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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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3•【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附件:1.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8年12月3日。

_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_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_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我部于2018年启动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客观、科学评价各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功能状态、应用水平,有效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发展医院信息系统,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子病历发展实际,起草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方法及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按照《方法及标准》要求,组织对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医院进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取得成效的医院,按照《方法及标准》的要求,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并及时将分级评价工作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徐凯、胡瑞荣、焦雅辉电话:、68792840传真:E-mail: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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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基本项目和 选择项目实现情况,确定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的等 级(见附件 2)。医疗机构达到某个应用水平等级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一)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 评价总分不低于该级别要求的最低总分标准。例如,医疗机 构电子病历系统要评价为第 2 级水平,则医疗机构电子病历 系统评价总分不得小于 60 分。
2.整体要求: (1)全院形成统一的临床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 系统数据的集成。 (2)提供智能化病历书写工具。提供智能化病历书写 模版,结构化方式存储病历记录,医师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患 者检查检验、既往治疗相关数据;门诊、住院诊疗信息实现 共享。医师在判读检查检验结果时,能够调取临床信息等数 据信息。 (3)实现临床路径管理与医嘱下达、执行的紧密结合。 (4)电子病历数据库能够为临床科研工作提供数据挖 掘功能。 (七)6 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 支持。 1.局部要求:各个医疗业务项目均使用计算机进行身份
(试行)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 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 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 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 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 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 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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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处理。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 (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
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 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 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二)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

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三)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简介: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内容: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卫生部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

卫生部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二)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

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三)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48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卫生局组织辖区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规定的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各医院的电子病历进行评分和评级,并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评分及评级结果汇总后填写汇总表(见附件)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我厅,部属、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直接报我厅。

附件: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评分及评级结果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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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校对:医政处 郭洁吾 (共印8份)。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质量管控。能够共享本医疗机构外的病人医疗信息,进行诊 疗联动。
2.整体要求: (1)医疗质量与效率监控数据来自日常医疗信息系统, 重点包括:院感、不良事件、手术等方面安全质量指标,医 疗日常运行效率指标,并具有及时的报警、通知、通报体系, 能够提供智能化感知与分析工具。 (2)能够将病人病情、检查检验、治疗等信息与外部 医疗机构进行双向交换。病人识别、信息安全等问题在信息 交换中已解决。能够利用院内外医疗信息进行联动诊疗活动。 (3)病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自己的检查、检验结果, 获得用药说明等信息。 (九)8 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1.局部要求:整合跨机构的医疗、健康记录、体征检测、 随访信息用于本部门医疗活动。掌握区域内与本部门相关的 医疗质量信息,并用于本部门医疗安全与质量的持续改进。 2.整体要求: (1)全面整合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监测等信息,完 成整合型医疗服务。 (2)对比应用区域医疗质量指标,持续监测与管理本 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进行改进。 四、评价方法
在考察某个级别的数据质量时,以本级别的数据质量指 数为计算综合评分的依据。但在评价本级数据前应先评估该 项目前级别的数据质量是否均符合要求,即前级别的数据质 量指数均不得低于 0.5。
数据质量评分主要考察数据质量的四个方面: (a)数据标准化与一致性:考察对应评价项目中关键 数据项内容与字典数据内容的一致性。 以数据字典项目为基准内容值,考察实际数据记录中与 基准一致内容所占的比例。一致性系数=数据记录对应的项 目中与字典内容一致的记录数/数据记录项的总记录数。 (b)数据完整性:考察对应项目中必填项数据的完整 情况、常用项数据的完整情况。必填项是记录电子病历数据 时必须有的内容。常用项是电子病历记录用于临床决策支持、 质量管理应用时所需要的内容。 以评价项目列出的具体项目清单为基准,考察项目清单 所列实际数据记录中项目内容完整(或内容超过合理字符)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二)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

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三)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指导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与衡量方法及实用标准化(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指导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与衡量方法及实用标准化(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二)1级:部门初步数据采集。

1.局部要求:部门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三)2级:部门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借鉴]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借鉴]

办法收拾|学习参阅collection of questions and answers电子病历系统功用运用水平分级点评办法及标准以电子病历为中心的医院信息化建造是公立医院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确保我国以电子病历为中心的医院信息化建造作业顺利开展,逐渐树立合适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运用水平点评和继续改善系统,拟定本分级点评办法和标准。

一、点评意图(一)全面点评各医疗组织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运用所到达的水平,树立合适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运用水平点评和继续改善系统。

(二)使医疗组织清晰电子病历系统各开展阶段应当完结的功用。

(三)为各医疗组织供给电子病历系统建造的开展攻略,引导医疗组织科学、合理的开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点评目标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中心医院信息化建造的各级各类医疗组织。

三、点评分级电子病历系统运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含电子病历系统部分的要求和全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构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进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艺或独立核算机完结,未运用联网的核算机系统。

(二)1级:部分内开始数据收集。

1.部分要求:部分内部运用核算机收集医疗事务数据,这些数据可以在两台以上核算机之间同享,但数据同享进程需求手艺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艺仿制文件等)。

2.全体要求:部分医疗事务部分内部两个以上事务项目运用核算机收集数据,并可以经过移动存储设备、仿制文件等同享数据(如印象科以光盘办法保存患者印象学查看材料,印象科医生需求经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材料)。

(三)2级:部分内数据交流。

1.部分要求:医疗组织部分医疗事务部分树立了内部同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事务信息可以经过网络在部分内部同享并进行处理。

