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性质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
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
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维 护公共环 境利 益, 民事权利 的行使 具有利 己性 。 而 在实现 方式 法》 也规定 原告是 认为具 体行政行 为侵 犯其合 法权益 的公 民、 法
上, 两者 也表现 出不 同, 实现环 境权 不仅需要 环境权 权利 人的 人或 者其他组 织, 要 这表 明在我 国民事 诉讼法 和行政诉讼法 排除 了 努 力追求, 同时也还 需要环境 行政相对 人 以及 环境行政 机关 为环 公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的环境 公益诉 讼权 , 国《 我 民事 诉讼法》 和
局 限于诉 讼的 当事 人 。
探讨环 境权 的法律性 质 , 目的不仅仅 是停 留在理论 层面 , 更 应 的实践 理论 。主张 环境权 是私权 的学 者认 为对环境 权 的保护
“ 环境 权” 的界定 和其法律 性质 的探讨对 环境方 面 的立 法有着 重 重 要的是 指导我 国 的立法 实践 。以上各 种观 点也提 出与之 相对
环境 是人 类生存 与发展 的基础 , 当人类社会 物质文 明发展到 构 采取积极 的行为保 护环境 公益 , 而且有 时候判决 的效 力也未 必 今 天这样 的高度时 , 类积极 关注环 境问题, 索与环 境的 关系 , 人 探
寻求 人类与环 境 的和谐发 展。 环境 权 的提 出反 映了这 种趋势 , 对 要 的意义 。
是全权与私权结合的新型权利,这对于我国 环境立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环境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项新型权
利 ; 双 重属 性决 定它 不能靠单 一的部 门法进行 调整 。 其
关键 词 环境 权 法律性质 新 型权利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1)92 00 10 . 9 (0 00 . . l 0 9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6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平等、尊严和权利,同时也存在共同责任和义务的一种
社会关系。
环境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它也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
权的本质属性包括:
第一,环境权是普遍性的。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而不是只有
少数人可以享有。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第二,环境权是不可剥夺的。
环境权是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之一,任何机构和个
人都不得剥夺或限制他人的环境权利。
同时,环境权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也必须得到保
障。
第三,环境权是综合性的。
环境权除了包括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享有权利外,还包括了
人们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文化习惯等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只有所有这些方面得到充分保障,人们才能真正享有环境权利。
第四,环境权是不断发展的。
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环境问题也不断出现
和演变。
因此,环境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概念,包含了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改善人类居住
环境、创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空间等方面。
总之,环境权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保障环境权
的本质属性,需要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三方面着手,建立环保法律体系,推进环境教
育普及,鼓励市场创新和技术革新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共权的目标,为人类
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环境权
环境权定义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
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
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
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环境权的提出,旨在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适宜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其属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保护。
环境权具有多重属性。
首先,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权呼吸清新的空气、饮用清洁的水、享受宁静的生活。
这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人们的身心健康会受到直接威胁,生活质量也会大幅下降。
因此,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例如,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公共环境的质量。
同时,企业也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个地区的环境破坏可能会影响到周边甚至更广泛的区域,如河流的污染可能会导致下游地区的生态失衡,大气污染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扩散。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然而,尽管环境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在现实中,其法律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对于环境权的具体内涵、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以及权利的实现方式等方面,还存在着模糊和不一致之处。
这使得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环境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
另一方面,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不足。
在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
