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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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

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

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格式条款⼜叫霸王条款,是指⼀⽅单⽅制定,不容商量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免除制定⽅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效的。

那么,在法律上,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合同法》第三⼗九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第四⼗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条和第五⼗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第四⼗⼀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效⼒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意志⽽必须⽆条件适⽤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适⽤,且内容不得以当事⼈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性规定,⽆论是否基于⾃由意思⽽订⽴,都应该认定为⽆效。

“以强⾏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了法律对社会⽣活的⼀种⼲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合同并没有双⽅当事⼈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也⽆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原则和禁⽌权利滥⽤原则。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第⼀一章民法通则本章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民通意见”)。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通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所有、交换、流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合同买卖关系、物品所有关系、委托关系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监护等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参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的受理与授权,税务机关收缴税款、海关检查货物、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都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如果⾏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需要受民法调整,此时⾏行政机关与民事活动另外⼀一⽅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通第3条、第4条、第7条)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2013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因下列哪些⾏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A.某交通管理局对张某作出违章停车罚款决定B.赵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事务C.某公司与某⾼高校合作研发新技术D.海关检查⼊入关者王某的可疑⾏行李【解析】1、BC。

《民法通则》第2条。

选项A、D均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符合题意。

第⼆二节民事主体每年有2-3道题。

⼀一、⾃自然⼈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相对应。

】(⼀一)民事权利能⼒力(民通第9条,第10条,民通意见第1条)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一、二

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一、二

最⾼院关于《合同法》解释⼀、⼆合同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院关于《合同法》解释⼀、⼆《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最⾼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法律适⽤范围第⼀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适⽤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合同成⽴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或者履⾏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合同发⽣的纠纷,适⽤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法院确认合同效⼒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适⽤当时的法律合同⽆效⽽适⽤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再审,不适⽤合同法。

⼆、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_-超级完全版

《合同法》_-超级完全版
绪论
【教材】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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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论
第一篇 合同的概念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三)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1.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合
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 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 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2.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 由)。
3.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4.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B. 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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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 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 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 使该权利。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
特征: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 权利。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 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规

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规

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规是指我国在合同法实施之前适用的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直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这些合同法规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这些原则和制度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规范。

其次,这些合同法规还规定了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如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等。

这些规定对于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分类,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此外,这些合同法规还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合同的主体资格、缔约能力、代理权、表见代理等进行了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最后,这些合同法规还对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

例如,规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

总之,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规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合同关系的复杂化,这些合同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合同管理的需要。

因此,我国在合同法实施之后,逐步建立了以合同法为核心的现代合同法律体系,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保障。

在现代合同法律体系中,合同法作为核心法律,对于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不仅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还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市场特点,为合同当事人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和高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为了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我国还逐步建立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担保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支持。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具体适用,是典型的效力层面的有利溯及。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民法典》修改了原有规定,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除此种情形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某一要件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重瑕疵,而《民法典》认定该要件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轻瑕疵或者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亦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一、《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调整由于合同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以及合同编予以综合判定,为更好分析合同效力的发展脉络,起草小组分别对《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主要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

(一)《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的调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尽管《民法总则》没有改变《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但却改变了《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增加了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定《民法总则》第146条区分了通谋虚伪中的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欺诈、胁迫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第150条增加规定了因第三人欺诈、胁迫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洪增君: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洪增君: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洪增君: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

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合同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民法通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实施。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等方面,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只有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果,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
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法作为民法通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民事活动、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规定,遵守合同法的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实施,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用人部门):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第二条乙方(应聘人):姓名: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方式:身份类型属于下列第()种: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⑵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⑶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⑷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员工。

附:身份证复印件二、协议期限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1.固定期限:本协议期限为自_ _年__月_ 日起至年_月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 _年_ _月_ 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的终止期限。

三、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部门,担任__ _岗位工作。

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要求,安排乙方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方式、休假时间。

第九条乙方的休假实行五、劳动报酬第十条乙方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实行下列第()种薪酬标准:1.按月薪计算工资,其月工资为________元整(税前);2.按日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日;3.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元。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还有效吗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还有效吗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还有效吗民法典是我国⾮常重要的⼀部法律,是民法百科全书,对各种民事活动进⾏了规定。

