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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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1999]324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1999]324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1999]324号1999年11月22日)省档案局:你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档函[1999]12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利用档案收费行为,加强对利用档案收费的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档案的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利用档案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查阅费:查阅建国前档案资料每卷(件)4元;查阅建国后档案资料每卷(件)2元。

(二)档案保护费:利用档案进行复印、复制、照相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

复印或翻拍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和革命史档案每卷4元;复印或翻拍民国时期档案每卷2元;复印或翻拍建国后档案每卷1元。

复制录音带按每盘30元(含录制工本费)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录像带、影片按每盘80元(含录制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档案保护费。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按同时期档案保护费标准的3--5倍收费。

确需档案部门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或照相的,另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和照相工本费。

(三)证明费: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10元;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每份200元。

(四)咨询服务费:每人(件)次收手续费10元,另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收益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收费范围:具体收费范围如下:(一)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调查取证而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确需复制的,只收取复制工本费)。

(二)其他为落实房地产、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编史修志、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IV区,万元/亩。
武汉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
土地登记费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米(含1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 ,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国土部门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按省20%、当地50%分成);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1等140元/平米,2等120,3等100,4等80,5等64,6等56,7等48,8等42,9等34,10等28,11等24,12等20,13等16,14等14,15等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
耕地开垦费
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恩施州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恩施州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恩施州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鄂价房服[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恩施州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59号2002年4月1日)恩施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物价局组成审核小组,对你州呈报的恩施市城区等8个县(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进行了审核。

审核小组认为,你州所辖8个县(市)的城镇基准地价更新遵循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恩施地区实际情况,现予以批准。

请接此批复后,各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此批复一并呈报本级县(市)人民政府,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恩施市、建始县、利川市、鹤峰县、宣恩县、巴东县、咸丰县、来凤县城区(镇)基准地价更新价格表。

恩施市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价基准1898.0 781.0 429.0 198.0地价建始县业桥镇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略)(单位:元/平方米)利川市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略)(单位:元/平方米)鹤峰县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略)(单位:元/平方米)宣恩县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略)(单位:元/平方米)范围500-800 400-500 300-400范围400-500 300-400 250-300范围300-400 250-300 200-250范围480-630 350-430 280-340巴东县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基准地价550.0 329.0 254.0咸丰县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略)(单位:元/平方米)来凤县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略)(单位:元/平方米)。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字[1999]8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字[1999]8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鄂价经字[1999]84号1999年3月31日)
湖北产权交易所:
你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报告》(鄂产交[1999]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产权交易要重点做好资产调查核实,交易方案制作具体程序实施,办理鉴证手续等工作。

产权交易手续费按每项产权交易资产总额向交易双方收取,其标准为:
交易总资产(万元) 分档费率
二、委托登记费
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项目登记,每项目可委托收登记费50元。

三、信息发布费
通过产权交易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每项目可收信息发布费300元。

四、产权交易所会员席位费、会员年费暂由你所与会员单位协商收取,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以上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今后,由省物价局认定适当时机,安排你所向我局报告实际执行情况,与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正式收费办法。

六、实施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征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5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征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5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征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征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55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明确厅属事业单位经营性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2〕82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你厅征地事务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一、征地事务服务中心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时,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征地服务费。

二、征地服务费按照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不同采取不同方式收取。

征地事务服务中心接受委托提供征地政策咨询和征地实施规划、现场踏勘、实物指标调查、经费测算、用地报批资料的整理和上报、组织协调和处理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等服务,参与征地全过程,征地服务费按征地费总额分段累进计费收取。

征地费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征地费总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按1%收取;征地费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下的,按1.5%收取,每宗用地最低不低于10万元。

其中,只负责开展征地报批服务,包括汇总、整理和上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填制电子报盘,协调用地报批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助委托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等服务内容的征地服务费按用地涉及的县(市、区)数量定额收取。

