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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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格式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分类,格式合同中因为有格式条款的存在而被称为格式合同,法律有相关的规定,有法律对格式合同有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具体的有哪些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内容呢?下面,在下文中对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做了整理,供大家了解。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讲义

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讲义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全国工商系统第二轮网络培训合同监管专题培训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杨朴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与形式特征(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

我们知道,交易关系-无论商品或是服务-都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中,除即时清结的以外,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便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依据,以及在发生争议时证明约定、划分责任的凭据。

所以,订立好合同是顺利履行权利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和前提。

为指导人们订立好合同,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参考文本。

广义地讲,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称为合同范本,网上各种合同范本很多,除了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各种单位和个人拟定的合同范本数不胜数。

我们要讲的是狭义的合同示范文本含义,即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角度来讲。

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交易的需要,结合交易的特点和惯例等,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用语严谨,条款完备,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点。

对于提高当事人协商效率,避免违法、重大遗漏或误解产生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特征。

合同示范文本的三特征:编号、名义、制定机关。

(图示)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编号为:GF(国家示范)-××××(发布年度)-××(合同种类代号)××(顺序号)。

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首页左上角的“GF-2010-2401”即为该示范文本的编号。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为合同名称后的“(示范文本)”标注。

合同示范文本首页下方都标明制定机关,如国家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机关为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合同示范文本编号。

如四川省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号为:CH(四川合同)-××××(发布年度)-××(顺序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25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实行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

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签订1.1 签订主体1.2 签订程序1.3 签订时间2. 第二条合同履行2.1 履行责任2.2 履行期限2.3 履行地点3. 第三条合同监管3.1 监管主体3.2 监管方式3.3 监管内容4. 第四条合同变更4.1 变更条件4.2 变更程序4.3 变更通知5.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解除条件5.2 解除程序5.3 解除后的责任处理6.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承担6.3 违约纠纷解决方式7.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范围7.2 争议解决方式7.3 争议解决机构8. 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保密义务9.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失效和续签9.1 生效条件9.2 失效条件9.3 续签程序10. 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内容10.2 附件的有效性10.3 附件的修改和补充11. 第十一条合同用语解释11.1 合同用语解释权归属11.2 合同用语解释的具体规定12.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12.2 法律法规的变更影响13.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其他约定的内容13.2 其他约定的变更和解除14.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时间和地点14.2 签署人和代表14.3 签署后的合同副本管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1.1 签订主体1.1.1 本合同签订主体为甲方(行政单位)和乙方(合同相对方)。

1.1.2 甲方为行政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活动。

1.1.3 乙方为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签订程序1.2.1 甲方根据合同签订的需要,向乙方发出签订意向。

1.2.2 乙方收到甲方签订意向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甲方。

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年度报告

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年度报告

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年度报告(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目录前言第一章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改革创新情况第二章2014年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情况第一节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一、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二、其他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第二节查处合同欺诈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一、查处合同欺诈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第三节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一、总局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二、各地积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第四节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一、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二、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三、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第五节合同帮农第六节动产抵押登记一、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助力市场主体融资发展二、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第七节经纪人监管和拍卖监管一、经纪人监管二、拍卖监管第八节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法治建设第九节合同行政监管队伍建设一、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二、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热情服务市场主体第三章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难点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第一节难点问题一、危害公平正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现象二、机构设置、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监管力度和执法效能的消极因素第二节下一步工作思路一、加大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等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违规行为二、大力开展合同行政指导三、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四章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大事记和数据统计第一节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大事记第二节 2014年有关数据统计前言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

没有合法合理、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市场经济难以有效运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国家授权的合同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职责,运用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当事人依法签约履约、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秩序所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4
•【文号】工商市字[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市字〔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根据合同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现将总局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77个,以及各地制定发布的部分合同示范文本31个,共108个合同示范文本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宣传推广。

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实施的重要行政指导职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大力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
解、掌握示范文本的内容特点。

各地在推广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馈。

附: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略)
二○○九年六月四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9]6号2009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落实总局党组的战略部署,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金信工程”建设,总局组织研制了《行政执法数据规范》、《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数据规范》、《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规范咨询分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规范》等四项标准,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束——。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有利于提升社会合同法律意识,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

为规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提升合同示范文本质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一)概念。

