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政策讲解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
本章主要阐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概述一、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产生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1949~1952年)建国初,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同时,《共同纲领》明确:“切实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
即确立了农有农用制度。
虽然中共中央于1951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但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互助组内实行以工换工、等价交换,而土地等仍主要是农民分散经营,仍属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经营土地阶段。
显然,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土壤。
(二)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1953~1956年)在初级合作社里,虽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已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每个农民根据入股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法律,目的是促进农村农民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这一法律,从法律的背景、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198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内容之一。
此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和管理主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稳步增长,必须建立起土地产权制度,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法律内容(一)土地承包权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经过承包手续,获得土地承包权,具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并享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这一条款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可持续使用,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基础。
(二)承包期限与续期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但具体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承包期届满后,农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续期。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益,为他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空间。
(三)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了适应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土地承包法还允许农民将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这一条款鼓励农民通过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高效生产,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时,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并提供就业安置。
四、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激发,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
不仅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农村地区的粮食生产也取得了稳步增长。
然而,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流转不畅、承包期限过短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以更好地发挥土地承包制度的作用。
五、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使我们对这一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00.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对土地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土地资源保护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治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在政府调控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依法规范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盟、设区的市、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土地登记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中华文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指南
一、背景介绍中华文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范和保障起着关键作用。
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土地承包法的内容较为复杂,而且受到地区、行业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法律条文的实际操作和理解有时存在偏差。
本文旨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释义指南,帮助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由承包者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经营,并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取得收益的一种制度。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限届满,依法经批准可以续期。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合作、以土地、房屋等形式入股企业或者合作社。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由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抵押。
5. 土地承包者有权要求补偿,在承包期届满时,土地承包者有续承临期期间做出的合法投资的补偿权。
三、土地承包法的释义指南1.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和使用权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但在土地使用上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尤其在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土地承包者不得擅自损坏和破坏土地资源,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保障也需要注意,土地承包者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利,但需要合理合法地进行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 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续期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经批准续期。
这需要在承包期限届满前,依法提出续期申请,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方能进行续期。
续期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擅自进行续期操作。
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操作需要依法进行,并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程序。
国发(2010)47号文件解读-1
国发〔2010〕47号文件解读大家上午好!按照这次培训班的安排,现在由我和大家一起学习《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也就是国发…2010‟47号文件。
学习之前,我先说明一下,国务院47号文件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两个方面的内容。
今天,我们交流的内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主,兼顾增减挂钩。
我下面从四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一是介绍国务院47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二是介绍国务院47号文件的特点。
三是介绍国务院47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是结合我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谈一谈学习贯彻国务院47号文件应该把握的事项。
一、47号文出台的背景47号文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两部分内容。
这两部分内容是密切联系的,可以说,农村土地整治是增减挂钩的前提条件,不开展整治也就无地可挂;增减挂钩是土地整治成果的应用,是在土地整治中的政策探索。
先说农村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的概念是从土地整理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写入了法律,从此,这项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取得了法律地位。
但实际上,这之后也仅仅限于农民自发的活动,成效很有限。
我国有组织的大规模土地整理活动是从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开始的,到现在已经十余年了。
近年来,很多地方把土地整理又提升到土地综合整治,这一变化源自于土地整理工作的地位、范围、内涵以及人们认识的变化。
一是土地整治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
虽然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
要注意这里用的是“鼓励”,改善的是“生产”条件,而不包括“生活”条件。
而且在这个时期的国家重要文件中,对土地整理基本没有太多的要求。
但是近几年,我们明显地可以感觉到,土地整治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频频出现在国家的重要文件中,而且,要求越来越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系统学习解读含内容课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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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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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PPT课件
• 3.1.1 农村土地的概念
• 两层意思:第一、规范调整的土地不是全部的农村土地
•
第二、土地的用途特定
• 3.1.2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3.1.2.1 家庭承包
• 3.1.2.2其他方式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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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 • 3.2.1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3.2.1.1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发包;监督 • 义务:维护;尊重;提供;执行 • 3.2.1.2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义务 • 3.2.2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 总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 具体原则: • 程序
第18页/共20页
