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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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48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48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480号2009年12月17日)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发生多起施工单位因不明管线情况或保护措施不当造成施工时挖断水管、煤气管、电缆等恶性事故,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所有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收集齐全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资料绘制成图提供给施工单位,并在施工现场显著标明各类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以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没有提供管线资料而要求施工企业施工且造成挖断管线事故的,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项目报安全监督时,建设单位需向市建设工程安监站(以下简称安监站)提供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需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列明管线保护的详细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线保护措施保护好管线。

措施不当或没有做好保护措施便开工导致挖断管线的,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监理公司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保护措施,并严格按保护措施施工。

遇到施工单位没有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当便开工的情况,监理公司要坚决制止并书面报监督站,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发生挖断管线事故的,监理公司要负相应责任。

四、没有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资料,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保护管线的详细措施,或在现场勘察时项目红线范围有管线的项目未显著标明管线的具体类型、位置、埋深、尺寸的项目,安监站一律按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穗府规〔201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穗府规〔201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4日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井盖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路灯、公安、交通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装饰井盖,是指盖板顶面采用可填充的结构设计,外表材料与周围路面保持美观一致,具有装饰功能的井盖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12345”政务热线为平台,接受群众和“110”联动等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并及时交市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处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井盖设施的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职责。

CJJT269-2017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正式版

CJJT269-2017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正式版

CJJT2692017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正式版一、总则1.1 为规范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水平,确保地下管线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

1.3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和地下管线业务需求。

1.4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架构、数据内容、系统功能、系统性能、安全与保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

二、系统架构与数据要求2.1 系统架构2.1.1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采用分层、模块化的设计理念,确保系统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和稳定性。

2.1.2 系统架构应包括数据采集层、数据存储层、数据处理层、应用服务层和用户界面层,各层之间应实现高效的数据交互和业务协同。

2.1.3 系统应具备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如地理信息系统、智慧城市平台等)的集成能力,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2.2 数据要求2.2.1 数据内容应包括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属性信息、运行状态、维护记录等,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2.2.2 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便于数据交换和共享。

2.2.3 数据采集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遥感、地下探测、现场调查等,确保数据质量。

三、系统功能与应用3.1 系统功能3.1.1 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实现地下管线数据的录入、编辑、查询、统计、分析和输出等功能。

3.1.2 地下管线空间分析:提供管线碰撞检测、缓冲区分析、剖面分析等空间分析功能,为管线规划、设计、施工提供决策支持。

3.1.3 地下管线运行监控:实时监控地下管线的运行状态,预警潜在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1.4 地下管线维护管理:实现管线维护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跟踪,提高管线维护效率。

3.2 应用场景3.2.1 城市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018.12.3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类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的研究》(王英)

2018.12.3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类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的研究》(王英)

第一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第二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测算公式(暂行)
第三章 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案例
CONTENTS
目 录
Contents
1 第一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
费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 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的指导意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 准测算公式(暂行)》
第一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 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
公式:Wi= C×(1+r)×(k×Bi+(1-k)×Fi)
• Wi—第i种管线单位里程需要交纳的日常维护费。 • C—管廊运营维护成本。 • r—管廊行业平均利润率 。 • k—权重系数,取值范围为0~1。 • Bi—第i种管线的管廊空间占比 。 • Fi—第i种管线管廊附属设施使用强度占比。 • i—参与管廊工程的管线类数。
(五)关于其他成本:因入廊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根据给水、供热、 天然气等管线按照各类管线该城市的实际漏损率计算,沿海城市的电力管线可考 虑台风损失。
(六)关于管廊运营维护成本:包括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大中修费用、检测费 用等四项。
(七)关于管廊行业平均利润率:如无管廊行业平均利润率可参考市政行业平均 利润率。
• 其中:Zi —第i种管线的直埋成本:Zi=Z1i+Z2i+Z3i。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科学编制和实施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分类确定入廊管线,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试点带动,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总结示范经验,分步推广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成不少于1000公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规范化,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基本解决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加强统筹规划(三)抓紧编制完善专项规划。

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穗府办[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2〕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第13届16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九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程序,保障轨道交通工程顺利进行,结合管线迁改工作特点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及要求(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线是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轨道交通工程为我市重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如施工范围内的管线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实施需要进行迁改,各管线业主单位须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0〕172号)有关精神,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由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委托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路扩建办)统筹协调和管理。

(四)因配合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而进行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地铁总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补偿。

管线迁改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概算。

(五)管线迁改原则上按现行标准实施,满足同等功能需要进行临迁或复建。

对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业主自行承担。

管线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的计价定额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

第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437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

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分享的这则《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大家敬请通过下文了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权限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1.前言2.管理范围3.管线分类4.管线建设和维护5.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6.管理机制7.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8.结语前言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连接着给予城市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例如自来水、煤气、电力、通讯、供热等等。

