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篇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支付保险金。
原因: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
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
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
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2)_合同大全.doc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2)_合同大全(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三、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思考(一)关于催告形式及程序(二)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意权(三)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可保性要求”(四)关于保险合同中止其间的保费的利息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投保人一时疏忽或经济上的困难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由于人们对复效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得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很多保险纠纷。
本文对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相对于合同效力中止而言的。
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36 条第1 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不能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保险费而失效,其效力只是暂时停止1。
保险合同的中止,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保险合同中止,只是其效力处于一种暂时的停止状态,并非效力消灭。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
第二,在中止期间,如果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解除的区别保险合同的终止意味着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指保险合同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合同效力永久性的停止,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有约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篇一: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篇一: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摘要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也就是使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重新恢复效力。
这一制度既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也符合了保险人的利益要求。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立法还不够完善,其对中止与复效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虽然新《保险法》做出了一定修改,但保险理论界和实务中仍存在很多争论。
本文对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目录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二、保险合同的复效(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三、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思考(一)关于催告形式及程序(二)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意权(三)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可保性要求”(四)关于保险合同中止其间的保费的利息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投保人一时疏忽或经济上的困难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由于人们对复效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得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很多保险纠纷。
本文对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相对于合同效力中止而言的。
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
篇一: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摘要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也就是使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重新恢复效力。
这一制度既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也符合了保险人的利益要求。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立法还不够完善,其对中止与复效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虽然新《保险法》做出了一定修改,但保险理论界和实务中仍存在很多争论。
本文对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目录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二、保险合同的复效(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三、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思考(一)关于催告形式及程序(二)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意权(三)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可保性要求”(四)关于保险合同中止其间的保费的利息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投保人一时疏忽或经济上的困难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由于人们对复效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得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很多保险纠纷。
本文对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相对于合同效力中止而言的。
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不能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保险费而失效,其效力只是暂时停止1。
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
复也应注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在保险公司提出询问时进行如实告知。对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复效的过 保险合同复效的过 也可理解为合同重新生效的过程, 程,也可理解为合同重新生效的过程,投保人在提请复效时仍需在复 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中如实填写。 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中如实填写。
相关法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 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 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 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 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 1994年1月14日,王书明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 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040元,交 费方式为按月交纳,每月交费10元,王书明同时还指定儿 子王雷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1996年5月后,王书明便 停止了交费。1997年10月6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年零5个 月后,王某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交。1998年3日19 日,被保险人王书明因病去世,。在处理完其后事之后, 受益人王雷手持保险单证及有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支付 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了解到王书明自合同中 止后,因身体不适,曾到医院去检查,被诊断为串有肝硬 化等病症,并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王书明 一直休病假,直至死亡时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人复效时未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因此,王雷申请办 理的复效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该笔保险金不能给付。 王雷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便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 起诉。
【2018-2019】对于效力中止的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但如果中止期限届满-推荐word版 (1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对于效力中止的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但如果中止期限届满篇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
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目录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1、宽限期制度 ???????????????????????????32、催告制度 ????????????????????????????4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 ????????????????????????5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1、复效的条件 ???????????????????????????6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 ?????????????????????63、保险费补交 ???????????????????????????74、可保条件 ????????????????????????????75、复效成功的条件 ?????????????????????????8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 ?????????????????????8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 ??????????????????????8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 ???????????????????????8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 ???????????????????????9结论????????????????????????????????9参考文献??????????????????????????????11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纠纷⽇渐增多。
其中,因保险合同⽆效引起的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那么,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呢?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