本意见所称合同示范文本,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

(二)基本原则。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原则以及行业惯例。

2.公平合理。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应当持中立立场,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尊重意思自治。

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使用人自行约定;使用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主动公开。

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各界参照使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三)制定主体。

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四)制定工作的启动。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各类市场活动的需求、自身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范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内容。

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如何处理

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如何处理

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如何处理⽣活中存在着⼤量的标准合同,这些合同与⼈们的⽣活密切相关。

⽽标准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性,它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安全,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介绍了旅游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解决办法,仅作参考。

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如何处理为了抑制或是防⽌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做出此⾏为选择的机会成本。

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机会成本提⾼了,那他选择做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具体⽽⾔,就是要从各⽅⾯增加对“不公平”条款的禁⽌性规定,加重对订⼊“不公平”条款⾏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以抑制⾏为⼈的这种冲动,从⽽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觉地剔除损害⾏为相对⼈利益的条款。

1、⽬前我国对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制约。

⽬前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法和⾏政两⼤⽅⾯。

我国⽴法多层次多⽅位对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作了规制,这从我国相关规定及《中华⼈民共和国》第5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54条等规定可见⼀斑。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效⼒问题。

“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这是格式条款绝对⽆效的情形。

此外,合同法和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效的⼀般规定也适⽤于格式条款。

另外,我国的《旅游》第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平等、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效”。

⼆是对格式合同的解释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国家市场监督局合同示范文本-(目录版)

国家市场监督局合同示范文本-(目录版)

国家市场监督局合同示范文本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标的四、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五、合同履行期限与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八、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九、其他约定十、附件附件一:产品清单附件二:技术服务内容附件三:培训计划附件四:售后服务承诺附件五:验收标准一、前言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甲方(购买方):国家市场监督局乙方(销售方):【乙方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及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主体1.1 甲方:国家市场监督局,是一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1.2 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是一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合同标的3.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以下产品及服务:(1)产品名称:【产品名称】;(2)产品型号:【产品型号】;(3)产品数量:【产品数量】;(4)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内容】;(5)培训:乙方应按照附件三的培训计划对甲方进行培训;(6)售后服务:乙方应按照附件四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总价大写】)。

4.2 甲方应按照以下付款方式进行支付:(1)合同签订后【付款比例1】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付款比例2】%;(2)产品验收合格后【付款比例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付款比例4】%;(3)剩余款项在售后服务期满后【付款比例5】日内支付。

五、合同履行期限与方式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交货期限】日内将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5.2 乙方应按照附件三的培训计划对甲方进行培训。

5.3 乙方应按照附件四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

5.4 甲方应在产品验收合格后【付款期限】日内支付合同款项。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京工商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21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决定于2012年2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推动消费领域相关行业健全、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秩序,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局成立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黄晓文副局长任组长,合同处、消保处、法制处、监察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消协为成员单位。

合同监管条例

合同监管条例

合体监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单据等内容符合合同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倡导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审查三要点

格式条款审查三要点

格式条款审查三要点01 尽量避免格式条款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条款是很难避免成为格式条款的,如快递单、保险单等,以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为主。

另一类合同则“不一定是格式条款”但又“可能是格式条款”,最常见的是各类企业自己拟订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等。

针对第二类合同,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但即使尽量避免,该类合同仍有可能在仲裁与诉讼中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相对方也会主张是格式条款,为了尽可能使条款有效,保障合同起草方的利益,仍然有必要在合同起草审查过程中对该类条款予以适当应对。

02 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与提示1. 找出其中的重点条款,重点条款一般是下列条款:(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合同起草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合同起草方承担责任的。

2. 对重点条款进行说明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从而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

注意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如下图中的加黑部分:格式条款提示实例(1)(3)让对方抄写指定文字,并签署,位置一般在尾部签约处。

如下图所示:格式条款提示实例(2)(4)除了正常签署合同之外,就重点条款部分另作专门一页,由对方签署确认。

(5)网站上使用的格式条款,还可以要求对方专门点击确认该条款。

当然,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同时采取上面这些措施中的多项。

如前所述,上面这些措施并不仅适用于格式条款,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有些合同其实肯定不是格式合同,但合同起草方希望避免对方以“合同是你们出具的,在没有让我详细了解合同的情况下就让我签了合同”为由主张无效或可撤销,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做法中的一项或几项。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7年11月8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场规范管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4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7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5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108.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四)广告监管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0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六)商标注册管理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正文:----------------------------------------------------------------------------------------------------------------------------------------------------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2013年2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下列单位:(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省、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按照法定职责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机关。

