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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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
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3、对生效时间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生效时设立。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什么是用益物权
❖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 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 用益物权的特点:
❖ 一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 利也受定的限制;
❖ 二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 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用益 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它财产权利 为其存在的前提。
❖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所谓占有性是用益物 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意义重 大
❖ 保障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物权方式保护,维护土
❖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 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 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 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 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 模经营”。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奠定了新 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实质
❖(一)要着重把握 稳定、规范、维权、 发展百度文库四个重点。
❖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 ❖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 ❖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实质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精神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 在农村政策的核心。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精神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 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 三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 权。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用益物权除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 性和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物权和他物 权的共有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所谓用益性是指用益 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 《物权法》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实行特别制度。
❖ (1)登记效力特别制度; ❖ (2)登记机构特别制度。 ❖ 4、物权法对土地的承包期作了如何规定。 ❖ 5、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 6、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问题的规定。
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 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三)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四)健全和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工作。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到的几个关键 词(权利、义务)
❖1、由谁发包、承包:(谁是发包方,谁是承 包方)
❖2、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3、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4、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
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基本 政策讲解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党的十七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中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 经营制度,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 稳定并长久不变。
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三十六条)
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一)、流转原则: ❖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流转方式: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 有利于保护农村土地(即农用土地)长期用于农
业生产。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 1、对经营制度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 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二 号 发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物权法》合宪之争,影响深远的“支架性”法 律,--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五、《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 用益物权。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方面的主要物权,包括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等四种基本物权,即“一权”(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带“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 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
一、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
❖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 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 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我区主要是农民集体所有的 耕地。
❖ 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即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每一户家庭全体人员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 人承包农民集体土地。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 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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