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
实践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
程序法仅仅作为实体法的工具而存在。
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按实体正义的规定来确定,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重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也常以实现实体正义为最高目标,疏不知实体正义尚需程序正义作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表明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事实上,程序法与实体法就象两棵生长在一起的大树,枝叶交叉,根茎相连,却又彼此独立。
首先,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产生来看,有社会就有纠纷,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解决纠纷就尤为必要,出于保持社会安定的本能,倾向于对一定种类的纠纷采取大致相同的解决方法,社会的组成人员对此也加以承认并形成特定的期待。
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当权者反而逐渐要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约束。
正是经过这样的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源——英国法与罗马法中,私法实体法上的重要法则,全部是经过现实的诉讼而形成的。
依当时的社会习惯,通常是解决纠纷的实践程序在前,而总结法官的判例和逐渐形成的实体法在后。
由此可见,程序法具有实体法形成的母体作用。
其次,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发展来看,诉讼程序的发展推动了实体法的进程。
无论是对习惯的确认,还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事态而有新的诉讼形式、诉权被追加进来,都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肯定。
当然,实体法的发展也带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如刑法关于一些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规定明确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新型犯罪的证据的理论研究又深入了一层。
可以说,实体法的发展又推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并确立了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原则,使得程序法能够适应变化了的实体法。
程序法的独立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实体法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不可能形成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法官审判的正义性不仅仅是实体正义,还应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何谓正义?我相信没有人能给出一个十全十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
世界上曾经有一位法学家曾经这样表述:“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其不相同的面貌。
”人类社会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取舍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1.我国传统法律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纵观我国的法制发展历程,我们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了,一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理论界、司法界对正义的认识还停留在“重实体而轻程序”上。
我国1997年就发生了一起冤案。
赵作海是豫东普通的农民,种田过日子。
可是有一天村里失踪一个人,接着发现一具无头尸体。
偏偏赵作海和失踪者打过架、有过节儿,所有嫌疑都指向赵作海,所有人都认为赵作海杀人。
就这样,赵作海被反复提审讯问,稀里糊涂认了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赵作海一坐就坐了11年的牢,11年后,“死者”竟然好端端回来了,大家这才发觉赵作海案件是一起冤案。
赵作海案为什么发生?因为案件还没有宣判,人就已被认定是罪犯,百口莫辩。
一直以来,庭审刑事被告人戴戒具,剃光头,穿囚服同样表现了这种“有罪推定“,由于没有很好地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囚服、戒具、囚笼、光头”等犯罪标签,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被告人人权保障弱化,律师辩护功能未充分发挥,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从赵作海这起冤案中我们认识到我国必须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客观真实的揭示,司法机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往往不遗余力的追究犯罪,从而可以忽略程序不正义的瑕疵,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西方资本主义法律观念:程序至上辛普森案(英语:O. J. Simpson murder case,又称加利福尼亚人民诉辛普森案,英语:Peopl e v.Simpson)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O·J·辛普森进行的刑事诉讼,在该案中,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即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
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往往表现于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
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
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不同的。
首先,从价值取向来看。
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得到公正,也就是追求的是一种过程中的公正,即是否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是否符遵守相应的条件、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按相应的步骤办理。
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即结果体现出公平、公正。
其次,从法律理论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而实体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也就是立法中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与立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再次,从正义与主体利益关系来看。
程序正义所关注的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的某种决定过程、方式能够公正、公平对待。
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处置。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按照良法所创制的模式得到充分的分配,以及分配的好坏,是否实现最终的公正。
最后,从与道德关系来看。
实体正义往往有具体明显的道德属性,相反,程序正义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2010-1理论创新□于法昌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但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违法行政的现象,特别是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观念。
有的同志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案件的定性基本上看的是准的,通常不会出现原则性的问题,但在办案程序上,往往看重的也是自己的工作经验,忽视法律程序的规定,容易出现适用程序方面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执法过程中的办案程序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法的正义价值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其中,实体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结果,而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保证。
实体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指执法部门裁判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追究。
只有做到实体正义,才能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可以说,实体正义是公平公正执法的基本目标。
程序正义即形式的公正,是指执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听证、申诉等参与权利,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程序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程序正义,一向被看作是“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连“看得见的正义”都缺乏,实体正义将无从谈起。
