前置问题:征收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
即使作出了征收决定甚至是已经宣告执行,如果仍然有其他国内程序可以对征收进行审查并中止其效力,那么征收不影响迅速释放程序的进行。
三、“富丸”案2006年10月31日,日本渔船“富丸”(Tomimaru)在俄罗斯专属经济区内被俄方执法人员登临并接受检查。
争议海域维权执法的强制管辖风险及中国因应——基于“乌克兰舰艇扣押案”中海洋法法庭指示临时措施的反思
③ SeeCaseConcerningtheDetentionofThreeUkrainianNavalVessels(UkrainevRussianFederation),ProvisionalMeasures, Orderof25May2019,ITLOSCaseNo26,paras23-24
④ 参见 《中 国 根 据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298条 提 交 排 除 性 声 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https: // 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tyfg_674913/t27075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 9月 18日。
·74·
争议海域维权执法的强制管辖风险及中国因应
参与监视乌方行动。① 在俄罗斯随后启动的国内刑事诉讼程序中,乌方 24名军人被指控非法穿越 俄罗斯边境。② 基于上述事实,乌克兰请求法庭在 《公约》 附件七仲裁庭成立之前指示临时措 施,要求俄方立即释放三艘乌方舰艇,暂停针对乌方 24名军人的刑事诉讼程序,释放并且允许 他们返回乌克兰。③
② SeeCaseConcerningtheDetentionofThreeUkrainianNavalVessels(UkrainevRussianFederation),ProvisionalMeasures, Orderof25May2019,ITLOSCaseNo26,paras22-24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困惑与解决对策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困惑与解决对策【摘要】国际法院为联合国司法机构,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彰显法律权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政治关系错综复杂,国际矛盾日益凸显,局部战争此起彼伏,要解决国际争端并建立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国际法院功不可没。
因此,对国际法院及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尽管国外学者在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研究领域成果颇丰,但是我国国内尚无相关方向的专著,并且相关国内论文也为数不多。
鉴于国内的研究现状,本文仅作若干探讨,抛砖引玉。
【关键词】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与对策一、选题的意义(一)理论意义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量民族国家独立,国际组织激增和国际争端错综复杂的现实都大大刺激了国际法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学者对国际法是否是法,以及国际法是否是软法具有很大争议,原因就在于国际社会显然没有超越于国家主权之上的立法、行政等强制机关,国际法在立法、行政、司法上的效能明显弱于国内法[1]。
甚至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常常成为空法,国家只有在国际法符合其国家利益时才遵守,而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则不予遵守[2]。
在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横行的当代,经常出现主权国家践踏国际法的行为。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因此国际法院判决能否得到实施的问题决定了国际法是否具有“法”的性质,这对厘清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随着众多新新国家的出现,国家间利益与冲突日益凸显,国际法院已经渐渐成为解决矛盾的可靠选择。
从1921年到1945年的25年间,常设国际法院作出了31项判决、25个中间命令以及27个咨询意见。
自1946到1999的55年间,国际法院作出了68个判决、107个中间命令以及24个咨询意见。
基本保持了平均每年作出三至四个裁决[3]。
由这些数据很容易看出国际法院在近几十年来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解决了大量的国际争端,创设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维护了世界和平与安全并为全球性和区域性司法机构的运作累积了宝贵经验。
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的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2023-11-06•国际海洋法法庭概述•临时措施的申请与审查•临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目录•临时措施的法律效力与救济途径•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案例分目录析01国际海洋法法庭概述1996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以解决海洋争端。
建立了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海洋事务的法治,并促进对海洋的和平利用。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法庭具有专属管辖权,审理有关海洋事务的争端。
法庭的管辖范围涵盖了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制度临时措施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争端的一个重要手段。
临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争端双方的利益,防止情况恶化,并在最终裁决前提供必要的救济。
临时措施的申请和裁定通常由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作出。
02临时措施的申请与审查临时措施的申请主体包括争端方和案件仲裁员。
争端方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向仲裁庭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
同时,案件仲裁员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动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建议。
申请主体申请临时措施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的理由、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以及请求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提供支持该申请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申请形式仲裁庭对临时措施的审查标准包括必要性、紧急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等方面。
仲裁庭会综合考虑申请临时措施的原因、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以及请求采取的措施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临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临时措施。
审查标准03临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03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辖范围为确保有效执行,临时措施执行机构应具有法律地位和管辖权,能够对争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临时措施的执行机构01临时措施执行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临时措施执行机构应独立于争议双方,并确保公正执行,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02执行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临时措施执行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权力和职责,包括对临时措施的解读、执行和监督等。
精选国家法考《国际法》靠墙复习题带答案知识点解析(共70套)第 (8)
最新国家法考《国际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
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
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2012年卷一33题,单选)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法院方式【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解决。
A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且须双方当事国同意交法院管辖。
所以A正确,不当选。
B项,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专门受理海洋权益纠纷的专门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
但是,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
所以,B正确,不当选。
C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1)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2)协定管辖,缔约各方2.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
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
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3节>庇护【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因此乙国有权但没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研 究生 法学
Gr du t w v e CUPL a ae La Re iw.