信息系统不支撑部分之间的信息同享。

2.全体要求:(1)部分医疗事务部分内部两个以上事务项目可以经过联网的核算机进行数据信息收集(如药剂科记载患者用药状况、药品库存状况等),但各部分之间未构成数据交流系统,或许部分间数据交流需求手艺操作。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保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开展,有效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全国分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有关单位承担。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分级评价工作,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并开展分级评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组建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条分级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

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

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分级评价工作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进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向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平台管理权限。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

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第七条自评等级为0—4级的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生效。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填报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八条自评等级为5级及以上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核,初核其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后,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

第九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5级初核权限,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权限,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2018版)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2018版)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2018版)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2018版)附件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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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方法及标准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
计算机系统。

(二)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

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三)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
(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医疗业务部门可通过任何方式(如界面集成、调用信息系统数据等)获得部门外数字化数据信息,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可供整个医疗机构共享。

信息系统具有至少1项自动规则检查功能。

2.整体要求:
(1)实现部分医疗流程数据共享,可通过信息系统共享检查、检验、药品使用等信息。

(例如,临床科室能够用信息系统处理医嘱,系统自动将数据传送至药剂科、收费等部门并进行处理。

)(2)有多部门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3)医疗机构内有至少1个知识库或规则检查机制。

(五)4级:全院信息共享,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所有系统(如HIS、LIS等系统)的数据交换,提供至少1项知识库决策支持或流程控制服务。

2.整体要求:
(1)实现全流程信息计算机处理和共享。

患者住院全流程信息在全院范围内安全共享。

(2)实现药品配伍、相互作用自动审核,合理用药监测等功能;提供临床诊疗规范、合理用药、临床路径等统一的知识库。

(六)5级:统一数据管理,各部门系统数据集成,基本建立以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医院信息平台。

1.局部要求:各部门系统数据由统一的临床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各知识库信息能够共享。

信息系统为所有业务流程提供决策信息。

2.整体要求:
(1)全院形成统一的临床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系统数据的集成。

(2)提供智能化病历书写工具。

提供智能化病历书写模版,结构化方式存储病历记录,医师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患者检查检验、既往治疗相关数据;门诊、住院诊疗信息实现共享。

医师在判读检查检验
结果时,能够调取临床信息等数据信息。

(3)实现临床路径管理与医嘱下达、执行的紧密结合。

(4)电子病历数据库能够为临床科研工作提供数据挖掘功能。

(七)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各个医疗业务项目均使用计算机进行身份识别(如条形码、磁卡、IC卡等)与数据采集,电子病历系统提供实时在线数据核查与管理功能。

业务处理过程中,能够依据知识库提供审核功能,并及时向医护人员提供信息反馈和提示,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概率。

2.整体要求:
(1)实现全流程数据跟踪与闭环管理。

医疗、护理等实现全流程闭环信息记录与管理,能够提供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2)形成全院跨部门的知识库(如症状+体征+检查检验+诊断+治疗+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库等)。

(3)基本实现电子病历无纸化。

(八)7级:完整电子病历系统,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电子病历系统在实现医疗机构内部医疗信息共享基础上,能够按照标准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安全、有效的信息共享。

能够将患者在各个医疗机构产生的诊疗相关记录、个人健康信息进行整合,并根据临床要求形成完整的电子病历。

能通过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与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及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四、评价方法
采用定量评分、整体分级的方法,综合评价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
统局部功能状态与整体应用水平。

对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主要评价以下三个方面:
1.电子病历系统功能状态;
2.电子病历系统有效应用范围;
3.电子病历系统应用的基础环境。

(一)局部功能状态评价。

1.评价项目: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医疗工作流程中的9个角色,37个评价项目(见附件1)。

2.局部功能状态评价方法:就37个评价项目分别对电子病历系统功能、有效应用两个方面进行评分,将两个得分相乘,得到此评价项目的实际评分。

各项目实际评分相加,即为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

(1)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评分。

对37个评价项目均按照电子病历应用水平0-7等级对应的系统局部要求,确定每一个评价项目对应等级的功能要求与评价内容(评为某一级别必须达到前几级别相应的要求)。

根据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相应评价项目达到的功能状态,确定该评价项目的得分。

(2)电子病历系统有效应用评分。

按照每个评价项目的具体评价内容,分别评价该项目在医疗机构内有效使用的范围。

对37个评价项目分别统计使用电子化信息处理系统的比例,所得比值即为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整体应用水平评价。

依据当前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的实际情况,按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0-7等级中对整体应用
水平的要求,将每个评价项目相应级别的评价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

五、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等级的确定方法
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实现情况,确定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的等级(见附件2)。

医疗机构达到某个应用水平等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不低于该级别要求的最低总分标准。

例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要评价为第2级水平,则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总分不得小于60分。

(二)基本项目实现情况。

必须支持对应级别中的全部基本项目功能,且每个基本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必须达到80%以上。

例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达到第2级,则电子病历系统必须支持《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分标准》中列为第2等级的11个基本项目功能,且每个基本项目的评分均必须超过2×0.8=1.6分。

(三)选择项目实现情况。

达标的选择项目数量不低于该等级要求的最低数量(选择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超过50%即为达标)。

例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达到第2级,则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在第2等级24个选择项目中,至少有13个选择项目达标,且这13个选择项目评分均必须超过2×0.5=1.0分。

六、评价标准
具体内容见附件3。

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主要评估电子病历系统在临床相关环节的应用水平。

医院运营信息管理和医院服务信息管理应用水平评价方
法和标准另行下发。

附件:1.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项目
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基本要求
3.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分标准
附件1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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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基本要求
注:选择项目中“18/29”表示29个选择项目中需要至少18个项目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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