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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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一、提交建设方案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提交拟定的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

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

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公示结果向当地乡镇政府提交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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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审核

乡镇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法规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乡镇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按照本地标准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由乡镇负责收取开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乡镇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

乡镇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对设施农业建设选址合理、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规定面积、有土地复垦协议内容,项目建设符合我县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符合设施农业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有关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备案;否则,不予登记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通知乡镇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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