• 【评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 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 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 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 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占某夫妻户口既然已经迁到设区市转为 非农户口,现其父母去世,他们生前的承包地占某是不能继承的,因此也 不能由其转包,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但占某可 以继承其父母生前承包地上的现有收益并按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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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 该组果园发包一事。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 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 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1月8日村委会又召 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 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 起诉。
农村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
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抵押
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 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抵押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抵押土地 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
04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 理与解决
土地承包纠纷的类型与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边界、使用权 归属等。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因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明确、履行不当而产生的纠纷,如承包费、 承包期限等。
土地承包管理权纠纷
因土地承包管理权归属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利用、保护、 改良等。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
4. 解决方式: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纠纷,同时 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监管和管理,规 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行为。
案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总结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是指承包方死亡后, 其继承人因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发包方或其他继承 人之间发生纠纷。
1. 承包方死亡后,其继承人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未与发包方办理过户手续。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建议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流转规定和操作规范,规范流转过程,提高流转透明度,减少纠纷 和矛盾的发生。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完善承包方权益保障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承包方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强化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认知度;同时加强执 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010年至今中国土地政策一览表
土地出让收入10%用于保障房
近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再次强调公共预算、公积金增值部分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的10%均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
2011年6月25日
国土部:“十二五”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450万亩
日前,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了未来五年国土资源管理的总体目标。确立的“十二五”期间,全国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450万亩
2011年12月8日
国土部:土地招拍挂逐步扩围
12月6日,国土资源部网站挂出题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逐步扩大范围、规范程序”。
2011年12月22日
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2010年3月22日
国土部: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等政策
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内容包括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等19条土地调控政策。
2010年3月12日
国土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在中国农村地区对土地的使用、承包和经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背景、管理框架和制度的效果三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论述。
一、历史背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源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实行了“包产到户”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权和自主经营权。
这一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人口的流动,土地流转问题逐渐浮现。
为了有效管理土地资源,保护农民的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
二、管理框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管理框架包括政府管理、农民自治和市场化经营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监督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的合规运行。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支持和指导,为农民提供农技培训、市场信息等服务,以提高农民的经营水平和竞争力。
其次,农民自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农业合作组织、村级土地经营组织等组织形式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土地经营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民自治还能加强农村社会团结,提高农村发展的整体效益。
最后,市场化经营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为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额外收入,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制度效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了积极效果。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稳定承包权和自主决策权,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热情和创造力,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
其次,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9日公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林地、草地的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常住人员。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承包方案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_资讯_凤凰网
7.推进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园艺作物生产设施化、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化。支持建设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发展园艺作物标准生产基地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推进畜禽养殖加工一体化。支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完善扑杀补贴政策,推进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增加渔政、渔港、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投入,搞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发展远洋渔业。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4.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各部门各行业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村倾斜。大中城市要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部门要抓紧健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下乡支农制度,通过完善精神物质奖励、职务职称晋升、定向免费培养等措施,引导更多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城市文化和科研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
一、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
1.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要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都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对各地土地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各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继续增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
2010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解读关键词一: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要点: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本人解读:浙江是一直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这样减少了一道上级拨付下级的财政资金时的转拨环节,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优惠政策也减少了转拨的滞留环节,更是杜绝了中间环节截留挪用,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加速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加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经济互补的作用。
关键词二: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要点:密切跟踪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适时加强政府调控,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努力避免农产品价格下行,防止谷贱伤农,保障农业经营收入稳定增长。
2009年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
扩大国家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2009年地方粮油储备要按规定规模全部落实到位,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鼓励企业增加商业收储。
