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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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时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坚持依法独立自主、服务公益、公正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并及时向当事人介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诉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实行分级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权划定应诉范围。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分为首次应诉和再次应诉两个阶段。

第二章首次应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调解,并告知其行政复议应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首次应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在15日内将受理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相关行政机关。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受理决定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并签署验证书。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听证或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章再次应诉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首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再次应诉。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再次应诉申请后,应当在接到再次应诉申请之时起1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再次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再次复议决定后,将复议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四章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人员培养和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设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权。

第十八条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复议应诉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密申请人的隐私信息。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评估,评估工作风格和工作效益,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妨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复议机关所有。

以上是本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全文,旨在指导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时的相关工作,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希望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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