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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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出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程序透明,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为公司合法持有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和构筑物等可用于租赁经营的各类物业。
第三条资产的租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诚信经营原则;
(三)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四)资产保值原则;
(五)先租后用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部是资产租赁管理的执行部门,做
好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登记、执行,以及对资产的租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租赁评议小组组织实施资产租赁的公开招标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租赁方式
第五条资产租赁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
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标租赁、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开招标租赁方式
(一)批量和大宗资产及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资产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租赁;
(二)租赁评议小组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组织实施招标工作。资产的租赁招标事宜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资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产用途、租金底价、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租金底价;
(四)组织实施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文件的审核;
1、投标人是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④其他相关资料。
2、投标人是个人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其他相关资料。
(五)投标方须以独立的身份参加投标。以法人身份投标的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投标方在投标前应交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八)招标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九)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方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中标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
付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视同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七条协议租赁方式
(一)租用范围:
1、公开招标流标的资产;
2、经公告后只有一个具有租赁意向投标者报名的资产;
3、经公告后只有两个投标者报名的资产,通过谈判、协商选择一家比较理想的承租人;
4、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的资产。
(二)程序:
1、进行租赁谈判、磋商工作;
2、双方达成谈判、磋商共识后,将客户基本情况、资产基本情况、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经营业态等信息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3、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续租
(一)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前,承租人须提出续租申请,对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提出合同续租的相关条件建议(包括租金标准及续签期限等),并上报公司,
决定是否续租;
(二)不予续签合同的情况:
1、承租人经营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规定的;
2、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欠租、欠费(水、电、气等费用)等不诚信经营的;
3、同一物业市场租金水平大幅变动,须重新招标的;
4、不予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并告知不予续租的理由。
(三)合同续签的,按公司租赁合同审批流程办理租赁合同续签工作。
第九条租赁合同终止
(一)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终止;
(二)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①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②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③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④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①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②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或者超出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设计、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或损坏房屋的;③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空间进行分隔、隔层(上下分割)、下挖、搭建的;④承租人改变租赁资产约定用途的(即改变经营业态的);⑤承租人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⑥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赁保证金的;⑦承租人逾期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⑨承租人违法或不当使用租赁物业,使出租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⑩承租人在租赁物业内违法经营的,从事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
(三)租赁合同终止的,资产运营部负责租赁资产的收回工作。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条公司成立资产租赁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资产管理部,讨论决定租赁方式、租赁合同及租金价格方案。
第十一条资产运营部根据公司要求管理可出租资产,编列出租资产明细表。根据资产综合情况进行评估,拟定资产租赁业态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