同一个建设项目涉及2个县(市、区)及以下的,每宗用地按8万元收取;每增加1个县(市、区)征地服务费递增4万元,但每宗用地征地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实施收费前,征地事务服务中心应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监督检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问题的复函-鄂财便[2002]17号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问题的复函-鄂财便[2002]17号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问题的复函(鄂财便[2002]17号2002年01月22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将会考收费项目调整为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含学籍档案)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鄂教财函[2001]28号)收悉。

现将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工本费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鄂价费字[1998]311号)已将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含在会考费中。

2001年6月,省政府批准我省不再进行高中毕业会考。

因此,高中会考费已公布取消。

由于学校必须向普通高中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以便证明学历和凭证升学、就业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在取消会考费后,仍可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收取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下达。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仓储、运输、损耗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福利、资金等。

收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前必须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的标准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以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交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08]8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08]8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房服函[2008]8号)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对土地复垦收费政策的请示》(武价房[2007]156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文件规定,“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所以,不得向农民收取土地复垦费。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25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25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6月23日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稳,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账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耕地开垦费实行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三级分成使用,各级地土管理部门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县(市)50%的分成比例,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
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鄂价环资[2015]10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
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
准(试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45-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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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我省自1999年实行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以来,对土地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贯彻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精神,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规定,保持收费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现将地(矿)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当地政府批准的土地(矿产)交易市场服务机构在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本着公正、公平、质价相附的原则,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等当事人提供土地(矿产)交易咨询、土地(矿产)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交易场所。

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提供场所;(二)提供交易信息。

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三)代理交易服务。

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租赁)、转让等招标、拍卖和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四)办理交易手续。

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五)提供政策咨询。

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非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收取评审费的复函-鄂价房服函字[2001]4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非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收取评审费的复函-鄂价房服函字[2001]4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非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收取评审费的复函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非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收取评审费的复函(鄂价房服函字[2001]41号2001年3月29日)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申请对部分建设项目收取评审费的函》([2001]鄂财便5号)收悉,鉴于你厅所属省投资评审中心职能,是加强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对非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省投资评审中心对非财政预算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展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报告后,可按附表规定收取评审费。

二、审查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项目或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不得收取评审费用,其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评审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经费、撰写评审报告以及办公费、差旅费等劳务费用开支。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并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五、评审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票据。

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期满后正式核定收费标准。

附:非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审收费标准(略)——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全省物价系统依法治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工作需要,省物价局决定结合2015年版《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实施,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新一轮定调价费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截止2016年2月29日各级物价部门制发或者牵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所有定调价费文件。

二、清理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调价费文件,应当废止(含失效):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2.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3.超越中央和省两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的;4.违反法定程序定价的;5.已过时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6.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根据实际,定调价费文件拟修改但暂未完成的,列入保留文件,在附表一备注栏中标明。