⼀、什么是保险合同失效
投保⼈⾃保险⼈催告之⽇起超过三⼗⽇未⽀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中⽌。
⼆、什么是保险合同复效
中⽌的,经保险⼈与投保⼈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恢复。
《保险法》
第三⼗六条合同约定分期⽀付保险费,投保⼈⽀付⾸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保险⼈催告之⽇起超过三⼗⽇未⽀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中⽌,或者由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额。
被保险⼈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但可以扣减⽋交的保险费。
第三⼗七条合同效⼒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中⽌的,经保险⼈与投保⼈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恢复。
但是,⾃合同效⼒中⽌之⽇起满⼆年双⽅未达成协议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
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店铺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法律咨询。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依据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依据甲方:(保险公司全称及地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愿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将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复效背景及依据1.1 乙方原保险合同因未及时支付保险费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条规定,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恢复合同效力。
二、合同复效条款及期限1.2 甲方同意将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新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月,从复效之日起生效。
三、保险责任及范围1.3 保险合同复效后,甲方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履行赔付义务。
四、复效条件1.4 乙方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应付的保险费及复效手续费。
1.5 乙方需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健康证明或风险评估资料,确保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正常执行。
五、复效生效及通知1.6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正式的复效通知,确认复效日期及详细条款。
六、保密义务1.7 双方对复效协商和恢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应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8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9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以上合同文本为示范草案,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保险中的保单复效规则是什么
保险中的保单复效规则是什么在我们的生活中,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保障工具,为人们在面临各种不确定性时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和安全感。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保单失效的情况。
别担心,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无法挽回,因为还有保单复效这样的规则存在。
那保单复效到底是什么规则呢?咱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情况下保单会失效。
一般来说,最常见的原因就是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费。
保险合同通常都会规定一个缴费宽限期,在这个宽限期内,即使没有缴费,保单依然是有效的,保障也依然存在。
但如果超过了宽限期还是没有缴费,那保单就可能会失效了。
那保单复效又是什么呢?简单来说,保单复效就是让已经失效的保单重新恢复效力。
当保单失效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后,保单就可以重新生效,继续为投保人提供保障。
不过,保单复效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功的,它有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件。
先来说说时间限制。
通常,从保单失效之日起,投保人有一定的时间可以申请复效。
这个时间期限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是在两年左右。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那就可能无法复效了,保单就会彻底终止。
然后是健康告知。
申请保单复效时,投保人通常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
这是因为在保单失效期间,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最新的健康状况来评估风险,如果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变差,可能会面临加费、除外责任甚至拒绝复效的情况。
再说说欠费和利息。
在申请复效时,投保人需要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同时还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这就好比你借了钱没还,后面再还的时候不仅要还本金,可能还得支付利息。
另外,有些保险产品在复效后还会有一个新的等待期。
等待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在知道自己即将发生风险时才申请复效,从而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公平性。
保单复效对于投保人来说,既有好处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浅析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问题
浅析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问题引言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是指当保险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同意可以重新生效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本文将对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问题进行一些浅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问题一:复效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对于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惑。
一方面,保险公司有时会在特定情况下拒绝复效申请,但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滥用复效制度的情况。
这些问题都与复效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有关。
改进意见:为了解决此问题,应该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范围。
可以探讨是否可以将复效制度限定于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并规定必须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复效。
这样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不确定性,提高复效申请的可预见性。
问题二:复效后的保险责任确定困难在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责任的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复效后可能发生的新变化,如投保人健康状况的变化、保险风险的增加等,复效后应该如何确定保险责任成为一个难题。
改进意见: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规定在复效后,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重新核保,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整。
这样可以确保保险责任与实际风险相适应,同时也能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问题三:复效手续繁琐当前保险合同复效的手续相对繁琐,需要投保人提供大量的材料,耗时耗力。
这使得有些投保人在遇到保险合同终止后不愿或无力重新复效。
改进意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简化保险合同复效手续。
例如,可以通过在线填写表格、提交电子材料等方式简化手续,减少纸质材料的要求。
另外,保险公司也可以在合同终止前提醒投保人进行复效申请,以提高投保人的申请积极性。
结论保险合同复效制度在我国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复效适用范围不明确、复效后的保险责任确定困难以及复效手续繁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明确规定复效的适用范围,对复效后的保险责任进行重新核保,并简化复效的手续。
保险中的复效条款是什么意思
保险中的复效条款是什么意思在保险领域,有一个常常被提及但可能不太被大众所熟知的概念——复效条款。
那到底什么是保险中的复效条款呢?简单来说,复效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
这通常是因为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费。
比如说,到了该交保费的日子,投保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忘记了或者暂时没有资金缴纳。
当保费逾期未交达到一定的期限后,保险合同就会进入效力中止的状态。
那复效条款的存在就给了投保人一个“补救”的机会。
但这个机会可不是无条件的,它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投保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效申请。
这个时间期限一般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保险公司通常就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接受复效申请。
其次,投保人在申请复效时,往往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等信息。
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这段时间里,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最新的情况来评估是否接受复效申请。
而且,投保人还需要补缴所欠的保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利息。
这就好像是把之前欠下的“债”给还上,才能让保险合同重新生效。
那么,复效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说有什么好处呢?一方面,它给了那些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而未能按时缴纳保费的投保人一个挽回的机会,让他们不至于因为一次的失误而失去保险保障。
另一方面,如果重新购买一份新的保险,可能会因为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的变化等因素而导致保费增加,甚至可能因为不符合新的投保条件而无法购买。
而复效条款则避免了这些问题。
然而,复效条款也并非完全没有风险。
比如说,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身体状况发生了严重的变化,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健康要求,那么复效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此外,即使复效申请成功,在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也会有一个观察期。