⽽签订合同是⾮常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之⼀,所以适⽤民法典的规定,那么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还有没有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还有效吗民法典实施⽣效后,合同法就同时废⽌,合同法⽆效。

合同纠纷适⽤民法典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施⾏⽇期及旧法废⽌】本法⾃2021年1⽉1⽇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

⼆、合同纠纷的解决⽅式1、协商当事⼈⾃⾏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在⾃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2、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当事⼈⾃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当事⼈进⾏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仲裁也称公断。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当事⼈在合同中订⽴的仲裁条款或⾃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4、诉讼⼈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的⼀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对于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签订书⾯协商协议;对于⽆法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仲裁或诉讼⽅式解决,以最⼤限度保护单位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2022年1⽉1⽇起施⾏。

民法典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就废⽌,所以合同法不再具有效⼒。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作者:张谷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注:我国民法上,以民事法律行为指称合法的表意行为,此外的表意行为则称为民事行为。有学者指出:“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但合法性并不构成法律行为的要求。否则,既认定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要素,又提出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我国《民法通则》特创新‘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一种新的尝试,虽有一定意义,但仍未能根本解决理论上的矛盾,与单行法规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合同行为被公认为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各经济合同法规中又使用了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尤其在涉外关系上,会产生名词歧义的问题。这都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徐开墅:《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注①)。这种尴尬, 也是合同法无法避免的,因为人们普遍承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若以法律行为必为合法,则“无效合同”,即当绎为“无效之双方合法的表意行为”。为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本文在传统民法学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仅以之指称表意行为。)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注:合同有三义:合同行为、合同书、合同债的关系。《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法第十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第十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

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

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以及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

我国参加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1】法条原文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1. 合同法基本概述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之一,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合同法的主要任务是确立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自由自治的原则,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得以有效进行。

2. 中国合同法的法律依据中国合同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文件,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和保护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制度保障。

民法通则是中国合同法的总则性法律文件,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合同法则是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3.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合法、明确;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可能需要符合更为严格的成立要求。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的效果。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合同履行的进程。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3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

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未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责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合同法的监督和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和保护机制。

民法通则 合同6篇

民法通则 合同6篇

民法通则合同6篇篇1合同法务顾问协议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律服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顾问团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合同法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团队为甲方提供合同法务咨询服务。

(二)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双方的合作行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期满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

二、服务内容(一)为甲方提供合同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二)协助甲方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文件,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三)对甲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

(四)参与甲方合同纠纷的调解、协商工作,为甲方提供法律支持。

(五)协助甲方处理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双方职责与义务(一)甲方职责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3. 甲方应尊重并配合乙方专业判断,按照乙方建议处理合同事务。

(二)乙方职责与义务:1. 乙方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合同法务咨询服务。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民法通则 合同

民法通则 合同

民法通则合同合同法务顾问协议甲方(聘请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乙方(受聘方法律顾问):[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鉴于甲方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乙方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法律顾问服务内容1. 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2. 审查、修改甲方各类合同文本及法律文件。

3. 为甲方重大项目提供法律论证及风险评估。

4. 代理甲方参与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5. 协助甲方处理法律纠纷和诉讼事务。

6. 及时了解并向甲方通报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及业内动态。

二、服务期限及费用1. 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止。

2. 顾问费用:人民币______元整。

支付方式:______。

3. 因处理甲方重大法律事务产生的额外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如实提供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完成服务事项。

3. 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

4. 乙方在服务期间不得非法干预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顾问工作方式1. 乙方采取灵活工作方式提供服务,可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现场咨询或书面意见。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咨询请求或法律事务委托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响应和处理。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式1. 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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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合同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10 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 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 批准(生效) 5 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
非绝对36 、37 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12 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15 条要约邀请 4 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 条)
14 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
撤销(到达后)
19 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 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 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26 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 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39 、40 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
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按普通人理41 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解
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42 、43 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 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 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
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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