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
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4]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4〕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相关17家医院、北京金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医保全新大药房、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同仁堂药店:
为适应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需要,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和医疗费用变动情况,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及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件有效期5年。
为保证此项制度贯彻落实,请各单位做好内部协调,确认负责人,并于10月 24日前
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电传我委,以便我们开展业务培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8日北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定点单位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本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含燕山物价检查所)。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涉及的提供价格相关信息的单位。
二、价格数据监测种类及内容
(一)药品监测。
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自制药和低价药价格的监测。
药品价格监测的报告单位为16个区县发展改革委(含燕山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北京金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医药公司、17家医院。报告单位应在辖区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1家药店作为药品监测定点单位,采集数据为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同3家医药公司报送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和低价药品等四类相关数据。17家医院报送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和自制药品等四类相关数据,医院上报的自制药品的名称、剂型和规格由医院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个自制药品。
药品价格监测报送频率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10日。通过远程网络报送监测数据(监测目录见附件1,低价药品监测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
执行)。
(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监测。
医疗服务价格的监测报告单位为16个区县发展改革委(含燕山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17家医院。报告单位应选择辖区1家二级(含)以上医院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医院门(急)诊医疗服务收费和单病种手术费(各医院也可选择本院单病种病案较多的手术添加到规定目录下)的采集数据为上月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监测周期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次月20日;住院费用的采集数据为上季度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监测周期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通过远程网络报送监测数据(监测目录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确定与更换。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选择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医疗医药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应及时报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备案,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如定点单位不能满足价格监测工作需要的,确需更换或撤销的,经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同意后办理定点单位变更手续。
(二)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1.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品牌、规格、剂型的药品,一律按规定的代表品填报,不得随意更换。
2.在监测目录中未明确品牌、规格、剂型的药品,本报告单位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可以自行确定代表品,确定后报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3.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确需更换代表品种的,由报告单位或定点单位提出申请,经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调查同意后统一安排更换。
四、第一批市级药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定点监测名单:
北京金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医保全新大药房、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同仁堂药店、北京同仁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宣武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五、本报告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本报告制度内容、具体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的修订,需结合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本市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的要求,由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
本报告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药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2.北京市门急诊医疗服务收费监测目录
3.北京市单病种医疗服务收费监测目录
4.北京市住院费用监测目录
5.北京市中医医院住院费用监测目录
附件1
北京市药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单位:元/盒·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