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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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1.16
•【字号】鄂价房服函[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复垦收费有关问题的
复函
(鄂价房服函[2008]8号)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对土地复垦收费政策的请示》(武价房[2007]15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文件规定,“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所以,不得向农民收取土地复垦费。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