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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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9个TEX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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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包含了关于领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 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国际海 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 的发展海底转让、海洋争端的解决等几乎所有重要 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规定,是对国际海洋法迄今 为止最全面的编纂。
• 一般适用于陆海分界线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且 近岸又无岛屿的海域。
直线基线
• 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几点, 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点。
•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 岸
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 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墨西哥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超过24 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来自百度文库该 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
•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
历史性海湾
• 指海岸属于同一国家,其天然湾口两端连线超 过沿海国领海宽度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外国承 认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渤海
我国的历史性海湾,为山东半岛 和辽东半岛环抱,其湾口宽度为 57海里,自古以来就在我国主 权的控制下。渤海的全部水域应 视为我国的内水。
港口
• 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 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港口属于港口 国内水的一部分。
• “外国船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港申请手 续;外国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在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由港务监督派引航员引航;外国船舶进港必须 封存船上的武器弹药。”
海湾
• 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 比例,是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 弯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
成为海湾水曲的条件
• 水曲的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 为直径的半圆的面积。
• 水曲的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 24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领海的声明》
领海基线
•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 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 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
正常基线
• 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 潮线作为基线,又称自然基线。
混合基线
• 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混合和交替使用确定的 领海基线。
•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正常基线 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确定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群岛基线
• 群岛国确定的领海基线。
•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 外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 连区等其他海域。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 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 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 理规则》
领海
• 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 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 “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 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 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
•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主权 及于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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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
1960年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1
前苏联:各 国有权确立 12海里领海
领海宽度问题
2
美日方案: 12海里将危 及到航运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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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方案:适 用与对方相同 的领海宽度
1973年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 •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 国防保卫权
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领海宽度 •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的距离。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点
• 既有关于领海、公海等方面的编纂现有国际法的 内容,又有关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方面 的“逐渐发展”的内容。
• 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在《公约》中得到体现,实 际上包括了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内容。
• 《公约》是不同利害关系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斗争 和妥协的结果,是“一揽子”交易。根据《公约》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及编纂
1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2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国家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 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58年 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 “日内瓦四公约”
309 条规定,除《公约》明示许可条款外,对《公约》 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1
内水
2
领海
3
毗连区
海域示意图
内水
• 狭义内水 指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水域,由海湾、河口
湾、海湾口、内海峡及领海基线与海岸间的水域组 成。
广义内水 还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河流和湖泊水域。
“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 的内水。”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2条
内水的法律地位
• 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内水水域、 底土和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
• 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 并在其中航行或进行捕鱼等其他活动。
• 国家对入其内水或在其内水或在其港口内的外 国商船和船员享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领海主权是仅受无害通过限制的主权。
•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 领海上空享有完全的排他主权
•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 授权机关批准,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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