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冀公纪[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冀公纪[2010]172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条令》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令》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贯彻《条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条令》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
《条令》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安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对确保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保护和关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深远的、重大的意义。
它体现了党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政治上的关心爱护;体现了国家依法治警的理念;体现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权力、责任、利益的相统一;体现了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宗旨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从事关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从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公安队伍负责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条令》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全面把握,深刻领会《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条令》共3章、31条。
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面,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
【政策】石家庄落户政策
【关键字】政策石家庄户籍新政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公治【2010】303号)文件精神,加快石家庄市城市化进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推动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充分满足该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对各类人才和人力资源的需求,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1年2月24日开始,在石家庄市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石公户发【2011】22号)据了解这次户改主要是针对省内人员而实行的特殊户口迁移政策。
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新户籍政策的有效引导,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聚集,以有效促进石家庄市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和人力资源支撑;其政策要点是“凡在石家庄市县城以上(含小城镇)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一、省内人员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购房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或投靠。
二、省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一)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提供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障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障手册、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劳动合同、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廊政办字〔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17〕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2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81号)以及《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办发〔2016〕17号)精神,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落实“五公开”原则,拓展公开范围(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制公文时,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随公文一并报批;确定为“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属性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9号2013年8月1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设区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底前对各设区市政府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和15个项目。
第七条省考核工作组结合各设区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立案侦查【发文字号】冀公法[2016]2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03.13【实施日期】2016.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3月13日冀公法[2016] 23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部署,切实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及时、便民、规范、公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条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坚持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案管中心设在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案管中心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案件,要全部实行警情网上登记,警情数据网上流转,法律文书网上制作,受案立案网上监督,执法过程网上查询。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接报警、受案立案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案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通过勤务指挥平台、网上执法办案等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二)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涉税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三)统一接受登记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并网上指派相关办案部门开展受案、立案工作;(四)协调解决案件管辖争议;(五)对经调查或侦查认为应由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口对外移送;(六)掌握本级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做到受案立案数据一口统计汇总;(七)对在受案立案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冀公消[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公消[2010]103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现将《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上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4.2”现场会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冀公治[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公治[2010]122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现将《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全省公安机关入户访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省厅决定自2010年5月开始,在全省开展入户访查工作。
为确保入户访查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安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为出发点、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实施意见》,大力开展入户访查工作,促使民警深入社区(村庄)、深入群众,全面采集更新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等基础信息,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增进警民感情、和谐警民关系,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提高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能力。
二、访查对象入户访查的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实有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单位宿舍、工地工棚、商业门店、有人长期包房的旅店和其他实有人口的居住处所。
二是以流动人口为重点的实有人口,包括人户一致的常住人口、人在户不在的浮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人员、常住户口未落和待定人员。
三、任务目标(一)全面采集更新以流动人口为重点的实有人口信息和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实有房屋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鲜活。
2010年底前,入户访查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实现全面覆盖。
(二)开展实有人口治安关注度评价,实现对实有人口的分层次管理。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非营业性)
三、申报材料的要求
1、基本要求: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市局审查 或省厅专家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证明 及资料的,将不予核发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一经发 现撤销许可证,一年内均不得再次申报。
2、目的:规范爆破作业单位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通过核发许可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组织)和规章制度, 规范企业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重点解决爆破作业非 法外(转、分)包的问题。
3、存在的问题:⑴自有专用及证明(产权证、租地协议 等);⑵专业安评及安评结论(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相 符);⑶治安防范系统验收(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建 设及落实)。
第三部分(第三册):涉爆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按照申请表的顺序制作目录并装订:法人—技术负责
人—治安保卫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 全员—保管员。 2、同一人的材料,按身份证复印件及《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统一使用2013年政审表)、资格证书、劳动关系 证明和其他材料的顺序排列。 3、爆破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必须是 正式文件并说明职责。 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相互之间不得兼任;非营业 性爆破作业单位至少有1名初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
公安部和省厅要求:
一是通过贯彻落实“两个标准”,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 破作业单位管理和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 安全。
二是以贯彻执行两个标准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爆破作业单位。对不具备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对因合法的生产活动 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 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 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见的通知(2002年4月2日冀政办函[2002]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乡镇企业局、省公安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审批制度,认真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对不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企业审批制度,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照《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公安厅、省经贸委2002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堵疏结合、有退有进,提高门槛,强化监管,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思路,提出以下意见:一、暂停新建企业审批。
三年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新建企业,把工作重点放到对现有企业的整顿提高上。
二、对现有企业重新审查生产资格。
由乡镇企业、公安部门组成联合办公室,对省内99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个进行生产资格审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县(市、区)政府不同意进行生产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由省公安厅吊销其《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加大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做到规范化建设、规范化生产、规范化管理,提高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和规模。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冀公消[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冀公消[2010]69号)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各地要将本行政区所有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明确消防支队、大队的监督管理范围。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县级公安机关要予以明确。
