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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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单位犯罪定罪条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学什么是犯罪本文通过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多角度地反思,提出了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复杂民事赔偿问题应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改革思路,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暴露问题的增多,以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启动为契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去留问题再次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

本文通过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多角度地反思,提出了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复杂民事赔偿问题应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改革思路,供参考。

一、对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过去理论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态度主要有两大阵营:维持派(少数)、完善派(大多数)。

近年来,主张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分离派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声音。

分离派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彻底地批判,提出了该制度的五大弊端:1、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价值均不相同,由此导致两种诉讼的规律、原则及具体制度大相径庭。

刑事诉讼是一种公权诉讼,其目的主要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

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单位的经济财产权益,它与国家的宪政秩序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两种诉讼的性质、目的、价值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诉讼在程序、制度设计上的不同,也必然会导致就同一行为的审理会有矛盾判决的出现。

这个矛盾的判决也是一个合法的判决,因为审理这一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评价的标准不同,判决的结果自然也会不同。

如果人为地为了防止矛盾判决而强行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显然违背了诉讼的内在规律。

2、在某些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无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反而有可能增加诉讼成本。

(1)由于刑事责任主体的有限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及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的有限性(比如精神损害赔偿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支持、财产损失赔偿的有限性、间接利益不予赔偿)和赔偿方式的有限性等原因,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全部解决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导致在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写作提纲一、绪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诉讼制度中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

二、本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之价值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诉讼程序制度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有其特定的程序价值(二)我国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1、调解活动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影响了诉讼调解的公平性2、解时间安排的随意性影响了诉讼调解的合法性3、“调审主体合一”的调解模式影响了诉讼调解的自愿性(三)完善我国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三、结论笔者所构建的这样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模式建立的前提,是人民法院本身要正确认识到诉讼调解所具有的效用性及其局限性,而不能将“调解”视为解决法院系统目前所面临的各项困境(如涉讼上访、执行难等)的“万能法则”。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削弱诉讼调解的功利主义色彩,恢复调解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程序价值利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违法调解的产生。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确实经过调解而解决了民事赔偿方面的纠纷矛盾,但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的结案形式,而忽视了调解做为一项诉讼制度本身所应具有的程序价值,加之我国有关诉讼调解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诉讼调解也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及缺陷。

本文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性质、程序价值及现状进行分析,在原有的制度上提出了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设想。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价值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诉讼制度中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

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

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

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吴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案件的不断增加,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多。

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对于妥善处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妥善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不但可以恰当地惩罚犯罪,又可以最小的化解刑罚的负面效应,平息诉讼双方的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面临着诸如当事人的合意与国家强制、惩罚性与补偿性、公权与私权等方面的价值冲突。

如何恰当地处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的关系,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当前应当深刻探讨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必要性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可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律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案件调解,促成被告人积极赔偿或其亲属自愿代偿的,可以酌情处罚,主要理由是:第一,行为人犯罪前后的行为,前后的行为表现属酌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犯罪后经法院调解积极赔偿或要求亲属为其代偿,证明其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不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第二,赔偿及时有利于抚慰被害人,化解社会矛盾。

如果将赔偿与否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有利于促进被害人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尽快的弥补。

另一种认为不能因为民事赔偿而从轻或减轻刑罚,也不能加重刑罚代替赔偿。

主要理由是:第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内容及目的与意义都是很不同的。

刑事责任是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实行的强制办法,它不能真正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失。

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民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赔偿性的法律责任。

赔偿则是损害之债的履行,是对犯罪行为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并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的责任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双重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进行惩罚,而追究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救,二者不能互相代替;第二,容易引起负面效应,使人们形成犯了罪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刑赎罪的误解,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之我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之我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之我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的结合,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一种独特的诉讼制度,旨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审理和解决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只是因为其起因是刑事犯罪问题,所以,民事制度中的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及调解、和解原则均适用于附带民事案件的解决中。

而且随着我国司法政策向和谐化及恢复性司法方向发展,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就更加被突出出来。

依照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于各方诉讼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被害人来讲,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

对于被告人来讲,可以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体现自己的明显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

对于法院来讲,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也有助于对被告人判处适当刑罚,充分发挥刑罚所具有的惩罚和教育并重的功能。

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和谐稳定大局.法院立足调解职能,积极配合市委中心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调解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共同诉讼案件和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特别是在审理小康河改造、文体中心工程建设、城区改造工程拆迁案件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拆迁户联系沟通,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标准以及民事赔偿情况与量刑的关系附带民事诉讼从其程序价值上来讲,主要是被害人通过诉讼挽回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物质损失。