此外,环境执法手段相对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共权(commons)是指一种资源(包括土地、水源、空气等)由公众共同拥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权的概念基于一种新的环境伦理观,认为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由全体公民共同享有和共同管理,而不是被少数人垄断或私有化。
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是指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健康和良好的环境的权利。
这种权利和人权密切相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共权。
环境资源是有限的,且不同的人类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自由使用和破坏环境资源,就会导致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最终损害了所有人的环境权。
共权保护了每个人的环境权。
公众共同拥有和共同管理资源的权利,可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共权的实施需要公众参与和合作,制定适当的规则和管理机制,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解决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冲突。
共权需要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共权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不同群体和个体的权益,避免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和利益的不公正。
共权的实施需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和平衡地利用资源的权利。
共权也需要科学的支持和决策的参与。
在资源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科学知识和专业意见,以便做出明智和可持续的决策。
公众的参与和意见也应该被纳入决策过程中,确保多元和民主的意见的充分表达和参与。
共权的实施对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至关重要。
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资源短缺等全球环境问题面前,共权可以为全球社会提供一种合作和共同解决问题的解决方案。
共权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和碳排放减少的共同努力,使全球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
共权是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它保护了每个人的环境权利,并促进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共权需要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支持和公众参与,并为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实现共权的目标,使每个人都能享有良好的环境权利。
论环境权的性质
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尽管这在学术发展史上是弹指一挥,可是我们却多次获得惊喜,但每当豁然开朗之后,呈现在眼前的却是我们完全无知的深渊。
环境权发展的路径越多,我们就越无所适从,整个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像一座迷宫,这使我们不得不谨慎地选择一处适当的入口。
面对二十年的累累硕果,也许是潜心整理“国故”的时候了。
环境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任何一位关注环境权理论的学者都会这样追问,也不得不这样追问自己。
这是探讨环境权的内容、主体和保障方式的先决条件。
那么,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显得至观重要了。
一、环境权性质学说检讨1.人权说环境权概念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2至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3并且得到一些国际法学者的支持。
4也许是环境问题来得如此突然,又呈现出令人生畏的严峻态势,对良好环境状况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权这一神圣口号。
的确,人权学说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也丰富了人权的内容。
5可是,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却又是那样的模糊,甚至有时令人费解。
6所以,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结为一个更笼统的概念显然并不能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只会使环境权的性质更加扑朔迷离。
反对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学说认为,尽管环境问题与所有人权存在着不可否认的依赖关系,但环境权只是人权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
7这一反对意见强调了环境因素在生物学意义上对人类生存的决定性作用,但对良好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可能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框架之外获得,环境权作为第三代权利8只有依托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确认与有效保障。
9探讨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还是不能绕开人权这一模糊又极富争议的概念。
撇开其他不谈,仅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
10从价值序列来讲,人权处于所有权利形态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权,人也就不再成为人。
而这种最重要的权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赖社会的判断和承认,个人的权利诉求要通过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简约。
与环境有关的哪些权利要求属于人权的范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发达国家认为食品污染是对人权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依赖自然环境谋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权。
论环境权的性质
2 自然 的权利
如环境 权是 一 项 人 权 ,那 自然 的 权 利 又该 如何 保 障 呢 ?为此 笔者认 为环境 权不 是一 项人 权 ,环境 权是 一项 自 然 的权 利 。陈云生 教 授 在 《 向人 权 与 法 治 中》 论 述 到 走 我们将 视为 自然界 的一 个组成 部分 ,并不 因人所 具有 的社
