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评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

案件评述

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评述--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一、案件背景

新闻纸反倾销案是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地向中国出口,使中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岘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福建南平造纸厂等九大新闻纸厂曾就此于1996年10月在四川宜宾召开产业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近期中国新闻纸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国外进口的新闻纸倾销所造成的。由于当时我国未出台反倾销条例,利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合法权益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当时未采取法律行动。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生效,九大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迅速达成协议,授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二、审理程序

1997年11月10日,由九大国内新闻纸厂家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间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放了倾销部分的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

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

1998年1月1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问卷。

1998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初裁公告,认为美国、韩国、加拿大对中国出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海关提供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17.11%~78.93%)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初裁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收到了各涉案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

1998年10月14日外经贸部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再次向国内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1998年11月初,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相关性进行核对。

1998年10~11月,国家经贸委赴国内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在终裁公告中,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不等)。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终裁理由

(一)产品的相似性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属于相似产品。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的确定

对于每个应诉公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由于声称没有国内销售,外经贸部决定依法采用该公司1997年财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以结构价格的方式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公司、阿维纳公司、由于没有全部提供国内销售情况且提供的财务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答卷未提供中文本,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确定上述公司的正常价值。

3)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和财务表报经过实地核查后,外经贸部同意采用该公司的国内销售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的确定

在应诉的各家公司中,豪森公司、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阿维纳公司和韩松公司均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的出口和出口价格。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使用上述公司提供的数据,而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国出口的商业发票,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资料"来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

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

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港务费、信用费、回扣、代理费、税收等。经过调整和比较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确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后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9%~78%不等。由于美国公司没有应诉,因此所有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均为78%。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中国新闻纸产业因美国、加拿大、韩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理由如下:

1、倾销产品数量的增长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加拿大、韩国、美国1995~1997年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数量都呈递增趋势。

2、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新闻纸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市场份额。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加拿大、美国、韩国具有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