三、清理安排定调价费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1〕5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鄂价法规〔2013〕12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鄂价办〔2015〕109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省局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清理本级文件,于3月22日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好价费文件清理一览表(附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连同电子文档交政策法规处汇总。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武汉:东西湖汉阳洪山江岸江汉硚口青山武昌4级
黄石(黄石港西塞山)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6级
荆州(沙市荆州)宜昌(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7级
十堰(茅箭张湾)8级
鄂州鄂城区潜江市仙桃市武汉江夏区为9级
黄冈黄州区孝感孝南区武汉蔡甸黄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山下陆)鄂州华容荆门东宝10级
武汉(汉南黄陂新洲)鄂州梁子湖天门市为11级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勘测费
武汉220,花山实际支付160-180
土地征收及房地产税费简表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时发生
固定税额标准
20元—50元/㎡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鄂财税发〔2008〕8号
地税部门
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房屋、土地交易市场价格,交换为差额部分,划拨为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武汉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
土地登记费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米(含1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9〕52号
国土部门
土地复垦费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2001年12月17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农业一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02号 2.30元/本1.8元/本二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192号0.40元/本0.30元/本教育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鄂价费字[1998]311号500元/科次400元/科次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磁卡)鄂价费字[1998]311号15元/证10元/证三高考查卷费鄂价费字[1999]212号10元/人科5元/科科技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83号80元/证40元/证公安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9]155号20元/证15元/证二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6元/证4元/证三长途营运客车城区线路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20元/证10元/证四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58号10元/套8元/套国家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 鄂价费字[2000]80号接收外国和港澳台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卫星节目400元/站年卫星节目200元/站年民政收容遣送费中的查询费鄂价费字[2000]336号12元/人次8元/人次建设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鄂价房地字[1993]79号武汉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4‰其他市.州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2.5‰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75‰及省直管市县(市) 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1‰二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3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三绿地临时占用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6元/平方米.日4元/平方米.日其他市.州4元/平方米.日 2.5元/平方米.日及省直管市县(市) 2元/平方米.日 1.4元/平方米.日四绿化延误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20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市.州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1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费鄂价费字[1999]193号 80元/证40元/证文化文化市场管理费鄂价费字[1992]220号1 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鄂价费字[1992]220号核定的定员数×60%×门票价格营业收入0.5%×3%×30天 2 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鄂价费字[1992]220号大中城市:10-25元/每月每台;大中城市:10-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0元/每月每台 3 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4 涉外(含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卫生综合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鄂价费字[1993]64号一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3000-5000元3000元二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6000-8000元6000元三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9000-12000元9000元体育一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87号40元/套30元/套二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在武汉市执行) 鄂价费字[1997]376号经营收入的2%经营收入的 1.5% 新闻出版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鄂价费字[1992]111号个人30元/次;单位50元/次。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