摩 尔则 认为 自然包 括人 类 以及 除人 类 的技 能物 以外 的所 有 物 。在顺 从 自然法则 的 自然里 ,人类 和人工 物在 本质上 都 属 于 自然 ,前 者属 于广义 的 自然 物 ,后 者属 于最 广义 的 自
然 物 。关于 自然权 利的 主张 日本 学者 山村恒 年等 认为胎 儿
谋 求 生存 才是 基 本人 权 。而在 同一 个 国家 ,不 同 阶层 和
行使 主体 可 以不 同 ,因此确 认 自然 的权 利要 考虑权 利的行 使应 当分 为靠人 类 的 自然享 有权 来行使 ,或是 由 自 自身 然 来行 使 , 前 者 ,要 确 认 与 自然 的 权 利 关联 的 自然 享 有 在
王芳 :论环境权的性质
法 制天 地
论 环 境 权 的 性 质
王 芳
( 山东 菏泽 学 院法律 系 , 山东 菏泽 2 4 1 ) 70 5
[ 摘 要 ]环 境权理 论从 2 0世 纪六 七十年 代 开始建 立 ,至 此 已经有 3 0多年的 历 史 ,有 关环 境权 性 质的 争论 一 直非
思 想观 念 中 ,环境 权 还 远未 获 得 与 人 权 的平 等 地 位 ,这
就使 环境 权 的人 权性 质 大 打折 扣 。
1 人 权 说
笔者参 照很 多资料 ,大 部分学 者认 为环境 权 的性 质应 归 结为人权 ,为 此笔者 持反 对态度 ,尽 管环境 问题 与所有 人权 存在着 不可 否认 的依赖 关系 ,但环 境权 只是人权 的 基
环境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其 所有 的土 地地 上 及 地下 的一 切 要 素 , 染 和 破 坏 污 环 境也 是绝 对所 有权 的组 成部 分 , 任何 人无 权 干预 。
( ) 格权 理论 二 人
、
传统 民事 权 利制度 在环 境保 护 中之 困惑
传统的民法权利制度是环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 缺 的理 论 渊源 , 而 , 产权 体 系及人 身权 体 系 的基 然 财 本 划分 及 国家立 法 在环境 侵 权 面前暴 露 出许 多 问题 及 不 足 , 法满 足 其作 为环 境 侵 权 救 济 法 律 依 据 的 无 需 要 , 而给 司法 实践 带来 了重 重 困难 。 从
作者简介 : 胡丹缨 , , 女 广东 中山人 ,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 系副教授 。
传统 法学 理论 在环 境保 护方 面存 在 的缺 陷与 不 足以及环境危机的 日益严重 , 迫使人们深刻反思在 改造 自然 和发 展 经济 中 的制度 安排 。其 中极 为重 要 而又 非 常基本 的一 点就 是 确立 环境 权理论 、 制度 , 并 在宪 法 、 环境保 护 法及 相关 立法 中明确 规定 环境 权 。 笔者 拟从 传统 的 民法 理论 人手 , 环境 权 的产生 、 对 性 质及法律保护等理论 问题加以论述 。
2 1 年 6月 01
第2 5卷 第 3期
新 乡学院vrt( oi cecsE io) ora o xagU i sy Sca S i e dtn Xi ei l n i
Jn 2 1 u . 01
Vo . 5 1 2 No 3 .
一
二 、环 境权 的产 生及 性质
环境权 的讨论研究始于 2 0世 纪 6 0年代 , 国 美 密执 安大 学 教授 约 瑟 夫 ・萨克 斯提 出的环 境 “ 有 共 说 ” “ 共 委 托 说 ” 受 推 崇 。他 认 为 , 气 、 和 公 备 空 阳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发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A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公共权力。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2环境权即使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3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成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
4、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
权利包含五种主要成分:权利主体、权利的正当性、权利的实施、相关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客体。而环境全是具备了这些成分的: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
D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权的实现方式应体现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以外,还要已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3、环境全是独立的人权
1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B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银耳环境全所体现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
C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环境权是人类自然权利和环境权利的关系产物,是作为人权的环境权。
它是个体与环境关联而形成的权利法制,是对环境的需求与保护的权利主张。
环境权催生自人类对环境的关注、保护和改造需求,是环境保护和人类生存共同体的法理制度。
共权则作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指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的权力基础,是人类与环境共同构建的关系。
共权是环境权的价值基础,是环境保护的权利主张。
共权作为环境权的价值基础,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是环境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也是环境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基础。
共权意味着人类与环境共生共荣、和谐共存,是环境权广泛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法理原则。
共权是环境权的文化基础,是环境权的文化表达。
共权是环境权的文化基础和文化表达,是对环境权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外延的法理逻辑。
共权意味着环境权与人类的文化传统和环境的自然传统融为一体,是环境权实现的文化基础和文化逻辑。
共权是环境权的国际基础,是环境权的国际途径。
共权体现为环境权的国际基础和国际途径,是环境权的国际法理依据和国际法治基础。
共权意味着环境权深刻融入国际社会的生存实践和发展实践,是环境权广泛涉及国际关系和国际合作的国际途径和国际依据。
环境权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在其构建中体现了共权作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
共权是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环境权的价值基础、法理基础、实践基础、文化基础、国际基础和制度基础,是环境权广泛追求的权利主张和价值观念。
共权是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环境权与人类生存共同体、环境生态共同体和生态协同共生体的法理制度。
