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计划生育法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达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马来西亚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条我国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进万家、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其他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工作农村妇女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中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冒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鲁热蒙县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下内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患病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组长分管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理事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计划生育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公民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与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数量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并将其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人能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重新修订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韩俊丽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4401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国卫人口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着眼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决定》充分肯定计划生育政策的伟大成就和历史贡献,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强调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兼顾多重政策目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 口人 事 [O 1 7号 2 13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口 计生委,解放军 、武警部队
计 划 生育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中直机关 、 中央 国 家机 关 人 口计 生 委 ,委 机 关 各 单位 ,各 直 属 、联 系 单
位:
一 一
国务院公 报 2 1 2 0 1・ 5 名称或 者增 删 内容 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文化
部 门文 件 规定 第十八 条 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文 化行政 部 门或者 文化 市场综 合执 法机 构责令 改正 ,并 可
行 政部 门或 者文 化市 场综合 执 法机构 责令 停止 提
5 — 6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5
部 门文 件
《 口和计 划 生育 工作 者 职业 道德 规范 ( 行 ) 人 试 》经 2 1 年 2月 1 01 0日国家人 口计 生委 第 1 委 0次
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 请认真组织落实 。
各 级 人 口计 生 部 门要 广泛 开 展对 人 口和计 划 生 育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学 习教 育 ,统 一思 想 ,提 高认 识 ,认 真 贯彻执 行 ,把 加 强职业 道 德建设 作 为一 项 战略 任务 切实 抓 紧抓好 ,不 断提 高人 口计 生 系统 职 业 道德 水 平 。要加 强对 职 业道 德建 设 的调查 研究 ,研 究 新情 况 、解决 新 问题 、总结 新 经验 。职 业道 德
规范试行过程 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人 口计生委。
人 口计 生委 二 。一一 年 二月 十 四 日
人 口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者 职 业道 德 规 范 ( 行 ) 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国卫办指导函[2016]3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国卫办指导函〔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一、《决定》发布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于1991年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2000年作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6年作出《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各个阶段的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有力推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国卫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发〔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档案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2017年10月13日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以下简称许可档案)管理,更好地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许可档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许可办理机构对许可档案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设立许可档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档案管理场所和工作条件,保证许可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许可档案的损毁或丢失,确保许可档案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机关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截至2020年10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失效。

附件:1.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管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附件1
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人口政法[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人口政法〔201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认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国家人口计生委现行有效规章8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3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件。

特此通告。

附件:1、国家人口计生委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国家人口计生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人口计生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1:附件2:附件3:此外,1998年,国家计生委发布《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在这两个文件实施的同时,1992年制定的《中共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有关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计生政字[1992]260号)同时失效。

2004年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发布《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7月制定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同时失效。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5.20•【文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卫生法规,提高机关整体卫生水平,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爱国卫生运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大力改进和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分工负责,群众动手,综合治理,依法监督,规范管理,科学指导”的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条组织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爱卫会组织和办事机构,爱卫会应由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负责人,爱卫办由专人负责,并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条工作职责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指导与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具体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检查考核标准等;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协调各部门与北京市及各区县爱国卫生工作关系,解决有关问题。

各部门主要领导应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能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要保证专项活动经费的需要。

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委员会,审议工作规划和计划,审批工作项目,并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各部门爱卫办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有措施、有总结、有成效。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深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13号2002年9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粤发〔2001〕5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年轻城市,处于生育高峰期育龄的人口比例大,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以数百万外来员工为主体的巨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尤其突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特别大。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健全计生工作机构和社会保障体系,夯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加强人口宏观调控,扩大计划生育工作的覆盖面,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完善管理体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服务质量,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力度,遏制计划外生育现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1983]国计生委字第6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1983]国计生委字第6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正文:----------------------------------------------------------------------------------------------------------------------------------------------------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1983]国计生委字第6号)前言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力争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11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37号文件,使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开创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的需要,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对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范围(一)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的避孕药、避孕工具及其管理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术后治疗费等,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经县以上节育手术技术指导小组鉴定,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因做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后遗症,其治疗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未经鉴定或经鉴定不属于节育手术后遗症以及私自就医者,其治疗费不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内开支。

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同时,兼搞其它手术的费用,原则上不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后,可酌情减免。

减免经费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以及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8.02•【文号】财教[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2005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
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正>国卫办人发〔2015〕14号委机关各司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3月3日第7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用人员管理,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借用人员"是指在委机关各司局帮助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借用人员由人事司归口管理,应当
【总页数】2页(P2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干部培训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党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国卫人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卫人发[2013]27号)委机关各司局: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经委党组研究,对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设置,具体如下:一、办公厅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政务和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秘书事务、印章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值班工作;负责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45名,设委主任办公室(总值班室)、综合处(保卫处)、研究室、文档处、政务信息处、秘书联络处、信访一处、信访二处。

二、人事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构编制标准、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国性表彰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等工作;负责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3名,设综合处、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干部监督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三、规划与信息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基本建设和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指导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订健康产业规划。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对人口增长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家庭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综合施策、分类指导、精准调控。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二、规划与政策第五条国家制定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国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指导、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三)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四)组织、参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四、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生育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妇女的生育权。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05.20
【实施日期】199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5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强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要成立相应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委员会主任应由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立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为便于工作的开展,由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办按地域划分若干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
协作组,并指定组长单位。

由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考核、交流、评比等活动。

第二条工作职责
(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与北京市及市属各区县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关系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和规划,以及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考核办法;与各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完成人口目标;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协作组组长及组员单位的配备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召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现场会以及组织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培训班;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开展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达标活动,负责推荐全国和北京市计划生育红旗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解决工作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