Vo . 5 No U 1 2 .I
Jn 2 1 u .0 O
国 际海 洋 法 法庭 在 临 时措 施 案 件 中所 遇 到 的 主 要 问题
兼 析 国际 法 院的 临 时措 施
[] 《 4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次缔约 国会议 的报告 》 20 (0 5年 6月 1 6日至 2 日) 第 l 。 4 , 7段 [] 《 5 国际海底信 息》 第 2 (0 4年 1 , 0期 2 0 2月) 第 8页。 ,
年 6月 1 日至 2 日) 1 6 4 第 6段 。
[ ] 在 主要 涉及 实体 问题 的“ 2 塞加” 号案 ( o 2 ( h V“ A G N . ) T eM/ S IA”( 0 )C s,S i i et n eGea Ⅳ .2 ae an Vn n a t r — t c d h n dns .G i a i un )中也 涉及 临时措施 的问题 , eF e 并且 国际海洋法法庭 已于 19 9 8年 3月 1 1日指 示 了临时措施 。从 这个意义 看, 国际海 洋法法庭 涉及 临时措施案件为 5个。 [ ] 需说 明的是 , 3 登记号为 3的 南方金枪鱼案和登记号为 4的南方金枪 鱼案 , 于争端方 的 同意 , 基 国际海 洋法法
马伟 阳
[ 摘
一
要 ] 国际 海洋 法法庭 是 解 决 因《 合 国海 洋 法公 约》 联 解释 或 适 用争 端 的 主要 司法 机 关之
。
临时措施 是 国 际海洋法 法庭 的一 项非 常重要 制 度 。 自国际 海 洋法 法庭 成 立 以 来 , 已受理 了 1 其 5
起 案件 , 中 , 时措 施 方面 的案件 4起 。本 文主要 分析 国际海 洋 法法庭 在 临 时措施 案件 中所 遇 到 的 其 临
.
Jp n( ; 氧燃料 工 厂案 ( 尔 兰诉联 合王 国) 20 aa )3 混 爱 (0 1年 ) eMO ln ae I l nt ( XPa t s ,ra .U id C en d e
Kndm)关 于新 加坡在 柔佛 海峡 内及其 周 围 开垦 土 地 案 ( i o ; g 马来 西 亚 诉 新加 坡 ) 2 0 (0 3年 ) C ecn ( a o— s crigLn elm tnb i aoei adaon e t i oo, l s .Snaoe ( e n a Rc ai ySn pr n n rudt r to hr Maa i n d a o g h S asfJ y a口 i pr) 以下简 g
称开垦土地案 ) 。对此 , 海洋法法庭前庭长纳尔逊法官在报告 中指出 :海洋法法庭 的存在有利于和平 “ 解决争端” “ ,海洋法法庭确立的判例 已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联合国大会也“ ” ] 强调海洋 法法庭在《 公约》 协定》 和《 解释或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权威性”[] 0 海洋法法庭庭长 吕迪格 ・ 5 沃尔 夫 鲁姆 ( ti r l m) Ri g f d e Wor 法官在 纪念 海洋 法法庭 成 立 十周 年 的声 明 中明 确指 出 ,所 有 这 些 [ a “ 临时 措 施方面的] 案件都是解决海洋环境 的保护 ,“ ” 这些案件能够使 [ 海洋法] 法庭对 国际环境法 的发展做
主 要 问题 。 [ 关键 词 ] 国际海 来自法 法庭 临 时措 施
国际法 院
一
、
引 言
按照 18 9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 ( 公约》 的规定 , ) 国际海洋法法庭 ( 以下简称海洋法 法庭 ) 是解决因《 公约》 解释或适用争端的主要司法机关之一 。截止到 20 09年 1 月 1 2 5日, 海洋法法 庭已受理了 1 起案伴 1 。其中 , 5 ] 临时措施方面的案件 4 2 , 赳 ] 这些案件是 : 塞加 ” “ 号案 ( 圣文森特 与格林 纳达 诉几 内亚 ) N . ) TeM/ S IA”( o )Cs,S i i et n eGeai s ( o2 (h V“AG N .2 ae an Vn n dt rndn . t c a h e
G i a ; 方金 枪鱼 案 ( 西兰 诉 日本 ) N . ) 19 un )南 e 新 ( o3 (99年 ) Suhr lfnTn ae, e el d (ote Bu ua C s N wZaa n e i s n
.
Jp n ; 方金 枪鱼 案 ( 大利 亚诉 日本 ) N . ) 19 aa ) 南 澳 ( o 4 ( 9 9年 ) S uhr le nT n ae, ut l ( otenBu ua C s A s ai i f s r a
+ 马伟 阳, 中国政 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国际公 法专业 20 0 9级博 士研 究生( 00 8 。 10 8 ) [ ] P oedns n ug et 1 rc ig dJd m ns—L tfC ss ht :/ w .d sogs r 一 n h l 最后访 问时间 :0 9—1 e a i ae, t / w w io.r t t e . t ( so p / a2 m 20 2— 3) 1 。也见《 国际海底信 息》, 2 (0 4年 1 第 0期 20 2月) 第 8页;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次缔约 国会议 的报告》 20 , 《 (05
庭 对这 两个案件 合并审理并指示 了一个命令 , 面的 引用均 来 自 下 这一个命令 , Su e l f ua ae ( e e- 即 ot r Bui T n ss N wZa hn en C
l dV Jpn A sai v aa ) re f 7A gs 19 . a . aa ; ut l .Jpn ,Odr u ut 9 9 n r a 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