共权是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环境权的价值内涵、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的立法逻辑和法理逻辑。
环境权是以共权为本质属性的权利主张和价值观念,在保护环境和实现环境生态共同体的法理制度中得到广泛展现和深入诠释。
论环境权的性质
作者: 王群[1]
作者机构: [1]东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40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53-55页
主题词: 环境权;基本人权;复合性
摘要:环境权是针对环境所设定的权利,是在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被提出来的,并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
探讨环境权性质,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指导。
环境权的产生更重要的是要促进人类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其存在价值及法律地位具有不可包容的独特性。
因此,环境权的提出是普遍利益的要求,符合基本人权的特性,是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
环境权具有连带权利的特征,国家代表全体国民协调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体现了环境权的公权性质。
但环境权又是一项具体权利,我们必须肯定环境权的私权性质,提供民法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权的价值。
环境权的多元性决定了它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属性,是一项复合性的新型人权。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共权是指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在共权中,环境权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公众在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权益。
环境权作为共权的一部分,具有以下本质属性。
环境权是一种基本权利。
每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环境权则是实现这些权利的重要保障。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环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环境权是团体权利。
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全球性特点,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
环境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公众、社群和整个人类共同享有的权利。
公众通过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能够保护和维护整体的环境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权是一种平等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无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年龄、财富等因素。
环境权是一种普惠性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受教育和信息获取机会,以便能够理解和参与环境管理。
环境权是一种长期的权利。
环境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参与才能解决。
环境权的实现和保障需要良好的环境法律和政策,以及公众的持续参与和监督。
只有长期的努力和共同的行动,才能保障人类和后代继续享有良好的环境。
环境权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环境权的实现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保护和管理好环境,才能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权的实现需要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结合,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权作为共权的一部分,具有基本、团体、平等、长期和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属性。
保障和实现环境权,需要政府、公众、非政府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以提升人类的环境质量和生活福祉。
论“环境权”的性质与保障
论“环境权”的性质与保障作者:王天字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3期【摘要】随着工业污染的加剧,20世纪60年代,德国最早提出“环境权”。
“环境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学术界在概念上有一定共识的,即公民有权享有生活在舒适、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
但是在属性上远未达成一致,有能力说、相邻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财产权说等。
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环境权”立法应采狭义“环境权”概念,属于私权范畴。
“环境权”是绝对权,也是一项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综合性权利。
“环境权”是一种可以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处分应严格限定。
“环境权”的保障措施应包含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层面的。
【关键词】“环境权”;属性;保障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环境权”不仅包括与主体的生态利益、精神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权,还包括一定的经济性的“环境权”,例如开发及利用有关自然资源的权利。
狭义的“环境权”的概念,学术界是有一定共识的,例如“人类有权享受环境”,“有权取得环境侵权赔偿”的内容等等,但是就“环境权”的性质、概念与属性上来看,学界远未达成一致。
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与属性,目前在学术界仍然有较大争议,有“能力说、人类权说、相邻权说,财产权说等观点。
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
1.能力说。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曾给“环境权”下个一个完整的定义,“即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合理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蔡教授的观点很明显是从民事能力的观点出发,而不是采纳了权利本质的“资格说”观点。