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物”,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遭受的损害。

一般意义上的“物”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鉴定或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相比较予以确定,赔偿范围比较直观,实践中容易把握。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存在的弊端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存在的弊端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存在的弊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所提起的诉讼,且这种损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调解是最能体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能够节约大量的审判司法资源,长期以来均为中国司法界所重视。

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案件极大部分被告人能够完全履行,但我们也不能突视,调解在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存在的弊端。

刑事被告人在减轻刑罚后再逃避赔偿责任。

刑事被告人为了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减轻刑罚,往往会先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等刑事判决后,却逃避赔偿责任,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作为被害人却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之路漫长而又遥远,法院的执行工作强度大,人力少,也不知道何时才能得到赔偿。

即使法院能够找到被执行人,但由于被告人无执行能力,也最多只能拘留几天。

被告人在调解前一再保证会想办法履行调解协议,会想方设法借钱挣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誓言,此时变了赖账的信心,反正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大部分以损害被害人利益为前提。

由于被告人触犯刑法会判处徒刑,一般情况下都羁押在看守所。

与被害人调解的当事人都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新出台的执行规定,又更加严格的明确了执行财物的界线和责任,审判人员一时也无法摸清被告人的财物状况。

所以审判人员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做被害人思想工作时,都以达成调解协议后由被告人亲属赔偿,而且判决后被告人坐牢无法执行,即使被告人释放出来也由于无执行财物而终结执行为理由,让被害人作出让步。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现实情况确实如此,被告人不主动履行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个人的被告人有百分之八九十无法执行。

假如被害人作出让步,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这也未必不是一种好的方法。

问题是如果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只是为了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判决生效后却不履行调解协议,被害人就得不偿失了。

被告人逃避调解赔偿责任不是加重处罚和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该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赔偿范围、诉讼时效、当事人范围等几个方面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策略。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陷完善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而决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特征:(1)依附性。

其依附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侵害行为的统一性,即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造成物质损失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是刑事诉讼的存在是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前提。

(2)从属性。

它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从民事诉讼的产生原因来看,从属于刑事诉讼的产生原因,它们都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

二是从其程序来看,它从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部分审理后,开始民事部分的审理。

三是从审判组织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审理刑事诉讼部分的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3)分合性。

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就民事部分另行起诉,进行单独的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就民事部分作为民事案件另行审理。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何谓科学的全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把刑事诉讼作为其存在的前提。

第二,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物质损害。

第三,被告人犯罪行为与民事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二、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请求赔偿范围的局限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或财物被毁而遭受的损失,而其财物被犯罪分子法占有、处置的损失,只能由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当退赔不够弥补损失时,可以民庭另行独立起诉。

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

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

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调解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这项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刑事诉讼调解制度可以避免一些普通刑事案件进入法庭,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和减轻法院的负担。

其次,刑事诉讼调解制度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妥善处理矛盾,减少犯罪对受害人的伤害,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最后,刑事诉讼调解制度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信仰,提高司法公正的效果。

二、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1、调解结果的不确定性。

由于刑事调解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因此调解结果是否能够被法院批准还需要看法官的意见。

然而,法官的意见很难预测,有时候可能会因为个人观念和态度等原因而拒绝批准调解结果,从而导致调解的失败。

2、当事人受到压力的干扰。

由于刑事调解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因此调解的过程可能会受到一些外部干扰。

例如,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家庭、社会压力或者是相关利益方的干扰,导致他们在调解过程中无法真正开放心扉,从而影响刑事诉讼调解的结果。

3、调解协议的不平等性。

由于当事人的实力和地位等方面的不同,有时候会出现一些不平等的调解协议。

比如,一些经济较强的被害人可能会通过一些渠道去派遣大量的律师来参与调解,从而在协议的内容上占到了主动权,给经济弱势的被告带来了不公平的影响。

三、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鉴于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的过程中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完善:1、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增加对检察官、律师的相关培训,提高其对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减少混乱和不当的出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几个问题的探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几个问题的探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当前……。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或调解存在的问题1、认识上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纯民事诉讼有着完全不同本质的区别,虽然我们也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性,但目前的实际很难做到这一点,影响的因素很多,大体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可能存在的刑事处罚或量刑影响着他们的调解意志;因犯罪而伤害到的道义和对案件获得信息不等也在影响着他们的调解自由;对该案有裁量权的承办人的调解意志也在左右着他们;民事处理结果对将来服刑时所涉及的减刑与假释作用也在影响着他们,因此在这样状况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或被自诉人的压力绝对不轻,因为调解给他们带来的不确定的因素似乎要远远高于受害人。