然而,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

否则,管线的老化和破损会带来安全风险。

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一般规定,强化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保障,增强城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管理范围1.本管线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的运营、维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管线施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2.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涉及到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线–煤气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给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管线分类城市地下管线按照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供水管线2.给水及消防水管线3.排水管线4.给排水污管线5.给气管线6.通讯光缆等通信管线7.供暖管线等管线建设和维护1.建设过程管理–管线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在施工前,必须经过环保和安全评价及听证公告程序;–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使用建材、设施等应具备符合施工标准的合法证明文件,确保合法来源及合格品质。

2.维护管理–市政公用部门之间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城市管网设施进行巡查、排故、维护等;–明确维护工作的持续性,确保维护效果持久,降低维护成本;–管网设施维护和更新应有错位衔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管网的维护成本并以最佳方式满足市民需求;–设立应急维护专项基金,确保管网应急维护所需资金足额支持。

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风险管理–对管线进行日常监测,掌握其状态并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信息化系统,在数据中心中管理管线的相关信息;–明确人员职责,确保管线维护的有序开展。

2.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标准化应急处理流程,加强应急预案编写及应急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采取综合多方面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扩散;–开展定期应急演练,考核应急处理演练效果。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原则,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推进城镇化建设和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到2017年底,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性,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力争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体系,大幅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全面清查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数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要求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的规定。

驻军单位、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

普查成果要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军队管线普查成果按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军队保密要求提供和管理。

2015年6月底前,设市城市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县城2015年底前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8•【字号】穗府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8日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经营性活动占道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车行道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以及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混合道路。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已实施的规划城市道路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边缘范围内的人行专用的城市道路,包括与人行道同平面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1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1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1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15届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2017年起,市政府对规章制定计划进行了改革,将计划项目由原来的正式项目、预备项目2类调整为年内审议项目、适时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

年内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和市法制办应确保在2017年内完成审议工作,牵头起草单位在提交文稿后,应当配合市法制办抓紧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应制订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每月的工作任务,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报送送审稿;调研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

为确保计划项目按时完成,各牵头起草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强化立法工作责任落实。

市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二、坚持科学立法各单位在立法调研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问题,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通过制度性安排加以解决;在起草工作中,要遵循立法规律,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诉求,摒弃部门利益,科学设计有效、管用、可操作的制度措施,从而提高政府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使立法反映现实需要和人民意愿。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穗建质[2013]845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3]845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进行开挖实施地下工程(含基坑、地基基础、隧道和顶管工程等)前,必须开展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探测。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其他相应工程投资控制文件时列明地下管线探测费用,保障地下管线探测工作支出。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探测单位)承担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签订探测合同,明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探测工作开始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探测工作需要。

二、探测的范围应包括开挖区域、周边可能因开挖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区域,以及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需的其他区域。

探测的范围涉及市政道路的,还应当探明市政道路下方是否存在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溶洞、空洞。

三、探测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和探测合同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出具的探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探测单位在探测作业中留下坑洞的,应当回填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防设防的防护措施

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防设防的防护措施

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防设防的防护措施摘要: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市政建设的公共设施,修建于地下,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用于容纳城市中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

地下综合管廊能够有效的做到对管线的保护,同时也规划了地下管线建设。

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生命线工程,战时冲击波容易通过管廊的口部(检修口、吊装口、通风口、投料口、管线分支口、出入口等)进入管廊内,在冲击波作用下管廊内部管线易被损毁,这些薄弱环节使城市生命线工程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地下综合管廊必须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并有针对性的考虑预防各种袭击的安全防护措施。

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防设防防护措施由于国内还没出台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防设防的技术要求和设计规范标准,针对性的防护设备还没有研制成果,更无借鉴经验。

广州市住建厅、广州市防办探索创新主动作为填补该内容的空白,广州市防办牵头由我院主编,于2017年5月编制了《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指引》,为地下综合管廊落实防护要求设计提供了标准。

1、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防设防的重要意义地下综合管廊所指的是建设于城市地下用于各类管线敷设的综合走廊。

整合城市地下建设所涉及到的市政综合管线,例如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纳入综合管廊,使地下空间、环境景观得到协调。

下图为:广州市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标准横断面图。

综合统筹将城市工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既能改善城市环境,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各种工程管线的维修费用;避免由于敷设和维修地下管线多次开挖道路而对交通和出行造成影响和干扰,使道路功能充分发挥;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体”,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地下综合管廊兼顾人防设防建设的意义是保障城市平时、战时及战后的有效运转,确保城市居民平时正常工作、生活所需的重要基础设施,更是战后能否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的重要安全的保障。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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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
令第153号
【适用区域】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7-10-19【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0月19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内容包括:
(一)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间距、排水坡度;
(二)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
(三)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
(四)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国土规划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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