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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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

1 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相关内容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燃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承包范围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2年;

(8)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2年;

(9)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2年;

(10)门窗翘裂、五金件的损坏2年;

(11)电梯2年;

(12)卫生洁具2年;

(13)灯具、电器开关1年;

(14)管道堵塞6个月;

(15)乔木2年、其它绿化1年;

(16)保温工程5年;

(17)钢结构油漆15年;

(18)防火涂料15年;

2 质量保修期自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乙方将竣工验收工程中提出的需整改的问题全部处理完,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并从甲方正式移交给甲方聘请的物业公司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3如果乙方在整改期限内频繁出现严重影响甲方使用的质量事件,甲方将考虑对保修期限的延长,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若协商难以达成一致,则以甲方认定为准,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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