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好心办好事却无好评价”甚至“好心办坏事”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执法权威,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程序的独立性。
是指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
在办案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干预。
程序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程序的民主性。
是程序正义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方便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
•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
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程序正义1、概述“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的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只要游戏规则公正,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事例1,程序正义先于实际正义,常常有人覺得程序正義雖然重要,但總不如實質正義重要。
把案子弄個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比程序正義重要得多,不是嗎?不是。
比如說,現在有個病患被送到醫院裡來,需要開刀。
他可能會被救活,也可能回天乏術。
醫師該做的事是先去刷手消毒,然後盡力救治。
他再怎麼經驗豐富,都不可以預下判斷:「唉呀,這人必死無疑啦!」然後用充滿病菌的手,在病患肚子裡撥撥弄弄。
如果他這樣做的話,他很可能就是害死這個病患的劊子手,而我們永遠也無法確知,那病患到底是本來就會死,還是因為醫師的不當處置而死。
程序正義就是這個「刷手消毒」的動作。
程序一旦不正義,真相就被污染了,永遠沒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真相,要到了審判終了才能明白。
在那之前,警察、檢察官、被告律師,都僅能依著正當。
程序,做自己該做的事。
程序正義的意思就是:在真相面前,保持一定程度的謙卑。
執法人員必須平靜地承認,我們是人,所知有限,然而我們所做的工作,卻需要神一般的全知全能。
所以我們只能後退一步,一切按規矩來。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自以為可以憑肉眼辨忠奸、明善惡、斷是非。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用程序不正義去對付他「覺得」的壞人。
醫生必須把病患當成活人來醫,不能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死人。
有的人真的會死,但醫生不能因為這樣,就加速他的死亡。
除非他死了,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活人,這是為了保障活人,不是為了保障死人。
所謂「無罪推定」,也是這意思。
除非證明他有罪,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無辜的人。
這是為了保障好人,不是為了保障壞人。
電影《魔戒》裡,遠征軍除了強大的敵人之外,還有「惘惘的威脅」,是一隻妖怪「咕嚕」,老是跟蹤他們,不懷好意。
主角佛雷多惱了,抱怨道:「當年叔叔本來有機會殺死他的,都怪他一時心軟,如果當年叔叔殺了他,不就好了嗎!」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
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但是它们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
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分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下面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为例。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并认为应该排除这些证据。
最终,该案件因缺乏足够证据而被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坚持遵循“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社会公正。
下面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善意原则”为例。
案例: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并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但是,在货物到达后,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这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并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法院遵循“善意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障了乙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了实体正义。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它们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落脚点。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就会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即只看重法律程序是否规范,而忽略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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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
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1、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2、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又称“实质正义”,它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扩展资料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
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程序正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实体正义2.怎么理解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旨在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均衡来确保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探讨其价值均衡的重要性。
实体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应负的实际责任进行公正的认定和惩处。
实体正义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建立。
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等。
同时,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不能盲目地追求结果,否则就会误判案件,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正惩处。
实体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借助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必须实质和适当,才能保证案件公正和合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并且程序正义又需要通过实体正义的实现来维系自身的价值。
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实质性和必要手段。
只有在程序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实现,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交错互补、借助和制约关系,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均衡表现。
这种均衡表现既体现在判决程序上,又体现在量刑程序上。
在判决程序中,法官需要依据证据进行裁决,而证据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需要考虑罪犯的社会风险和刑罚的合理性,这种考虑就是实体正义的体现。
因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事诉讼的目标和价值。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互依存,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样就能使判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同时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可信度。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司法失误、滥用权力、证据不足等,这些问题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不达标。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实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