有的人说,在这样条件下进行刑事案件调解,无沦怎样设置程序,都将无法实现自愿、公正与公平。

因此,应当限制或取消刑事案件调解机制。

有的人则认为,刑事调解不但不应被废除,而且应当加强,只是这种加强应在完善调解制度和程序上进行加强,从程序上保证被告人实现调解自愿原则。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只看到刑事调解的弊病,但没有仔细去分析这些弊病到底是什么因素引起的,过分忽略了人认识事物的能动性,而且这么做只会导致刑事涉及民事部分的诉讼陷入只追求实体公正而不讲效率的极端,是不可取的。

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抓住刑事涉及民事部分诉讼的程序与实体的冲突问题,沿着这一思路思维,应当完全可以建立一种既可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最大程度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效率。

笔者认为,只要在程序上能提供一个让被告人充分思考,并能在最大程度排斥其他因素情况下进行调解,那就能最大程度实现被告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哪怕被告人考虑的因素与自有的民事权利无关的问题,在处理民事权利时做出很大的让步,那也不能说不公平,也不能说违背自愿与合法原则,有时有的被告人虽然在民事方面作出了看似不公平的让步,但他可以在刑事量刑或其他方面上得到法律和旁人的宽容和理解。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点认识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点认识

2004年1月至10月,定安县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5件,总标的60.2万元,通过充分利用调解这一方法去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51%,当庭履行标的28.5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用调解方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在两个实体法和两个程序法的基础上去进行审理。

在审理案件中,我们既注意把握好法官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根据被告人对被害方的赔偿数额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自由量刑。

例如被告人?菖?菖?菖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量刑幅度应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由于被告人对被害方已尽到赔偿责任,又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按起点从轻刑量,这就是结合赔偿实际履行情况酌定从轻处罚的表现。

假设有法定减轻情节,则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这也是法定减轻处罚的表现。

这种量刑的原则,主要根据赔偿实际履行情况来掌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所禁止,只是把赔偿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审判策略,这种审判策略也不等于用钱买刑罚。

恰恰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用好、用足法律赋予法官的酌定从轻、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法宝。

二、用调解方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能化干戈为玉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宗旨是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也不例外。

近一年来,我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摆正化解矛盾的目的,讲究科学策略,寻求调解的艺术性,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空间,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进民事部分调解结案,使矛盾得到解决,化干戈为玉帛。

例如,被告人郭泽明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郭泽明驾车致陈绵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郭泽明赔偿约20万元,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郭泽明以及他的亲属代理人和辩护人都一致认为:赔钱也要坐牢,不赔也要坐牢,干脆不赔钱了,法院怎样判就怎样判。

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点看法

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点看法

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点看法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异常情况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富尔县上述法律规定这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获得其损失就法律救济,不具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因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完备或不合理而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情形,实有完善之必要。

现简要分析如下: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遭致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已窒息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需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这里规定的是法院“可以告知”,而非“应当告知”,不是强行性规定,实践中大出现了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因为怕麻烦而怠于应履行或疏忽就意忘记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却被告知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却要缴诉讼费,而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能附有收取诉讼费的,这就增加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且造成权利救济的迟延,更为严重的可能被害人本应得到的赔偿无法得到。

因为在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同时审理,被告人为了给与从轻处理,本人或其亲属往往会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的,但如果刑事判决已经宣告,先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不想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为他知道即使赔偿了刑事判决也不会更改。

这种情况的出现是违背法律设定刑事民事诉讼的本意的,因此应当予以纠正。

笔者建议将“可以告知”修改为“应当告知”,增加“如果因为法官没有及时告知而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判决宣告前未能出庭作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审应由同一审判组织来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并且要追究法官不够不作为的责任,以减轻被害人的负担,促使法官积极履行自己的促使法律义务,使被害人的严重损失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解析,以期深入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性及适用情形。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决之外,涉及的民事权益纠纷也同时处理的一种诉讼方式。

简言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民事权益的同时追究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等。

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该条规定明确界定了刑事诉讼法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此条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适用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权益纠纷。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被害人或其他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民事利益。

2.行为同时构成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刑法和民法中的规定,即构成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民事责任。