2010年起,每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并由公安机关将重点单位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8•【字号】冀政办字〔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8日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精神,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的原则,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效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行政执法权威性、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1.加强政治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正确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培训,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2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进我市各项消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消防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培训机制、制度完善并落实,广大城乡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素质得到增强;城乡消防规划按规定全部编制完成并纳入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不欠新账,并全部完成补还欠账任务;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有效整改,消防安全环境显著改善,年度火灾10万人死亡率小于0.19,不发生死亡10人(含)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应急组织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有大的发展,以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合同制消防队员为辅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专业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全市城乡;消防业务经费满足防火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消防队(站)、人员、装备等达到标准要求。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冀公消[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公消[2010]179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现将《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公平公正执法。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消防总队反馈。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消防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违法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的认定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自由裁量的要求第四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似。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对违法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准确把握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合理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禁毒[2011]25号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禁毒[2011]25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警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公安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河北省吸毒检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经培训后取得省公安厅颁发的“吸毒检测资格证”的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五条检测样本,一般为被检测人的尿液样本;对于怀疑吸毒致死的特殊案件,应提取其血液样本送实验室检测;对于研究吸毒史的,应提取其毛发样本。
第六条尿液样本的采集依照《吸毒检测尿样采集操作程序》(见附件1)进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条采集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检测人(两名)和被检测人共同签字封存,在零摄氏度以下的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拥有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河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冀公交[2011]232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公交[2011]232号)各市公安局、教育局,冀中公安局、华北油田教育分局: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人身安全,经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校车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做好《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一)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校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尤其恶劣。
因此,为预防校车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
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都对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车交通安全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省内外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各地公安、教育部门的领导要提高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迅速组织民警、学校负责人和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做好《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校车车主和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和理解《管理规定》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教育部门做好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61.省厅《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5
JFS-2015-07005河北省公安机关关于《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大型群众性活动综合协调小组领导下,按照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要求,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和工作需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研究、部署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将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会同文化、体育、商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各类行业协会的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出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风险评估、票务、保安服务、临建设施、安检服务等标准和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各行业协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的安全许可,仅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并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安排专门人员对承办者进行监督。
安全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办者和承办者的权利义务;(二)主办者监督、检查承办者工作落实情况的具体措施;(三)争议问题解决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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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公治[2008]405号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2008年2月24日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
府令〔2008〕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
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办法》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立法精神,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际,制定的一部具有很强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
法律武器。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立法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
作。
要加大对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民警的培
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新形势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办
法》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同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
式,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办法》的社会宣传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了解《办法》
的主要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
法活动。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力度。
《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
了细化、解释和补充,对民爆物品流向管理、仓库管理及涉爆人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
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好《办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力度,提高
安全监管水平。
(一)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在做好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加强民爆物品运输过程的检查,重点检查运输民爆物品运输车
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专用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运输的品种、
数量是否与运输证一致。
要严格掌握运输的有效期限,省辖市内运输的,一般不超过3日;
省内运输的,一般不超过10日;跨省运输的,一般不超过20日。
(二)严格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管。
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我省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类
管理,待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出台后,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分级资质认定审批。
从事道路、桥梁、涵洞等工程建设、城市拆除等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为甲类爆破作业单位;
为合法矿山企业提供岩土爆破作业服务的单位、使用现场混制装药车混装炸药并进行爆破服
务单位和在省内两个设区的市以上范围内因本单位生产所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为乙类爆
破作业单位;企业因本单位生产所需进行岩土类爆破作业的和进行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
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特种爆破作业的单位为丙类爆破作业单位。
甲类爆破作业单位可
进行B级及B级以下各类爆破作业;乙类可为合法矿山企业提供D级及D级以下各类岩土
爆破作业;丙类只能为本单位提供D级以下各类岩土爆破作业或特种爆破作业。
甲类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受理,省公安
机关对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核发《爆破
作业单位许可证》(临时)。
乙类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受理,接到申
请的公安机关对申请证明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实地核查后,报省厅复查核准,核
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临时)。
丙类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设区市公安
机关对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核发《爆破
作业单位许可证》(临时)。
申请甲类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资格不少于2人,中级资格不少于3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申请乙类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资格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资格,独立主持过D级爆破作业设计和施工;申请丙类爆破作业单位的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3人。
申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见附件1。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三)严格炸药现场混装车的管理。
对现场混制装药车及其炸药半成品的运输,要按照爆炸物品运输过程进行管理,开具纸质运输证。
运输证需载明现场混制装药车车台编号、押运人、行驶路线、时间、混制地点、行驶实时联系方法等内容。
对装药完成后带余量返回地面站的,可以事先开具返回的运输证。
严禁带药混装车脱离规定路线、擅自改变混制地点。
对向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炸药现场混装服务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纸质购买证和运输证。
购买证的爆炸物品种类、数量,按照爆破设计方案明确的品种、数量开具。
使用现场混制装药车直接向炮孔投料作业的,由混装车单位制“炸药现场混制装药登记表”,载明混制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单位、时间段、品种、数量、混装车剩余硝酸铵数量,一式两份,分别由混制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各执一份。
(四)严格涉爆从业人员管理。
设区市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爆破作业单位对爆破员的需求情况,适时组织爆破员参加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及时录入民爆信息系统。
对改变爆破作业类别的,要重新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变更相关内容,重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通过定期组织涉爆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不断提升涉爆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省厅将定期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人员参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和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培训。
三、优化爆破行业结构与布局,逐步实现爆炸物品从生产到使用的“直供”。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新条例和《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在对本地爆破作业行业结构、行业特点和爆破作业模式等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本地爆破作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有步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调整与整合,鼓励发展民爆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逐步改变我省爆破作业单位规模小、数量多、技术设备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规模型的爆破作业单位,大力压缩现有爆炸作业单位和储存仓库数量,提高质量,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爆炸物品流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推动爆破作业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大力推动爆炸物品从生产到使用的“直供”,可首先以国有大型使用单位、营业性、服务性的爆破作业单位、炸药年使用量超过300吨的矿山企业为试点,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产需见面,逐步实行民爆物品从生产企业到爆破作业单位的“直供”。
力争到2009年中期,实现上述单位爆炸物品的“直供”,通过减少流通环节,最大限度遏制事故隐患,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减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的市场空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及时通知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依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资料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的申请不得上报。
原《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至2009年10
月1日起作废,停止在我省使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附件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材料
附件2:爆炸作业单位申请表式样
附件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本)式样
附件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副本式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