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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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城市建设管理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它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建设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建设质量、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特别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二、规定办法1. 城市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必须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经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建设的总体方向、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区划、生态保护及绿化、市政设施等。

(2)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实施。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审批后,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经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用地的具体用途、建筑密度、绿化率、硬质铺装率等。

2. 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包括城市空间设计和建筑设计两方面。

城市空间设计应该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和文化特征,具有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强调创新和实用。

3. 城市建设(1)建设项目审批凡涉及到城市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报经审批程序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突出“看得见、摸得着、管得住”的特点,确保审批工作的透明、规范和公正。

(2)建筑施工建筑施工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建筑质量和人身安全。

同时还应该加强施工噪声、粉尘、污染等对环境的影响管控,确保施工不对周边环境和住宅造成妨碍和危害。

4.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城市管理应该注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社区服务、文明秩序等多方面,综合提升城市品质。

(1)市容市貌市容市貌要求城市建筑、绿化、交通、广告等方面保持一定的风貌标准,以提升城市品质,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流入。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01•【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励。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九府厅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保证城市建设市场的公正、公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项目收取的规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设规费范围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国有土地有偿收入、土地闲置费、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白蚁预防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污水处理费、渣土处置有偿服务费、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保康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投资以及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兴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保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及时报县计划、财政部门,并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规划、资金渠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投资管理到位,并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实施的内容和投资,搞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耗费,提高经济效益,根据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以经营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屋建设为主的其它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管理成本。

集体所有制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所辖的施工队伍,应按照《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①管理成本。

第四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职权,由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为行使。

第二章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第六条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特点分为: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公共配套设施费;五、基础设施建设费;六、管理费;七、利息支出。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生产作业成本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的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列入成本。

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有关成本。

第八条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列入成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深府办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7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

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7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其相关的开发项目,均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二)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三)经政府授权取得的特定收入;(四)城建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益;(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资金筹措实行以政府性建设资金为主,项目法人融资、吸引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

资金使用根据商洛市国民经济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及人民群众需要相关的城市建设项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二)偿还城市建设借款本息;(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及相关费用;(四)有关开发等经营项目的经营性支出。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漳政办〔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2日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市辖区其他各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制定海绵城市技术规范、相关设备材料造价和计价标准;运用和推广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监管海绵城市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发改、水利、交通、工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海绵城市规划要求,开展海绵城市设计,确保项目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和施工相一致。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

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工程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并与项目周边已建成的海绵城市项目相衔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量不大于当地自然条件下的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第二章立项与规划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规模和内容,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

发改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对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在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规划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要求,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与面源污染控制峰值径流控制等方面要求,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

生态保护、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衔接。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时,要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保护山水林田湖自然本底,保持城市自然空间格局的完整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用地分类及排水分区特点,对专项规划中提出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进行分解,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其他要求落实到地块;在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优先将海绵城市设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排水处理设施、公园绿地等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总量不大于当地自然条件下的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第二章立项与规划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规模和内容,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

发改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对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在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规划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要求,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与面源污染控制峰值径流控制等方面要求,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

生态保护、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衔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5号)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0月29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第37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104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104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10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试点区域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以上)。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03.14•【字号】•【施行日期】198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8年3月14日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为了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对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在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时,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占用临时用地、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经审查批准并按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后,方可占用和建设。

对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要严格管理。

二、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临时用地时,需在临时用地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使用期间和延长使用期间按以下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费。

1.临时用地按用地面积收费。

收费标准: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

2.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原使用期和延长使用期累计不超过两年的,按以上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以上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3.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以后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仍在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机关复核同意继续使用的,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算,使用期在两年内按规定标准收取临时用地费;使用期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办复核手续的,按违章占地处理。

三、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需在临时建设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2023年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人民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切实做好城市居民私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市规划局《关于下放私房翻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居民私房是指居民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私有房屋,不包括统一开发实施的独户房屋(本办法所称翻建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全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审批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审批,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房屋在建过程中违建查处,市自然资源局分局负责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房屋提出审查意见,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

第二章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第四条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一)城市居民私房翻建书面申请;(二)市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申请表(标准文本见附(三)私房现状照片;(四)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须与原件核对)。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现已划入近期建设征用范围的;(二)因实施已审定的居民居住区(点)规划而需要拆迁的;(三)拟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四)有土地、房产纠纷而未解决的;(五)不属于本人用地范围又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六)在高新开发区范围内(骆驼滩、南面滩、均家滩)的;(七)未经审批自行先拆、先建的;(八)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九)没有审批手续、资料不全的。

第六条审批程序。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兰政发[2009)52号)、市规划局《关于下放私房翻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兰规规(2009〕9号),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私房翻建书面申请。

(二)由社区、辖区街道对房屋产权合法性进行确认,各社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市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核。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6日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管控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四章移交和使用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规范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区(包括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城市规划区,冀州区及其他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置清单见附件2)。

社区便民市场、便利店(生鲜菜店)、综合超市、健身房、药店、家政服务和银行、通讯、邮政营业网点等经营性公共设施也应当配套规划建设。

上述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最终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予以接收、产权登记、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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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城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主要指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城建项目。

第三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第五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应坚持以民生需要为导向,重点投向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资金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六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制度,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

建立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一城四区”城建项目的实施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城建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

对相关责任部门、建设主体及参建各方实行考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

并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

第二章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八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由市住建部门进行社会征集,并与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
体规划、泰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在征求市政府意见后,按照项目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第九条市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市住建部门会商一致后,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制定下年度的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六)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住建部门参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投资规模的决定,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并经市住建部门核算后,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建设项目若资金变更,需要调整立项的,需经市发改委与市住建、市财政会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年度的,由建设单位在当年的第三季度末报市发改委、市住建部门共同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如下一年度不能开工建设,应根据需要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须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监察、审计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三章城建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分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

由市住建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核。

并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概算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实施项目的依据。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政府可根据项目性质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中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移交使用单位。

市住建部门对代建单位及参建各方进行统一监管,并依据奖惩制度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经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作为项目招投标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市住建部门参与方案论证。

施工图设计市住建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设计质量进行把关,统一设计标准、统一设计等级。

其它项目按类别,分别由市交通、水利、机关事务管理、人防、电力等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由市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毕;
(四)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现场已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上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开工的,市发改委与市住建局会商对其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须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五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资金应开设专户,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

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市财政、市住建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建部门的考核结果,按经批准的年度拨款计划拨付工程建设进度款。

第二十六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
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须由住建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工程结算由市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工程竣工决算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市住建部门参与。

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

使用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向市发改委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部门协商后,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时间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

后评价工作由市发改委和市住建部门共同负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推进城建项目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成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每年一季度,城市建设各责任部门立足部门职责,确定本部门当年度工作任务,报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住建局备案。

每年底,城市建设各责任部门将当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主要协同部门进行核查,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报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并依据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进行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应加快建立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城市建设资源,盘活城市建设资金存量,减轻财政压力。

第三十四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进行行政监察。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城建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稽察。

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无条件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市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应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规定抵触时,以国家、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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