在观察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按照正常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金融合同)第三章第六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第二章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2.4.1 逾期补缴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案情简介]1994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l0份20年期的简易身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 040元,月缴保险费10元,指定自己的儿子程小某为受益人。
自1996年9月起,程某停止缴纳保费。
直至199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4个月后,程某才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缴。
1998年4月25日,被保险人程某因病去世。
程小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以受益人身份,手持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缴费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程某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承保条件,合同复效应认定为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程某自1996年9月脱保后,身体患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疾病,曾多家就医,且在治疗期间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
这些被隐瞒的真实情况证明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条件已不符合承保要求,所以被保险人程某用欺骗手段办理复效手续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受益人认为:简易人身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多种,可以按月缴,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付,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未按月缴费,但事后补缴了逾期未缴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收取补缴保费时,未要求程某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等文件,自动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
保险公司收取了逾期保费,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案情分析及结论]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等问题。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一定期限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这被称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恢复原来的效力,这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复效。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首先,当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公司有权利中止合同。
在
合同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内,如果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
发出催告通知,要求投保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仍未支
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中止合同。
中止合同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责任,并且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有重大隐瞒或者欺诈行为,保险公
司有权利中止合同。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
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可以中止合同。
中止合同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责任,并且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三,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合同终止。
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保险。
如果双方一致同意
解除合同,合同将终止。
在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将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
保险费。
最后,当合同中止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合同。
在中
止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合同。
复效合同的条件和要求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保险公司有权决定
是否同意复效。
如果申请成功,复效合同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
了一种灵活处理合同关系的机制。
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中止合同,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也有机会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效合同。
这些制度的
存在有效保障了双方的权益,提高了人寿保险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
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最新版】目录1.引言2.不可抗辩条款3.年龄误告条款4.宽限期条款5.复效条款6.自杀条款7.不丧失价值条款8.保单贷款条款9.自动垫交保费条款10.结论正文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时,了解合同中的条款至关重要。
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八大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指在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为两年),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2.年龄误告条款:指在投保时,如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调整保险金额。
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在交纳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时,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 60 天),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4.复效条款:因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保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
经保险公司审批后,投保人需在保单失效期间支付保险费和利息,保单可以恢复。
5.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恢复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支付保险金。
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后两年或再次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支付保险金。
6.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超过两年后,保单将累积一定的准备金。
该准备金不会因政策有效性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想要退保,保险公司应将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7.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8.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在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会根据约定的顺序和比例,从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已累积的准备金中自动垫交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了解以上条款有助于投保人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人寿保险产品,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
保险合同复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复效是指因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后,在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补缴欠费及利息,保险人同意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复效是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条件1. 保险合同已生效: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原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即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因欠费失效:保险合同失效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3. 复效期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失效后,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复效。
4. 补缴欠费及利息: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补缴欠费及利息。
5. 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在审查被保险人补缴欠费及利息后,认为符合复效条件的,应同意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程序1. 申请: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
2. 审查: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复效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包括核实被保险人是否按时缴纳保险费、欠费金额、利息计算等。
3. 补缴欠费及利息: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审查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补缴欠费及利息。
4. 保险人出具复效证明: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补缴的欠费及利息后,应出具复效证明,确认保险合同自复效之日起恢复效力。
5. 通知投保人: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复效后,及时通知投保人,告知其保险合同已恢复效力。
四、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效力1.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复效后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3.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欠费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4. 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如保险合同已满两年,保险人有权拒绝复效申请。
五、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责任1. 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复效,保险人有权拒绝复效申请。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复效