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

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

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中央立项
77.证书工本费
(1)收费票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374号,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
(3)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
78.考试考务费
(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56)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57)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
(58)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2)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42)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4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3)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3)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鄂价法规[2002]175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2)┌──┬──────────────────────────┬───────────┬──────┐│序号│文件名│文号│发文时间│├──┼──────────────────────────┼───────────┼──────┤│676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家电维修管理有关证件工│鄂价费字[2001]211号│2001—8—17 │││本费标准的通知│││├──┼──────────────────────────┼───────────┼──────┤│677 │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九中办学体制改革后收费问题的批复│鄂价费字[2001]212号│2001—8—21 │├──┼──────────────────────────┼───────────┼──────┤│678 │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大学附小办学体制改革后收费问题的批复│鄂价费字[2001]213号│2001—8—21 │├──┼──────────────────────────┼───────────┼──────┤│679 │关于宜昌桃花岭饭店客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字[2001]215号││├──┼──────────────────────────┼───────────┼──────┤│680 │省物价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鄂价房服字[2001]218号││││司在全省开展电信业务有关资费问题的通知│││├──┼──────────────────────────┼───────────┼──────┤│681 │关于进一步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鄂价农轻字[2001]220号│2001—9—4│├──┼──────────────────────────┼───────────┼──────┤│682 │关于2001年秋季蚕茧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222号│2001—9—5│├──┼──────────────────────────┼───────────┼──────┤│683 │关于省直单位出售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23号││├──┼──────────────────────────┼───────────┼──────┤│684 │省物价局关于武汉长丰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鄂价费字[2001]228号│2001—9—10 │├──┼──────────────────────────┼───────────┼──────┤│685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鄂价费字[2001]231号│2001—9—11 │││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686 │关于核定省人民医院新建门诊住院大楼床位暂行价格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236号│2001—9—13 │├──┼──────────────────────────┼───────────┼──────┤│687 │省物价局关于郑贺公路宁港收费站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批复│鄂价费字[2001]237号│2001—8—13 │├──┼──────────────────────────┼───────────┼──────┤│688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鄂价费字[2001]242号│2001—9—17 │││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有关证书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89 │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鄂价费字[2001]246号│2001—9—20 │││示制度的通知│││├──┼──────────────────────────┼───────────┼──────┤│690 │关于2001年度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247号│2001—9—20 │├──┼──────────────────────────┼───────────┼──────┤│691 │省物价局关于清查金融机构自定项目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48号││├──┼──────────────────────────┼───────────┼──────┤│692 │省物价局等关于全省实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249号│2001—9—21 │├──┼──────────────────────────┼───────────┼──────┤│693 │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虎牙收费站至汉宜高速公路各│鄂价费字[2001]250号│2001—9—21 │││站收费额的通知│││├──┼──────────────────────────┼───────────┼──────┤│694 │关于谷城县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的批复│鄂价房服字[2001]251号││├──┼──────────────────────────┼───────────┼──────┤│695 │关于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1]256号│2001—9—27 │├──┼──────────────────────────┼───────────┼──────┤│696 │转发六部委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65号││├──┼──────────────────────────┼───────────┼──────┤│697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价│鄂价检字[2001]267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698 │省物价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鄂价房服字[2001]268号││││司主要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699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鄂价检字[2001]274号││││的规定》的通知│││├──┼──────────────────────────┼───────────┼──────┤│700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207国道襄宜段车辆通│鄂价费字[2001]275号││││行费标准的通知│││├──┼──────────────────────────┼───────────┼──────┤│70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鄂价费字[2001]278号│2001—10—29│││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70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境通│鄂价费字[2001]279号│2001—10—29│││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70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珠算珠心算技术等级鉴│鄂价费字[2001]280号│2001—10—29│││定收费标准的通知│││├──┼──────────────────────────┼───────────┼──────┤│704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口腔医院普通病房住│鄂价费字[2001]285号│2001—11—2 │││院床位价格的通知│││├──┼──────────────────────────┼───────────┼──────┤│705 │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286号│2001—11—5 │├──┼──────────────────────────┼───────────┼──────┤│706 │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月票管理暂│鄂价费字[2001]291号│2001—11—6 │││行规定》的通知│││├──┼──────────────────────────┼───────────┼──────┤│707 │关于规范全省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92号││├──┼──────────────────────────┼───────────┼──────┤│708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鄂价检字[2001]294号││││罚款的通知│││├──┼──────────────────────────┼───────────┼──────┤│709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坚决取消药品价格登│鄂价农工字[2001]297号│2001—11—15│││记规范药品价格备案和价格认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710 │关于宜昌市大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资质的批复│鄂价房服[2001]299号││├──┼──────────────────────────┼───────────┼──────┤│711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标准等有│鄂价房服字[2001]300号││││关问题的通知│││├──┼──────────────────────────┼───────────┼──────┤│71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鄂价费字[2001]301号│2001—11—21│││厅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问题的通知│││├──┼──────────────────────────┼───────────┼──────┤│71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鄂价费字[2001]302号│2001—11—22│││费标准的通知│││├──┼──────────────────────────┼───────────┼──────┤│714 │关于核定湖北省妇幼保健院药品招标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1]309号││├──┼──────────────────────────┼───────────┼──────┤│715 │关于调整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317号││├──┼──────────────────────────┼───────────┼──────┤│716 │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咸宁马桥收费站恢复收费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320号│2001—12—7 │├──┼──────────────────────────┼───────────┼──────┤│717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鄂价费字[2001]321号│2001—12—7 │││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和安排意见的通知│││├──┼──────────────────────────┼───────────┼──────┤│718 │关于加强药品监测和公示工作的通知│鄂价农轻字[2001]326号│2001—12—13│├──┼──────────────────────────┼───────────┼──────┤│719 │关于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327号││├──┼──────────────────────────┼───────────┼──────┤│720 │关于襄樊市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1]328号││├──┼──────────────────────────┼───────────┼──────┤│72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329号│2001—12—17│├──┼──────────────────────────┼───────────┼──────┤│722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主产区│鄂价检字[2001]333号││││粮价专项检查│││├──┼──────────────────────────┼───────────┼──────┤│723 │关于公布148种甲类药品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336号││├──┼──────────────────────────┼───────────┼──────┤│724 │省物价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减免对债转股企业│鄂价费字[2001]340号│2001—12—29│││在组建债转股新公司中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725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鄂价检字[2001]341号││││检查的通知│││├──┼──────────────────────────┼───────────┼──────┤│726 │关于公布部分抗感染药品价格的通知│鄂价农轻字[2001]347号││├──┼──────────────────────────┼───────────┼──────┤│727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鄂价费字[2001]349号│2001—12—31│││于全国青少年摄影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二、需要修改的价费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文号│发文时间│├──┼──────────────────────────┼───────────┼──────┤│ 1│关于水利水电基建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问题的批复│鄂价函字[1992]0034号││├──┼──────────────────────────┼───────────┼──────┤│ 2│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若干│鄂价费字[1992]101号││││问题的通知│││├──┼──────────────────────────┼───────────┼──────┤│ 3│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鄂价费字[1992]107号│1992│││准的通知│││├──┼──────────────────────────┼───────────┼──────┤│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系统行政│鄂价费字[1992]108号│1992—6—1│││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5│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鄂价费字[1992]111号│1992—6—1│││标准的通知│││├──┼──────────────────────────┼───────────┼──────┤│ 6│关于印发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5号│1992—7—14 │├──┼──────────────────────────┼───────────┼──────┤│ 7│关于印发全省电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74号│ 1992—8—1 │├──┼──────────────────────────┼───────────┼──────┤│ 8│关于印发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82号│1992│├──┼──────────────────────────┼───────────┼──────┤│ 9│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鄂价费字[1992]188号│1992—9—11 │││的通知》的通知│││├──┼──────────────────────────┼───────────┼──────┤│10│关于发布全省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98号│1992—7—3│├──┼──────────────────────────┼───────────┼──────┤│11│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17号│1992│├──┼──────────────────────────┼───────────┼──────┤│12│关于印发省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0号│1992—11—1 │├──┼──────────────────────────┼───────────┼──────┤│13│关于印发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鄂价费字[1992]223号│1992│││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4│关于发布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9号│1992—10—17│├──┼──────────────────────────┼───────────┼──────┤│15│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32号││├──┼──────────────────────────┼───────────┼──────┤│16│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234号││├──┼──────────────────────────┼───────────┼──────┤│17│关于印发湖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236号││├──┼──────────────────────────┼───────────┼──────┤│18│关于印发省计量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45号│1992—10—13│├──┼──────────────────────────┼───────────┼──────┤│19│关于印发省委机要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52号│1992│├──┼──────────────────────────┼───────────┼──────┤│20│关于印发商品房屋价格申报表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255号││├──┼──────────────────────────┼───────────┼──────┤│21│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鄂价费字[1992]258号│1992—12—3 │││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2│关于印发省标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20号│1993—3—5│├──┼──────────────────────────┼───────────┼──────┤│23│关于调整湖北省农村经济管理函授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23号│1993│├──┼──────────────────────────┼───────────┼──────┤│24│关于印发全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30号│1993—1—7│├──┼──────────────────────────┼───────────┼──────┤│25│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31号│1993—1—15 │├──┼──────────────────────────┼───────────┼──────┤│26│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鄂价费字[1993]37号│1993—3—30 │││行)的通知│││├──┼──────────────────────────┼───────────┼──────┤│27│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鄂价费字[1993]38号│1993│││标准的通知│││├──┼──────────────────────────┼───────────┼──────┤│28│关于印发湖北省委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41号│1993│├──┼──────────────────────────┼───────────┼──────┤│29│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行政事│鄂价费字[1993]42号│1993—2—1│││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30│关于印发长江航道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鄂价费字[1993]47号│1993│││准的通知│││├──┼──────────────────────────┼───────────┼──────┤│31│关于印发全省科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48号│199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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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通知│││├──┼──────────────────────────┼───────────┼──────┤│89│省物价局关于计算机等级培训费及有关工本费收费│鄂价费函字[1998]37号│1998—5—28 │││标准的复函│││├──┼──────────────────────────┼───────────┼──────┤│90│关于投币式公用电话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经字[1998]42号│1998│├──┼──────────────────────────┼───────────┼──────┤│91│关于核定部分电信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经函[1998]75号│1998│├──┼──────────────────────────┼───────────┼──────┤│92│省物价局关于电脑培训收费问题的函│鄂价费函字[1998]110号│1998—11—19│├──┼──────────────────────────┼───────────┼──────┤│93│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鄂价经字[1998]111号│1998│││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94│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鄂价费字[1998]220号│1998—6—19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5│关于正式制定湖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收费项目│鄂价经字[1998]243号││││和标准的通知│││├──┼──────────────────────────┼───────────┼──────┤│96│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分合式自行车牌证收费的批复│鄂价费字[1998]258号│1998—7—12 │├──┼──────────────────────────┼───────────┼──────┤│97│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湖北省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鄂价费字[1998]287号│1998—8—13 │││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98│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收│鄂价费字[1998]311号│1998—9—8│││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99│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听证会制度暂行规│鄂价综字[1998]356号│1998│││定》的通知│││├──┼──────────────────────────┼───────────┼──────┤│100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公安系统有关行政事业│鄂价费字[1998]434号│1998—12—22│││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101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鄂价费字[1998]440号│1998—12—30│││的通知│││├──┼──────────────────────────┼───────────┼──────┤│102 │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95号│1999—4—16 │├──┼──────────────────────────┼───────────┼──────┤│103 │关于规范全省专利系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鄂价费字[1999]105号│1999—4—13 │││准的通知│││├──┼──────────────────────────┼───────────┼──────┤│104 │关于制定收养服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经字[1999]114号│1999│├──┼──────────────────────────┼───────────┼──────┤│105 │湖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鄂价综字[1999]117号│1999│││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106 │关于印发《关于价格“信得过”单位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检字[1999]156号││├──┼──────────────────────────┼───────────┼──────┤│107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调整湖北省艺术专业学费│鄂价费字[1999]174号│1999—6—15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 │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鄂价房地字[1999]177号│1999│││问题的通知│││├──┼──────────────────────────┼───────────┼──────┤│109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中有│鄂价费字[1999]193号│1999—7—5│││关收费问题的通知│││├──┼──────────────────────────┼───────────┼──────┤│110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1999]219号│1999—8—2│├──┼──────────────────────────┼───────────┼──────┤│111 │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清费治乱工作切实减轻外商│鄂价费字[1999]222号│1999—8—3│││投资企业负担的通知│││├──┼──────────────────────────┼───────────┼──────┤│112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经济型轿车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23号│1999—8—3│├──┼──────────────────────────┼───────────┼──────┤│113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鄂价费字[1999]315号│1999—11—10│││准问题的通知│││├──┼──────────────────────────┼───────────┼──────┤│114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等有│鄂价费字[1999]316号│1999—11一10│││关牌证工本费标准问题的通知│││├──┼──────────────────────────┼───────────┼──────┤│115 │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检字[2000]9号││├──┼──────────────────────────┼───────────┼──────┤│116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考试录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73号│2000—3—14 │├──┼──────────────────────────┼───────────┼──────┤│117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家安全系统行政事│鄂价费字[2000]80号│2000—2—23 │││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18 │关于农村及城镇居民个人建房能否收取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函字[2000]80号│2000│││和绿化延误费问题的复函│││├──┼──────────────────────────┼───────────┼──────┤│119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鉴│鄂价费字[2000]378号│2000—11—16│││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120 │关于2001年秋季《小学美术》教材(城市版)定价的批复│鄂价农工函字[2001]27号│2001│├──┼──────────────────────────┼───────────┼──────┤│121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统一涉及│鄂价费字[2001]210号│2001—8—14 │││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122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部分涉外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262号│2001—9—27 │├──┼──────────────────────────┼───────────┼──────┤│123 │关于重新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补充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287号│2001—11—5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5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3【实施日期】1999.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999年6月23日)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52号【颁布时间】1999-06-23【实施时间】1999-06-23【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406246 【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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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1.16
•【字号】鄂价房服函[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问题的
复函
(鄂价房服函[2008]8号)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对土地复垦收费政策的请示》(武价房[2007]156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文件规定,“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所以,不得向农民收取土地复垦费。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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