加强“北粮南运”、新疆棉花外运协调,继续实行相关运费补贴和减免政策,支持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
把握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时机和节奏,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防止部分品种过度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本人解读:提价与扩大国家与地方储备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扩大储备为辅。
有效地避免谷贱伤农,提价可调动农民和种粮大户种粮的积极性,增加储蓄可作以丰补歉的作用,达到保农民利益,也起到了稳定市场的作用。
关键词三:农村干部实施一村一大学生计划要点:完善村党组织两推一选、村委会直选的制度和办法,着力拓宽农村干部来源,稳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完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
创新培养选拔机制,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按照定职责目标和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的要求,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村干部基本报酬,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绩考核奖励制度,逐步解决好村干部养老保障问题,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选任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
承包地三权分制制度的内容
承包地三权分制制度的内容1. 什么是承包地三权分制?说到承包地三权分制,嘿,这可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项“宝贝”。
简单来说,这个制度就是把土地的权利分成了三部分:经营权、承包权和所有权。
就好比我们吃火锅,得有底料(所有权)、肉类(承包权)和配菜(经营权),缺了哪一样都不行。
那咱们就一个个来瞧瞧,这三权到底是啥意思。
1.1 所有权先说说所有权。
这就像是家里的房本,你有了这个本子,心里踏实啊。
土地的所有权通常归村集体,嗯,你可以理解成村里大家共同的“家当”。
这个权利决定了土地是属于谁的,谁有最终的决定权。
想想看,如果大家都想分一块儿蛋糕,得先搞清楚谁是这个蛋糕的主人,不然可就闹心了。
1.2 承包权接下来是承包权。
这是个好东西,咱们农民朋友可以拿到土地来种地,简直就是“种田专属通行证”。
有了这个权利,农民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自由耕作、栽种,像是自家后院里种菜一样。
不过,记住,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说,你可以把这块地租给别人,互利互惠,大家一起发财,嘿嘿。
1.3 经营权最后是经营权。
这部分就像是我们在超市买东西,买的可不仅仅是物品,还有使用的权利。
经营权让承包的农民可以自主决定怎么种、怎么卖,简直就是小老板的感觉。
有了经营权,咱们就可以选择种什么、卖什么,甚至还可以自己做些加工,增加收入。
说白了,这就是“自由发挥”的大舞台,让你做自己的农业CEO!2. 三权分制的好处当然,三权分制可不光是为了好看。
它给农村经济带来了不少好处,咱们一起来看看。
2.1 激活了农村经济首先,这个制度就像是给农村经济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当农民有了经营权,他们就会积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开始创新、增加产值。
试想一下,一个农村小伙子,拥有自己的地,想到的可不仅是种地,还可以发展一些农家乐,甚至办个小工厂,生意火爆,那简直是“白手起家”的传奇啊!2.2 促进了土地流转其次,三权分制还促进了土地流转。
很多时候,土地的经营者不一定是土地的所有者,这样一来,土地的使用效率就提高了。
农业部国土资发〔2010〕155号
农业部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农村土地承包法课稿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农村土地承包法》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有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
1、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2、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3、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
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的,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棠海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
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
1978年以前的小岗村,只有20户人家100多人,是远近闻名的“三靠村”--“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
每年秋后,家家户户都要背起花鼓去讨饭。
小岗村实行“大包干”一年就大变样,不仅结束了20多年吃“救济粮”的历史,而且上缴国家粮食3200多公斤。
小岗村的成功使周边群众纷纷仿效,“大包干”如星星之火,迅速燃遍了中国农村大地。
小岗村也因此闻名遐迩。
2、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1979年3月,原国家农委党组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深山、偏僻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
”3、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1980年3月,原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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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所谓占有性是用益物 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意义重 大
❖ 保障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物权方式保护,维护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 有利于保护农村土地(即农用土地)长期用于农
业生产。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 1、对经营制度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 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到的几个关键 词(权利、义务)
❖1、由谁发包、承包:(谁是发包方,谁是承 包方)
❖2、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3、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4、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
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 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三)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四)健全和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工作。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什么是用益物权
❖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 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 用益物权的特点:
❖ 一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 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一、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
❖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 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 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我区主要是农民集体所有的 耕地。
❖ 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即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每一户家庭全体人员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 人承包农民集体土地。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 的制度基础
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三十六条)
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一)、流转原则: ❖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流转方式: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精神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 在农村政策的核心。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精神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 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二 号 发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物权法》合宪之争,影响深远的“支架性”法 律,--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 用益物权。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方面的主要物权,包括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等四种基本物权,即“一权”(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带“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 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奠定了新 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实质
❖(一)要着重把握 稳定、规范、维权、 发展 四个重点。
❖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 ❖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 ❖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实质
❖ 2、对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
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3、对生效时间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生效时设立。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基本 政策讲解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党的十七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中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 经营制度,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 稳定并长久不变。
❖ 三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 权。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用益物权除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 性和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物权和他物 权的共有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所谓用益性是指用益 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 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 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 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 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 模经营”。
❖ 《物权法》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实行特别制度。
❖ (1)登记效力特别制度; ❖ (2)登记机构特别制度。 ❖ 4、物权法对土地的承包期作了如何规定。 ❖ 5、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 6、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