复效时,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支持第一,保险人对风险重新进行评价的需要。
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其程度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确定的,正是根据这种程度,才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风险发生变化,合同成立时确立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随之发生变化,否则就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一方面,从地位的平等性和权利的对等性而言,法律应该赋予保险人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价的权利。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由于投保人欠缴保险费造成的,是否愿意复效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的自愿。
愿意复效的,先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重新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允许保险人重新对风险进行评估。
另一方面,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射性特征,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风险的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也需要保险人重新对其进行评估。
根据保险实务中积累的经验,在复效期间的风险评估比合同订立时的风险评估更为重要。
虽然现代科技比较发达,而且以后也会越来越发达,保险人可以利用高科技技术进行检测,但是,就像医生看病不能仅仅依赖医疗器械的检测而必须与病人的陈述结合一样,保险人对风险的重新评估依然需要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尤其是在人寿保险中。
更何况许多疾病并非通过一般的体检就可查出。
第二,投保人“逆选择”的普遍存在。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就投保人的主观状态而言,可能出于故意或非故意。
对于出于非故意的失效保单在短期内申请复效,一般逆选择的机会极小。
但是,保险合同的失效是因投保人的故意所为,还是非故意所为,在实务中很难区分,而且似乎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因其与将来是否申请复效,以及复效是否基于逆选择,好像没有必然的联系。
根据各国保险经营中积累的经验显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那些仍具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一般不易于申请保单复效,反而是那些不可保的被保险人更倾向于申请复效。
就像本案中的陈某,正是在合同中止期间检查得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才选择使失效的合同复效。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期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期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期甲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投保人):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双方在诚信、公正和独立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一、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1)在保险期间内收取保险费。
(2)保留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裁定保单解除和变更相关条款的权利。
2. 甲方义务:(1)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对乙方提供准确、详细的保险条款,包括保单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用、赔偿条款等,以促进乙方的知情权。
(3)在乙方依据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赔或者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权利:(1)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保险指定金额。
(2)在保险期届满未被理赔的情况下,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并取回未用部分保费。
4. 乙方义务:(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纳保险费。
(2)如实告知与风险有关的情况和事实,除甲方已知的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外,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保险事项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
(3)申报保险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配合甲方进行核实和赔付。
二、履行方式1. 保险费支付方式:乙方需要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方式和规定时间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取消合同。
2. 保障范围:本合同的保险类型为人寿保险,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选择适当的保额和保险期限。
3. 赔偿范围:在保险期届满或者保单解除时,甲方有义务根据保单条款中规定的赔付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其中赔偿金额不得高于保险金额。
三、期限本合同的初保期限为___年,自保险单生效日起算;本合同届满后,如乙方没有提出续保或解除本合同的申请,本合同将会自动续保,合同期限延长为每次一年;如乙方要求中止保单,应在合同届满前提出申请,甲方将保留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四、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单复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单复效是指已经失效的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重新恢复其效力。
在我国,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法律的保护,保单复效也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本文将围绕保单复效的法律规定,从保单失效的原因、复效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单失效的原因1. 逾期未交保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失效的具体条件,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
3.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履行完毕,合同自然失效。
4. 其他原因:如保险合同被解除、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等。
三、保单复效的条件1.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复效申请,并说明复效原因。
2. 保险合同未失效超过两年:保单失效后,投保人需在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3. 具备复效条件:投保人需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复效条件,如身体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
4. 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复效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复效。
四、保单复效的程序1. 投保人提出申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复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投保人是否符合复效条件、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复效等。
3. 协商确定复效条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复效条件进行协商,如增加保险费、调整保险金额等。
4. 签订复效协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复效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按照复效协议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6. 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自缴纳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
五、保单复效的法律后果1. 保险责任恢复:保单复效后,保险责任恢复,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保险期间延长:保单复效后,保险期间相应延长,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3. 保险费增加:根据复效协议,投保人可能需要缴纳比原合同更高的保险费。
对于失去效力的人寿保险合同
对于失去效力的人寿保险合同篇一:人寿保险答案模拟试题二模拟试卷(二)一、单选题:1、果树死亡保险的保险期限是()A、以一年期为限B、从坐果时起到果实达到可采成熟时止C、从坐果时起到果树死亡时止D、从树苗成熟时起到果树死亡时止2、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对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的处理办法是()A、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B、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C、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D、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3、某合同采用免赔额赔偿方法,规定免赔额为100元。
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40元,则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A、100元B、0元C、40元D、60元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行政责任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合同责任5、依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在帐户处理上,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收保险费应当()A、与被代理保险公司共用一个保费收入帐户B、直接记入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帐户C、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帐户D、以代理机构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6、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其结果是()A、以高价中标B、招标无效C、中标无效D、以低价中标7、保险销售人员在为保户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原则的具体含义是()A、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不高,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B、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C、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不高,造成的损失不严重,应优先投保D、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造成的损失不严重,应优先投保8、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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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
