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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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来源:发表时间:2013-01-04 星期五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苗木、根、茎、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信息;(三)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研究、选育、开发和推广;(四)核发、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五)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选育、引进、使用良种,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奖励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次年时的生产需要。

第七条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应当优先选用当地的良种壮苗,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和管理:(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二)优良林分和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林木种子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林木种子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林木种子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办理时限与收费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三)所需要件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3.营业执照、章程(个体户除外)、法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生产基地使用证明(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或者租赁来的需形成完整合同链,须有材料证明土地用途可于种植苗木(镇(乡)、县相关部门盖章)(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土地用途可于种植苗木(镇(乡)、县相关部门盖章原件一份);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照片(复印件1份);6.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复印件1份);7.公司章程(有则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或办证单位盖章说明也可(复印件1份)(需原件);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学历、职称证、培训经历、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9.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苗木:生产工具:拖拉机、犁等,检验设备:钢卷尺、游标卡尺等;籽粒、果实种子:检验设施:具有恒温或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生产、贮藏加工设施:具有晒场、种子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机和精选机。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办法_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办法_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云林种苗〔2005〕5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种植业正文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云南省内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根据实际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及云南省林业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五)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六)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种苗等进行现地查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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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如实记录种子生产、经
营的有关情况。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无证生产、经营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种子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0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总结词
严格、规范、科学
详细描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与保存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档案的保存方式应规范 、科学,能够有效地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和泄密。
档案的内容与分类
总结词
全面、细致、明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设备
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田间检验 能力
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0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财政资金的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了林木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良种选育、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以及林木种苗科技创新等。
地方财政资金支持
各地政府也积极投入财政资金,支持当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活动,推动当地林业发展。
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
增值税优惠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林造[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造〔2011〕62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自2000年我市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森林工程建设的纵深推进和长江两岸森林工程的全面实施,林木种苗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步入了快速发展通道,出现了一批大型、超大型苗圃及“林苗一体化”等苗木培育的新模式,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大力培育我市林木种苗产业的指示精神,精心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苗木生产供应基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0〕164号)及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意见》(渝林造〔2011〕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两证”分级审批发放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现状,林木种子“两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市林业局审批发放:(1)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2)以主要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生产为主的苗圃(见附件1);(3)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大型苗圃;2、其他种子的生产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 什么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经营单位为了依法从事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获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

2.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2.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标准化或专用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具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林木种子产品的能力;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有充足的经营能力;5.具有近三年内连续经营良好的记录;6.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依法从业,无不良记录。

3. 如何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1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当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厅政务网站下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各级质量检验部门颁发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等资质证明材料;3. 应急预案及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应急保障措施材料;4. 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管理制度文件;5. 企业财务报表及信用记录等证明材料。

3.2 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到当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厅,进行审批。

3.3 网上申请在一些地方,也可以通过省级林业厅政务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具体流程及材料要求可以在网站上查看。

4. 办理申请流程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经相关部门复审、审定后,办理人员将要求申请人缴纳许可证颁发费用,并颁发证书。

5. 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法律法规: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 结论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来说是必备的,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够在市场上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doc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doc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林木种苗管理站、行政审批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主管副局长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1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特殊用途除外)。

25年以上的人员。

3检验的仪器设备。

四、所需材料12345五、受理审批科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由申请人填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的交由林木种苗管理站进行实质审查。

受理后将申请材料交至林木种苗管理站进行实质审查。

六、审查与决定由审批科初审后送至林木种苗管理站。

1、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两人到现场审核,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核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林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二)产地气象记录;(三)林木种子质量;(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背景介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依据《林业种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立的许可证,是国家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可以有效保障林木种子的质量和数量,并促进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内容:二、核发条件1.生产设施申请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并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人员条件申请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拥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包括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并且人员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种子质量申请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生产的林木种子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核发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单位需要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还需要提供生产设施、人员资质、种子质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2.受理和审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条件是否符合当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

3.现场审核申请单位需接受现场审核,审核人员将进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生产设施、人员资质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将会收到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申请单位需支付相应的费用,然后领取许可证。

四、管理办法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过程管理申请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质量、数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生产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存储和运输管理申请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林木种子存储和运输系统,确保林木种子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保持质量稳定。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安康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退耕还林(草)种苗生产供应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康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林木(包括桑、茶、干果)种子和苗木(以下简称林木种子)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生产第三条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核颁发,即各县(区)中心苗圃、国营林场苗圃和生产规模在50亩及其以上的苗圃、采种采穗基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其它生产单位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适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苗木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集中连片的苗圃地;(二)苗圃面积在10亩以上,配备有排灌设施;(三)苗圃经营者掌握育苗技术,熟悉有关苗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苗木生产能力;(四)无检疫对象。