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一、立法目的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
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
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
(二)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
证据是每一起案件必须有的,是支撑案件的关键,证据本身是一种实体,而收集证据的过程则是程序,一起案件的定性完全是靠证据完成的,如你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你就要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的概念,围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如果你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但你就要给他安上这个罪名,那么就是实体失当,而如果你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如刑讯逼供的手段,则构成了程序违法,以上的两种情况出现都会使你做的其他工作成为无用功,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构成了犯罪,也应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_百度文库
(二程序正义1、概述“分配的正义” (distributive justice 、“矫正的正义” (rectificatory justice , 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 , effect 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 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 . 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 +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 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 +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 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 只要游戏规则公正, 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 (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 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 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 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 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 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 (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 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 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概念:所谓司法公正,即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现。
司法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包含有两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对人们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
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2、结果公正。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注重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这一流水作业线上始终保持相关的正义性,包括在程序上的平等、独立、民主、公开、科学,审判人员的中立等。
从程序正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来看,程序正义有两个理论渊源,一个是英国的自然正义,一个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其中,美国的正当程序包括两个概念,其一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其二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的正义及公开性能使得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朗,在当事人共同参与和社会的监督下,若这个判决是在一个正义的程序下产生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这个结果也是富有正义性的,这使得当事人在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上能更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社会上普通人们也可借以通过判别此程序下产生结果的合理性从而来判别这个程序的正义性,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尊严是有很大裨益的。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实体公正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确认。
但任何一种结果的实现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经过公正、合理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而经过不公正、不合理的程序则难以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
三、实体不公正可以救济、可以纠正,而程序不公正许多情况是不能救济、不能纠正的。
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究竟何为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的问题实质上是将着眼点放在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何者优先的问题上。
“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一种程序正义之所以称作程序正义就在于它能产生一种公平的结果,否则它就不是一种正义的程序,程序的正义依赖于实质的正义。
他说:“有人认为,程序的合法性(或正义)可以更少涉及实质性正义或不管实质性正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这一看法是一种很普通的疏忽,这是行不通的。
”所以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认识即程序正义轻于实体正义。
为了达到实体上的正义性,常常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这样的结果更加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性以及人民对司法,执法的不信任性。
近期出现的“钓鱼式执法”,不管是出现在为了避免打击犯罪而对拉黑车调查的钓鱼式执法还是为了潜入查处卖淫嫖娼的钓鱼式执法,其实都是执法机关忽略程序的合法性正义性的一种体现,这种结果导致了人们原本的道德观,内心的善良友爱帮助的社会风气逐渐变化为一种冷漠视之,那么试问,这种轻视程序正义的执法究竟能够达到多大的社会利益目标呢?笔者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社会利益目标的两个方面,也是法律秩序作用的两杆秤,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和缺一不可的,如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暂时的冲突之时,人们可以以忽略个体的实质正义来换得整个社会的正义,这样才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肯定,法律的秩序性作用才可以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
看似忽略了个体的实质正义是对个体的一种不符合,其实这恰是实现真正的法律秩序所做出的牺牲,因为要实现社会的绝对平等是与社会的发展进程不相符合的。
人民和社会的利益是现阶段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宗旨来衡量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好像是一个车子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
现阶段文明的法治社会决不可能允许偏废于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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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何谓正义?我相信没有人能给出一个十全十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
世界上曾经有一位法学家曾经这样表述:“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其不相同的面貌。
”人类社会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取舍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1.我国传统法律观念:重实体、轻程序