3.其他涉及民事权益纠纷的情形:刑事案件中还可能涉及其他民事权益纠纷,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上述法律依据,判断是否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障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意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诉讼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护被害人利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为被害人提供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使其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可以获得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还能够要求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到经济赔偿。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3、调解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强调审判要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法院调解在某种意义上还起着沟通法律与社会、帮助法律与司法获得合法性的作用。 注重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在调解中实行教育,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赔偿,首先,可以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使其能从内心深处体会到对其处以刑罚的必要,让被告人认罪服判,接受改造;其次,可以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及时得到赔偿,使其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降低其对被告人的愤恨程度,尽可能消除被害人的报复心理,排除社会治安隐患;再次,由于大多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属都积极参与调解,一方面增加了他们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使他们也受到了教育,可使社会的综合素质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被告人也由此接受教训,利于其改造。
以下正文: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意义
2009年以来,武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5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占118件,调解率达81.4%。我院刑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从“促团结、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着力抓好调解工作,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也有利于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了当事人上诉、信访等,节约了诉讼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因此,调解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3、严把立案关。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和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这个解释,结合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时,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性犯罪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把好立案关,并认真耐心地向被害人阐明这一规定,使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还要注意引导被害人在书写附带民事诉状时,一定要正确对待自己的诉讼权利,向其讲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诉讼风险问题,使其诉讼请求要实际合理不能过高,这样也能避免被告人本来愿意赔偿,但看到对方不合理过高的诉讼请求时,认为自己赔不起而产生逆反心理,导致调解工作难以进展的情况出现。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涉及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通过调解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机制。

本文将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进行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修订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审查起诉机关提出民事诉讼,并请求调解。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权益纠纷,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一般步骤1. 被害人提出申请: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审查起诉机关提出民事诉讼申请,并请求调解。

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2. 调解委员会成立:公安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收到申请后,会成立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民警等相关人员组成。

3. 听证环节:调解委员会将组织听证,召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庭参加,并就案件的事实、民事诉讼请求等进行询问。

同时,可以允许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4. 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可以解决纠纷,便会就民事调解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具体的补偿措施等。

5. 司法确认: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委员会将调解协议发送给相关审判机关进行确认。

确认后,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意义与优势1. 保护被害人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需求,促使其参与诉讼程序,有助于其维权。

2. 提高犯罪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调解程序,可以快速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3. 分担司法负担:通过调解程序,可以有效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从而更好地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的问题与挑战1. 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如何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反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反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反思引言: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实现司法效率的同时,对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损害进行救济。

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法理层面上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对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法理反思,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法理基础在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刑事法益,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民事权益。

因此,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对被害人的民事权益进行救济。

然而,在“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法理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首先,该制度未能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该制度在程序运作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往往成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影响了司法效率。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问题(一)诉讼效率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诉讼的优先地位,民事诉讼往往被拖延,导致被害人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

同时,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其审理程序复杂、周期长,进一步加剧了诉讼效率问题。

(二)程序公正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诉讼的优先地位,民事诉讼往往受到刑事诉讼的影响,导致程序公正受到质疑。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但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却可能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败诉。

这种程序上的不公正,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体公正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刑优于民”的指导思想,往往导致被害人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

例如,在赔偿范围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往往只涉及物质损失,而不涉及精神损失等非物质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两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彼此协商,解决民事补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鉴于目前立法上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谈一点观点。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所要解决问题的内容而言是经济补偿问题,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补偿是一样的。

但是这种损害补偿却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它在程序上受到刑事审判程序的制约,在具体补偿责任的确认上又是和刑事犯法的认定彼此联系的。

所以它又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而是刑事审判组织在刑事诉讼终结时或终结后的诉讼活动。

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适用法律上的特殊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渊源于刑事诉讼法,固然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对附带的民事诉讼裁决部份不服,上诉期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只能是10天,而不能是15天。

同时在附带民事诉讼进程中,又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审理,如当事人可以和解、原告可以撤回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和第八章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调解。

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受刑事诉讼的制约,就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又有自己不同于独立民事诉讼的一些地方,如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应由人民法院主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而蒙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若是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蒙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刑事诉讼进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所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是在侦查阶段,也可以是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在审判阶段。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天经地义地应作为调解的主持者。

问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可以主持调解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似乎已成老例。

刑事和解附带民事

刑事和解附带民事

刑事和解附带民事刑事和解附带民事:法律的双赢解决方案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刑罚的判决外,还存在着一种被称为刑事和解的解决方式。

