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2023年最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23年最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1、一级医院报销①一级医院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20%;②未实施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40%2、二级医院报销基本药物按42%报销。
3、三级医院报销基本药物按55%报销。
门诊报销的比例: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住院报销比例: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如果从2023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非参保地就医报销的比例:二档缴费,在非参保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不需要转诊审批,直接在就医医院按规定比例结算报销。
一档缴费,凭转诊证明,方可在就医医院按市外比例正常报销,未转诊审批的需要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
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二档缴费,凭转诊证明到省内指定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直接在就医医院报销,享受省住院报销政策,个人不需要垫付住院费用。
一档缴费,出院后个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凭转诊证明回当地转出医院报销二次报销比例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支付范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成府函〔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支付范围的通知成府函〔2015〕6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4年重点改革任务》(成改组〔2014〕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支付范围进行调整。
一、调整个人账户划拨标准(一)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
本人缴费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二)已退休人员。
已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通知实施时上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三)新增退休人员。
新增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本人核发的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初次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个人账户划拨方式及划拨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0〕6号)规定执行。
二、调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除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将以下费用项目列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接种、健康体检、康复理疗费用;(二)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三)参保人员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用个人账户金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四)参保人员用于支付健身的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人社部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顺利启动,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
为做好2008年扩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关加大工作力度,为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试点奠定坚实基础。
原则上 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到今年底,扩大试点城市的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
2007年已开展试点的城市,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居民参保率。
二、做好试点启动各项工作。
扩大试点城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基线调查,在准确掌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充分考虑当地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待遇支付水平,科学设计费用支出的项目、范围和基金支付比例。
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要积极做好试点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实施方案出台后城镇居民能够尽快参保缴费,方便就医结算,及时享受待遇。
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启动实施初期要着力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政策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启动实施后,要加大对试点成效的宣传力度,通过对居民参保受益典型事例的宣传,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组织动员等方面加强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6]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6]5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次参保)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金从缴费当月起划拨。
单位新增初次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其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三条(起付标准)调整住院医疗(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调为360元;二级医院下调为580元;三级医院下调为970元;无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60元。
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二级以上医院(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的,逐次减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60元。
参保人员因病情所需由低级别的定点医院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只补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
第四条(乙类药品)调整住院医疗期间使用乙类药品的报销比例,降低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
第五条(个人帐户)个人账户金除支付门诊医疗费外,也可支付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购买医疗器械的费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可选择”门诊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可选择”门诊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可选择”门诊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6月11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为切实满足参保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门诊统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可选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界定问题在按照《关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成劳社发〔2010〕7号)规定开展门诊统筹服务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有55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0〕210号)规定不符。
对这55家医疗机构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由各区(市)县医保局负责,对其已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进行清理并完成结算。
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申报并经区(市)县医保局确认,将符合成劳社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28家原乡镇卫生院、2家中心城镇基层医疗机构列入“可选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范围(详见附件1)。
二、关于村卫生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可选择”门诊统筹服务管理问题(一)关于村卫生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可选择”门诊统筹服务申报流程。
1.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开展“可选择”门诊统筹服务,应提供由所属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体化管理证明,以及其上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开展“可选择”门诊统筹服务申请,经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进行信息系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由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一体化村管理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上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定医保服务管理委托协议。
成都市医保报销有什么政策最新
成都市医保报销有什么政策最新成都市的医保是有什么报销的政策呢?成都有没有最新的医保报销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成都市医保报销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成都最新医保政策出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流程成都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三类,基本医疗保险包含成人高档、成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三个缴费档次,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包含高档和低档两个缴费档次。
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而不需个人单独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在筹资期内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根据参保人群的身份,医疗保险筹资情况分为以下四类:(一)城乡成年居民和散居儿童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二)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凡在辖区内的大学、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均在学校或幼儿园参保缴费。
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待遇有效期为每年的9月1日0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三)新生儿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新生儿在出生60天内,可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60天内未能参保则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
如新生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参保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家长只需登记参保而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需要自行购买。