把“环境权”归为是一种权利能力或一种“人格”。
而通说认为,民事能力属于强行法的规定,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当事人之间设定或变更。
因此,这种观点虽然肯定了“环境权”依法设定的属性,但从另一方面却指出“环境权”不能被放弃或变动。
2.人类权说。
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在对权利义务做分类时曾把“环境权”归为人类权。
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匿鍪塑匿蕊竺竺型!!f叁墨!圭垒金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杨婷摘要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环境权的法律性质至今未有定论。
环境权是公权还是私权,抑或是公权与私权结合的新型权利,这对于我国环境立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而环境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项新型权利,其双重属性决定它不能靠单一的部门法进"f-i调整。
关键词环境权法律性质新型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001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当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今天这样的高度时,人类积极关注环境问题,探索与环境的关系,寻求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的提出反映了这种趋势,对“环境权”的界定和其法律性质的探讨对环境方面的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l明确“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这是国际社会对环境权的进一步地肯定,促进国际社会成员进一步对环境权在国内立法的确认。
虽然环境权这个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但环境权的法律性质却未有统一的认识。
环境权是公权、私权还是介于两者之间,观点颇多。
一、环境权是环境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权,而非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私权1环境权与民事权利不同的理由在于环境法上环境权的主体与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主体所享有权利属性不同。
环境权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民事权利的行使具有利己性。
在实现方式上,两者也表现出不同,要实现环境权不仅需要环境权权利人的努力追求,同时也还需要环境行政相对人以及环境行政机关为环境权人实现权利创造便利的条件,而民事权利并不完全依赖公权力的积极作为。
二、确认环境权为私权有其必要性。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的权利并且体现了个人利益,其具备了私权权利的特征,所以公民环境权可以引入传统民法领域,成为民法上的一项权利3。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共享资源和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则是共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它强调人们对于健康的自然环境的需求和保护的权利。
环境权的本质属性主要包括可持续性、公正性和参与性。
环境权的可持续性是其本质属性之一。
可持续性是指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基于平衡和长期发展的原则。
环境权要求我们将环境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确保我们所依赖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运转。
这样可以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我们不仅能够满足当前的需求,还能够为后代留下具有良好环境素质的地球。
环境权的公正性也是其本质属性之一。
公正性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受环境资源和受到环境恶化的影响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环境权的公正性要求我们对环境资源的分配和利用要公正合理,不能因为不公平的机会和权力的差距而导致某些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环境权益。
公正性也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追究,要求责任方为其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补偿和修复责任。
环境权的参与性也是其本质属性之一。
参与性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对环境问题进行意见表达和参与决策的过程。
环境权的参与性要求我们改变过去由决策者独自决策的做法,将公众纳入到环境决策的过程中,让公众对于环境决策有更多的信息和话语权。
这样可以保障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减少环境决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环境权的性质
【摘要】环境权从产生之初其性质就备受争议,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环境权是属于公权力性质的还是私权利的性质。
我国环境法呈现的环境权显然带有浓厚的环境行政法色彩,其主要注重对环境污染者的责任追究。
国家管理管理环境的公权力带来了人们对环境权性质的混淆,本文从公民的环境权和国家的环境权的关系以及与人权的关系分析中,得出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私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权;性质;私权利
一、环境权
对环境权的认识,首先要追溯到人类对于环境的认识过程。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环境,从农业文明到工业社会文明,可以说,人类走过了一段从崇拜自然到征服自然的漫长历程。
人类在这一过程中开始谋取自然资源发展生产,带来生产力大幅度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自然界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
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应是未经任何工业文明破坏的原生态健康舒适的环境,在人类工业化的进程中多带来的诸多的环境破坏问题,形成了人类发展需求和生存需求的矛盾。
二、环境权的性质
提出环境权的概念后,但学者们对于环境权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有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国家、人类乃至自然体)就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