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体现责权一致的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改进文风,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规范性文件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为强化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行为的权威性、公平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参加。

评审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主任委员:刘玉华省工商局副局长成员:李冰省政府法制办财经商贸处处长陈伟华省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刘宝库哈尔滨仲裁委仲裁员王树海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孙立辉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于伏龙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会栋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王金凤省工商干校副教授郭文林省工商局网络与合同处调研员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公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为集中,以及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特殊、疑难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并形成审议意见。

具体点评将临时聘请行业协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审议意见可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格式条款审查的参考依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网络与合同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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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格式条款内容的、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文本实行备案监督。

本规范所称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供方应当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备案后的格式条款使用、修改情况,未实行备案管理的格式条款以及视为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格式条款监督应当坚持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各级工商机关开展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应当由省局办理的格式条款备案。

各市、州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下级工商机关开展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本级机关办理的和省局委托办理的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

县(市)、城区工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格式条款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本级机关办理的和市、州局委托办理的格式条款备案。

基层工商所负责开展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和调解格式条款纠纷。

备案管辖第六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备案由提供方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的监督,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实施,各县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提供方采用其上级单位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文本,其上级单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提供方不需要重复备案,但格式条款有变更的,提供方应当报登记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变更备案。

需在省局备案的格式条款,省局可委托提供方所在地市、州局办理。

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省局指定管辖。

第七条对已备案的格式条款,由备案机关实施日常监督。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与有管辖权的机关联系处理。

备案申请受理第九条提供方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应出具以下材料:(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盖章);(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四)承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备案机关在收到提供方的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受理单》。

备案监督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备案的合同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在工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应审查提供方的主体资格;审查所提供材料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含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禁止的内容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

第十三条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对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在报请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意见书》。

第十四条提供方按照《意见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后,应向备案机关提交《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申请表》,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材料后,出具《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备案受理单》;对格式条款已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并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备案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提供无偿查阅服务陈述申辩和听证第十六条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提供方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办法》规定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时,在《意见书》中告知提供方,提供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意见书》送达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并将《回执》送(寄)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意见书》、《回执》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邮寄方式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十八条提供方在《回执》送达7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提供方明确提出放弃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30日内以《合同格式条款陈述、申辩结果告知书》答复提供方。

对陈述、申辩的答复仍是修改或部分修改的,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通知书(三)》,待修改后备案;对陈述申辩的答复是予以备案的,应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

提供方对同一条款,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申辩、陈述或听证。

第二十条提供方提出听证申请且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其他格式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以《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二)》的形式告知提供方不予听证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在听证会举行的7 日前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供方的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听证参加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若干名、记录员一名。

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格式条款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员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等担任。

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通知听证参加人;(四)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是否回避;(五)对格式条款审查人员和提供方进行询问;(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七)召集听证员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次格式条款审查人员;(二)听证参加人的近亲属;(三)其他与听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提供方及其代理人、格式条款审查人员。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提交陈述、申辩的相应证据。

第二十五条提供方享有下列听证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本规范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四)进行陈述、申辩;(五)对听证记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二)宣读听证纪律;(三)征询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提供方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审核确认代理委托书所注明的代理权限和期限等必要事项。

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备案机关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七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格式条款审查人员提供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二)提供方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三)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员进行评议;(四)形成听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记录。

听证记录由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交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格式条款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如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或者更正。

确认无误后,应当由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格式条款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后附卷。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审阅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以《听证结果告知书》作出答复。

对举行听证的答复为修改或部分修改的,向申请人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通知书(一)》;答复为可以不修改的,应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公告第三十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的行为,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提供方所在地县级局作出。

对违反《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行为,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提供方所在地工商所作出。

第三十一条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方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其下发《合同格式条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

公开应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合同的名称、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等方面内容。

附则第三十二条在格式条款所有的书式文书上,启用省局统一刻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章”。

第三十三条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进行统一书式编号:吉工商合(市州局简称)备字【年度号】(流水号)A(B、C……);如:吉工商合省备字【2011】001A(B、C……)号。

A指首次备案,B指对已备案的合同修改后的第二次备案,以此类推C、D……。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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