第六条种子生产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发范围与机关第五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应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并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

第六条经营林木种子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再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子有剩余的、林木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一)生产主要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生产主要林木其他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一)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种苗示范基地、苗圃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二)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国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条件:
1. 严格执行《林木种子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2. 有种子生产设施,提供完善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保证种子质量;
3. 有专业资质的种子技术人员,并能够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管理;
4. 拥有足够的仓储空间,保障种子的安全;
5. 有充足的资金保障种子生产经营;
6. 具备农村社会组织机构和种子教育培训等必要设施;
7. 具有良好的市场经营技术和管理能力。

二、许可内容:
1. 本证件批准持有者可以从事种子的生产,繁育,育种,交叉育种,质量检测,储种,以及种子的销售;
2. 批准持有者拥有种子生产经营的信誉权;
3. 批准持有者可以办理有关种子生产经营的事务,并可出具相应的发票;
4. 权力机构可依法对本许可证批准持有者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5. 批准持有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三、许可期限:
自本证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四、注意事项:
1.本许可证有效期内,受许可的持有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
2.许可的有效期结束前若持有者有意对其进行变更,则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如持有者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所述的许可条件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则有权被收回该许可证;
4.一经收回本许可证,持有者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生产经营所用技术和物资;
5.若持有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现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用于合法从事林木种苗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书。

本文将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为主题,介绍其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以及证书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申请条件1.相关资质要求申请获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金、场地面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应具备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能够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

2.合规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绿化苗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要求、生态安全要求以及品种选择规定等。

此外,申请人还应进行相关培训,了解和掌握合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场地规划设计图、生产设施设备清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等。

2.递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主管部门,并根据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初审与现场核查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现场核查。

初审主要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现场核查将对申请人的场地、设备以及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4.评审与审批初审及现场核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进行评审,并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合规要求等进行评估。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终,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颁发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三、证书管理1.证书颁发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限。

2.证书备案申请人应在收到证书后,及时将证书备案至当地有关部门。

备案材料包括证书副本、相关资料和备案申请表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林场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场发〔201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落实《种子法》,严格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严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准入关,依法管理林木种苗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修订后的《种子法》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体重新进行了界定;简化了许可证办理程序。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为此,我局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样式进行了调整,并将修订《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各地要抓紧宣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

要加强对承办核发许可证人员和被许可人的培训,依法依规从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保证许可证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核发放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1.前言林木种子作为林业生产的重要物质资产和种质资源,对于保障和提高林业生产水平、促进国民经济、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林木种子品质和产能,制定本条例。

2. 管理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3. 生产管理3.1 种子选育1.选育目标:以种子产地为基础,结合环境条件、土壤肥力、灌溉条件、树龄等因素,选育具备良好生长发育、优良木材性质、高抗逆性能的良种母树。

2.科学统筹:对育种用基地进行布点,每个育种用基地不少于3个,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保育种用基地数量不少于20个。

3.选育品种:亲本选择时以全球适应性广、生长迅速、木材物理力学性能好和所属山系与群系为适宜指标。

3.2 种子收获1.采种时间:以种子成熟期为准,采收时间原则上为种子成熟后的开花期。

2.采种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采种数量可以根据需求适时调整,但是必须严格控制在林木自然生长条件下1%~3%的范围之间,每个采种林分必须做好标记。

3.种子品质检测:收获的种子需进行含水量、千粒重、出杆率、洁净度等质量指标检测,达到质量标准的种子方可销售。

3.3 种子处理1.种子清洁:清除杂质及纯度不足的种子。

2.种子离实:清除脱颖部分此外,根据不同性质可分为抽籽数控和体积控制两种。

3.种子贮藏:清理干燥的存菜上,适时调整储存温度、湿度,保证种子贮藏的存活率和发芽率。

3.4 种子销售1.种子包装:确保包装无破损、无松弛、无水蒸气渗入,保证种子保存性能。

2.种子标签:说明种子的品种、来源、含水率、纯度、出杆率等信息。

3.销售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和实际生产成本,科学制定销售价格,保证合理利润的同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4. 生产监管1.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书,及时缴纳税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

2.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系统,记录种子采收、处理、包装、储存、销售等相关信息,并保持至少5年的档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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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修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2.11.02
【实施日期】2002.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5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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