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
”[1]有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环境权即“公民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与破坏的环境中生存与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主体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2]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只包括公民的良好环境权和出于生存目的需要而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环境法应该围绕这两类权利建立自己的权利体系”从不同学者对环境权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可以看出,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的认为环境权既是公权力也是私权利。
而笔者认为,考察环境权的性质要从环境权的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出发。
1、环境权和环境行政权的区分
首先,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公权力是有欠妥当的。
基于权利委托的理论,社会一个庞大的组织,公民不可能面面俱到地管理好各项事务,公民将个人管不好的事务委托给了政府机关,政府的的有关部门就从公民手中取得了管理社会事务的各种权力,其中有一项就是管理环境的权力,也即是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负有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职责。
政府机关有权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去规范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这是其行使权力的集体表现,其表现出来的的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其对这种权力不能放弃从本质区别于公民的权利,这种环境权只能称之为环境管理权,而且这种管理权是一种基于公民委托所获得的权力,而非享有某种利益的权利。
或则我们称政府基于职权管理环境的权力为环境行政权,但绝非是公民在健康、安全、舒适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
将环境权的性质定位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比较合适的。
公民的这种权利应该像基本是人权一样,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诸法律的方式得以救济,比如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去解决。
因此,政府的所谓的环境权是环境行政管理权,没有私权的性质。
公民的环境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
2、环境权和人权的关系
人权法上关于人权的基本意义,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首先,人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即人权的主体不只是这个或那个社会成员,而是人类社会的成员。
其次,人权的客体也象那些一般权利一样具有重要意义,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其客体一般也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人权优于其他权利。
其三,人权的实施范围可能比公民权利更受限制,它必须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权利。
其四,与人权相关联的义务具有强势与弱势两种,强势人权要求制约的是所有其他人,弱势人权要求制约的是人类的某个具体的组成部分。
最后,人权的正当性的表现为国内法以及区域性国际法和全球性国际法,从根本上看,人权来自于通过理性分析认为应该坚持的原则。
从人权的特征出发,验证任何一项人权时应考虑四点:其一,利益需要的产生,即形成主体的内在需求;其二,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即实现主体需要的外在可能;其三,需要不被恰当的满足;其四,主体要求外在化。
具体到环境权来看:环境问题出现之前,环境权是一项“睡眠”中的意识。
环境问题逐渐加剧,环境本身不
可替代的价值使人类产生了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诉求,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也可以通过保护和改善环境来实现对于健康环境的
利益诉求。
在当代社会大多数场合中,人们的对于良好环境的利益需求更加强烈,人们对健康舒适环境的权利要求符合人权的基本性质要求,同时将这种利益诉求上升到人权层面无疑能够为其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其证成对于确立环境权的道德基础,寻找其正当性基础,彰显环境权中包含的和追求的人本主义理念等都有重要意义。
环境权将人权和环境保护目标融合在一起,是“环境时代”应该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三、结语
从本文的论述中不难看出环境权虽然有明显的公益性,但本质是一项私权,具有很强的私益性。
但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确立环境权(包括公众的环境权与国家环境行政权)都是为了公共环境利益,公益性是其显著特征,前者主张环境权应当由民法确认和保护,后者主张其应由环境法确认和保护,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导致了环境权私权化与环境权公权化两个方向相反的趋势,环境权私权化将环境权分解为民法的具体权利,诸如环境相邻权、环境人格权,并通过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使其进入私法领域与传统私法融合,从而达到保护环境权的目的。
环境权公权化将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结合起来,环境救济主要由国家来完成。
笔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公权和私权结合的权利。
因为环境权具有私益性与公益性双重属性,为生活于环境之中的人类整体所拥有。
而且,人们在追求环境
公益的同时,环境私益也得到满足,但环境权的终极性应是私权利。
注释:
[1]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82.
[2]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6).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2]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6).
[3]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
[4]谷德近.再论环境权的性质[j].社会科学,2009(11).
[5]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