新生儿参保后,待遇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四)特殊人群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5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三)第三类。
四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四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住院医疗费⽤从起付线以上的开始报销: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级医院400元,⼀级(含未达级)医院300元,社区医院(含乡镇卫⽣院)2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低5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是现在⽐较常见的⼀种保险形式,⽆论是单位职⼯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购买,购买了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的,减轻⼀定的经济负担,因此⼤家应该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例做充分的了解,下⾯⼩编就为⼤家详细讲解⼀下,城镇居民范围和办理⽅法。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例1、门诊报销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门诊统筹基⾦⽀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按60%的⽐例报销,统筹基⾦年度个⼈最⾼⽀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例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例越⼤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基⾦住院报销⽐例提⾼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级、⼀级医院的住院报销⽐例分别达到70%、80%、90%。
3、⼆次报销⽐例“⼆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的医疗费⽤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按⽐例⽀付后,其个⼈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病保险资⾦对超过部分按55%的⽐例给予“⼆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年度多次住院发⽣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及“⼆次报销”⽀付后,个⼈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含合规、合理的⾃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病保险资⾦对超过部分按55%的⽐例给予“再次报销”,⼤病保险资⾦年度个⼈最⾼⽀付限额为25万元。
4、报销额度每年最⾼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付限额为12万元,⼤病保险的⽀付限额为25万元。
因此,参保者每年最⾼可报销37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办理1、城市区⼀般居民、⼩学和初⾼中在校学⽣、少年⼉童⾸次参保:请携带户⼝簿(或)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续;2、5个⼯作⽇之后,请携带户⼝簿或居民⾝份证到就近的银⾏⽹点缴费;缴费次⽇起,请携带缴费凭证和⼯本费7元,到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区中⼼办理医保卡。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规定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例标准: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
(二)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
(三)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三)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成人社办发〔2016〕24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246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服务水平,降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常用检验项目成本和参保人员负担,方便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现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取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公益性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送检机构)根据参保患者住院治疗需要,可委托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医学检验。
检验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外检项目(一)送检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以疾病分析和治疗为目的,在《成都市外检项目目录》(附件)内合理确定送检项目,并报送检机构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二)送检项目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送检机构不得再开展与送检项目相同的检验项目,且不得随意更改送检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收费标准(一)送检机构外送检验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成都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学检验服务项目标准。
(二)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的,送检机构以约定价格向参保人员收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约定价格作为报销基数。
四、费用结算(一)送检医学检验费用先由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结算,再由送检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规定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承检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开发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都市档案局成人社发〔2010〕19号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为规范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落实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加强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施细则2.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档案局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12月1日印(共印80份)附件1: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都市档案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40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55号令)第三十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住院起付标准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元。
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二、关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按第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三)将市政府第155号令中参保的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四)将按成办发〔2009〕33号文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三、关于施行日期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本通知实施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
在深化医保制度改革上,四川将结合新组建的省医保局职能职责,制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医 保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改革,逐步将日间手术和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按病种收付 费范围。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艾滋病、结核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防治效果。(省卫生健康 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咨询门诊等服务。
印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关键词医保改革】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40元
四川将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 险,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达75%左右。
解读二
为了集中力量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全面推进健康四川建设,近日,《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 点工作任务》出炉,根据安排部署,近期包含了8个方面的56小项任务。
【关键词分级诊疗】 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别化医疗服务价格
《重点工作任务》提到,将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落实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和财政投入等 支持政策,完善医疗联合体管理、运行和考核机制。其中明确,每个市(州)至少建设1个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
同时,将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别化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政策,合理确定医保报销比例。优化急诊患 者就医流程,推进慢性病规范化诊治和康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成人社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10〕60号)市医保局、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崇州市中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41号)和《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用药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劳发〔2001〕18号)的规定,现对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0〕39号)作如下补充通知: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0〕39号)核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400种医院制剂,全部按照乙类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成都复兴医院制剂作如下调整:精氨酸口服液,单价由208元调整为160元。
仙鹤败酱胶囊,规格0.45g×40粒/瓶,单价由107元调整为89元。
参黄胶囊,规格0.45g×40粒/瓶,单价由104元调整为92元。
三、石油成都医院调剂使用的成都复兴医院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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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7.12
•【字号】成人社办发〔2017〕105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
知
成人社办发〔2017〕105号
各区(市)县人社局,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
(二)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
(三)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