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和解来解决刑事案件。

而附带民事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刑事和解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加快案件的结案速度;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满足被害人的合理需求,实现双方的和解。

刑事和解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同时,刑事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刑事和解附带民事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核和确认。

法院会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如果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宣判,并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与此同时,法院还会受理被害人的民事诉讼,对经济赔偿请求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刑事和解附带民事的实施,既有利于被害人的赔偿,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改造和社会重返。

对于被害人来说,通过刑事和解附带民事,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弥补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和解也可以给予被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满足感,使其更好地走出阴影,重新开始生活。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刑事和解附带民事可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通过和解协议,他们可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表现出对社会的认识和反思。

这样的过程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改造和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然而,刑事和解附带民事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和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双方的自愿,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能受到各种压力和影响,导致和解协议的不公平。

其次,刑事和解附带民事的实施需要法院的审核和确认,但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审核力度可能不够,导致和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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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 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Word 版可自由编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再认识黄宏叶宇衍提要:我国的立法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由于我国法律的从属性和落后性,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诸多问题,如:当事人缺乏亲历合意、缺乏真实自愿,被告人缺乏真诚悔过,被害人缺乏精神抚慰、缺乏实体权利,调解人缺乏程序制约等等。

这些问题由来已久,解决并非一朝一夕之力就行,学界提出了众多构想,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进行刑事和解,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独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由法官助理主持调解,建立调解会议制度,适当放开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修改刑法,被告人真诚悔过应作为非刑事化处理的适用前提,被害人真实接受调解与否应作为非刑事化处理的必备条件及其例外,双方非物质性的沟通协商应作为调解的必备内容;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证当事人平等地位自愿处分权利等等。

我们认为这些提法固然能改善一些问题,但远水解不了近火,特别是当调解的结果足以左右审判权的时候,如何取舍?我们认为,理论上从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构成要件来考虑,实践中以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来考虑,有必要以国家大局,以党的事业, 来衡量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方法,因此调解达成协议的,如果是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应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对严重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果应作为依法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已成为解决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形式,然而从整个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来看,有如下几个缺陷:――当事人缺乏亲历合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一方通常被羁押,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除非开庭不是特意安排不可能与被害人面对面地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除当庭调解外,通常不是直接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而是在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之间进行的,对被害人的赔偿,通常也是由其亲属、朋友等代为完成。

而一些被害人因死亡、工伤或不愿面对犯罪人等原因,往往也不直接而由其代理人参与调解。

这种间接性调解,造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缺乏精神层面沟通交流,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渲泄,无法当面接受被告人的道歉以弥补精神上的损害,而被告人则没有机会倾听被害人的感受,了解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从而促使其改过自新,同时也没有机会表达认罪悔过之情,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了反省。

――被告人缺乏真诚悔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赔偿问题的解决,法院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被告人是否真诚悔过实践中通常都没有予以重视,亲属、朋友甚至其他人的赔偿通常也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比如,雇佣司机交通肇事案件,车主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也成为被告人能否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的条件,直接把赔偿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滥用缓刑之嫌,但有的法院把这称为“缓刑和解”,并直接把民事和解作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的活生生体现,把被告人给被害人高于损失的赔偿调解的高额部分,既视为被告人的真诚悔悟,也看作一种惩罚[2]。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一方面它有可能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为了和解,违心作出高额赔偿,另一方面赔偿与被告人的真诚悔悟现实中也不可能等同。

――被害人缺乏精神抚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损害赔偿之外,因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为了遵循合法的原则,只注重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而对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置之不理,再加上在程序安排上缺乏被告人与被害人精神层面的沟通交流,被害人通过诉讼寻求精神抚慰心理康复的机会彻底丧失。

――被害人缺乏实体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主要是作为民事当事人,被害人对法院的量刑无法充分发表意见,法院在适用缓刑以及其他轻缓刑罚时也不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只是法院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实践中,只要被告人或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法院在量刑时,把可以当作应当,通常就给予被告人以轻处罚,被害人接受了调解,就视为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无权发表意见,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体现。

--- 当事人缺乏真实自愿。

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被告人由于被关押,在信息获取上受限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后果常缺乏比较正确的认识和估计,再加上对刑事处罚的畏惧感,影响他们的调解意志,对部分原告人的漫天要价,被告人为了能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有时只好违心表示同意。

而被害人在被告人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情况下,则往往会受到被告人或家属、朋友的要挟,有时他们甚至出现被告人或家属同法院讨价还价。