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目录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 (3)1、宽限期制度 (3)2、催告制度 (4)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 (5)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 (6)1、复效的条件 (6)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 (6)3、保险费补交 (7)4、可保条件 (7)5、复效成功的条件 (8)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 (8)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 (8)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 (8)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 (8)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 (9)结论 (9)参考文献 (11)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
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
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
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
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
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张先生于2009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09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生于2009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
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
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宽限期制度宽限期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在该期限内可以补交续期保险费,而合同效力在此期间仍得以维持。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交费期中,投保人可能因为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临时交费困难或者由于外出、生病、疏忽大意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保险费,若不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会直接导致保险还合同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失效或减少保险金额。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都载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在保单规定的每年的续期保费交付期限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继续享有保险保障,但是该宽限期终止时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仍未支付已经迟付的续保保费,则该保险保单的效力随即自动中止,保险人无须发出任何的进一步通知。
也就是说,该保单在宽限期内继续游戏,只要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迟付的续保保费,就不会产生由于迟付续保保费而使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断,进而使发生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因此,理解宽限期时要注意宽限期只是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宽限期,其法律效力仅仅作用在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上,但是不能理解为保险责任的宽限期。
意思就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仍然有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迟交或漏交保费,可以在宽限期内补交,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因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费不仅使原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且条件不变;重新投保有可能因履行一系列的手续而使保费提高或者保险条件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宽限期间,而不得立即解除合同。
但是,由于保险费的交付关系到整个保险制度的存续,关系着整个社会风险分担体系的完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从根本上保障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并且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宽限期的适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获得了宽限期内的免费保障。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人寿保险合同对宽限期去、没有其他约定,投保人可以享有30天或者60天的宽限期。
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般采用的是60天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在合同应该缴费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未能缴费的,可以在60天内补交未交的保费,而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出现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
现行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宽限期内,尽管投保人尚未支付应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设置,防止因其他原因未缴费而丧失保险保障。
从复效的性质分析,复效即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非产生一个新合同。
效力恢复到原合同状态,即应依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原合同约定的缴费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的起算也当然依照原合同的约定。
2、催告制度催告,是指向他人发出的,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间内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内容的意思通知。
保险法中的催告制度是在保费缴纳期限到期后催促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且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合同即时恢复到原有效力状态,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契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如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断,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再享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引入催告制度,是因为保险契约一方面赋予保险人优于民法上规定的权利,也可以额外的法律效果告知义务,以平衡其相互关系。
因为保险人在保险专业技术、法律知识及经济上占有强势地位,所以要采用催告制度。
而催告制度不仅仅是让投保人缴付所欠保费,还要让投保人了解欠交保费的法律后果,使投保人明白这中间的厉害关系,确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保险法中催告制度有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和促进保险业务稳定持续的功效:一方面,能够督促投保人履行缴费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迟交保费,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一方面,在投保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宽限期的起算,从而维护保险人利益。
在保险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广泛应用催告制度。
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人寿保险费到期未付之法律效果,一般采用催告中止主义,即保险人未经合法催告投保人交纳续期保费,合同不产生中止的效力。
虽然投保人承担交费的义务,但显然在缴费期限内何时缴费是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发出催告,即使发出催告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催告到达的意思是指:将信函等文件交付于本人、其代理人、家人或者使用人等,即可谓到达。
分期保险费的催告应于保险费缴纳期届满后为之,才能给产生催告效力。
所以说催告制度应该为强制条款,明确保险人的催告义务,催告不仅是通知欠交保费,更要告知欠交之法律后果,且必须到达投保人支配范围内,以细化复效制度条款,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中止之原因及法律后果保险契约属于债法上契约的一种,在保险契约成立生效后,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另一方面保险人亦有保费请求权,这符合债法契约的一般特征。
保险契约为双务契约、有偿契约,任何一方均须给付或同意给付一定对价,要保人须支付保险费,以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之对价。
因保险契约以其承保危险作为债之内容,并且人寿保险契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的特点,人寿保险契约所产生之债属特种之债,并非民法关于债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保险契约,须以保险法无特别规定为限。
人寿保险合同是要物合同,即人寿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的首期保费支付后就成立并且生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特指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而投保人因种种原因忘记交付的保险费,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契约成立生效后,不会因为不愿意继续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契约而使其中止的约束,造成全部丧失其以前所缴纳保险费的应得利益。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人寿保险契约效力的稳定,避免因为投保人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请求支付而导致契约效力的不确定性,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并且未复效,将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即保险人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保险实务中通行的做法,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经中止,则在中止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用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给付义务。
所以应该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称为保险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
确实,保险合同效力中断,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不能履行,那么保险人也就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处于未复效的状态。
不存在复效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付赔偿,往往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该赔。
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