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模式下核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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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模式下核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分析

摘要:我国核电发展至今,积累了很多经验,随着国家能源战略的调整,尤其

是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批准,中国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核电发展最具潜力

的国家。大规模的核电机组开工建设,对核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挑战。

不论是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上,还是在安全管理经验上,中国核电的建设者们

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与阻挠。因此文章就总承包模式下核电工程建设安全管

理展开探讨。

关键词:总承包模式;核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比较完整核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为推进核能的

和平利用,上世纪 70 年代国务院做出了发展核电的决定,经三十多年的努力,

我国核电从无到有,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多个核电建设项目均是按照EPC 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从大方向来看,总承包模式下的核电工程建设应是大

势所趋。但从目前来讲,我国总承包模式下核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尚存在欠缺

之处,亟待探究解决之道。

一、核电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在 EPC 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安全管理所介入的深度和广度

在当前核电高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核电建设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发展速度难

以跟上核电工程开工建设的速度,特别是核电建设人才稀缺和多项目管理经验缺乏,很可能成为今后核电发展的瓶颈。正是由于上述核电总承包单位可能存在的

问题,使得业主还不敢完全放手,完全充当小业主的角色,必须得对承包单位进

行适当且严格的监督和指导,由此,我们不得不考虑业主参与核电建设工程安全

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问题。介入太深太广,一是可能架空总承包单位,使其难以行

使总承包商对核电建设安全管理的真正权利和义务;二是可能造成总承包商对业

主的依赖心理,导致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的缺乏。倘若介入太少,则可能由于上

述提到的总承包商安全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导致核电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

和质量问题甚至事故,对核电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二)对分包商的监管不力

就目前核电工程建设情况来看,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处于不同的水平

和层次。一些成熟的核电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较高,而部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

理水平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这就使得整个核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呈现“短板效应”,始终难以做得尽善尽美。此外,国内核电工程建设近期所发生几起人身伤亡事故均是发生在分包商施工人员,国家和集团公司也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分包商的

监管和控制。因此,在总承包模式下核电工程的建安阶段,对分包商的监管就显

得尤其重要。

(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欠缺

一是在施工合同谈判和签署时,并未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实施和推行,且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较实施标准化所需的大量费用有所欠缺;二

是在项目建设初期,各家承包单位均按照自身单位的标准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若

在建安施工中后期再重新实施一套新的标准化,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数量可观,

承包单位较为难以接受。

二、提升核电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

(一)在 EPC 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安全管理需合理介入

(1)在总承包合同中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目标,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约束并给予压力,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肃性。(2)创建并形成高标准的安全文化氛围,并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将业主的安全文化传达到各级承包商,引导并帮助承包商融入到核电项目高标准的安全文化中去。(3)业主应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有效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归根到底,还是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在合同中已确保总承包商具有足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基础上,业主应加强对总包商安全文明措施费落实和使用的监管。(4)业主应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协调与支持作用,在承包商与地方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在不同承包商之间架设起沟通和交流的桥梁,确保行政监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政策能及时传达到承包商,承包商的各项安全举措和行为能及时反馈到行政监管部门。(5)在核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进程中,业主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动态趋势分析,有效掌控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现状,从而确定下阶段所应介入各领域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各领域安全管理成效的动态平衡。

(二)加强对分包商的监管

(1)业主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允许专业分包的各子项工程,以作为以后进

行监管的有效依据和凭证;(2)建立严格的分包商准入制度,在总包单位选择专业分包商时,业主应对分包商的单位资质以及安全管理业绩进行评审,确保分包商的单位资质满足要求;(3)业主施工管理部门应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等的签订情况纳入各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查内容,并请由合同管理部门对专业分包合同的完善性、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查;(4)施工管理部门组织分包商办理入场报监手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其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资质进行审查,一方面确保其派驻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另一方也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违法分包和转包情况的发生。(5)业主合同管理部门还应建立对总承包商分包情况的动态监查制度,以监督验证各总包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承包合同约定实施工程项目分包。(6)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应作为其总承包管理业绩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在其年度考核奖惩中占到一定比例。

(三)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1)在二期工程各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包商按照业主《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图册》和《核电工程建设 HSE 标准化图册》要求,在其所有责任区域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并在合同中将实施标准化管理所需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量单独列支;(2)业主应监督总承包单位将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切实有效传递到各级分包单位,并通过分包合同有效落实对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3)在以集团和业主标准化图册为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如属于非强制性标准,可以允许各承包商按照各自单位的统一标准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如不同的分包商可以使用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工作服,不同颜色的企业色标和宣传标语、不同规格和外观的吸烟棚等,但上述行为必须报业主批准备案。这样也有利于业主区分不同承包单位人员,便于管理;(4)业主应在承包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的相关奖惩措施做出规定,并制定考核制度和条款,定期对承包单位标准化管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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