曾有这么一个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家庭确实困难,调解时家属带着四万元钱来法院,让法院承诺判缓刑,要是不同意我就把钱带回去你们怎么判都行被害人为了得到部分赔偿,只得违心的同意了调解意见,并违心要求法院从轻处理,法院也只得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调解人缺乏程序制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法官不仅有调解权,还有民事和刑事的审判权,法官作为调解人,在调解时法官经常自觉或不自觉施加影响,暗示被告人如能接受调解将在量刑上予以轻判,不接受调解将可能受到更重刑罚,法官以判压调,以刑事处罚权进行交易,这种将刑事附民事诉讼调解融于刑事诉讼中,缺乏独立性的调解模式,必然在调解中出现不该有交易性质,现实中以钱买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甚至有合法化的趋势,成为一般的量刑依据。

“ 罚了不打”的观念在不规范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找到了了不罚, 立足之地。

二、学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重构研究对此,有部分学者提出现有的调解机制是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实现“服判息讼、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短期社会政治目的,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的还有差距。

因此,需要援引“恢复性司法”理念,重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建立独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也还是刑事司法程序,可把它称为刑事司法调解程序,它与刑事司法判决程序应当并行,无法调解即转为刑事司法判决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如双方愿意调解的,也可随时起动刑事司法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创设刑事司法调解程序,具体要作以下规定。

1、由法官助理主持调解。

法官助理大部分法院已把它定位为没有审判权的司法辅助人员[3],由其他的主持调解作这样安排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法官助理没有民事、刑事审判权,可能避免以判压调现象: 二是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代表司法机关,可以对调解实施监督控制,确保调解的公正合法;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通常被关押法官助理有提供双方面对面沟通、交流、协商的条件;四是如果完成参照恢复性司法,将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交由司法机关以外调解人主持,笔者认为并不适宜,我国社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不够建全,人员参差不齐,承担一些轻伤害、案件调解是可以,但让他们承担所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就勉为其难,被告人被羁押程序操作上也有障碍。

2、建立调解会议制度,法官助理对被告方和被害方分别进行了单独教育劝解的基础上,对于双方有调解意愿的,确定时间和地点,召集被告方、被害方及其近亲属、学校单位的代表、社区代表,共同调解会议。

会议先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表意见,倾诉自己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伤害后果和心理创伤,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并提出本方的经济赔偿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后由被告人发表意见,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礼道歉,祈求被害方的谅解和宽容,并提供经济赔偿的愿望。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协议除了经济赔偿,还应包括案件善后处理意见。

[4]3、适当放开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顺应现代刑法价值观的发展,体现刑事法律平等地位,把精神损害赔偿列入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以体现法律的统一。

事实上,一些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如侮辱罪和诽谤罪,被害人没有实际损失,只能求助于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调解可以突破立法束缚,只要被告人理解并愿意支付,被害人可以得到满足,但立法还是要顺应实践需要作出应有的回应。

对于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可把它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范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同时也给被告人能否真诚悔过以表现机会。

(二)修改刑法有关刑法条款应做如下表述:“被告人真诚悔过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可以采取非刑事化处理;对严重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依法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具体操作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被告人真诚悔过应作为非刑事化处理的适用前提。

刑事司法调解程序应鼓励被告人承认罪行、讲出真相,这应是启动非刑事化处理的必备前提。

因为被告人只有坦诚相待,真实地讲出事情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不回避、不隐瞒、不歪曲、不推卸,才能与被害人及社区成员形成相互信任的氛围,激发出相互合作的愿望,才能进一步达成有建设性的调解方案,并确保全面及时的履行。

2、被害人真实接受调解与否应作为非刑事化处理的必备条件及其例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被害人是否真实自愿接受调解往往受情感、利益、名誉等诸多因素影响,但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应是判断被害人对被告人履行悔罪义务,是否真实自愿接受的主要因素,被告人真诚悔过经济又确实困难但已尽其所能,被害人亦接受的,应视为被害人真实自愿接纳;被告人真诚悔过其亲属帮助其履行义务的,被害人亦接受的,也应视为被害人真实自愿接纳。

对于被告人确实真诚悔过并已作了积极的恢复性努力,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应作为例外予以适用非刑事化处理。

3、双方非物质性的沟通协商应作为调解的必备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能只关注物质补偿,对被害人而言实际的物质补偿固然重要,但精神层面的沟通、交融亦不可缺少,有关研究表明,隐含在协商沟通过程的倾诉行为,是一种降低内心焦虑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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