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总经理奖励基金办法发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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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总经理奖励基金办法(发文附件)
江西吉安供电公司
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了激励公司广大员工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发展实力,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按照公司推行全员绩效管理的要求,对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办法纳入公司全员绩效管理。
壹、奖励基金的使用原则
1、坚持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且重的方针。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作绩效为奖励依据,壹事壹奖,不重复奖励。同时体现奖励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公司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3、坚持业务技术的提升和关注企业形象、重大事项的原则。
4、坚持总经理正确行使管理权力和员工参和民主管理相统壹的原则。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广大员工的意愿,且列入公司司务公开内容。
二、奖励基金的来源
1、公司专门设立江西吉安供电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基金总额为100万元。
2、江西吉安供电公司绩效考核扣罚的金额;
3、江西吉安供电公司完成江西省电力公司生产运营任务所得奖励;
4、江西省电力公司奖给公司的奖金。
三、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司各部门、基层单位。
2、公司正式员工;
3、被聘用人员及其他人员。
四、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者(集体或个人),可给予奖励:
1、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做出特殊贡献者;
2、于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果者;
3、于改进企业运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
4、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且经采纳后成效显著,且有普遍推广应用价值者;
5、为树立和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6、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显著功绩者;
7、为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者;
8、总经理认为应当进行奖励的工作(工程)项目和人员。
五、奖励程序
1、由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公司机关部室按其业务管理职能范围,负责审核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交办公室审核,
公司办公会审议后予以奖励。
2、对受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于会议纪要中载明,且司务公开。
六、其他
1、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壹年。
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江西吉安供电公司
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江西吉安供电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办法》确定的原则,为使该基金得到正确使用,真正起到奖励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业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壹、奖励条件
1、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做出特殊贡献者。是指于安全生产工作中,避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指的特大、重大、壹般事故。
2、于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果者。是指:(1)由于采取了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或现代化管理办法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2)努力学习,不断摸索,取得理论研究成果。撰写的论文发表于地市级及之上刊物的作者;(3)发表的论文获地市级及之上科技成果奖的作者;(4)出版专业技术著作。
3、于改进企业运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是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出小改小革、QC成果或合理化建议,经实施给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4、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且经采纳后成效显著,且有普遍推广应用价值者。是指创造出于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
5、为树立和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是指:(1)于实践中创造出企业产品(服务)名牌;(2)于实践中创造出全面推广优质服务经验;(3)各类调考、技术比武等获得优秀成绩;(4)于地市级及之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⑸参加地市级之上的各种比赛、汇演等获得奖和优秀组织奖等奖励。
6、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显著功绩者。是指:(1)有效制止危害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行为;(2)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受到地市级之上表彰。
7、为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者。是指:(1)于抗击自然灾害工作中受到地市级及之上表彰;(2)有效制止犯罪行为,避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生;(3)为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获地市级及之上光荣称号;(4)见义勇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地市级及之上表彰;(5)于积极实施反窃电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8、总经理认为应当进行奖励的工作(工程)项目和人员。
二、奖励标准
1、有效避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指的特大事故壹起,奖励单位5万元;奖励个人2万元。有效避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指的重大事故壹起,奖励单位2万元;奖励个人1万元。有效避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指的壹般事故壹起,奖励单位4000元;奖励个人1000元。
2、属个人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或现代化管理办法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直接价值超过100万元之上者,奖励单位10万元;奖励个人5万元。直接价值于50-100万元者,奖励单位5万元;奖励个人2万元。价值于30-50万元者,奖励单位2万元;奖励个人8000元。直接价值于10-30万元者,奖励单位1万元;奖励个人3000元。直接价值于1万元-10万元者,奖励单位4000元;奖励个人800元。直接价值于6000元-1万元者,奖励单位2000元;奖励个人400元。直接价值于6000元者,奖励单位1000元;奖励个人200元。引进技术,创造的价值按上述标准50%执行。
发表论文或科研成果,获地市级科技成果特、壹、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作者500元、400元、300元、200元;获省部级科技成果特、壹、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作者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获国家级科技成果特、壹、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作者200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