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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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88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已印发给你们。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望结合国务院发布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实施。

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同企业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劳动法规为准绳。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中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经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被委托的代理人按照委托的权限和事项参加全部或部分仲裁活动。

第五条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向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所有人员签名的全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四至九人,并且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实行职代会制度,并且建立了工会的企业都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资集体协商试⾏办法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期:2000-11-08执⾏⽇期:2000-11-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三章⼯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四章⼯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五章⼯资协议审查第六章附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10⽇通过,部长张左⼰11⽉8⽇以第9号令发布,⾃发布之⽇起施⾏)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资集体协商和签订⼯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资协议)的⾏为,保障劳动关系双⽅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资集体协商,签订⼯资协议,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集体协商,是指职⼯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资分配制度、⼯资分配形式、⼯资收⼊⽔平等事项进⾏平等协商,在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资协议的⾏为。

本办法所称⼯资协议,是指专门就⼯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订⽴集体合同的,⼯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

第四条依法订⽴的⼯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双⽅具有同等约束⼒。

双⽅必须全⾯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不得擅⾃变更或解除⼯资协议。

第五条职⼯个⼈与企业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政部门依法对⼯资协议进⾏审查,对协议的履⾏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章⼯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资集体协商⼀般包括以下内容:(⼀)⼯资协议的期限;(⼆)⼯资分配制度、⼯资标准和⼯资分配形式;(三)职⼯年度平均⼯资⽔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资⽀付办法;(六)变更、解除⼯资协议的程序;(七)⼯资协议的终⽌条件;(⼋)⼯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协商确定职⼯年度⼯资⽔平应符合国家有关⼯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地区、⾏业、企业的⼈⼯成本⽔平;(⼆)地区、⾏业的职⼯平均⼯资⽔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资指导线、劳动⼒市场⼯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资总额和职⼯平均⼯资⽔平;(⼋)其他与⼯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15•【字号】鲁政发[1995]107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5]10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工资管理,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在企业领取工资报酬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等。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企业应使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当事人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请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工作。

第二章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对工资总量实行调控,保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使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七条建立工资增长指导线和物价补贴制度。

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情况,制定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物价补贴指导意见。

第八条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制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管理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内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实施调控:(一)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二)工资税利率处于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三)国有、集体企业以内部股形式出卖给本企业职工的和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不控股的,其工资总额在改制后第一年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年度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按经营承包合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五)新建企业或长期亏损而不能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其经济效益或工作任务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六)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率。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立法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导读:规章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篇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文本】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

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

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

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

员工增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十一条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解答

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解答

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解答1、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酬劳事项的行为。

2、工资集体协商的原那么是什么?答:应把握好三个原那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原那么,立足企业实际原那么,反映职工合理愿望原那么。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布、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3、如何明白得合法原那么?答:第一,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产生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及职工方协商代表。

第二,集体协商的程序必须合法。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要合法。

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如何明白得平等原那么?答: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特权。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和主张,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强加于别人,更不得以胁迫、命令的手段强迫对方。

5、如何明白得兼顾双方合法利益原那么?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协商过程中,企业方既要考虑企业实际承担能力,也要兼顾职工的合理要求;职工方既要爱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也要兼顾企业的长远进展。

6、哪些类型的单位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答:依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2号〕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可与本单位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我市各种类型的企业。

7、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哪几种形式?答:依照具体情形不同,用人单位可采取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也可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

企业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参考指引

企业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参考指引

企业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参考指引一、指引的目的和意义1.1 促进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建立公正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

1.2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缓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3 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2.1 平等协商原则:企业与职工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协商。

2.2 合法合规原则:协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3 公开透明原则:协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职工公开。

2.4 民主参与原则: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3.1 用人单位方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

3.2 职工方面: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推选的代表。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4.1 协商准备:双方应当就协商事项、时间、地点等事先协商一致。

4.2 协商谈判: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协商工资分配事项。

4.3 协商结果:达成协议的,应当制定书面协议;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调解。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5.1 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办法。

5.2 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机制。

5.3 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

5.4 其他与工资分配相关的事项。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效力6.1 企业与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协商协议,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具有约束力。

6.2 协商协议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七、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7.1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机制,接受职工和工会的监督。

7.2 定期向职工公开协商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以上为《企业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参考指引》的主要内容,旨在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立法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代表,双方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过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资分配原则1.1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劳动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二条工资结构2.1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

2.2 各部分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工资调整机制3.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行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3.2 乙方工资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周期和幅度。

第四条奖金和津贴4.1 甲方设立奖金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

4.2 甲方设立津贴制度,对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5.1 甲方每月 __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5.2 甲方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条特殊情况工资处理6.1 乙方因病、工伤、产假、哺乳期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乙方工资。

6.2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处罚工资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2 甲方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8.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乙双方的工资待遇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前言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甲方与乙方决定就工资待遇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制定本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三、定义与解释1. 本合同中所称甲方,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乙方是指甲方的职工。

2. 本合同中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3. 本合同中所称协商代表,是指甲方和乙方各自选出的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

4. 本合同中所称履行期限,是指双方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时间期限。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2)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生活保障。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4)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5)尊重乙方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乙方。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爱护甲方的财产,不得侵占、损害。

(4)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从事违法行为。

五、履行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4.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5.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发布)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0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发布时间】2016-11-26【生效时间】2017-01-01【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0号《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其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前款所列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诚信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5篇)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5篇)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一条为了适应____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____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____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____协商的范围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____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

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董事长(总经理)为构建本单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现提议双方就2011年度的职工工资调整问题进行集体协商。

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一、协商的时间和地点:(1)时间:建议定于年月日进行首轮协商,并视进度再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但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月日;(2)地点:协商地点在会议室进行;(3)协商形式:以会议形式举行。

二、协商的主要内容:(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3)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4)资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问题。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名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

请公司行政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准备工作。

四、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提供以下资料:1、公司经营收入情况2、公司利润情况3、公司资产负债表4、公司资产损益表5、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6、公司经营计划或目标及其完成情况上述资料请公司在协商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公司工会年月日关于对公司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公司工会你会年月日发出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及协商形式。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总经理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齐全,请及时沟通总经理年月日有限公司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会议记录时间:年月日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内容:工资集体协商参加人员:企业方(甲方)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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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其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前款所列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诚信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七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首席协商代表职责的,由主持工会工作的副主席或者委员担任。

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其首席协商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首席协商代表书面指定。

第十条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确定后,应当于五日内在本企业公布。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确定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第十二条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研究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拟定协商议题,如实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参加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提出协商意见;(四)及时向本方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五)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解决;(六)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方需要更换协商代表或者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产生新的协商代表,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其协商代表资格相应终止。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不得有威胁、收买、欺骗、打击报复行为。

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十七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六)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八)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协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七)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当地人力资源供求状况;(九)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政府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考虑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因素,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确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当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第二十三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在协商开始十日前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缴税收、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在协商开始五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

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主持。

第二十六条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人员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

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协商过程和结果,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

会议记录由参加协商会议的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双方协商代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二十八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为六十日,自接受要约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至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止。

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协商。

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

第二十九条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下列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首席协商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协商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将其送达协商双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第三十一条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合同文本;职工方协商代表还应当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企业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二条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开展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工会选派,并向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所有企业职工公示。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四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也可以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所有企业民主推选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经集体协商形成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本企业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建立行业或者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也可以提交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工会和所有企业,应当对讨论通过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应当分别向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所有盖章确认该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公布。

生效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所有盖章确认该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确认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备案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按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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