纵观我国的法制发展历程,我们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了,一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理论界、司法界对正义的认识还停留在“重实体而轻程序”上。
我国1997年就发生了一起冤案。
赵作海是豫东普通的农民,种田过日子。
可是有一天村里失踪一个人,接着发现一具无头尸体。
偏偏赵作海和失踪者打过架、有过节儿,所有嫌疑都指向赵作海,所有人都认为赵作海杀人。
就这样,赵作海被反复提审讯问,稀里糊涂认了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赵作海一坐就坐了11年的牢,11年后,“死者”竟然好端端回来了,大家这才发觉赵作海案件是一起冤案。
赵作海案为什么发生?因为案件还没有宣判,人就已被认定是罪犯,百口莫辩。
一直以来,庭审刑事被告人戴戒具,剃光头,穿囚服同样表现了这种“有罪推定“,由于没有很好地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囚服、戒具、囚笼、光头”等犯罪标签,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被告人人权保障弱化,律师辩护功能未充分发挥,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从赵作海这起冤案中我们认识到我国必须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客观真实的揭示,司法机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往往不遗余力的追究犯罪,从而可以忽略程序不正义的瑕疵,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西方资本主义法律观念:程序至上
辛普森案(英语:O. J. Simpson murder case,又称加利福尼亚人民诉辛普森案,英语:Peopl e v.Simpson)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O·J·辛普森进行的刑事诉讼,在该案中,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
该案被称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审判案件。
但在经历了创加州审判史纪录的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后,辛普森被判无罪。
辛案从1994年6月17日曝光开始,美国的各种媒体无一不竞相密集报道,规模空前,因而被称作“世纪审判”。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也就是说: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意思是美国法认为,物证中有一个是伪造的,其他的也是了。
这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在美国乃至全球都有巨大影响的辛普森案就最充分地体现了美国上述“正当程序”的思想和内容。
该案件的审理遵循了美国人引以自豪的所谓世界上最为公正的程序,而结果是人们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嫌疑人辛普森被当庭无罪释放。
尽管绝大多数人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但对辛普森的无罪释放,美国的大多数人认为是公正的,“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没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这正是因为人们看到了审判程序的公正,看到了审判过程的公正。
法律与正义,往往就是这样充满悬念与遗憾。
辛普森案主审法官伊藤曾说:全世界都看到了他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没有看到。
这句话说得很有艺术:“全世界都看到了他沾满鲜血的手”,可是并不是看到了他杀人。
这句话只是说明:判决与大多数人的怀疑有差距。
但事实究竟是什么,只有上帝知道。
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民事诉讼,正是因为真相可望不可及,我们才需要法律。
也正是因为真相难求,法律才在程序与实体之间摇摆不定。
所以:宽待法律吧,就像宽待我们自己;尊重法律吧,就像尊重我们自己。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正义是法的目的,对正义的追求可以称为对合目的性的追求。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特殊存在形态,司法公正具有其特殊品质。
首先,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
它是按照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正义。
按照一般的道德标准,见死不救、忘恩负义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应当予以反对,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有时候法官作出对其予以保护的判决可能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其次,司法公正是有限的正义,而不是完美的正义。
如果从个案的角度来观察,在某些偶然性因素帮忙的具体个案中,我们确实可能达到一种完美的正义,但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观察,通过司法来实施社会正义就不能不是有限的正义。
司法公正是按照制度伦理而非个人行为伦理来判
断的正义,而任何制度性安排都具有两个弊端:它要求我们随时准备为了较大的正义而牺牲较小的正义,反言之,为了避免更大的非正义而容忍较小的非正义; 第二,基于对功利成本或其他伦理价值的考虑而主动限制对正义最大化的追求(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再次,司法公正是一种普遍正义。
司法公正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有限的正义,允许在某些情况下牺牲个案正义,却禁止牺牲普遍正义。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诉讼过程的正义,实体正义是诉讼结果的正义。
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的通常观点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从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国家的立法者也开始倾向于程序正义优先,从我国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国家的立法者也开始倾向于程序正义优先,因为如果程序正义无法得到保证,谈实体正义是一种美丽的空谈。
我们不能忽略,实体正义是靠程序正义来维护的。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应该兼顾两者的中庸环境下,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来考察,实体正义不再与程序正义背道而驰,在不放弃程序价值的前提下,法律的制定实施倾向于对实体权利的确立保护,倾向于对结果的追求和认同。
首先,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其客观结果依然是实现某种实体性的正义,简言之就是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同时,程序正义要求我们在探寻案件真实的时候要遵循正当的步骤、采取合法的手段,这就可能导致在个别案件中为保证程序的公正而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牺牲部分实体的正义,这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理念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无论实体正义亦或程序正义,其最终目的必然统一于实现法律的真实,实现长远的、社会总体的利益。
实体正义的不公不至于影响到全盘,而程序的不公则影响整个司法体系,最终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进一步向强化程序方向迈进。
这一改革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居中裁判,在公开、平等的庭审程序下,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辩论说明理由、自行决定是否和解,并最终由自己承担诉讼风险。
与此相联系,进一步完善举证程序、举证时效和证据规则,从而使程序要素成为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
其结果将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中外许多案例以及结合我国当前反腐败取得的成绩来看,我们不可以片面的追求程序正义或者是实体正义。
有一个比方形象又恰当的描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程序好比铁轨,实体好比火车,铁轨正了火车未必不会发生事故,而铁轨扭曲火车必然倾覆。
所以我们要明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并不是谁优与谁的问题,而是二者的并重。
程序正义与实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正义必须放在同一个位置上,在司法过程中,永远不能放弃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如果国家中有大量的司法案件无法得到实体上的公正,那么必然会激起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甚至是抵抗,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必须依赖公正的程序。
程序必须被遵守,没有程序或是程序得不到遵守,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又会激发贪污腐败、枉法裁判、草菅人命、侵犯人权等一系列不公现象,这从目前我国反腐斗争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新形势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我国必须要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既不能走“重实体轻程序“的老路,也不能片面的追求程序至上,要寻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