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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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公司

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标准,规范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境内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集团公司所属境外企业或直属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境外地区分公司、驻外经营性机构、驻外办事(联络)处;所属企业下属境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的驻外经营性机构、办事(联络)处,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境外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境外单位)。

各单位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境内外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境外公出分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两类。

(一)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包括临时因公出国(境)、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和出国留学。

临时因公出国(境)指出国(境)在90天以内的因公出国,

包括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短期培训或研修、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等。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指出国(境)在90天以上的培训。

出国留学指集团公司公派出国留学。

(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是指境外单位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出差、会议、培训以及员工回国休假、探亲等。

境外单位员工指日常工作地在境外单位,并执行集团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制度的员工。

第四条境外公出按自然(日历)天数报销差旅费。

境外公出差旅费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签证费、护照费、卫生检疫费等费用。

第五条境外单位员工赴境内出差,境内交通工具乘坐标准及住宿费、生活费等补助标准按集团公司境内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境外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第七条员工境外公出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随意变更行程。按以下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领导成员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控(参)股公司中由总部委派的部分领导成员。

第八条在出差任务紧急,并且无法购买到本档机票时,经集团公司国际部批准后可购买高于本档标准的机票。

第九条乘坐二档交通工具人员,单程连续乘坐飞机超过8小时(含中转)的,享受一次性补助800元人民币。

女员工在50周岁以上、男员工在5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和副处级以上人员,可选择乘坐公务舱。选择乘坐公务舱的员工不再享受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住宿费标准

第十条根据物价水平不同,将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划分为三类区域(见附录1)。

其他币种住宿费报销上限标准按附录1执行。

第十一条国内员工临时因公出国,境外住宿费一般采取定

额包干报销。

第十二条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定额包干报销或限额内据实报销的办法。报销方式选择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到已建立公司生活基地的境外单位出差,由接待基地统一安排,或者外单位免费安排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特殊原因能证明中方基地没有能力接待的,可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参加境外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会议或活动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会议通知或注册文件要求安排住宿,住宿费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临时因公出国(境)在90天以内的学习、短期培训或研修,如派出单位与国外培训、研修承担机构签署协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生活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境外公出生活补助包括伙食费和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可按规定标准采取个人包干使用或出国团组统一包干使用的方式。

生活补助标准区域划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分区执行。其他币种生活补助上限标准详见附录1。

出差天数在30(不含)天至60(含)天之间的生活补助按80%执行,出差天数在60(不含)天至90(含)天之间的生活补助按70%执行,90天以上的生活补助按60%执行。

第十八条国内员工临时因公出国,生活补助采取定额包干报销。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出国人员或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得领取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到已建立公司生活基地的境外单位出差,由接待基地统一安排,或者外单位免费安排伙食和公杂费的,不给予生活补助;特殊原因能证明中方基地没有能力安排的,可按规定标准报销生活补助。

第五章其他费用标准

第二十条员工赴境外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会议费、资料费、注册费等,根据所提交会议通知注明的统一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按以下办法报销:

(一)对外支付培训费应提供培训合同和发票,按规定财务

程序审批。

(二)中长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采取定额包干报销的方式。

(三)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费用的开支分为高级职称和普通职称两类,正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按高级职称执行,副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按普通职称执行,具体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规定标准执行(见附录2)。

第二十二条出国留学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

(一)出国留学对外支付学费应提供协议,执行财务审批程序,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出国留学除学费外的国外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等,采取定额包干报销的方式,具体标准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规定标准执行(见附录3)。

第二十三条国内员工临时因公出国,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国外零用费;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国外零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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